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谈网络侮辱、诽谤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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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侮辱、诽谤在定罪、举证与审理上的新变化——从《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说开去

网络侮辱、诽谤在定罪、举证与审理上的新变化——从《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说开去

2015年第6期法治研究网络侮辱、诽谤在定罪、举证与审理上的新变化*——从《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说开去李晓明**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对《刑法》第246条进行了修订,突破了侮辱罪、诽谤罪的举证责任和审理程序,加之此前《“网络诽谤”解释》)第2条第1项在网络诽谤构罪标准上的突破,带来了此类案件审理上的一些新变化。

本文认为,网络诽谤构罪标准上变化早已是一个司法操作上的难点,此次又规定网络侮辱罪、诽谤罪的举证可由公安机关协助,甚至由此也必然导致审理过程与程序上的新变化。

本文针对这些司法操作与法理上的困惑与难点,提出了完善《“网络诽谤”解释》第2条第1项的建议,并探讨了利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案件的举证由“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分析了在审理过程与程序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方案,以利于《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的具体操作与贯彻执行。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网络侮辱 诽谤案件 定罪 举证 审理 新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规定:在刑法第246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3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1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众所周知,在《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是“侮辱罪”和“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显然,这是根据现代网络技术,对“侮辱罪”和“诽谤罪”更加严格的规定。

其实,早在2013年9月9日最高法和最高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

其中第2条第1项就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从而确立了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构罪标准,显然这是对“侮辱罪”和“诽谤罪”传统构罪标准的*本文系2014中国法学会重大研究项目“网络反腐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2014)A01。

诽谤和污蔑法律有哪些规定

诽谤和污蔑法律有哪些规定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 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诽谤和污蔑法律有哪些规定导读:在我国的相关个人的名誉和声誉是受到我国相关法律保护,相关的侮辱严重或散布谣言、对他人的名誉造成重大伤害的,都会构成我国的诽谤罪,对这类人的相关犯罪事实,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判决工作的办理,维护我国的法制和平和社会平稳。

一、污蔑罪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污蔑罪名,侮辱诽谤情况比较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

二、诽谤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立案标准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二)罪行认定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

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

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

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3、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

刑法恶意造谣诽谤污蔑他人的行为

刑法恶意造谣诽谤污蔑他人的行为

刑法恶意造谣诽谤污蔑他人的行为1.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博客、微博等一系列社交软件的兴起,人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便利与乐趣的同时,也收到网络造谣、诽谤行为的侵害,网络慢慢成为滋长谣言诽谤的温床。

近年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网络造谣诽谤的罪与罚,当人们一时冲动在网络发表过激言论时,很可能属于刑法恶意造谣诽谤污蔑他人的行为,行为人要对自己造成的严重后果负责任。

对于侮辱罪和诽谤罪来说,这两种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犯罪的都直接伤害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誉及尊严。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诽谤罪: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注意:侮辱罪和诽谤罪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

犯罪手段是不同的:前者是公然进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而后者只能以言语、文字方式来进行的。

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实的过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为,情节就够了,而后者必须有捏造他人事实,并公开扩散两个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并具有贬低、破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认定: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侮辱罪和诽谤罪和一般的侮辱、诽谤区别开来。

要把《刑法》上的侮辱、诽谤罪与《民法》的侮辱、诽谤行为区别开来。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也就是说,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也就是说,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修正案(九)》有何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有何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有何新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刑法越来越完善,那么《刑法修正案(九)》有何新规定?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相关知识进⾏详细的介绍。

《刑法修正案(九)》有何新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七条后增加⼀条,作为第三⼗七条之⼀:“因利⽤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其⾃刑罚执⾏完毕之⽇或者假释之⽇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五年。

“被禁⽌从事相关职业的⼈违反⼈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将刑法第五⼗条第⼀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的,在死刑缓期执⾏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年期满以后,减为⽆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功表现,⼆年期满以后,减为⼆⼗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民法院核准后执⾏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死刑的,死刑缓期执⾏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三条修改为:“罚⾦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的,⼈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有可以执⾏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九条中增加⼀款作为第⼆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完毕后,管制仍须执⾏。

”原第⼆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百⼆⼗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

“网络诽谤”刑事案件如何判?——解读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五大焦点

“网络诽谤”刑事案件如何判?——解读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五大焦点

长期 以来 ,何谓 “ 情节严重”一直是诽谤 罪认 定中
的一大难题 。 “ 现在 ,司法解释予 以了明确。这就意味 着凡是利用信息 网络恶意发表诽谤他人信息 ,达到上述
研 究 中心 副主任 谢望 原 、 中国青 年政 治学 院副 院长林 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 、清华 大学
权利的充分保 障和社会秩序 、国家利益 的维护 。 “ 解 释对该 问题作 出了适当的规定 ,既保证 了公 民
血 公民与法治 2 0 1 ]- 1 n 口
热点艰察\ 法 保证 国家刑事司法权 的适 度介 入 ,使 得 刑事 司法 权能 够作 为最 后 的保 障适 时介 入 ,维持信息 网络 秩序 的健康发展 。”林维说 。
法 治聚焦\ 热点颜察
《 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察 院关 于办理利用信 息网络实施诽谤 等刑事案 件适用 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
9 月9 日公 布。针对 司法解 释中的五大焦 点问题 ,最 高人 民法 院新 闻发言人孙军工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
又诽谤他人 的 ; (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重 ”分别予 以了明确 。
( 一 )引发群体 性 事件 的 ; ( 二 )引发公 共 秩序混 乱 的; ( 三 )引发 民族 、宗教冲突的 ; ( 四 )诽谤多人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 五 )损害 国家形象 ,严重危害 国家利益 的; ( 六 )造成恶劣 国际影响 的; ( 七 )其他 严重危害社会 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情形 。 林维说 : “ 考虑到 网络诽谤行为 的匿名性 、智能性
解 释规 定 ,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 定 “ 情节
严重”: ( 一 )同一 诽谤 信息 实际 被点击 、浏 览次 数

刑法罪名 之 诽谤罪 简析

刑法罪名 之 诽谤罪 简析

刑法罪名之诽谤罪简析概念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量刑与处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刑法条文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三构成要件——犯罪构成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

3.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3.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4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四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4.1 罪与非罪的区别4.1.1 构成本罪是否要求捏造行为与散布行为齐备,尚有值得研究之处。

但一般认为捏造与散布是两个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要素。

没有捏造行为致使出于直接故意单纯散布虚假事实造成严重后果时是否构成诽谤,仍值得研究。

此外,本罪是否要求公然实施,存在两者观点,一是认为需要,另一观点认为不需要。

但诽谤必须存在捏造并散布的行为,因而必然要求公然方式进行,即必须被他人感知,如此才可造成对被害人名誉的损害。

4.1.2 诽谤死者的行为,目前只能按照民事或行政方式处理。

4.1.3 文学创作中的诽谤罪是否成立应注重考查:4.1.3.1 能否依据文学创作的作品推知诽谤的对象;4.1.3.2 作品捏造的情节是否严重背离事实,给特定人造成人格、名誉损害。

4.2 相近罪的区别4.2.1 与侮辱罪的界限4.2.1.1 行为构成不同。

本罪要求具备散布并捏造事实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网络侮辱诽谤罪司法解释

网络侮辱诽谤罪司法解释

网络侮辱诽谤罪司法解释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近些年来我国的信息技术的发展相当快,很多人会利用互联网和网络上的那些社交平台,散播他人隐私,随意在网络上辱骂诽谤他人,这很有可能会触犯我国的诽谤罪。

在网络上随意诽谤他人具有传播速度极快的性质,为此,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部有关网络我们诽谤罪的司法解释。

本文我们将了解一下网络侮辱诽谤罪司法解释具体内容。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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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
谈网络侮辱、诽谤行为的相关注意事项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修正案》现已实施,本次的《修正案》有不少亮点,其加强了针对不同领域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亦根据司法实践情况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在新规施行后,新条款的出现或原有条款的修改让部分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新的情况,本文将根据《修正案》的第十六条,探讨该条文增加后,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时,被害人提起自诉的相关新情况。

《修正案》施行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下划线部分为新增条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该款条文制定的必要性】
尽管侮辱、非法罪早已入刑,但立法者在制定该两个罪名时,只要针对的系在现实世界中所施行的侮辱、诽谤行为。

随着信息网络的兴起,网络上存在的多侮辱、诽谤行为均系通过匿名、
在不同的平台上发表。

考虑到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告诉才处理,此时该行为的被害人在维权或希望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则面临取证困难、被告不明确等情况,很多时候被害人甚至连行为人的真实姓名、住所地均不清楚。

正是考虑到该行为被害人取证难甚至根本无力取证的情况,立法者便于原条文中增加该第三款,此时,对于被害人难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信息网络事实侮辱、诽谤行为的认定】
实务中,考虑到信息网络的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泛等特点,许多在现实世界中进行的侮辱、诽谤行为亦会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即在实施相关行为的过程中,现实与网络存在一定的交叉。

故在适用该罪名第三款规定时,应严格把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获取的证据应能够证明行为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相关行为这一事实。

如行为人通过张贴大字报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并将照片传到微博、微信等平台中,此时若被害人取证确有困难,则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取证的应系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平台传播相关图片的证据,而非其张贴大字报的相关行为。

否则,将会导致该条文的滥用,与侮辱、诽谤罪“不告不理”的特点相违背。

【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
尽管《修正案》为被害人取证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在实践中应就何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进行细致的划分,不能随意地认定,对此笔者认为,对于下列情况,可认定为“确有困难”:
1.被害人因自身情况取证困难
对于年迈、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害人,由于对于其在刑事诉讼的进程中无法较好地进行取证事宜,故在面对此类被害人提起自诉而又未委托代理人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可认定其具有取证困难的情形,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必要协助。

2.所需的证据被害人无法获取
刑事自诉案件中,往往需要被害人提供被告的信息,才可予以立案。

网络上被害人了解的往往是被告的网名或是简称,并不了解其真实的身份信息。

此时被害人并不具备查询被告真实信息
的能力,而公民的身份信息公安机关的数据库中必然有备存且该信息更为权威,故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可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而非要求被害人自行查实。

3.需要第三方平台所确认的证据
信息网络平台上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证据多为证据类型中的电子证据,而该电子证据又常体现为聊天记录、回复贴等。

尽管被害人可以通过截图予以固定相关电子证据,但由于此时该证据属于传来证据,可能因存在瑕疵等问题而不予采纳。

故对于聊天记录等证据,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向第三方平台调取,确认该证据真实、合法,并将证据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修正案实施后侮辱、诽谤刑事自诉所应注意问题】
在《修正案》实施后,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进行刑事自诉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通过IP地址等,确认被告信息
被害人可通过实施行为的网络帐号的IP地址、或是相关绑定手机号码、身份信息的社交帐号,确定被告的信息。

如通过IP地址查询该宽带的注册登记人、通过绑定的手机号码查询该号码登记的身份证等,以确定被告信息。

2.证明相关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侮辱、诽谤罪均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应予科处刑罚。

具体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注意区分不同证据情况采取措施
被害人对于所持有的证据,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加固。

如对于已掌握的身份信息等,应通过法院申请公安机关协助,予以核实;对于已保存的聊天记录、贴子的截图等,亦可要求第三方
平台出具证明该真实性的证明;而对于自身无法调取而又确实存在的证据,则应要求法院予以调取。

总而言之,新规的施行为被害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帮助,但只有熟悉该规定的相关情况,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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