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 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案件解释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4级)模考试题(附答案)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4级)模考试题(附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某网站充斥大量淫秽色情、赌博等有害信息,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法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管辖。
因此,下列有管辖权的是()。
A、该网站的备案地B、网站管理者王某所在地C、网络接入地D、以上都有正确答案:D2、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A、200B、800C、500D、100正确答案:A3、下列属于网络攻击技术的是()。
A、加密技术B、拒绝服务技术C、防火墙技术D、访问控制技术正确答案:B4、在OSI参考模型中,实现节点到节点的流量控制、分组路由等功能的协议层是()。
A、传输层B、网络层C、数据链路层D、会话层正确答案:B5、公安部是国家授权对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进行监控和管理的职能机构,各单位、组织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从国家宏观和组织自身微观两个层次上实现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
A、责任警官B、网络安全保卫部门C、行业主管部门D、责任部门正确答案:B6、在TCP/IP参考模型中,传输层的主要作用是在互联网络的源主机与目的主机对实体之间建立用于会话的()。
A、点与点连接B、操作连接C、端到端连接D、控制连接正确答案:C7、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为什么需要对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A、降低电脑受损的几率B、确保个人数据和隐私安全C、遵循国家的安全法律D、提高效率正确答案:B8、身份鉴别系统解决方案不包含()?A、多因素认证B、联合身份C、单因素认证D、单点登录正确答案:C9、爱岗敬业是社会对职业人才的基本要求。
下列不属于爱岗敬业的有()。
A、把自己看成现在工作单位的一分子,把自己从事的工作视为生命存在的表现方式,尽心尽力地去工作B、在本职工作中勤奋努力,不偷懒,不怠工C、为了求得未来自己的理想职业,利用现有的职业劳动时间全力为追求新职业做好准备D、喜欢自己的工作并能心情愉快、乐观向上地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正确答案:C10、IPV6通常表示为()种常规形式的文本字符。
论网络“诽膀罪”的客观要件

、
捏造 事 实诽谤他 人 的行 为
( 一) 捏 造事 实诽谤 他人 行为 的三种 类型
其 中第 1 - 4 条 首次对 网络 “ 诽谤 罪” 进 行 了规定 。 0 本文将 依照 该
司法 解释 , 并结合 司法实践对 网络“ 诽 踌罪” 的客观要件进 行探讨。
从 解释 中可 以看 出, 网络“ 诽谤 罪” 的客观 要件 是 : 具 有捏 造
事 实诽 谤他 人 的行 为 , 并且情 节严 重 。
( 一) 点击 、 浏 览或 者转发 次数 认 定 中存在 的 问题
该条 第一 款要求 的是 “ 同一诽 谤信 息实 际被点击 、 浏览 次数 达 到五千 次 以上,或者 被转发 次数 达到 五百 次 以上 的 。 ”此 款甫
出, 社会舆 论便 已哗然 。 关 于“ 转 发五 百次 ” 的 网络 段子 也层 出不
制 占缸金
◆ 理论 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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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网络 ‘ E 谤 , 的客观要 件
赵 凯
摘 要 两高《 关于 办理利 用信息 网络 实施诽谤 等 刑事案件 适 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首次 对 网络 “ 诽谤 罪” 进行 了明确规 定。该 解释 详细 阐述 了 “ 捏造 事 实诽谤 他人 的行 为” 的含 义 , 排 除 了散布 真 实事 实构成 网络 “ 诽谤 罪” 的 可能性 , 但对 “ 实际 点击 、 浏 览或 者转发 次数” 的认 定仍 可能产 生很 多问题 。这 就要 求 办案 单位在 办理 网络 “ 诽 谤 罪” 时, 对 次数 的认 定要 严格 依 法并具体 分析 , 才 能真正 发挥 网络 “ 诽谤 罪” 打 击 网络 犯 罪、 保护公 民合 法权 益的作 用。 关键 词 网络 “ 诽 谤 罪” 捏 造 点击 浏 览或 者转发 次数 情节 严重
两高:非故意或明知 网络举报失实不为罪

两高:非故意或明知网络举报失实不为罪9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并于9月10日起正式实施。
近期,各地公安机关打击传播谣言、敲诈勒索等网络犯罪的行动风起云涌,先后查处了“秦火火”、周禄宝、仲伟等多个网络违法案件,涉及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多个刑事犯罪领域。
解释共十条,主要针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做了规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形势下,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转发500次可判刑解释首先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做出规定,这也是与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关系最为密切的罪名。
按照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符合两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但实际当中,很多信息,尤其是举报腐败信息,在有关部门公布调查结果前,公众很难明确真实与否。
而公众对此类事件的参与程度,又对最终的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
对此,孙军工表示,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后,情节严重者即可认定为诽谤罪。
广东省考2024行测真题及答案

广东省考2024行测真题及答案(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商务部消息,2023年中国进出口5.94万亿美元,其中,出口3.38万亿美元,连续()年保持全球第一。
A.20B.10C.15D.25【答案】:C2.2024年1月24日,中国球员()首次闯入网球大满贯赛事女单四强,她的世界排名也将首次进入世界前十。
A.郑慕文B.郑钦文C.赵钦文D.李娜【答案】:B3.2024年3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进一步增强。
A.48.8%B.50.8%C.48%D.52.8%【答案】:B4.东加勒比地区首个同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是()A.蒙特塞拉特B.圣卢西亚C.多米尼克D.安提瓜和巴布达1/ 14【答案】:D5.2024年3月25日,第8个全国()主题活动在济南举办。
教育部明确各地要确保中小学生课间正常活动,每天统一安排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
A.近视防控宣传普及月B.安全防控宣传教育月C.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月D.近视治疗宣传教育月【答案】:C6.发明的专利权、版权或商业秘密带来的独占权,是由哪种市场垄断造成的?()A.强制势力形成的垄断B.成本特性产生的垄断C.由资源的天然禀性带来产品(或服务)的独特性D.创新带来的垄断【答案】:D7.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装碳酸饮料。
消费者丙从乙商场购买这种饮料后,在开启时被罐内强烈气流炸伤眼部,下列说法中最正确的是哪项?()A.丙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B.丙只能向乙索赔C.丙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D.丙只能向甲索赔【答案】:C8.刘禹锡的《酬乐天扬州初逢席上见赠》所属的诗歌类型是:()A.山水诗B.感遇诗C.咏史诗D.讽谕诗【答案】:B9.血液中的红细胞的主要功能是()。
A.运输养料和氧B.运输养料和废物2/ 14C.运输废物和二氧化碳D.运输氧和部分二氧化碳【答案】:D10.关于报告,说法错误的是:()A.报告以议论为主要表达方式,例如撰写总结报告B.报告与请求不能结合使用,在报告中不得夹带请求事项C.报告可以分为工作报告,总结报告,调查报告和答复询问的报告D.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反馈信息、沟通上下级机关纵向联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为各机关普遍使用【答案】:A11.行政实施偏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阳奉阴违”、前紧后松、敷衍塞责属于()的表现。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厘清网络言论法律边界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厘清网络言论法律边界作者:来源:《网络传播》2013年第12期2013年9月9日,“两高”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9月10日起正式施行。
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公诉条件等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司法解释将这一规定具体化,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三种行为方式:一是“捏造并散布”,即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二是“篡改并散布”,即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三是“明知虚假事实而散布”,即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今年以来,针对互联网犯罪的一系列专项行动使一些在网络上造谣传谣、非法牟利、诽谤诬陷、敲诈勒索的个人、团伙,以及公司甚至一些大V在各地纷纷落网。
但是如何界定其中的犯罪行为,如何统一有关的定罪量刑标准,怎样厘清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社会各界一直在关注却始终没有定论。
如今“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正是划出了这样的一条线,通过厘清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一方面直接约束和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是间接捍卫在互联网上自由表达的合法权利。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网络立法的脚步并未跟上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法律的滞后使本该进行追究的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而“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对打击网络犯罪、保护网民权益、规范网络秩序有着多重意义。
据悉,这份共计一千五百多字,涉及十条八个方面内容的司法解释,是对现存问题的系统梳理,历时一年多的调研,征求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其他司法机关、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研究论证后的产物。
“两高”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两高”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孙军工]:各位记者:大家下午好。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现将《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15:01][孙军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主体的包括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在内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并呈现出‚三网合一‛的趋势。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91亿,手机网民规模已达4.64亿。
信息网络的普及,极大地提高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和广度,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不仅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发展,方便了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也推动了公民依法积极行使表达权和舆论监督权。
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有人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有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借题发挥,炮制谣言,误导民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有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财物,聚敛钱财。
有的人在短期内就通过此种敲诈勒索方式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
他们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有偿提供‚删帖‛、‚发帖‛等服务,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使得网上造谣、炒作活动越来越呈现出一种组织性特征。
大家从近期公安机关侦破并向社会公布的一些案件中,可以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幕及社会危害性看得清清楚楚。
广大人民群众深受其害,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一致要求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
[15:02][孙军工]:多年来,国家为加强互联网管理,规范互联网秩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等,对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3-25(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6日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浅析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张家川 事件” 中,发 帖少年先抓后 放 ,刑事 案件转为 行政拘 留 ,无疑 让 2 0 1 3年 9月 9 E l 刚刚公 布的 《 解 释 》引 起 了更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在 “ 人人拥有麦克风” 的网 络世界 ,如何保证公 民依法积 极行使表达 权和舆论 监督权 , 亟需有 一个 明确 清晰 的是非边 界 。《 解 释 》的出台顺应 了新 时期广大人 民群众对依法惩治信息 网络犯罪 、规 范信息 网络 秩序 的普遍期待 和迫切要求 ( 引致最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 检察院有关部 门负责人就 《 解释 》答记者问 ) 。 本文就 《 解释 》的内容作进一步分析和阐述 ,以表达一 些粗浅看法 。 《 解释 》新增 亮点
些问题。
( 四 )寻恤滋事罪适用空间范 围扩展 至网络空间 寻衅 滋事罪 ,在 《 刑 法 》中其适 用空 间范 围为 在公共 场所起 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 所秩序严 重混乱。两高刚在 7月 出台了 《 关 于办理 寻衅 滋事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 释》 ,仍把 寻衅滋事 罪构成 中的适 用空 间范围 ,理解 为在传 统 的车站 、码 头等 的物 理空间里起 哄闹事 ,并 没有涉及 网络
一
本次 的 《 解释 》 直接将寻衅滋事的范围扩展到网络空间 , 使得 网上 、网下的公共空间适用 同一条罪名 ,完成 了对 于刑 事立法 的 “ 突破” ,用法律约 束治理 网络 的不正之 风 ,并指 引网络将 更加健康 、文 明 、安全 、有序 的发展 。 二、《 解释 》存在之问题
息网络上散布的 ,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故而 ,并 不会因 《 解 释 》打击 面过广而阻塞言路 ,抑制 网络反腐。 ( 三 )明确诽谤 罪公诉 程序条件 ,完善 自诉 转公 诉的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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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1号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