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若干问题(20069)
浅析网络诽谤犯罪的法律规制

浅析网络诽谤犯罪的法律规制
网络诽谤犯罪,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散布虚假信息或对他人的声誉、名誉进
行损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严重的精神、经济损失,甚至危及个人的生命
安全。
因此,网络诽谤犯罪已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遏制网络诽谤犯罪,我国法律针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故意造谣,捏造事实,诋毁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故意编造、散布
虚假信息或者恶意诋毁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被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
处十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此外,为了保护被诽谤人的权益,我国也规定了网络诽谤的民事赔偿制度。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造成他人名誉、荣誉、信誉、财产等方面
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网络诽谤就是一种侵犯他人名誉、荣誉、信誉的行为。
因此,被诽谤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网络诽谤者停止诽谤行为,并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
总之,在网络时代,网络诽谤犯罪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形式,因此,法律规制也必须
随之不断完善。
网络诽谤犯罪不仅仅涉及到个人权益问题,更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的维护。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抵制网络诽谤行为,积极参与到网络治理中来,共
同营造一个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网络侮辱、诽谤在定罪、举证与审理上的新变化——从《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说开去

2015年第6期法治研究网络侮辱、诽谤在定罪、举证与审理上的新变化*——从《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说开去李晓明**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对《刑法》第246条进行了修订,突破了侮辱罪、诽谤罪的举证责任和审理程序,加之此前《“网络诽谤”解释》)第2条第1项在网络诽谤构罪标准上的突破,带来了此类案件审理上的一些新变化。
本文认为,网络诽谤构罪标准上变化早已是一个司法操作上的难点,此次又规定网络侮辱罪、诽谤罪的举证可由公安机关协助,甚至由此也必然导致审理过程与程序上的新变化。
本文针对这些司法操作与法理上的困惑与难点,提出了完善《“网络诽谤”解释》第2条第1项的建议,并探讨了利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案件的举证由“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分析了在审理过程与程序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方案,以利于《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的具体操作与贯彻执行。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网络侮辱 诽谤案件 定罪 举证 审理 新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规定:在刑法第246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3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1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众所周知,在《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是“侮辱罪”和“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显然,这是根据现代网络技术,对“侮辱罪”和“诽谤罪”更加严格的规定。
其实,早在2013年9月9日最高法和最高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
其中第2条第1项就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从而确立了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构罪标准,显然这是对“侮辱罪”和“诽谤罪”传统构罪标准的*本文系2014中国法学会重大研究项目“网络反腐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2014)A01。
网络诽谤造谣如何定罪

⽹络诽谤造谣如何定罪刑法中没有⽹络诽谤罪,只有诽谤罪。
⾏为⼈捏造事实诽谤他⼈,情节严重的,会构成诽谤罪,⼀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络诽谤造谣如何定罪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络诽谤造谣如何定罪1、刑法中没有⽹络诽谤罪,只有诽谤罪。
⾏为⼈捏造事实诽谤他⼈,情节严重的,会构成诽谤罪,⼀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法律依据:《刑法》第⼆百四⼗六条暴⼒或者其他⽅法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络实施第⼀款规定的⾏为,被害⼈向⼈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诽谤是否构成诽谤罪的界限1、区分诽谤罪与⾮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为、民事侵权⾏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违反治安⾏政法规的诽谤⾏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为以及违反治安⾏政法规的诽谤⾏为,⽽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
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
⽽名誉侵权⾏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
甚⾄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如,为毁损他⼈名誉⽽揭⼈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2)法⼈、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在名誉侵权⾏为中,法⼈、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
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段搞垮对⽅。
这种⾏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
网络法律网络诽谤的法律责任

网络法律网络诽谤的法律责任网络法律:网络诽谤的法律责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诽谤现象也越来越常见。
网络诽谤不仅给受害人造成名誉损害,还会对社会秩序和网络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网络秩序和保护个人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明确了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网络诽谤的定义网络诽谤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散布虚假、恶意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以社交媒体、论坛、微博等网络平台为主要传播方式,网络诽谤构成要件包括三方面:存在损害对象、发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
二、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打击网络诽谤行为,各国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具体法律责任可以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来考虑。
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
在大部分国家,如中国、美国、英国等,网络诽谤行为被视为犯罪行为,可以构成诽谤罪或者侵犯名誉罪。
犯罪行为人如果被定罪,将面临相应的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2.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追究网络诽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在民法体系下,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者名誉损害赔偿金。
一些国家在此基础上,还对网络平台运营商设定了相应的监管责任,要求其履行管理义务,对违法信息进行删除、屏蔽等措施。
三、网络法律的挑战与改善尽管各国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1. 匿名性问题:网络诽谤行为往往通过匿名账号进行,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人的身份,给侦破和起诉造成困难。
2. 跨国属性问题:互联网的跨国特性使得涉及多个国家的网络诽谤行为难以查处和解决,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
为了改善网络法律的有效执行和维护网络秩序的能力,一些措施可以被采取。
1. 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根据实践经验和技术发展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网络法律,以应对新形势和新挑战。
2. 加强执法力量和技术手段:加大对网络诽谤的打击力度,培养专门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提高对网络诽谤案件的侦破和处理能力。
浅析网络诽谤犯罪的法律规制

浅析网络诽谤犯罪的法律规制网络诽谤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在网络上故意发布虚假言论,严重影响了被诽谤人的名誉、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不仅有可能导致被诽谤人的精神损失和社会声誉受损,还会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网络诽谤犯罪必需受到法律制裁和惩罚,以维护公正正义。
国家将网络诽谤犯罪视为一种刑事犯罪,依据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
具体而言,针对网络诽谤犯罪,一般有以下三种法律途径:1. 刑法规制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将受到刑法的惩罚。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对恶意编造诽谤信息进行传播或者使其他人传播的处罚情况。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网络诽谤犯罪一旦被定罪,其处罚范围一般包括有期徒刑、拘留、罚款等。
民法意义上的名誉权被普遍认为是被诽谤人维护个人尊严的一种法定权利。
对于网络诽谤所造成的名誉权侵害问题,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维权。
我国《民法典》第1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等个人权益。
”。
网络诽谤所造成的名誉权侵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维权,一般诉讼请求包括删帖、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因涉及到恶意虚假信息发布等问题,网络诽谤也受到了行政法规制的约束。
我国网信办站点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平台、网站等互联网机构,以及发布违法信息、诽谤内容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关闭网站等,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个人可以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技术资质等。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网络诽谤犯罪采用了法律规制的方式进行治理。
在实践过程中,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以及相关涉诉方都需要全面合作,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途径,加大对网络诽谤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网络交流的安全、健康和有序。
浅析网络诽谤犯罪的法律规制

浅析网络诽谤犯罪的法律规制网络诽谤犯罪是指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诽谤、造谣或散布虚假言论,损害他人名誉、信誉的行为。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诽谤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对网络诽谤犯罪进行了法律规制。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网络诽谤犯罪的法律规制进行浅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网络诽谤犯罪主要包括三种形式:造谣、散布谣言罪、诽谤罪和侮辱罪。
造谣、散布谣言罪是指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不实的指控,使得他人名誉受损。
诽谤罪是指在互联网上公开散布对他人不实的言论,损害他人名誉。
侮辱罪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者诋毁,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这些行为都已构成刑事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针对网络诽谤犯罪,我国相关法律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刑事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散布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自杀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这些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网络诽谤犯罪的发生,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
除了刑事处罚措施外,我国相关法律还规定了民事赔偿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偿其名誉损失以及因名誉损害所受到的精神损害。
对于因网上侮辱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些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网络诽谤犯罪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网络诽谤犯罪,我国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承担监管责任,并对违法信息采取删除、屏蔽等技术措施。
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及判刑

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及判刑网络诽谤罪是指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手段,对他人进行恶意诋毁、诽谤,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诽谤现象日益严重,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处罚标准和刑事判决也备受关注。
首先,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明确的诽谤对象,即被诽谤的具体个人或组织;二是要求具体的诽谤内容,即诽谤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内容;三是要求具体的传播方式,即诽谤行为是通过何种方式传播的。
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构成网络诽谤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责任。
其次,对于网络诽谤罪的刑事判决标准,主要根据诽谤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来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对于轻微的网络诽谤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对于严重的网络诽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同时,根据不同情节和情况,还可以加重处罚或减轻处罚,以确保刑罚的公平和合理。
总的来说,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和判刑标准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只有严格依法依规立案,才能保证对网络诽谤行为的及时、有效打击;只有依法判决,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对网络诽谤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大对网络诽谤罪的立案力度,严厉打击网络诽谤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和健康发展。
同时,也要加强对网络诽谤罪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网络素养,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
综上所述,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和判刑标准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执行,才能有效打击网络诽谤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浅析网络诽谤犯罪的法律规制

浅析网络诽谤犯罪的法律规制网络诽谤犯罪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虚假、歪曲、侮辱他人的信息,以达到诽谤、中伤、恶意抹黑他人之目的的违法行为。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传播广泛性,网络诽谤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往往更为严重和长久,因此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制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我国对网络诽谤犯罪进行了法律规制,主要涉及刑法和互联网管理法规。
刑法对网络诽谤犯罪有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和文学创作被释放犯罪记录在案第253条之规定,网络诽谤犯罪分为两种形式:以公开方式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布或者制作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些规定明确了网络诽谤犯罪的性质和处罚标准,为司法机关打击该类犯罪行为提供了依据。
互联网管理法规也对网络诽谤犯罪进行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恶意篡改、删除他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诚信保护支持法》也规定了加大对网络谣言、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惩处力度,在维护网络诚信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网络诽谤犯罪提起诉讼的程序也得到了法律规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保全措施,如要求被告删除不实信息、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
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网络环境的匿名性使得打击网络诽谤犯罪的难度增加,很多时候无法追踪到实施者,进而无法进行处罚。
相关实施细则的不完善以及执行力度的不足也会影响到打击网络诽谤犯罪的效果。
网络诽谤犯罪的法律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犯罪成本,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网络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要做好网络诽谤犯罪的法律规制还需要不断进行完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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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网络诽谤及其特点 (1)(一)诽谤罪及网络诽谤 (1)(二)网络诽谤的特点 (2)二、近年来中外网络诽谤案件概览 (3)三、网络诽谤的犯罪主体范围 (6)四、网络诽谤的行为范围 (8)五、网络诽谤的对象范围 (10)(一)普通诽谤的对象为地方党政领导人的情形 (11)(二)网络诽谤的对象为地方党政领导人的情形 (12)六、网络诽谤的自诉与公诉 (13)参考文献 (14)试析网络诽谤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内容摘要】网络诽谤具备传播快、影响广、成本低等特点,致使这种犯罪比较容易实施,而且由于网络诽谤的高匿名性,被害人往往找不到传播者,难以对其起诉。
要有效追究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首先我们要正确认定网络诽谤,准确区别有罪或无罪,明确其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范围,再进一步研究采用公诉解决应符合的条件.【关键词】网络诽谤刑事责任自诉公诉管辖权随着现阶段网络的普及和发展,一些利用网络等媒介的新型犯罪行为也应此而滋生。
网络诽谤是一种利用网络平台和媒体舆论作为媒介的新形式的诽谤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影响广、成本相对低廉、危害难以消除以及难以查清行为人等特点,与传统的诽谤行为有显著区别。
近年来,网络秩序的问题日益突出,网络上的诽谤行为屡见不鲜,甚至有不法分子将代替他人实施网络诽谤作为职业从而收取费用,使之职业化。
因而网络诽谤问题及其治理防范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网络诽谤及其特点(一)诽谤罪及网络诽谤①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条第2款则明文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换言之,诽谤罪是以被害人自行起诉为原则的,仅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特殊情况下才转化为公诉罪,并追①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究刑事责任。
定义诽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前提条件是要求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诋毁他人,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何谓情节严重,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动机卑鄙;内容恶毒;手段恶劣;后果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都算情节严重。
一是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的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认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主要是指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是指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人的名誉,又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甚至造成恶劣国际影响,从而严重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第二,在网络诽谤案件中,按照理解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并不常见,但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却时有发生。
(二)网络诽谤的特点网络诽谤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的特点:其一,仅靠被害人个人力量往往难以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
网络空间具有较高的匿名性。
除少数网站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发表言论都是不需要实名的。
由于网络诽谤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往往难以靠个人力量查明,被害人就难以提起自诉,从而导致不能依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即使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可以查出犯罪嫌疑人,也需要付出过多时间和精力,导致诉讼成本过高,被害人迫于无奈选择放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追究犯罪。
其二,传播速度快、范围广。
网络诽谤犯罪不但具有上述匿名性,还有着传统诽谤行为所不可比拟的传播速度与广度。
其三,成本低廉。
网络诽谤还具有低成本性。
如上述几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只付出少量的时间、精力,并借助些许网络资源,就轻而易举地达到了诽谤他人并给他人名誉、人格乃至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目的,所花费的成本微乎其微,这也是传统诽谤犯罪所无法企及的。
其四,危害难以消除。
网络诽谤的危害影响传播速度极快,而其危害的消除却又是缓慢和困难的。
很多案件,即使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澄清,甚至行为人也已承认所发布的诽谤内容为虚假的,诽谤的危害结果也会在很长的时间内继续传播,持续损害被害人的利益。
而案件结束后,被害人受损害的名誉也很难得到实质上的恢复。
显而易见,由于网络诽谤具有的不同于传统诽谤的诸多特点,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诽谤罪的一般性自诉规定就很难达到有效惩治犯罪的目的。
笔者认为,基于网络诽谤的上述特点,将网络诽谤适当地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从而对网络诽谤犯罪适度地实行公诉,可以更好地解决前述问题。
然而,如此一来,必然引发是否会影响网络言论自由的担忧。
所以从各有关方面严格把握网络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成为网络诽谤之刑事责任问题研究的重点,同时这也是网络诽谤案公诉较自诉更需要重点把握的。
二、近年来中外网络诽谤案件概览网络诽谤之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已有一段时间,但近几年中外这类案件数量均增幅明显。
一些案件甚至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对整个网络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原先默认的网络规则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比如“韩兴昌案”案件就是典型的网络诽谤案件。
虽然网络诽谤已经屡见不鲜,但真正提起诉讼的案件却很少,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就更加罕见了,在陕西省实属首例。
因此,该案一经审理,即在全国造成了轰动,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该案的简略案情如下:①2007年10月,鑫龙公司承包了汉中万邦时代广场的部分装修工程,之后两公司就竣工期限与付款问题发生了纠纷。
2008年5月,两公司协商未果,并发生轻微冲突。
随后,鑫龙公司经理韩兴昌雇用数人在万邦广场附近多次拉出带有对万邦公司具攻击性言语的条幅并对广场工地进行骚扰,致使附近交通堵塞,万邦公司施工项目也被迫停滞。
5月底,韩兴昌又安排员工撰写并在网络中发布了诋毁万邦公司及其董事长杨海明的几个帖子,这些帖子迅速传播,并对杨海明及万邦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
2009年11月24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对韩兴昌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韩兴昌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害人杨海明以及万邦公司的利益,构成诽谤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事后,被害人杨海明表示难以靠自身的力量查明诽谤者的身份是该案不能自诉的最重要的原因,若不是最终通过公诉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还真不知道如何解决。
“韩兴昌案”还未平息,“爱滋女案”又起波澜,再一次使得网络诽谤成为了大众的焦点。
其基本案情如下:被害人闫德利(女)与被告人杨勇猛原系男女朋友,2009年6月,因两人感情不和,闫德利提出分手,杨勇猛因此怀恨在心。
同年8月,杨勇猛将两人同居期间拍摄的裸照与不雅视频做成传单在闫德利居所附近传发,并在网络上以闫德利的名义发布、传播。
随后,杨勇猛还捏造了被害人患有艾滋病并与数百人发生过性①吴涛:《韩兴昌涉嫌诽谤一案昨开庭审理》,载《汉中日报》,2009年7月14日。
关系的内容在网上传播,并将其掌握的282个手机号码作为“嫖客”公开(其中多与杨有过节)。
截至2009年10月底,该诽谤内容的相关帖子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共可查到157000余篇,新闻达6400多条。
这些给闫德利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造成了他们严重的精神与经济损失,并给被公布手机号码的受害者造成了不小的麻烦。
2010年4月9日,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猛有期徒刑二年,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对被告人杨勇猛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网络诽谤案件在我国虽早有发生,但通过诉讼解决的却并不多。
近两年,随着此类案件数量的上升,诉讼手段开始更多地被人们使用,而介于网络诽谤的特殊性,公诉也开始被引入此类案件。
而在国外,此类案件也在近年呈井喷之势:2009年8月,英国伍斯特郡刑事法庭审理了18岁的凯莉·赫顿利用网络诽谤、恐吓他人的案件。
①自2005年开始,凯莉就在网络上捏造事实诋毁她的同学艾美莉·摩尔。
随后的几年中更是变本加厉,甚至在Facebook上威胁要杀死艾美莉。
最终,法院认定凯莉诽谤与恐吓罪成立,但因年龄原因以及危害后果较小,凯莉被判进入青少年教导所三个月,并被勒令之后的五年内禁止以任何途径(包括网络)接触被害人艾美莉。
三、网络诽谤的犯罪主体范围网络诽谤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是犯罪主体的年龄、精神状况等方面并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
这里所说的犯罪主体范围,实际上是分别探①顾晗:《英判首例网络欺凌犯罪》,载《法制日报》2009年8月25日。
讨网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转发者或传播者、网络(论坛)管理者及新闻媒体的刑事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网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由于网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是犯罪的源头,是犯罪行为的始作俑者,因而在一般情况下,网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应该承担网络诽谤的全部或主要的刑事责任。
网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是指自己捏造可能损害被害人的虚假内容并将其利用网络为媒介进行发布和传播的主体,是网络诽谤行为中最基础、最关键的一环,是造成网络诽谤行为之社会危害最直接的原因。
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中,诽谤是一种严格责任,不区分故意或过失,诽谤性言辞一旦发表,错误就已经构成。
①而我国刑法则明确规定了诽谤犯罪应属过错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才可能构成犯罪。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故意仅需要行为人捏造并发布虚假内容,且知道该内容可能会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即成立,并不需要其明确认识到损害的严重程度。
当然,也应有例外情况,如行为人虽然客观上发布了损害被害人人格、名誉的事实,但依据法律或法理他主观上不应预料到这一结果的,则不应负刑事责任。
其次,关于网络诽谤内容传播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网络诽谤内容的传播者,或称之为转发者,一般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某些传播者亦应负部分或全部刑事责任。
调查统计表明,近70%的被调查者凭借自己的经验与感觉判断网络内容的真实性,而62.5%的人则会把网①白净:《中国内地与香港媒体诽谤问题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律》(香港),2009年第4期。
络上新奇或有趣的内容进行转发与他人分享。
由此可见,普通民众很容易轻信网络上的内容并进行传播,他们一般不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对普通传播者进行刑事处罚会加大司法成本,更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导致言论自由的危机,故笔者认为对普通传播者一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诽谤的传播者往往造成了诽谤言论危害的扩大,但这种结果只是从客观事实上来讲,假如没有足够证据表明传播者在转贴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转贴的事件为捏造并且可能给被害人造成不法损害,则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但是,若有证据表明原本的网络诽谤内容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而转发人出于侵害被害人的目的而恶意地进行广泛散布,或者修改、夸大原虚假内容,最终导致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则转发人应承担网络诽谤犯罪的部分甚至全部的刑事责任。
再次,关于网络诽谤案件中网络管理者的刑事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