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 可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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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谣言

浅谈网络谣言

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

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关于网络诽谤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危害威胁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网络谣言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

小而言之,网络谣言败坏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大而言之,网络谣言影响社会稳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威胁,甚至损害国家形象。

2011年3月,在日本发生特大地震后仅一周,中国多地发生群众抢购食盐的事件,而这一切都源于一则“食盐能抵御核辐射”的网络谣言。

“抢盐”闹剧不但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了群众的日常生活,甚至闹成了国际笑话,被外国媒体广泛报道,给国家形象造成了损害。

网上谣言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网络谣言颠覆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使事情真假难辨,甚至黑白颠倒,进而给网民造成巨大的思想混乱。

本来,雷锋在人们的心目中是一位爱憎分明、助人为乐、艰苦朴素的道德楷模,但“立二拆四”及“秦火火”却在网上散布“雷锋1959年为自己添置的皮夹克、毛料裤、黑皮鞋等全套高档行头,皮夹克、毛料裤、皮鞋加起来当时在90元左右,而当时雷锋一个月才6元钱”等谣言,故意损害雷锋的形象,使未经历过雷锋年代的年轻人不置可否。

网络谣言也对网络低俗文化流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中国互联网上的乱象之一就是低俗恶毒文化流行,著名的如干露露事件、凤姐事件等,尔玛公司及其骨干员工就是干露露事件、凤姐事件的网络推手。

网络谣言严重侵害公民切身利益。

尔玛公司常常把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的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中伤,使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网络谣言污染网络环境,扰乱网络公共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给社会稳定造成直接危害。

散布谣言罪定罪标准

散布谣言罪定罪标准

散布谣言罪定罪标准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谣言的传播已经成为了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不仅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还会对个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散布谣言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将其定为一种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散布谣言罪的定罪标准、适用范围、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散布谣言罪的定罪标准散布谣言罪是指在公共场合或通过公共媒体散布虚假、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散布谣言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散布的内容必须是虚假的或者不实的散布的内容必须是虚假的或者不实的,不能是真实的信息。

如果散布的是真实的信息,即使对他人造成了不良影响,也不构成散布谣言罪。

因为在法律上,真实的信息是不受保护的,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表达。

2.散布的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散布的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名誉等方面造成了损害,或者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

如果散布的内容只是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或者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那么就不构成散布谣言罪。

3.散布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散布谣言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必须是有意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如果是无意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是出于好心而传播了谣言,那么就不构成散布谣言罪。

二、散布谣言罪的适用范围散布谣言罪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场合散布谣言公共场合包括街头、广场、公园、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

在这些地方,如果有人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就构成了散布谣言罪。

2.通过公共媒体散布谣言公共媒体包括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

在这些媒体上,如果有人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就构成了散布谣言罪。

3.散布的内容涉及到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人物如果散布的内容涉及到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人物,就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就构成了散布谣言罪。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

”这一规定是对发表诽谤他人言论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为了遏制利用互联网进行造谣诽谤行为的出现。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出现了何种问题,相关部门就会推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立法。

我国目前初步确立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体系。

2.立法缺陷从法律位阶上看,立法效力等级低我国网络言论自立法效力低,法律位阶较高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了相关立法的大部分,比如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都是行政法规,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等级比较低,不够权威,它们难以担任约束管制网络言论自的重任。

因此提高我国网络言论自法律规制的立法效力,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更多的为民众服务,也能使低于该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有章可循,能减少下层立法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规章的现象。

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

[8] 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过于宽泛我国有些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存在过于宽泛的现象。

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发布、扩散的信息,比如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的信息,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还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该法条中禁止性规定手段不太合理,例如,上文所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信息,客观上无法完全禁止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它存在了限制过宽的问题,还有禁止对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对公民的言论是否损害国家机关信誉应该有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连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言辞激烈的批评建议也要禁止,那该规定就存在对网络言论管制过于宽泛的问题。

我们在制定规制网络言论自的法律时有必要在明确网络言论自特殊性的基础上再制定,网络言论自具有广泛性,因而不可能对所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否则只会显得对网络言论管得过宽并且没有实际效用。

辩论: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有利于网络言论的发展

辩论: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有利于网络言论的发展

谢谢主席,大家好:开宗明义,今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二条明确了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第一款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据此,我方认为,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有利于网络言论的发展,理由有二。

第一,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是从具体的量化标准定罪,可以有效改变以往对“情节严重”界定模糊甚至随意的情况,有利于严肃司法、改进司法实践中定罪标准,从而使司法以更加严肃和负责的态度对待网络言论。

法律需要的严谨和权威公正。

而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对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从而有可能造成量刑不一、司法不公。

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了办案标准,是一种办案的依据,可以防止利用司法解释打击报复、牟取私利。

这样以具体量化标准定罪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审慎使用刑事处罚的司法态度,既有“授权”也有“限权”,从而保护了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言论发声者的人权。

第二,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可以让网络言论的发声者在发声前更加谨慎,以更加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待自身的言论,有利于网络言论的自我净化。

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是“两高”给全社会划定的一条法律红线,越过了这条线就要受到法律的刑事处罚。

在此之前,如果诽谤信息的传播不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模糊标准,就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网络言论诽谤的威慑力基本限于“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让网络言论的参与者更加清晰地明确了自身所拥有的言论自由的高限,从而在参与网络社会的讨论前多一份在现实社会中考虑。

综上,“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定罪”既可以让司法对网络言论外部监督更加有据可依,又可以促进网络言论发声者的自我净化,从而有利于网络言论的发展,谢谢。

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浏览次数规定是多少?

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浏览次数规定是多少?

A person needs to know his position, just like a person knows his face. This is the most sober consciousn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浏览次数规定是多少?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浏览次数规定是5000次,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标准,对于达到了上述标准的是可以按照侵犯名誉权罪来进行认定的。

一、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浏览次数规定是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侵犯名誉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

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

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

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流言蜚语法律案例分析(3篇)

流言蜚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流言蜚语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古以来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中。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流言蜚语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拓展,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名誉权、诽谤罪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流言蜚语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居民王某因与邻居李某产生纠纷,心生怨恨。

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篇题为《邻居李某竟然是……》的文章,文章中捏造了李某的犯罪事实,并配发了李某的照片。

文章迅速在朋友圈传播,引起众多网友关注。

李某得知后,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1.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有关自己名誉的合法权益。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捏造李某犯罪事实的文章,属于捏造事实的行为。

(2)损害事实:王某的行为导致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3)因果关系:王某的侵权行为与李某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王某在发布文章时,明知捏造事实的行为可能侵犯李某的名誉权,但仍然实施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2. 诽谤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捏造并散布他人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本案中,王某捏造李某犯罪事实,并在微信朋友圈传播,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3. 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可能构成诽谤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转发500次入刑标准

转发500次⼊刑标准转发500次⼊刑标准:同⼀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信息即构成犯罪。

这⾥所述的转发内容需为公开发布特定个⼈侮辱性或诽谤信息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关于转发500次⼊刑标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转发500次⼊刑标准1、转发500次⼊刑标准:同⼀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信息即构成犯罪。

这⾥所述的转发内容需为公开发布特定个⼈侮辱性或诽谤信息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六条规定,以暴⼒或者其他⽅法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信息⽹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利⽤信息⽹络诽谤他⼈,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四⼗六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残、⾃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年内曾因诽谤受过⾏政处罚,⼜诽谤他⼈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诽谤罪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谤罪的法定最⾼刑为3年,所以诽谤罪的追诉时效⼀般是5年,⾃⾏为发⽣之⽇起算。

《刑法》第⼆百四⼗六条以暴⼒或者其他⽅法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影响国际关的,等等,如果受害⼈不告诉或不能告诉,⼈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国信办谈薛蛮子案及转发诽谤谣言500次入刑

国信办谈薛蛮子案及转发诽谤谣言500次入刑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记者史竞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等多个部门联合整治网络谣言,受到广泛关注,得到社会各界支持,取得明显成效。

同时,社会公众也对整治网络谣言中的一些问题表示关切,如网络谣言如何界定?“薛蛮子”被抓是否因为是“大V”?“转发谣言信息500次”以上是否判刑?网站在治理网络谣言中应承担什么责任?等等。

带着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负责人。

记者:最近关于整治网络谣言的消息很多,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答:一段时间以来,多个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整治网络谣言,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坚决支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支持依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行为。

最近查处的多名利用互联网制造和故意传播谣言人员,有的是为达到个人目的、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而故意造谣传谣,如秦志晖(“秦火火”)、杨秀宇(“立二拆四”),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等,组织策划并制造传播谣言、蓄意炒作网络事件,以此来牟利,被公安机关刑拘。

“秦火火”个人制造并传播的谣言就多达3000余条。

有的是通过发布不实信息进行敲诈勒索,如被批捕的周禄宝,在网上先后发布攻击、诋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帖文1.5万余篇,先后对20余个单位和个人实施敲诈勒索。

还有的是为发泄个人私愤而故意造谣诽谤中伤他人,如傅学胜是因为编造传播“非洲牛郎门”等诽谤谣言而被刑拘。

有一些人因为违法犯罪被查处,也可能其在网上有较大影响,有舆论避开其违法犯罪行为,只强调他们是“大V”或网络名人,甚至造谣说“因言获罪”,这是误导。

如“薛蛮子”,被依法查处是因为嫖娼、聚众淫乱,以及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和他的“大V”身份无关。

记者:什么是网络谣言?怎么区分故意造谣和无意传谣?“谣言倒逼真相”是否有道理?答:谣言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对社会、他人造成危害的虚假信息。

通常所称网络谣言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的谣言。

造谣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造谣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造谣传谣罪刑法一、造谣传谣罪刑法造谣传谣判刑标准:捏造事实造谣他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造谣、传谣的法律后果造谣、传谣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刑法》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怎么认定根据较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一条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捏造并散布“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是较为典型的网络诽谤行为方式,具体是指行为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后,由本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行为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后,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网络诽谤

2009年新伊始,国新办等部门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活动,提倡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创建和谐文 明的网络环境。
主要特点
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对网络诽谤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 价值冲突。实践中在认定上存在很大分歧,因此,如何通过具体情节确切认定,确定罪与非罪,乃至归责都至关 重要。
维权方法
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庭审现场1、公民如遇到网络诽谤,可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后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 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在此期间,报案人可向受案单位咨询办理情况。
2、新规中“被转发500次或点击5000次”是以实际点击为准,相关统计情况属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报案人 并不需要了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依法通知报案人相应情况。
对于一个对言论自由有较多限制、新闻媒体较多为政党服务的政府来说,互联网上的诽谤无疑是一个恐怖的 东西。持不同政见者如果想向他们的祖国传播诽谤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很容易地办到,而且能够远距离做到。 受到诽谤的政府官员甚至难以找到诽谤的来源。传统媒介信息主要由官方提供,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以及政府官 员本人在互联网上成为人人可以评论的对象。
互联网的出现将影响传统诽谤法的许多方面,尤其是跨国诉讼问题。互联网比传统出版和广播技术的普及和 便利,信息交流的快速、便捷,极大地改善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网络交流可以轻易跨越国界,比如居住在美国的被告,可能将诽谤信息传到英国,如果被告在诽谤诉讼有利 于原告的管辖区(英国)答辩,那么被告就可能要收敛一下他们的言论以遵从原告国家对言论有较多限制的法律。 理论上,遭受互联网诽谤的原告,可以在有利于自己的管辖区(英国)内,对处于有利于被告的管辖区(如美国) 的诽谤者提起诉讼。
所以一般来说网络诽谤的责任承担者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诽谤言论的作者;另一部分是诽谤言论的传播 者。编造诽谤言论者,自然会被起诉诽谤,那些只是用手指轻轻一按,通过电子邮件把这些言论转而传递出去的 人,也可以被起诉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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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可构成诽谤罪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

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该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

◎要点速读☆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重点释疑转发量系实证研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

出台司法解释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鉴于此,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

孙军工表示,设置转发量,是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对于数字的确定,是经过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而确定的。

司法解释对利用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实施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焦点1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解读入罪标准设定严格“门槛”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判定予以了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望原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一个显著特点是,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而一般的诽谤行为只能作为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长期以来,何谓“情节严重”一直是诽谤罪认定中的一大难题。

“现在,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

这就意味着凡是利用信息网络恶意发表诽谤他人信息,达到上述四项标准之一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谢望原说。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

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无意转发诽谤言论不追责《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孙军工表示,《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

《解释》第一条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和具体化。

只要符合《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针对其中涉及的主观问题,孙军工指出,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举报反腐失实但非故意不追责孙军工在对诽谤罪进行解释时表示,当前,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戴长林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网上举报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有渎职、贪污行为,或者新闻记者正常在网上进行舆论监督,这些行为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

诽谤犯罪是有严格条件的,如首先要捏造事实在网上散布,强调的是捏造事实,情节严重。

如果举报失实,并非故意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这样的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戴长林认为,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他们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监督和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法院应该予以保护。

这种行为和诽谤有严格区别。

■案例名人遭诽谤以民事案件起诉2012年9月2日,微博实名认证用户“港怂萨沙”发了这样一条微博:“张馨予原名张燕,当初在无锡某夜总会坐台,转到杭州某夜总会坐台,杭州红牌,出台很贵,起码3000元。

”此消息一出,令张馨予的“坐台”传闻愈演愈烈。

有媒体报道称2012年9月3日,这条微博的转发量已经达到了925条。

9月7日,张馨予在北京召开记者会,请来证人以证清白,并现场签起诉状,对写这条微博的夏萨沙提起诉讼。

9月23日,张馨予的代理律师表示,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张馨予方索赔50.5万元。

2013年7月15日,张馨予名誉权案一审胜诉,朝阳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夏萨沙向张馨予致歉,并赔偿6万元。

□焦点2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警方可以直接插手■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解读合理适度扩张公诉范围《解释》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将刑法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问题进行了列举和细化。

孙军工表示,按照刑法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都属于“告诉才处理”(需要被害人起诉)的案件。

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说:“考虑到网络诽谤行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对于诽谤案件的公诉范围仍然过度限制,势必使得公民个人举证不能,因而无法充分保障自身权益,也无法实现社会秩序的良性维持。

”林维认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到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合理适度地扩张公诉范围,完善信息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通过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及时对此类犯罪加以惩处,实现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和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维护。

《解释》对该问题作出了适当的规定,既保证了公民个人权利的自我行使,同时也保证国家刑事司法权的适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权能够作为最后的保障适时介入,维持信息网络秩序的健康发展。

”林维说。

□焦点网上传谣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解读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孙军工表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指出,尽管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行为没有造成网络上“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但是造成现实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危害更大,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要求。

■案例“秦火火”罪名为寻衅滋事日前,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被北京警方抓获,其中一项罪名便是寻衅滋事。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秦、杨等人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吸引粉丝,使自己迅速成为网络名人。

如“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两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两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

□焦点3发真实信息勒索他人可以认定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解读即使消息真实“要钱就追责”针对在网络上通过“发帖”或者“删帖”的形式,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

孙军工表示,不管是“发帖型”还是“删帖型”,这两种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他还强调,这条规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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