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的认定
造谣诽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造谣和诽谤事件频发,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他人名誉。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网络造谣诽谤案件,旨在分析相关法律规定,探讨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
二、案件事实(一)基本案情甲,某市某公司员工,因与同事乙产生矛盾,心生报复之意。
某日,甲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虚假信息,称乙涉嫌贪污受贿,并附上乙的照片。
该信息迅速在朋友圈传播,引起广泛关注。
乙得知后,情绪极度激动,要求甲删除信息并公开道歉。
甲拒绝,认为这是个人隐私,乙无权干涉。
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调查过程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甲发布的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乙的名誉,涉嫌构成诽谤罪。
公安机关依法对甲进行传唤,甲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三、法律分析(一)造谣诽谤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例中,甲捏造乙贪污受贿的事实并散布,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二)甲的行为构成诽谤罪1. 甲捏造了乙贪污受贿的事实,属于虚构事实。
2. 甲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属于散布行为。
3. 该虚假信息在朋友圈传播,对乙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4. 甲的行为情节严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三)甲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甲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一)网络造谣诽谤的危害1. 侵犯他人名誉权:网络造谣诽谤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名誉,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
2. 破坏社会秩序:网络造谣诽谤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风气。
3. 侵犯他人隐私权:网络造谣诽谤行为往往涉及他人隐私,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二)防范网络造谣诽谤的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网络造谣诽谤危害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关于网络诽谤行为的认知与法律规制

第3 8卷第 3期
21 0 2年 7月
J RN L OF QI GHAI AT 0N L T SU I E ST oU A N N 1 A IⅢ N V R IY
(oil cec ) sc i e as n
VoL. 8 No. 3 3
行 为 的概 念 。据此 , 我们 认 为 , 网络 诽 谤行 为 是 利 用 互联 网的通信 软件 与交 流平 台而实 施 的 非法 传 播 行 为, 是行 为人 通过 捏造 与散 布 虚假 内容 , 对所 攻 击 对
象实 网
于所捏造 的信息 , 其传播需要通过人与人之 间一对 交流或 通过 书 面形式 将诽 谤 的 内容 发 送 到 特定 的
侵 害名誉 权 的危 害行 为 。本 文 主 张 以实 质 和形 式 相
常采用散布等手段 , 使捏造的信息达到公 开化 、 普及 化, 给他人 的人 格产 生 公 共 的 污点 。然 而 传 统 的诽
谤 行为 , 要想 实现 这种 非法 目的很 不 容 易 , 方 面对 一
结合 , 参照网络诽谤行为的表现形态 , 界定网络诽谤
一
、
网络 诽谤 行为 的概 念认知
出极 为鲜 明 的 网络 特色 。
( ) 一 诽谤 行 为的 网络化
根据 传统 逻辑 分类 , 概念 界 定有 两 种 方 法 , 一 第 类是 真实 界 定 法 , 即对 某 一 事 物 的 本 质 做 出 陈 述 。 第二类 是 名 义 界定 法 , 对 特定 词 句 的 意义 由使 用 即
权 行 为提 出 了建 议 。 关键词 : 网络 诽 谤 ; 律 规 制 ; 知 法 认
中图分类号 : 92 1 D 2 .6
法律分析诽谤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谣言、诽谤行为层出不穷,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以某市一起“网络谣言”事件为例,从法律角度对诽谤行为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打击诽谤行为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李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散布虚假信息,声称王某涉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该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大量网民关注。
不久,王某因涉嫌贪污、受贿被有关部门调查,后证实其清白。
王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件焦点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2.李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律分析1.李某的行为构成诽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明知自己散布的信息虚假,却故意在微信朋友圈散布,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诽谤。
2.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王某可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李某散布虚假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
如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李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可被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五、结论本案中,李某因个人恩怨散布虚假信息,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其行为构成诽谤。
网络诽谤罪起诉流程分析

网络诽谤罪起诉流程分析网络诽谤罪是指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传播、散布虚假事实,诽谤他人名誉,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便捷性,网络诽谤案件也日益增加。
那么,网络诽谤罪的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呢?本文将对网络诽谤罪的起诉流程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此类案件。
一、报案当受害人发现自己在网络平台上受到了诽谤行为时,首先应该及时报案。
报案可以选择到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进行,也可以通过网络远程报案。
报案时需要向警方提供涉案证据,如截屏、录音、视频等,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能够帮助警方建立案件,进行后续调查。
二、警方调查接到报案后,警方将展开调查工作。
他们会收集并核实相关证据,调取网络平台的日志记录等信息,以确定诽谤行为的真实性和涉案人员的身份。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可能会要求受害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协助配合调查,以便追查到诽谤行为的源头。
三、取证与确权经过初步侦查,警方如果确认了涉案人员的身份,就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如传唤、讯问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证。
取证可以是口供、电子证据、物证等多种形式,以确保案件的证据清晰、充足。
同时,受害人也可以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诽谤者删除相关虚假信息、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起诉与审判当警方搜集到充分的证据后,便会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到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证据确凿,会依法以涉嫌网络诽谤罪提起公诉。
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开庭审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责。
同时,法院也会在民事诉讼方面进行审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判决与执行经过审理,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认定犯有网络诽谤罪,法院将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同时要求其删除虚假信息、赔礼道歉,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一旦判决生效,受害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执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六、预防与提高意识除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网络诽谤案件外,预防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非常重要。
网络造谣罪怎么处罚的?

网络造谣罪怎么处罚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造谣损害他人达到一定的程度,将构成造谣罪,也就是说将依法对其进行判处。
很多人对造谣并不了解,没有太多的法律意识,针对这一内容,为了提高大家对法律的认识,小编将有关造谣的法律内容进行了整理,下面将为大家介绍,网络造谣罪怎么处罚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造谣损害他人达到一定的程度,将构成造谣罪,也就是说将依法对其进行判处。
很多人对造谣并不了解,没有太多的法律意识,针对这一内容,为了提高大家对法律的认识,小编将有关造谣的法律内容进行了整理,下面将为大家介绍,网络造谣罪怎么处罚的?▲网络造谣罪怎么处罚的?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中的关键词认定——以“两高”《网络诽谤解释》为视角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中的关键词认定——以“两高”《网络诽谤解释》为视角网络诽谤是互联网时代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同时寻衅滋事罪也成为一种犯罪行为。
近年来,我国法律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不断调整和完善,并且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一些关键词也因此得到认定。
本文将以“两高”《网络诽谤解释》为视角来分析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中的关键词认定,同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关键词认定1.具有明显敌意从指责到谩骂再到人身攻击,网络中的言辞往往充满了浓厚的情绪色彩。
但是如果这些言辞没有明显敌意,那么就不太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因此,具有明显敌意是关键词之一。
《网络诽谤解释》中指出,“明显敌意是指言论人有意打击、侮辱、谩骂或诽谤他人或给他人造成负面影响的明显用意”。
严格来说,没有敌意的言辞只能算是普通的网络争吵。
2.造成恶劣影响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公共危险性犯罪,必须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威胁或者危害才能定罪。
因此,造成恶劣影响是关键词之一。
《网络诽谤解释》中规定,“因网络活动接触面广、传播速度快,一旦发生恶性影响,则影响程度可能远超过其他方式的侮辱类言论,应视为严重情节”。
可以看出,只有在造成了恶劣影响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3.不适当的方式网络是信息时代的主要交流平台,但并不代表所有的信息传递方式都是合适的。
网络中的恶意攻击、辱骂等言辞常常使用不适当的方式,这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网络诽谤解释》指出,“不适当的方式主要是指采用网名、匿名、冒名、虚假身份等方式实施侮辱、诽谤等言论活动、采用黑客手段恶意攻击他人网页、发送邮箱病毒等方式实施的负面言论活动等方式”。
只要一方面或全部采用了不适当的方式,就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二、案例分析以下是三个案例,与关键词的认定相关:1. 北京市公安局某局长因泄密被开除,并接受纪律审查。
某网友不满,通过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发布谣言侮辱该局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最终该网友因寻衅滋事罪被判有罪。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诽谤案举证责任配置问题探析

第41卷第1期2022年1月哈尔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RBH UNIVERSHYVol.41No.1Doe.2022[文章编号]1004—5856(2020)1—0068—00网络诽谤案举证责任配置问题探析杜嘉陵(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贵阳550225)[摘要]在自诉人提起的网络诽谤案中,多数案件在一审和二审的裁判中都被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或不认定为构成犯罪,举证困难是问题的关键。
因此,有必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合理分配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有效保障自诉人应有的'济权益。
[关键词]网络诽谤;自诉人;举证责任倒置[中图分类号]D924.34[文献标识码]A-、网络诽谤案举证责任配置问题的源起221年9月,作家李枫在微博中发文控诉郭敬明曾对其有过性侵,该文章迅速被大量网友浏览、转载。
随后郭敬明以诽谤罪起诉李枫,但一审和二审均被以罪证不足为由判决郭敬明败诉。
分析《郭敬明诉李枫诽谤二审刑事裁定书》发现,尽管郭敬明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文章的转发、浏览次数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构成诽谤罪的要求,但法院依旧认为举示的证据不足,没有证明被告人有捏造并散布涉案文章的故意,判决郭敬明败诉。
此案比较典型地突出了网络诽谤案中自诉人举证困难的问题,究其根源则是举证责任的配置问题。
一般情况下,诽谤罪属于自诉类案件,即“不告不理”。
网络诽谤案中,自诉人举证困难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二是自诉人难以证明被告人具有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的犯罪故意。
在“邓永和诉科学网用户诽谤案”中,两审法院都认为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均判其败诉;在“朱海玉、周巧云诽谤案”中,法院认为,自诉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网帖信息系被告人本人或他人发表,也不能证明网帖内容属于捏造事实,指控被告人的证据不足;“张某、doi:1.3969/j.issn.1064-5856.0022.141夏某等诽谤案”中,法院认为,自诉人举示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注册网名“爱打抱不平”时使用了被告人的手机号码和身份信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爱打抱不平”网名的实际发帖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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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的认定
三、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
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
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
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
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
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
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
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
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
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
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
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
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