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网络造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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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造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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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造谣罪’

网络造谣其实也就是网络诽谤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网络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因为对网络诽谤的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价值冲突。

一、网络诽谤罪的主体认定

1、网络诽谤与传统的诽谤罪主体一样,凡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然而网络空间里很少有人以自己的真实面目出现,这就必然涉及到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分为网络技术服务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两种。ISp,是指营利性使用网络,为网络用户提供诸如网络联结、访问以及信息服务等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的服务提供商。ICp是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世界各国关于在网络传播中ISp是否要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并不统一。

2、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其是不负任何责任的,如新加坡在电子交易

法令中规定,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

在ICp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上,目前主要有两种倾向:一种认为应让其承担严格责任。此种观点认为,网络内容提供商主要提供的是一种内容本身的服务,其应具有对所提供的信息更大的审查义务,故应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如瑞典1998年专门颁布法令规定,网站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监督其所传输内容的义务。

二、网络造谣诽谤的立案标准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三、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21号,201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7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刑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援助的帮助。

来源:(什么是‘网络造谣罪’https://www.360docs.net/doc/5477938.html,/l/xf/61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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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477938.html, 网络造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网络造谣时常发生在社会中,对于网络造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以净化网络空间,网络造谣视其程度的不同最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大家不要对消息不加求证的基础上,以身试法,制造谣言,以下为你介绍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 可构成诽谤罪

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可构成诽谤罪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 ◎要点速读 ☆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 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重点释疑 转发量系实证研究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出台司法解释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鉴于此,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孙军工表示,设置转发量,是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对于数字的确定,是经过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而确定的。 司法解释对利用网络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实施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焦点1 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司法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谣言的危害与治理

每年的4月1日,西方人会过愚人节。在这个特定的节日,人们可以说平时不能说或者不好说的话。这一天人们可以骗人,可以造谣,可以开善意的玩笑,可以恶作剧。平时的谣言在多样信息互动中减弱,直至消失。这一天就是把谣言夸大,让谣言铺天盖地,也不会让人丧失尊严,反倒增加生活情趣。谣言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离开了谣言,生活会变得不完整。谣言永远存在,听信谣言,造谣传谣,既是人的理性不及,也是人性的不可或缺。一个人可以在某一件事或某一领域的事上明确地判断出是谣言还是真相,但不可能在所有事所有领域都有这个本事。人性是不完美的,不完美的人性是造谣和传谣的根源,所有人都有可能是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 按人性不完美之逻辑推理,其结论必然是:消灭谣言就是消灭人性,消灭人性就等于消灭了人自身。“文化大革命”有狠斗私字一闪念,结果“公”字没产生,“私”字却以几何积数增长,人类的野蛮由此加倍放大。治理谣言的原则在于约束人性,降低有害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几率,使谣言处在可控的限度之内,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性,不是改造人性,更不是灭绝人性。 谣言分为有害的谣言和无害的谣言,有害的谣言需要治理,无害的谣言尽可听之任之,顺其自然。网络谣言可以分为政治谣言和非政治谣言,如果二者有害,需要治理,如果

二者无害,则无需治理。网络谣言的治理是有害谣言的治理,其害处具体表现在:伤害了国体和政体,动摇了国体与政体的根基,危害了国家安全;破坏了社会和政治稳定,扰乱了政治、经济、社会秩序;威胁或伤害到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幸福、自由、公平或公正;如果谣言达到了如此程度,进行谣言的治理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其中危害最大的是政治谣言,网络谣言的治理也主要是指政治谣言的治理,其基本措施如下: 贯彻落实宪法精神。谣言要依法而治,不能依人而治,不能因权力地位高低而治,依法而治的核心就是落实宪法精神,限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会使所有人不因谣言产生而恐惧,不因谣言传播而破坏秩序。小道消息、谣言的流传,是对没有民主法治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言论自由得到贯彻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切实有效地保障,谣言就会有效遏制。放开媒体是宪法逻辑的必然展开,开放报禁,开放网络,实现网络自由,降低谣言产生的几率。一个不完整信息经过多人的努力变成完整信息,一个碎片真相经过众多媒体的拼凑逐渐形成完整真相,从而极大地缩小了谣言产生的空间。遵守宪法,贯彻宪法精神才是解决谣言的根本之道。 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公民,也可以反过来说,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制

网络谣言的危害及治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用户的普及,我们很大的一部分生活融入到网络中,我们在网上购物、获取信息、咨询、娱乐等。网络同时也成为影响巨大的新媒体平台,网络迅捷、及时、简易等方面的特点快速促进社会信息的流通;但同时也导致网络成为滋生各种谣言的放大镜,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对我们的生活和社会引起巨大的负面效应与危害。 同时,网络谣言还会损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近日,甘肃兰州出现食盐“涨价停产”等谣言,引发了新一轮抢盐风波。部分市民轻信谣言,开始大量购买食盐,很多商场、商铺的食盐被抢购一空。抢购到盐的人短期吃不完造成浪费,而真正需要盐的,尤其是一些餐饮机构,又因抢购买不到盐。陈柏峰说,“与事实偏差较大或完全相左的谣言谎话,借助网络和个别不负责任媒体的传播,很容易误导不明真相的网民,损害许多公众的利益。” 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很大程度上是谣言的制造者利用了一些人的心理弱点。中国社会学学会副会长、天津社会科学院首席专家潘允康表示,有些人喜欢求新、求奇,常常抱着“别人不知道的我知道”的心态,以寻求刺激;有些人则是从众心理,“别人知道的,我也应该知道”;当然还有一些人的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即使有些谣言毫无逻辑、漏洞百出也信以为真。 潘允康进一步表示,有些网络谣言可称得上是“妖言”,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它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如同引诱人们吸食毒品一样,慢慢地让人“上瘾”,麻醉人的神经,扰乱人的生理功能,让人的心理也变得越来越不正常、不健康,进而破坏家庭、诱发犯罪,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正常秩序。 造谣传谣不是言论自由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政府应该以宽容、包容、虚心的态度,畅通社会公众正常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社会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环境,根除网络谣言存在的土壤。 夏学銮表示,网络虽然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了载体和工具,但网络聊天还是要从人们的嘴里说出去,网页留言也要靠人们在键盘上敲打进去,一言一语都是人们思想的反映。虚拟社会依托现实社会而存在,虚拟社会的行为主体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每一个人。因此,每个人在现实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会因为自己存在方式的变化而改变或消失。 针对“网络谣言也是言论自由的表现”这一观点,潘允康表示,首先,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应该是符合国情、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由,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如果有言论、谣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受到制裁。因此,网络谣言并不属于自由的范围。其次,自由应该是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享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的社会化以及取得公民资格的最起码条件,就是要遵守法律规范,正确处理社会关系,遵守道德底线、法治底线和事实底线。谣言往往都是有所指向的,无论是针对人还是事件的谣言,都难免会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这不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也是违反法律的,不仅应该坚决抵制,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网络谣言不仅在我国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对网络谣言免疫。他举例说,韩国数名艺人不堪网络谣言的压力而轻生;大地震后的日本,谣言90%来自网络。支振锋表示,“言论自由”不应该是网络谣言得以豁免的保护伞。从国际上来看,韩国和日本纷纷表示要出台相关法律来治理网络谣言,英国也试图以隐私等相关法律来揭开匿名这一“互联网斗篷”,美国则宣布“数字世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 铲除网络谣言需要全民行动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常识。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互联网中活动的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能一一找到对应。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 为此,吴忠民指出,应将遏制网络谣言在内的社会舆论监管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依法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向波表示,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说,铲除网络谣言首先要界定网络谣言的概念、由谁来

抵制网络谣言活动策划

xxxxxxxx学院抵制网络谣言策划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对经济、政治、文化和人民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近日,几起网络造谣、传谣事件,传播很多不良、不实信息,影响个人和社会健康发展,严重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公共利益,也一定程度上危害了社会稳定。中国青年网、未来网、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也联合向广大青少年网民朋友们发出青少年坚决不信谣不传谣倡议书,号召大家远离网络“糟粕”,明辨是非、抵制网络谣言。为帮助我校广大学生增强辨别是非、抵御网络谣言的能力,xxxxxxxx学院分团委、学工办主办了以“增强辨谣能力,树立责任意识”为主题的系列活动。 一、活动主题 增强辨谣能力,树立责任意识 二、活动组织 指导单位:学生处、保卫处、校团委 主办单位:xxxxxxxx学院学生会 三、活动对象 xxxxxxx全体在校生 四、活动策划明细

1、发布中国互联网协会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 活动时间:2011年11月17日下午 活动地点: xxxxxxxx学院学生会办公室 活动组织: xxxx学院学生会 活动内容: (1)院团委、学生会相关成员为全院学生自律治保工作干部进行思想与业务知识等相关培训; (2)由院团委领导老师宣布2012年抵制网络谣言活动启动,并同时发布中国互联网协会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 (3)由参会老师及同学们在中国互联网协会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上签名。 2、“增强辨谣能力,树立责任意识”师生签名活动 活动组织:xxxx学院团委学生会 活动内容: (1)活动前期由学生会自律治保委员会成员准备好签名所用的横幅和签字笔。 (2)由院领导和团委老师的牵头在横幅上写下自己的名字,并在学生会的组织下,带领同学们参与“增强辨谣能力,树立责任意识”为主题的签名活动。 (3)活动结束后,学生会成员负责对横幅和工作器材的收回工作。

打击网络造谣要依法行事

打击网络造谣要依法行事 北京振邦律师所邹伙发律师 这几日微博圈风声正紧,公安部展开的打击造谣,整治互联网环境专项行动着实是镇住了不少人。随着网络红人“秦火火”“立二拆四”相继落网,又有一批以揭黑红人自诩的造谣能手进了班房。在这个谣言满天飞的年代,打击网络造谣,净化网络环境确实是很有必要。但是是否需要刑事手段介入,刑事手段如何介入,就非常值得我们关注了。 对于那些以恶意发帖敲诈勒索以及在网店上以恶意差评为威胁索取钱财的不良分子,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并无可质疑之处。但是据媒体报道,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秦火火”和“立二拆四”等人时采用的罪名是寻衅滋事和非法经营,这就有些耐人寻味了。 从“秦火火”和“立二拆四”所开办的尔玛公司的主营业务来看,其在网络上兴风作浪采用的无外乎两种手段。一是炒作,把干露露、郭美美等人炒红了半边天。另外就是造谣,从温州动车事件中的涉外天价赔偿,到雷锋的奢侈生活,再到罗援将军的逃兵丑闻以及李双江的亲子疑云,都在网络上引发了一震热议。我们就要分析一下,这些所谓的造谣和炒作够得着刑事处罚的标准么。 从这二人造谣的事例来看,大多都是在为一些名人捏造丑闻。这涉及到民事上的名誉侵权固然无疑,《侵权责任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造谣过分了,构成了情节严重,才够得上刑事处分。而且侮辱与诽谤罪在一般情况下还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是不能代替受害人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的。“秦火火”之流的造谣固然是在网络上掀起了一阵风浪,但要是认定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未免太过夸张了。公安机关若是以此名义带走二人,就有越俎代庖之嫌。 公安机关自然对此心知肚明,所以他们才采用了寻衅滋事这个罪名。但是寻衅滋事这个从旧刑法中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也日益有了口袋罪的功能,其滥用的倾向也日益明显。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秦火火”等人的行为,怎么解读也好像没法和寻衅滋事这个罪名沾上边。北京警方在这一点上有曲解法律之嫌。 再说这非法经营,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滥用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其共同的特点是违反国家行政许可秩序,擅自开展经营的。对第四款“(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解读,也不能脱离违反行政许可秩序这个核心。而“秦火火”等人从事的炒作行为和收钱替人删帖行为,貌似和行政许可也沾

网络传播中谣言现象研究

网络传播中谣言现象研究 一、绪论 (一)网络谣言的定义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普及,网络谣言借着网络快速的扩散,其影响力不像先前的口语传播会局限于某一地理区域,它的传播范围更为广泛,传播速度更为迅速,传播路径也更为复杂。网络谣言比起口传谣言来,危害更为严重,控制也更为困难。 (二)网络谣言的起源 根据吴宜蓁的研究,网络谣言经常发源于BBS讨论区、网站留言版、网页资料、News-group、聊天室等地方,也有从国外传入的网络谣言,但是网络谣言的起源通常无法查证,而上述的起源地也可能只是网络谣言传播的中继站。 互联网研究学者闵大洪说,制造网络谣言者,有的为了争取眼球,获得点击率;有的是竞争对手之间的互相打压;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甚至有的谣言只不过是发布者想恶搞一下试试网络的效果。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人出于各种目的有意制造重大谣言,造成社会恐慌,甚至达到个人或利益集团的目的。 (三)网络谣言的分类 第一是常识类。这类谣言在生活中比较常见。比如高铁辐射引乘务员流产、手机SIM卡会被诈骗电话复制并被窃听等。这一类谣言往往硬伤比较明显,但因为多数人不具有分辨这些谣言的知识储备,而“宁可信其有”。 第二是时政类。这种谣言多是由个人网站或者微博发出的声音引发,涉及人物多是“有身份的人”,容易引发网友关注和讨论。 第三是图片类。这类谣言在微博上十分常见,比如北京7·21大雨和江西校车事故中都有人把旧图片大量在网上传播,此外,像吴仁宝曾经登上美国《时代周刊》封面的图片则是使用PS手段移花接木的典型。 第四是伴随突发事件而大量出现的谣言,因为事发突然,现场情况又比较混

关于网络谣言产生原因的分析及控制

网络谣言的生成与管理 时间:2011-09-20 13:16:00 作者:; 来源: ● 李明哲 谣言在网络上的传播日益增加,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从江苏省人民医院“艾滋门”事件到山东省东明县化工污染致60%人口患甲状腺肿瘤事件,还有近来因日本地震而引发的抢盐风波,受众的从众心理、窥私心理等复杂的心理状态推动着谣言从发布、轻信、增添到扩散成为焦点。①网络谣言若得不到正确引导与控制,会对受众、各类组织乃至公众人物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要遏制网络谣言的泛滥,规避因谣言而带来的各种风险,降低谣言产生的信息传播“噪音”干扰,保障良好的信息传播环境,就必须对网络传播主体和受众进行规范和教育引导,并辅之技术手段,完善网络谣言管理的机制,营造和谐的舆论环境。② 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 1.网络谣言传播具有多渠道性 网络谣言生于虚拟世界,但由于主流媒体的传播,使网络谣言接触到更多受众,因此被人们认为是事实。若谣言起于网络且只由网络传播,就不会造成相同的影响。但若网络谣言被主流媒体当成新闻来报道,则谣言便可能发展成公司或组织在信心和信誉上的危机。 2.信息闭塞导致谣言产生 很多传播学者和危机管理学者都有一个共识,即“谣言止于信息公开”。谣言之所以能盛行,有很多原因,个人的心理状态、社会环境状况、政治环境因素等对谣言的流行都负有责任。③而信息闭塞、渠道堵塞是谣言盛行的一个很大原因。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就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各类信息,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判断自己的生活状况,并给出决策。当信息渠道封闭、信息交流不再通畅的时候,人们出于对信息缺乏的恐慌,就会编造谣言,相互流传,以缓解自己的不安情绪,同时表达自己的不安。 3.传播者有目的地制造谣言 网络上的谣言大多属于黑色谣言,即传递坏消息、诽谤他人、制造骚乱。谣言传播迅速,覆盖范围广泛,而且成本低廉,效果奇佳。在西方,大多数政治谣言的传播都可以达到一定的目的,比如诽谤政敌、改变选民态度等。由于中国的传统观念和政治体制,政治谣言的传播并不成为典型。然而,谣言仍然作为一种手段被广泛运用于现代商业战争中,谣言的似真似假影响着股市的攀升、企业的并购。同时,出于对他人的报复,也有人制造谣言,对他人进行中伤。甚至在职场中的人事调动中,也有人散布谣言,以确保自己的地位或者赢得晋升机会。总之,造谣者出于功利性的目的制造谣言,并利用谣言达成目的。 4.弱势群体发泄不满情绪 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逐渐拉大,这样就会有一些社会个体对目前的生活状况不满。平头百姓痛恨腐败现象,市井小民表现出仇富心理。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他们在能力、权力和财富上无力反抗的时候,就会选择一定的方式进行发泄。于是,他们制造谣言,以赢得舆论的支持,完成自己对目前处境的不满情绪的发泄。谣言作为一种廉价的、效果显著的传播方式,在迅速传播中满足了弱势群体的发泄心理,让他们意识到了自己的存在和力量。同样,弱势群体更容易传播相对有利于己方的谣言,在传播的过程中,

网络谣言的危害及治理

网络谣言的危害及治理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用户的普及,我们很大的一部分生活融入到网络中,我们在网上购物、获取信息、咨询、娱乐等。网络同时也成为影响巨大的新媒体平台,网络迅捷、及时、简易等方面的特点快速促进社会信息的流通;但同时也导致网络成为滋生各种谣言的放大镜,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对我们的生活和社会引起巨大的负面效应与危害。 同时,网络谣言还会损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近日,甘肃兰州出现食盐“涨价停产”等谣言,引发了新一轮抢盐风波。部分市民轻信谣言,开始大量购买食盐,很多商场、商铺的食盐被抢购一空。抢购到盐的人短期吃不完造成浪费,而真正需要盐的,尤其是一些餐饮机构,又因抢购买不到盐。陈柏峰说,“与事实偏差较大或完全相左的谣言谎话,借助网络和个别不负责任媒体的传播,很容易误导不明真相的网民,损害许多公众的利益。” 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很大程度上是谣言的制造者利用了一些人的心理弱点。中国社会学学会副会长、天津社会科学院首席专家潘允康表示,有些人喜欢求新、求奇,常常抱着“别人不知道的我知道”的心态,以寻求刺激;有些人则是从众心理,“别人知道的,我也应该知道”;当然还有一些人的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即使有些谣言毫无逻辑、漏洞百出也信以为真。 潘允康进一步表示,有些网络谣言可称得上是“妖言”,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它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如同引诱人们吸食毒品一样,慢慢地让人“上瘾”,麻醉人的神经,扰乱人的生理功能,让人的心理也变得越来越不正常、不健康,进而破坏家庭、诱发犯罪,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正常秩序。 造谣传谣不是言论自由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政府应该以宽容、包容、虚心的态度,畅通社会公众正常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社会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环境,根除网络谣言存在的土壤。 夏学銮表示,网络虽然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了载体和工具,但网络聊天还是要从人们的嘴里说出去,网页留言也要靠人们在键盘上敲打进去,一言一语都是人们思想的反映。虚拟社会依托现实社会而存在,虚拟社会的行为主体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每一个人。因此,每个人在现实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会因为自己存在方式的变化而改变或消失。 针对“网络谣言也是言论自由的表现”这一观点,潘允康表示,首先,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应该是符合国情、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由,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如果有言论、谣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受到制裁。因此,网络谣言并不属于自由的范围。其次,自由应该是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享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的社会化以及取得公民资格的最起码条件,就是要遵守法律规范,正确处理社会关系,遵守道德底线、法治底线和事实底线。谣言往往都是有所指向的,无论是针对人还是事件的谣言,都难免会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这不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也是违反法律的,不仅应该坚决抵制,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网络谣言不仅在我国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对网络谣言免疫。他举例说,韩国数名艺人不堪网络谣言的压力而轻生;大地震后的日本,谣言90%来自网络。支振锋表示,“言论自由”不应该是网络谣言得以豁免的保护伞。从国际上来看,韩国和日本纷纷表示要出台相关法律来治理网络谣言,英国也试图以隐私等相关法律来揭开匿名这一“互联网斗篷”,美国则宣布“数字世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 铲除网络谣言需要全民行动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常识。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互联网中活动的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能一一找到对应。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

微博造谣的处罚方法

微博造谣的处罚方法 微博的信息丰富,是人们经常用的社交平台,如今,对于微博微信等网络造谣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处罚方法。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微博造谣的法律相关知识内容吧。 微博造谣的处罚方法具体承担责任的分析: 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要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2011)》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条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网络造谣犯法吗首先,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

“网络谣言”特性及应对措施简析

“网络谣言”特性及应对措施简析近段时间,曾经大量传播的“新疆艾滋患者滴血传播艾滋病”的谣言再次出现在互联网,给社会民众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恐慌,同时也引起了各地公安部门的注意。这样的网络谣言如同一颗颗毒瘤,盘踞在互联网空间中,为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带来大量不稳定因素。今年上半年,各地网安部门都开展了打击网络谣言的专项行动,驳斥了大量谣言,教育惩处了一批造谣者,但是对网络谣言的打击仍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必须正视并了解这种网络安全隐患,并未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做好准备。 一、网络谣言的传播特点 网络谣言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无论什么类型的谣言,都可以归结出几个有别于传统谣言的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也是网络谣言现象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 1. 谣言的传播媒介越来越网络化 在网络媒介不发达的时代,“口口相传”的人际传播是谣言传播的主要渠道。而在今天,网络媒介已经能够同时具备“点对点”的人际传播和“点对面”的大众传播的双重功能,信息传播随意性的增强和成本的降低,使网络成为了滋生谣言的温床。另一方面,网络的便捷性也在逐渐改变着普通民众的媒介接触习惯,上网逐渐成为很多人的获取信息、传播信息的主要方式,因而,谣言等虚假信息传播的网络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2. 谣言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范围越来越广 以网络为代表的现代媒体,通过数字化的通讯技术,构建起了覆盖全球的传播网络,每一个网民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

息的传播者,并且通过网络实现了跨地区的相互联通,受众只要通过简单的点击就能够实现对信息的浏览、发布(或者转发)和评论,呈现出一种“发散式”的传播状况。在这样的媒介环境中,谣言被获取和复制的速度就变得越来越快,而网络信息的公开性使得几乎所有的网民都成为了谣言潜在的传播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说,方便快捷的媒介技术和数量众多的接收群体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更加便利的载体和更加广阔的空间。 3. 谣言的传播过程越来越难以控制 网络媒介的“草根性”和“便捷性”给网民提供了自由发布信息的平台,每个网民都能够自主地参与到信息的传播过程中来,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或者需要,在任意时间上网浏览或者发布信息。但是,由于网民自身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这些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核实;再加上法律管理和政策规范的的不到位,使得信息“把关”的难度大大增加。在一个缺乏有效“把关”的媒介环境中,谣言在传播过程中所受到的“阻力”就会变得很小,其传播的过程也会变得更加难以控制。 二、网络谣言的主要传播途径 网络谣言在互联网传播的途径多种多样,这也是其能产生巨大影响,同时又难以处臵的重要原因。网络谣言的传播主要包括以下渠道: 1、各类论坛: 各大网站上的各类论坛几乎已经成为众人心目中谣言的集散地了。造谣和传谣的活动往往在在上面此起彼伏,一谣未平,

法学基础论文-网络造谣的法律分析

网络造谣的法律分析 摘要:大数据时代,海量的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孕育传播着各种各样的谣言。通过网络的传播,造谣者往往能在一些事情上推波助澜,将一些微不足道甚至不存在的事件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随着秦火火等人的网络造谣事件的曝光,再次让人们开始关注网络谣言的事件。 关键字:网络造谣,法律,犯罪 正文:日前,警方连续公布多起网络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案例,案件的嫌疑人,多数已经被刑事拘留,这意味着,他们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案件中,“秦火火”是第一个典型。“秦火火”原名秦志晖。根据公安部门调查,2011年7·23动车事故之后,“秦火火”发布微博说在事故中遇难的意大利籍旅客家属获赔3000万欧元。此外,他还发布微博称雷锋穿着奢侈,某明星的孩子不是亲生,张海迪是日本国籍等。“立二拆四”则是另一个著名的网络推手,据他交代,他曾炒作了“别针换别墅”、“郭美美”、“干爹门”等事件。这些事件都曾轰动一时。秦火火以及其他类似的网络造谣者的被追查被关注和被批捕,让我们更加清晰地意识到,网络社会虽然更加虚拟自由,但也不能够因此而无法无天,任何人在网络上违法犯罪,都将付出法律代价。但同时,也引起一些人的疑虑:在网络上发帖子,这个很多人都会做的事,到什么程度就构成了犯罪?甚至有人担心,动动鼠标转发一条微博,会不会就“犯罪”了?一方面,我们都希望有足够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广泛性,网络谣言往往更具危害。那么,言论自由与网络造谣的边界又应当如何界定呢? 第一,分清网络帖子所指向的对象是公权力机关还是非公权力机关,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由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站在普通人的立场上进行的,所以言论权利的保护与法律援助也同样倾斜于普通人而不是相反。如果网络“造谣”或“诽谤”的对象是普通人,那么只要查实确系捏造就可以认定为造谣或诽谤并给予相应法律惩罚了,但如果对象是公权力机关或公众人物,那么即使查无实据也不一定就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律法规。法律是为保护弱者而存在的,而普通人与公众人物之间在接近媒体与掌握信息渠道上是不平等的,作为公众人物或者公权力机关由于更容易接近媒体接近公众,往往在面对谣言时站出来澄清一下便可以避免实质性伤害。可见,判定一个帖子是否应为造谣分清对象还是很关键也很必要的。 第二,要看“造谣者”是否有确实的动机。任何一个案件,要判定其是否犯法,往往都会分析其是否有合理的主观动机,不仅仅是网络造谣这一方面而已。如之前李天一案件中网友分别发帖提出各种质疑,其中有真有假,但因为网友均和李某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实在构不成任何造谣诽谤的动机,我们更应该将大家的行为归为质疑而不是造谣诽谤。我们必须认识一点,当政府不公开某些细节的情况下,由于普通公民获取信息的有限性,当他们对某个议题有所怀疑不解时候在网络上以言之凿凿的标题和态度发布见解来引起他人重视也无可厚非。但多数网民不理智的将他人的怀疑信以为真并以讹传讹导致公众的集体误解怀疑,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过于脆弱,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第三,结果才最重要。结果可以有两个判断指标:“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和是否造成直接损害。在剧院高呼起火或抢劫了而引起众人恐慌便是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典型,直接损害较好理解,主要看发帖是否令他人或社会蒙受损失。而对于这个边界的划分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言论行为和大多数行为一样,往往都会有两面性,利弊相存,这时候还得权衡一下“限制”或者“保护”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利弊大小。 当然,就算已经明确了网络造谣行为,但如果不能够指出其具体的危害性,我们也实在不好随便给它冠与一个“违法”的标签。那么,我们都说网络造谣危害巨大,它究竟害在了何处呢? word文档可自由复制编辑

揭秘网警工作如何揪出造谣源头

揭秘网警工作如何揪出造谣源头 “工作中,电脑就是我们的枪。”他们整天盯着电脑,每天上网超过10小时;他们在网络的海洋里寻找线索,他们多半在夜间出动,发现问题后寻根溯源,揪出幕后黑手。 他们就是充满神秘感的网警。在网络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他们的工作量越来越大,连晚上睡觉起来上个厕所都不忘看下网页。我们从最近几个网络造谣的案子中,走近两个已经工作10年的网警,了解这群和网络造谣者及黑客等暗战的警察们的故事。丁博主:似乎命中注定当网警 一天上网10小时,找可疑微博 丁博主是谁?他可不是写博客的,而是浙江开化公安局网警大队长的真实名字。 “看来名字早注定了今天,现在每天上网得超过10个小时。”丁博主说,35年前,他的父母给自己取了这个名字,现在的他是一名网警。他大学专业学的是计算机,10年前毕业后不久,便进入公安队伍,与网络打上了交道。这10年来,他什么样的网络案子都经历过。比如,前段时间发生在开化的微博造谣案。“刚刚开化县交警大队,我婶婶因处理交通事故进了一个房间,结果被三个交警架着让四个人打,各种凶器,现在正在医院,这种禽兽交警!!!”今年7月19日中午,这样一条微博出现在网络上。 “怎么会有这种事?”丁博主看到这条涉及开化交警的微博时,

公安局已接到网民的报告要求网警处置:“是否造谣必须尽快甄别,否则任其发酵会影响警察声誉。” 丁博主查看到博客发自腾讯微博,署名“小月”,打开其空间发现照片,但一时找不到具体身份信息。 网警大队报告后马上收到局领导指示:若网民所述属实,请纪监督察严肃处理;若是虚构,依法律查处。 网上网下于是同步紧急行动。 纪委来到交警大队,查看当时事故处置情况,查验录音笔录……督察走进人民医院,院方说根本没发生过类似打人事件,也没伤者。 微博中梳理出造谣者的关系人 一步步粉碎谣言寻找真相 现场调查结论,网民涉嫌散布谣言。 “我们立即对微博内容进行截屏,固定了相关证据。同时下载‘小月’头像,并打印出来。”丁博主说,因为微博中提到“我婶婶”,于是指令网警再到开化县人民医院,请相关人员予以辨认。就这样,从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现了一些线索。 “网上巡查也在进行,从微博的关注、被关注等等,我们很快梳理出了一些‘小月’的关系人,其中有她十分亲近之人。”丁博主说,通过这些互粉,终于找到了“小月”的丈夫,根据网警下载的“小月”头像,最终确定并找到“小月”本人——张某。 张某当即承认微博是她所发。

简析网络谣言的特点及对策

简析网络谣言的特点及对策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上的谣言也在快速的扩散,而且在前几年微博刚刚兴起的时候,甚至将舆论引导向了错误的地方,危险的边缘。这是非常危险的,毕竟现在的社会已经是一个高度自媒体化的时代,任何的信息都将被广泛的传播。但是,网络谣言真的不用付出代价吗? 当今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网络媒介在社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中国互联 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 30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2 年 6 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 5.38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 39.9%。2012 年上半年网民增量为2450 万,普及率提升 1.6 个百分点,且手机超越台式电脑成为中国网民第一大上网终端。而手机是自媒体的典型工具,可以随时随地的进行分享,所以,这也是网络谣言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 就现状来看,网络谣言存在以下趋势:①范围广②影响程度大③难以控制 首先是范围广。范围广分为内容广泛和用户人数多两个方面。内容广泛是指谣言的内容多种多样,难以辨别。谣言难以辨认,一方面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等,另一方面就是因为其内容庞杂,不易识别。比如非常著名的网络谣言《高铁——悄悄开启群发性地质灾害的魔盒》,就是一篇内容斑驳而充满迷惑性的钓鱼文。文章使用了纪实性的笔法,描写了一位不存在的老教授的故事,并且通过虚假的理论,与现实事件建立了牵强的关系,即高铁回引发地质灾害。这篇文章的传播非常广泛,不仅在网络上大为流传,甚至被第一财经日报这种平面媒体用作素材,进行发表。 相似的谣言还有碘盐防辐射,四亿金卢布等等,这些谣言涉及的学科五花八门,形式多种多样,不仅难以辨别真伪,还会将公众舆论引导至错误的地方。 而用户人数多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事实。作为网络谣言的大本营,微博的用户数直接决定了谣言的范围是无比巨大的。2013年上半年,新浪微博注册用户达到5.36亿,2012年第三季度腾讯微博注册用户达到5.07亿。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即使我们将其中的僵尸账号和重复注册去除,其活跃用户数依然是一个难以忽略的数字。 影响程度大是一个很难以界定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几次公众事件来进行说明,比如2011年的抢盐事件,全国各地市的食盐在几天内被抢购一空,大妈们拿出了抢鸡蛋的劲头来抢盐。甚至连不会接触海盐的中西部地区,也加入了抢购大军。这是一个非常不理智的事情。但是在千万条的微博转发面前,任何谣言都会变成现实。谎言重复了万遍,便成了真理,而如果重复了千万遍,那么将难以从人们的内心中消除了。 难以控制,是由网络的匿名信产生的。网络的匿名性是指在网络信息的交流过程中,其参与信息传播的主体的身份的隐匿性,匿名性是网络信息交流中的一个重要特征。相对于现实生活中的谣言来说,网络谣言出现的频率如此之多,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网络的匿名性造成的。在虚拟网络的交流中,人们一般都不会使用真实的身份,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网络用户的安全感,但是这种交流的方式有利也有弊。这种交流方式使得人们敢于仗义执言,使一部分人敢于说真话,保障了言论的自由,留住了正义之声。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去看,又会发现网络的这种匿名性会让部分用户肆无忌惮地散布谣言。“反正我用的又不是真名,那么谁也不会知道我是谁,我也不会因此而受到惩罚。”所以这其中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网络的匿名性。而那些谣言发起者以及散布者则是利用了这种匿名性,出于各种目的,进行谣言的制造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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