聚众斗殴罪上诉状优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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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起诉状范文打架起诉状范文一上诉状的范文【分类】上诉状也分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
1.刑事上诉状是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决或重新审理而提出的诉讼书状。
2.民事上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或重新审理的书状。
3.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变更原裁判的一种法律文书。
上诉状的范文【范文】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被上诉人:焦**,女,汉族,1937年10月30日出生,住**县**镇**行政村**自然村。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1954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一审被告人:毕**,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市**区***镇**村,现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告人毕**交通肇事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8)*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县人民法院(2008)*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认定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且条款无效的行为严重背离了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和旨意,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依法具有合法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条款》)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授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审批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条款编号为中保协条款[2006]1号。
多人被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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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聚众斗殴案件,共有X名被告人,其中A、
B、C三人被判刑。
现A、B、C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事实证据
1.出生年月、籍贯、学历等个人信息及财产证明材料
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和相关调查笔录,公安机关采集到的现场
录像等相关材料
3.各被告人出庭认罪供述和辩护意见,以及其家属提供的材料证明
三、上诉理由
1.A、B、C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认定不准确,存在疑
点和不足,且对其罪行定性和量刑不当。
2.A、B、C三人认为,虽然他们在斗殴过程中有一定的错误和失误,
但是他们并没有导致他人的严重伤害,应当得到适当的宽大处理,不应该受到过严惩处。
3.A、B、C三人认为,由于案发现场人员众多,涉及多方利益和矛盾,
因此案件的性质和情节并不严重,也不存在组织或犯罪集团等情况。
四、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A、B、C无罪一案;
2.如不便作出无罪判决,请求依法改判被告人A、B、C罪名轻微、情
节轻微,减轻刑罚;
3.维持原审判决书的部分内容。
五、代理人意见
本案委托本所律师出庭代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件实际情况,代理人建议依法
改判被上诉人。
如果需要提供更多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
六、附:代理人资料
•所在机构: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XXX
•注册编号:XXXXX
•电话:XXXXX
•邮箱: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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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起诉书

聚众斗殴罪起诉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请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罪名及事实被告人XXX因与他人发生纠纷,经多次口角争执后,在某日晚上积怨积恨,主观故意聚众斗殴。
当晚,被告人XXX召集了一群同伴前往事发地点,与对方发生激烈冲突。
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XXX身先士卒,持械对对方进行殴打,致使对方多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甚至生命垂危。
被告人XXX在斗殴过程中没有任何制止或者制约行为,表现出十分恶劣的暴力倾向。
二、证据1.证人证言:经调查证人证言得知,被告人XXX在斗殴现场乱骂乱打,主使其他人加入斗殴行为。
2.伤情鉴定书:对受伤人员进行鉴定,证实有人受伤严重。
3.现场照片及视频:现场照片和视频清晰记录了斗殴事件的整个过程,证实被告人XXX及其同伴是斗殴的主要实施者。
4.其他相关证据: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等证据表明被告人XXX有预谋故意聚众斗殴的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均证实了被告人XXX犯有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构成了明确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依据被告人XXX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聚众斗殴致人伤亡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罪态度及限制原因被告人XXX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对其犯罪行为辩解为受到对方先行挑衅,为自卫行为。
根据现场证据及证人证言,被告人XXX的行为显然是有预谋的,与自卫行为无关。
被告人XXX辩解显然不能成立。
在庭审中,被告人XXX对自己的罪行予以部分承认,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但认为罪责不重。
希望法院能够减轻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行为,其刑事责任是不可轻视的,必须予以追究与制裁。
五、建议认定和处罚基于上述事实、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在本案中的主要罪行明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建议法院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XXX的刑事责任,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造成后果,判处其应得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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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秦兵文聚众斗殴上诉一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秦兵文聚众斗殴上诉一案秦兵文聚众斗殴上诉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渝一中刑终字第211号原公诉机关合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传荣, 男, 1953年7月3日出生于重庆合川市, 汉族, 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合川市土场镇六段菜园村5组46号。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6月17日被留置盘问,同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合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甲洪,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兵文,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合川市双凤镇九段沙湾村3组49号。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6月17日被留置盘问,同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合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成鸿,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福钱,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合川市合阳办五显村5组139号。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201X年2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合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洪,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合川市草街镇桂林村2组48号,暂住地:重庆合川市草街镇居委会。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合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永富,又名张伯坤,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合川市盐井镇河心场街43号。
1993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2月19日被逮捕。
聚众斗殴量刑过重上诉状(标准版)

聚众斗殴量刑过重上诉状(标准版合同协议模板)甲方:***单位或个人
乙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聚众斗殴量刑过重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2009)垦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上诉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认定上诉人黄某某具有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的故意,积极参与实施聚众斗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聚众斗殴罪上诉状

聚众斗殴罪上诉状打架斗殴可以说是生活中很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轻则会被治安管理处罚,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关于,大家知道什么是聚众斗殴罪吗?聚众斗殴罪是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接下来将给大家介绍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一、聚众斗殴罪上诉状在立法机关两次修改了有关的规定后,需要重新认识绑架罪的基本问题,上诉人王君见男1978年10月22日生,汉,住重庆市开县南门镇新浦村4组61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现于浙江嘉善县看守所,上诉人因涉嫌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嘉刑初字第2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09)浙嘉刑初字第26号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王君见犯聚众斗殴罪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1 对事故的起因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为:经查,本案系双方因施工琐事而引发,虽在起初的争执中有相互推搡的行为,但该行为的暴力程度轻微,且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劝解下已平息。
该断言错误有三一是逻辑矛盾 .前面说因施工琐事而引发,后面又说已平息,即已平息,则不会有引发。
二是不符事实。
若真已平息,冉起军就不会给徐方亮打电话,或告知事已解决,后面的事就会避免。
证据表明,徐方亮是接到冉的电话后才赶过来的,割断这起因,则会推出徐方亮,王君见有蓄意伤人的主观心态的错误结论。
一个正常人会无缘无故采┝秀3@怼三是割裂了之前的矛盾与后面情节的因果关系。
若无先前的矛盾,骆卫精就不会对冉启军下狠手,冉也不会毫无顾虑的狠给他一刀。
抛开这种因果分析,当时的动机就无有合理解释。
2 对参与人没有区别对待徐方亮,王君见召集了众人参与斗殴,但本案中,冉启军却早就在现场,并不在他们所聚之众范围。
证据表明,徐方亮、王君见是应冉启军之邀赶到现场,说明冉启军在现场不是任何外人支配,纯属个人自主意识支配,其行为在徐方亮、王君见支配之外,加上先前的恩怨,更不可能在徐方亮、王君见的支配之内。
聚众斗殴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精简处理

聚众斗殴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聚众斗殴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X(姓名)
被告:YYY(姓名)
法院:X法院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概述
原告与被告在年月日发生了一起聚众斗殴事件。
根据证据和现场监控录像,事发时被告(YYY)带领数名嫌疑人前来我(原告)家门口殴打我,导致我受伤严重,并造成财产损失。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聚众斗殴行为属于刑事犯罪。
二、被告的违法行为
1. 聚众斗殴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构成了刑事犯罪。
2. 被告以暴力手段进入我家门口,并对我实施殴打,造成我身体受伤、精神恐惧,并导致财产受损。
三、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我有权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事项。
四、诉讼请求
1. 要求法院认定被告以及相关嫌疑人的聚众斗殴行为违法,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要求被告对我因其施暴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交通费用及营养费用等相关损失。
3. 要求被告对我因其施暴行为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其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4. 要求被告公开道歉,赔礼道歉的方式由法院决定,并承担相关公开道歉所需费用。
五、证据目录
1. 监控录像材料
2. 医院诊断证明
3. 相关财产损失证明
4. 证人证言
六、诉讼费用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七、法定代表人署名确认
原告:X(法定代表人)。
起诉书聚众斗殴罪

起诉书聚众斗殴罪被告人:XXX起诉方:XXX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地点,以逞凶斗狠的方式,聚众斗殴,严重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现事实如下:一、事发经过XXXX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在XXXX地点聚集三人以上,并在无任何合法正当原因的情况下,主动发起了一场斗殴事件。
XXX等人对多名无辜路人进行殴打,并造成了人身伤害。
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公共秩序混乱,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证据材料1. XXX现场监控录像:录像清晰记录了被告人XXX及其受雇的人员殴打无辜路人的过程。
2. 路人证人证言:多名路人作证,详细描述了被告人XXX及其伙伴对他们的殴打行为。
3. 伤者医院病历和鉴定书:被告人XXX及其伙伴的暴力行为造成了多名路人的身体伤害,病历和鉴定书明确记录了伤者的损伤情况。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任何人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诉求1. 要求法庭依法审理此案,严正司法,依法惩罚被告人XXX的违法行为。
2. 要求被告人XXX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和其他合理损失。
3. 要求法庭追究被告人相关背后的组织或个人的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惩罚。
五、附记本案事发严重危害到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违反了社会道德准则。
被告人XXX及其伙伴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其不良的影响,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公共秩序,还给受害人以公正的赔偿,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应该追究被告人XXX 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与安全。
XXXX年XX月XX日起诉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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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上诉状优选范文
引导语: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篇关于聚众斗殴罪上诉状优选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聚众斗殴罪上诉状优选范文一:上诉人蒲某,男,1981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桃洪镇。
上诉人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不服隆回县人民法院(2012)隆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对上诉人犯聚众斗殴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与犯强迫交易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蒲某在2011年7月10日晚聚众斗殴案中不是主犯,是从犯。
理由如下:第一、项某方参与斗殴人员主要是项某的亲属叫来的,上诉人只是出于义气喊了几个人来谈事,主观上没有斗殴的故意,见侦查卷项某、阮某、陈某供述。
第二、客观上发生斗殴时,上诉人与项某夫妻在XX大酒店等待与对方协商,不在案发现场。
第三、斗殴发生是因被告人陈某等人与被告人郑某、罗某等人以前的私人恩怨引发的,起诉书指控2009年4月18日发生纠纷可以证明上述被告人之间有私人恩怨。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对上诉人量刑畸重。
上诉人在2011年7月10日晚上的聚众斗殴案是从犯,不是主犯,应适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以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三年,量刑畸重。
上诉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上诉法院撤销原判,
对上诉人犯聚众斗殴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与犯强迫交易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万分感激!此致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蒲某xx年xx月xx日聚众斗殴罪上诉状优选范文二:上诉人王XX,又名王军卫,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山县仓头乡军王村井沟井南组10号,现羁押于山县看守所。
上诉人王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2012)平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当中关于王军伟的刑事判决,改判为聚众斗殴罪,并依法对上诉人做出较轻的量刑判决。
2、贵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释法,据以界定该罪是聚众斗殴参加者全部转化还是直接致害者单独转化。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
上诉人承认自己犯罪,也当庭予以认罪,但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也不承认一审法院做出的故意伤害罪的有罪判决。
上诉人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犯罪主观方面,上诉人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28日出具的平检刑诉[2012]15号起诉书中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4月28日晚,在河南省山县仓头乡军王村召开群众大会,王留安因害怕在会场和王留长发生殴斗,王留安在开会前让其次子王军伟到张店乡雷叭村找其女婿国孩前往开会现场。
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的以上事实可见,王
留安是因害怕在会场和被害人王留长发生殴斗才让被告人王军伟找国孩,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伤害被害人王留长才让上诉人找国孩。
况且上诉人只是替其父亲王留安去找国孩,传达其父亲王留安的意思,去找王留安并非上诉人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故上诉人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故意。
2、犯罪客观方面,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客观上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上诉人只是因邻里纠纷与王国宾发生了打斗,仅仅是参与聚众斗殴,并对被害人王留长进行了殴打,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上诉人认为在多人参与的一对一或分散进行的聚众斗殴案件中,各行为人始终针对各自固定的对象进行斗殴,各行为人只对自己进行斗殴的对象承担责任,也就说上诉人只对其斗殴对象王国宾承担责任。
且上诉人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故意,客观上也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行为,上诉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构成犯罪,也是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存在的诸多可减轻处罚情节都δ予认定适用,或虽予以认定适用,但量刑减轻处罚的幅度过小。
1、本案系邻里ì盾纠纷引发的犯罪行为,且被害人对激化ì盾引发犯罪负有责任,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δ予依法认定并作为减轻处罚的适用情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省高院量刑细则》)第四部分“关于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中第二项“故意伤害罪”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 0%以下的刑罚量:(1)因婚姻家
庭、邻里纠纷等民间ì盾引发的;(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者对ì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同时,《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7条第(1)项规定,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2、上诉人犯罪时δ满十八岁,系δ成年,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Σ害性小,且在本次犯罪中,系被其父王留安教唆犯罪,依法应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δ予从量刑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条第(4)项规定,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δ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 0%;同时,该条第(5)项又规定,δ成年人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