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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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双层区分语境下网络诽谤犯罪的刑法规制

言论双层区分语境下网络诽谤犯罪的刑法规制
大量案件
法律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规定 刑罚设置不合理,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司法解释滞后,无法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 执法力度不足,难以有效打击网络诽谤犯罪
明确网络诽谤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损害后果等 完善网络诽谤犯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情节轻重、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区分 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网络诽谤犯罪的发生 建立网络诽谤犯罪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网络诽谤犯罪
社会影响性:选择具有社会影响性的案例,能够反映网络诽谤犯罪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
案例背景:某网络用户发布诽谤言论,引发社会关注 处理过程:警方介入调查,收集证据,确定嫌疑人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46条,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处理结果: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对网络言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公共语境:言论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容易引发社会关注
私人语境:言论具有私密性、针对性,容易引发个人情感伤害
网络语境:言论具有虚拟性、匿名性,容易引发网络暴力和网络谣言 法律语境:言论具有法律约束性,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可能构 成犯罪
法律条文过于笼统,缺乏 具体规定
法律适用范围不明确,难 以界定网络诽谤犯罪
网络谣言:通 过发布虚假信 息,误导公众
网络谩骂:使 用侮辱性语言,
攻击他人
网络人肉搜索: 公开他人隐私, 侵犯他人权益
网络恶意攻击: 通过恶意评论、 恶意举报等方 式,损害他人
名誉和利益
双层区分语境: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 公共领域:包括网络论坛、社交媒体等公开场合 私人领域:包括个人博客、电子邮件等私密场合 网络诽谤犯罪:在公共领域或私人领域发表诽谤言论,损害他人名誉或声誉的行为
和审查

诬陷诽谤罪立案标准

诬陷诽谤罪立案标准

诬陷诽谤罪立案标准
1.具有强烈社会危害性或者严重损害被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作
出被告立案判决。

2.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开展活动的,以及在法律范围内造成显著
的社会危害或者损害被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或者肖像权的,作出被告立案判决。

3.被害人申诉案件被处以拘留、羁押、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根据相关证据确定
被害人实施了诬陷诽谤行为,作出被告立案判决。

4.除上述情形外,涉嫌非法实施诬陷诽谤或者涉嫌有其他违法嫌疑的,也可以依法作
出被告立案判决。

(二)诬陷诽谤案件立案的证据要求
1.被告系有关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指当实施诬陷诽谤活动时,被害人已明确了被告
与具体行为的关系;被告实施诬陷诽谤行为已达到其应有的水平,可以认定其具有有效故意;行为结果与行为之间存在充分的因果关系;被告实施的相关行为已经超出正常的范围。

2.依据被害人自述或者他人及其它调查证据证明:有充分的证据、基本确定的证据;
或者由受害人报告、行政机关处理的逆向跟踪证据;或者法官补充调查获取的证据;表明
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诬陷诽谤行为。

3.被害人遭受损害的程度:被诬陷诽谤行为而遭受损害的被害人肉体、财产、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以及肖像权等各方面受损的程度,以及其所受到的损失程度,应反映在证
据中;其损失的客观性应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的标准。

4.犯罪人归责:结合案件实际和证据,证明犯罪人对案件具有明确而有实质性的归责,表明犯罪人具有诬陷诽谤行为;在所向披靡的证据情况下,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犯罪人有
犯罪倾向。

造谣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最新)

造谣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最新)

造谣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最新)造谣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满足下列条件的即构成诽谤罪: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确定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诽谤罪的标准是1、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如果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散布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语散布和文字散布;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断出被害人是谁;4、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

诽谤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及判刑

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及判刑

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及判刑网络诽谤罪是指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手段,对他人进行捏造、编造、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网络诽谤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因此我国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立案标准和判刑规定。

首先,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捏造事实。

网络诽谤行为必须是对他人进行捏造、编造不实信息,且故意传播给公众,才能构成犯罪。

如果所传播的信息是真实的,即使对他人造成了名誉损害,也不构成网络诽谤罪。

二、损害名誉权。

网络诽谤行为必须是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才能构成犯罪。

如果所传播的信息并未对他人名誉造成实际损害,即使是不实信息,也不构成网络诽谤罪。

三、传播范围。

网络诽谤行为必须是通过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手段向公众传播,才能构成犯罪。

如果仅仅是在私下传播,未对公众造成影响,不构成网络诽谤罪。

其次,网络诽谤罪的判刑标准主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来确定:一、情节轻微。

如果网络诽谤行为情节轻微,未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可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轻微刑事处罚。

二、情节严重。

如果网络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可处以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捏造事实、损害名誉权、传播范围等要素,而判刑标准主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来确定。

对于网络诽谤行为,我们应当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同时,对于网络诽谤行为,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法严厉打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希望通过加强立案标准和判刑规定,能够有效遏制网络诽谤行为的蔓延,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和谐。

法律分析诽谤行为的案例(3篇)

法律分析诽谤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谣言、诽谤行为层出不穷,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以某市一起“网络谣言”事件为例,从法律角度对诽谤行为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打击诽谤行为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李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散布虚假信息,声称王某涉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该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大量网民关注。

不久,王某因涉嫌贪污、受贿被有关部门调查,后证实其清白。

王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件焦点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2.李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律分析1.李某的行为构成诽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明知自己散布的信息虚假,却故意在微信朋友圈散布,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诽谤。

2.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王某可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李某散布虚假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

如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李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可被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五、结论本案中,李某因个人恩怨散布虚假信息,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其行为构成诽谤。

法律案例专题辩论(3篇)

法律案例专题辩论(3篇)

第1篇一、辩论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诽谤案件日益增多,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我国,网络诽谤罪是指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近年来,关于网络诽谤罪的成立与否,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本专题辩论将围绕这一议题展开,旨在探讨网络诽谤罪的认定标准、法律适用以及社会影响等问题。

二、辩论双方正方:网络诽谤罪的成立与否- 主辩人:张律师- 辩论观点:网络诽谤罪的成立标准应严格,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名誉。

反方:网络诽谤罪的成立与否- 主辩人:李律师- 辩论观点:网络诽谤罪的成立标准应适度宽松,以保障公民言论自由。

三、辩论过程(一)正方观点阐述1. 网络诽谤罪的认定标准张律师认为,网络诽谤罪的成立标准应严格。

首先,应明确诽谤行为的定义,即故意捏造事实并传播,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行为。

其次,应考虑诽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对他人名誉的损害程度、传播范围、社会影响等。

2. 法律适用张律师指出,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对于网络诽谤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3. 社会影响张律师强调,网络诽谤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民名誉,容易引发社会恐慌和不安。

因此,应严格打击网络诽谤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反方观点阐述1. 网络诽谤罪的认定标准李律师认为,网络诽谤罪的成立标准应适度宽松。

首先,应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诽谤行为往往具有即时性和广泛性。

其次,应考虑诽谤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区分恶意诽谤和无意诽谤。

2. 法律适用李律师指出,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即在保障公民名誉权的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对于网络诽谤行为,应综合考虑情节、后果等因素,避免过度处罚。

3. 社会影响李律师认为,网络诽谤罪的成立标准过严可能导致公民言论自由受限,不利于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

因此,应适度放宽网络诽谤罪的成立标准,以促进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诽谤罪立案标准只要满足一条

诽谤罪立案标准只要满足一条

诽谤罪立案标准只要满足一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诽谤罪是一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对于构成诽谤罪的行为,有一定的立案标准。

只要满足其中的一条,就可以构成诽谤罪,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构成诽谤罪的行为,必须是公开的,而且是对公民的名誉进行了公然的侮辱。

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必须是公开的,而且是对特定个人的名誉进行了公然的侮辱。

这里的“公开”是指在公共场合或通过公共媒体进行传播,而“公然的侮辱”则是指对他人进行了恶意的攻击和诋毁,给其名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其次,构成诽谤罪的行为,必须是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必须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名誉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而且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因此,任何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构成诽谤罪的行为,必须是具有明显的恶意。

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必须是出于对他人的敌对情绪或者不满情绪,而进行的恶意攻击和诋毁。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构成诽谤罪的行为,是有一定的主观故意要求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出于明显的恶意,才能构成诽谤罪。

综上所述,构成诽谤罪的立案标准只要满足其中的一条,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无论是公开的侮辱行为,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还是具有明显的恶意,都可以构成诽谤罪。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牢记法律的底线,不要随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更不要进行恶意攻击和诋毁。

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诽谤罪案例

诽谤罪案例

诽谤罪案例
(最新版)
目录
1.诽谤罪的定义和法律规定
2.诽谤罪的案例分析
3.诽谤罪的处罚和预防
正文
一、诽谤罪的定义和法律规定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诽谤罪属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故意捏造虚假信息;二是散布虚假信息;三是损害他人名誉;四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诽谤罪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网络红人在微博上散布虚假言论,称某明星涉嫌违法乱纪行为。

后经调查证实,该言论纯属虚构。

法院审理认为,该网络红人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某公司在内部邮件中散布虚假信息,称竞争对手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该邮件被员工转发至外部邮箱,导致竞争对手名誉受损。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构成诽谤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三、诽谤罪的处罚和预防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诽谤罪的预防,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1.增强法制观念,不散布未经核实的信息,遵守网络道德规范。

2.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遇到诽谤行为时及时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社会舆论监督,对网络上的诽谤行为进行及时揭露和批评,共同维护网络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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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之要件2015-07-31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高铭暄张海梅【内容提要】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应坚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标准。

诽谤罪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而非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散布他人捏造的诽谤信息”解释为诽谤行为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应通过修改刑法增加此种行为方式。

诽谤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

增加“散布于众”之目的要件以限制诽谤罪处罚范围。

【关键词】网络诽谤,构成要件,诽谤罪,司法解释引言当前,网络已经成为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人们发表言论、相互交流的重要平台。

互联网被称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发展的“第四媒体”。

[1]网络诽谤是以信息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诽谤行为。

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较呈现出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

刑法现有规定不足以有效规制网络诽谤行为。

基于此,有人建议应设立新的罪名。

我们认为,网络诽谤只是传播工具不同于传统诽谤,单独设罪的根据不足,并且单独设罪容易导致与《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规定的重复交叉。

我们只需对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修改完善及正确解释即可适应规制网络诽谤行为之目的。

截至今日,我国刑法尚未修改诽谤罪的规定,而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应对网络诽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通过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界定了诽谤罪的客观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对“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公诉标准进行了解释。

该司法解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遭到了“对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解释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

这些意见的分歧实际上来源于对诽谤罪构成要件理解的差异。

本文拟对网络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之要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解析,并就“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司法解释也适当予以评析,以期能为将来相关立法的完善和司法操作提供借鉴。

一、客体要件诽谤罪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

名誉一般认为是社会对个人人格的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类型。

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公民人格实体权利,同样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2]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之客体为公民的实体权利——名誉权。

希拉里·克林顿曾于2010年和2011年两次发表关于“互联网自由”的演说,[3]希拉里式的泛“互联网自由”受到批判,但同时“互联网自由”的边界成为争论的焦点话题。

互联网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平台,但言论自由权利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仍应受到下位法法律的限制。

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即构成对行为人发表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限制,是对违反者的制裁规范。

[4]从另一方面讲,刑法设定诽谤罪的宗旨在于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应当以诽谤罪为借口实现钳制网络异议言论之目的。

司法实践中出现过由于对诽谤罪客体认识错误导致的错案。

典型的案例如“王帅贴案”,[5]当地警方认为王帅发的帖子对灵宝招商引资产生了不利影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对王帅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

实际上,王帅的行为并未侵害特定公民的名誉权,因此他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诽谤罪。

警方的错误在于将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当做了诽谤罪的客体。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对诽谤罪提起公诉的标准,而非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提起公诉的前提应当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公安机关以影响政府的招商引资、扰乱政府工作秩序为由对王帅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实属错误。

这种做法受到了民众“公器私用,侵害言论自由权”的质疑。

更为严重的后果在于可能导致言论“寒蝉效应”,[6]使国家权力失去民众的监督。

二、客观要件(一)行为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解释》第1条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类型化和具体化为三种情形,具体包括:第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第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第三,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对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前两种情形,即“捏造并散布”和“篡改并散布”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没有争议。

但是对于第三种情形,即将“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解释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学界争议较大。

通说的观点认为诽谤罪的客观行为为复合行为,要求行为人既实施了捏造行为,又实施了散布行为才能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或单纯散布他人捏造的事实,均不构成诽谤罪。

[7]有学者更是明确指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散布他人捏造的事实,即使行为人明知虚假而加以散布,造成了他人名誉被严重损害,仍然不成立诽谤罪。

[8]对通说的观点,张明楷教授表示反对,他认为诽谤罪的客观行为不是复数行为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先捏造、后诽谤。

他认为明知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而散布的,也属于诽谤。

[9]该观点与通说的主要分歧在于:散布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诽谤罪?将“散布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解释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实质解释还是类推呢?“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从句子逻辑结构来看,“捏造事实”是诽谤罪客观行为的组成部分,没有捏造行为只有散布行为的不构成诽谤罪。

只有在散布者和捏造者存在共同犯罪故意,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下才可能构成诽谤罪。

还有人认为“恶意散布”等同于“捏造”。

我们认为这种解释脱离了“捏造”与“散布”的语义射程。

“捏造”强调的是虚构事实,而“散布”强调的是将虚构的事实予以传播,两者的含义明显不同。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虚构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行为,而散布是一种既存的有而非无,是一种将既存的有予以传播的行为。

[10]《解释》中的此种解释已经超出了刑法的原意,且不具有国民可预测性,属于以解释之名行类推之实。

《解释》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该司法解释没有将这种情形作为与前两种情形并列的第(三)项加以规定,但实际上这一种情形并不能为第(一)、(二)项所包容,具有独立性,应当作为第(三)项加以规定。

这样的方式难免让人产生解释者“遮遮掩掩,欲言又止”之感。

另外措辞上还使用了“以……论”的表述方式。

“以……论”是刑法典条文“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常用的表述。

“注意规定”是将原本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形予以强调。

但上述这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他人捏造的事实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的客观要件,因此该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不属于“注意规定”。

实际上该解释是以司法解释进行了“法律拟制”,将原本不属于诽谤罪的行为按诽谤罪定罪处罚。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规定属于国家立法机关的权限,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司法解释只能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无权进行法律拟制。

我们能否认为此种解释是适应网络诽谤的新特点,而进行的司法上的犯罪化。

张明楷教授认为,若是刑法没有规定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只是对犯罪的实行行为作了性质上的限定,这种情况下,刑事司法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将原本没有当犯罪处理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11]“散布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的行为”属于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方式,也具有犯罪化的必要性。

但问题是刑法已对诽谤罪的行为方式作出了规定,而不是仅仅规定了行为的性质。

因此不存在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增加诽谤罪的行为方式,将“散布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的行为”进行司法上的犯罪化的前提,如果硬这样做,就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综上所述,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将“散布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予以犯罪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我们并不否认在网络诽谤的情形下,单独的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也足以对公民的名誉造成侵害,应当将这种行为作为诽谤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加以规定。

但这种犯罪化应当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而不是由司法解释来实现。

(二)行为对象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罪的对象应为特定的自然人。

对此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学界本来也无太大争议。

但是随着大量的网上“诽官案”的出现,引起了对诽谤罪对象的热议。

由于在网上发表言论具有便捷性、匿名性等特点,网络成为普通大众的言论平台,老百姓“大胆”地在网上“诽官”。

有学者进行了实证调研,1996年至2010年6月底,有据可查的“诽官案”共计45件。

[12]这些案件共同的特点是,“诽谤”对象是地方政府机关及官员。

首先,政府机关能否作为诽谤罪的对象。

上文提到的“王帅贴案”中,王帅在网上指责地方政府机关违法征地问题,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

引起了“政府机关能作为诽谤罪的对象吗”的思考。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政府机关不能成为诽谤罪的对象。

因为政府机关具有公共管理职能,自当接受公众的监督,这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因此,如果行为人未针对特定的人,而只对具体事实发表评论意见,即使言语过激,也不构成诽谤罪。

同样,对政府机关行政行为的评论也不在诽谤罪的规范范围之内。

在“王帅贴案”中司法机关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我们讨论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区别对待问题。

在美国由“苏利文案”所确立的“真正恶意法则”体现了对原告身份的区别对待。

原告如果是对公务行为或特定利益事项具有决定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公务员或归类为公众人物时,适用“真正恶意法则”,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存在真正恶意,即举证证明被告明知陈述不实或完全不在乎,否则不构成诽谤罪。

如果原告为非公众人物时,原告只需举证被告的疏忽,不需证明被告存在真正恶意。

“真正恶意法则”被认为是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体现。

[13]我国刑法的规定未区别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在举证责任上也无区别。

立法上如此规定体现了对各类被害人名誉权的平等保护,这也并无不妥。

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也应做到对诽谤罪的各类被害人平等对待,不应当赋予“官员”特权。

司法平等是司法的灵魂。

某些司法机关的司法存在这样一种不公正现象:被诽谤者如果是官员,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由司法机关动用公权力搜集构成诽谤罪的证据;但是被诽谤者如果是普通百姓,则需自诉人自己搜集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自诉与公诉的区别不在于被害人的身份。

诽谤罪公诉的标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诽官”虽有损公务员及政府形象,但不能认定为危害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

从“两高”《解释》关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标准来看也无此规定。

(三)情节严重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属情节犯。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

《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标准,共列举了三项标准:第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第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第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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