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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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一、总则。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征兵对象。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男性公民,年满18周岁至25周岁的青年是征兵对象。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女性公民,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青年是征兵对象。

三、征兵程序。

1. 征兵工作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分区分步实施的原则。

2. 征兵工作分为预征、征集、登记、体检、政审、选兵、入伍等环节。

四、征兵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身体条件。

2.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政治条件。

3.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文化条件。

五、征兵政策。

1. 对于高学历、高技能、高素质人才,给予优先征召。

2. 对于家庭困难、生活特殊情况的青年,给予合理安排。

六、征兵宣传。

1.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征兵政策,普及国防知识,提高青年的国防意识和军事素质。

2. 组织各类征兵宣传活动,鼓励青年积极参军报国。

七、征兵奖励。

1. 对符合条件的征兵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 对家庭支持征兵工作的亲属给予相应的慰问和补助。

八、征兵管理。

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确保征兵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2. 加强征兵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征兵违法行为。

九、征兵服务。

1. 建立健全征兵服务体系,为征兵对象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2. 加强征兵对象的心理疏导和后勤保障,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征兵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事业,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基础。

各级政府和军队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兵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广大青年积极响应国家征兵号召,勇敢投身军营,为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民的幸福安康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于处罚的决定书_行政公文

关于处罚的决定书_行政公文

关于处罚的决定书关于处罚的决定书范文一李吉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508815,高中学历,群众,桂平市木乐镇户籍),于今年9月1日被桂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9月13日被接领到39集团军203旅(驻地辽宁营口盖州市)服役。

该青年在入伍后,以部队的气候条件、生活环境以及训练上都不能适应为借口,先后10多次向部队写出书面退兵申请,并拒绝参加训练,严重影响其他新兵思想,给部队的管理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我市征兵办两次派人赴部队,会同部队有关人员,先后4次与其谈话做工作,讲明利害,但该青年拒服兵役的态度依旧坚决。

鉴于该青年拒服兵役的态度坚决,影响恶劣,经陆军第39集团军政治部研究决定,对李吉树按拒服兵役原因退回原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李吉树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按照桂平市20XX年农村(或城镇)户口义务兵年优待金标准5倍给予罚款5万元,罚款上交市财政,列支民政优抚安置款项。

限被处罚人在收到处罚决定30日内履行交清罚款,逾期不交,将依法申请桂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两年内不得将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1 / 5工作人员;全市所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不得招聘和录用;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银行系统禁止向其提供各种贷款业务;全市所有公私企业和单位不得招聘录用此人。

3.将李吉树列入《桂平市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告,并上传公安网备案。

桂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20XX年12月5日关于处罚的决定书范文二近日橙子张小帅因为个人事情影响心情。

近日在龙石微事平台发布信息平凡出错,未经过审稿,就发出信息。

给平台和粉丝带来不好影响,龙石微事主编杨小帅决定,给予张小帅停职一周,让其反省和提醒。

2024征兵工作方案

2024征兵工作方案

2024征兵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方针,着眼于建设现代化强军,建设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紧紧围绕“提升兵员质量”这一核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征兵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依法征兵,从严把关,开拓进取,圆满完成征兵任务。

二、征兵工作的对象和条件(一)对象为本地2024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男性公民,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年龄可放宽到21周岁。

为大学适龄公民开辟绿色通道,可根据本人情况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主要指上半年征兵)。

各级必须严格落实市政府“1+3”文件精神,对符合高考加分条件的应征青年,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条件政治条件。

应征公民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战斗。

体格条件。

按照国防部2023年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男性青年身高要求1.60米以上(包括1.60米)。

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包括4.5),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包括4.8)。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

文化条件。

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政审合格后优先批准入伍;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读生、高职高专非学历教育的毕业生和各类院校的大一新生及正在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均可征召,年龄可放宽到22岁(男)。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未满23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的男性公民。

少数民族青年征集比例和大专以上学历的征集比例。

历年来我县都把此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完成,少数民族人数征集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县当年征兵任务数的30%;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征集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征兵任务数的40%。

三、征兵工作的要求和措施(一)严把兵员质量关。

质量是征兵工作的核心和根本所在,各级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努力提高新兵的文化、身体素质和编配比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 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 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 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 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1 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 3 个 师或者旅; (三)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 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 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 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应当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军转干考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30•【字号】•【施行日期】1996.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本自治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自治区的公民和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为基础组建起来的战时快速动员武装组织。

民兵、预备役部队的主要任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广西军区主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部门、系统以及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民兵、预备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武装部。

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办理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民族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机构的变更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由本单位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机关和军事部门批准。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家的需要,军队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对兵员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征兵工作条例》是国家出台的关于征兵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其宗旨是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保证部队建设。

一、全文学习《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分为八章,分别是:一、总则;二、征兵的组织和领导;三、征兵的政治工作;四、征兵的组织形式;五、征兵的对象和条件;六、征兵的程序;七、征兵的保障;八、附则。

全文详细阐述了征兵工作的各个方面,为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提升兵员征集质量《征兵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征兵工作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如:征兵组织的领导、征兵的政治工作、征兵的对象和条件、征兵的程序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提升兵员征集质量,确保军队的组建和发展。

三、规范征兵工作程序《征兵工作条例》规范了征兵工作的程序,包括征兵计划的制定、征兵公告的发布、征兵对象的审核、身体与智力测试、政治考察、入伍志愿报名、招聘宣传、面试、体格检查、考核等。

这些程序是为了减少人为干扰,保证征兵公开、公平、公正。

四、课件带内容为了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征兵工作条例》,一些机构和机构制作了课件,这些课件包括视频、图片和文字等。

课件中的内容不仅是对《征兵工作条例》全文的解读,更是将其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重点讲解和解析,更容易地让学员们了解到《征兵工作条例》的各个方面。

总之,《征兵工作条例》的出台是为了保证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避免征兵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

通过全文的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和课件带内容学习等方式,可以更好地把握征兵工作,为军队建设提供助力。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兵工作,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征兵工作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征兵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确保兵员质量。

第四条征兵工作应当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动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参与。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征兵工作由国务院征兵办公室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征兵办公室负责全国征兵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征兵工作应当建立征兵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征兵工作责任人,负责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征兵对象和条件第九条征兵对象为符合兵役法规定的中国公民,主要包括:(一)高中毕业生、大学生和研究生;(二)企事业单位职工、自由职业者和其他社会青年;(三)符合征兵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征兵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特殊情况可以放宽至24周岁);(三)身体健康,符合军队征兵体检标准;(四)政治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

第四章征兵程序第十一条征兵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宣传动员: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征兵政策,动员符合条件的青年积极报名应征;(二)报名应征:符合条件的青年向当地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并提交相关材料;(三)体格检查:对报名应征的青年进行体格检查,确保兵员身体素质;(四)政治审查:对报名应征的青年进行政治审查,确保兵员政治合格;(五)审批定兵:根据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结果,确定应征青年名单;(六)役前训练:对确定应征的青年进行役前训练,提高应征青年的军事素质;(七)征兵输送:将应征青年输送到部队。

第五章征兵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征兵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征兵工作纪律,确保征兵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024征兵要求和条件

2024征兵要求和条件

2024征兵要求和条件2024年的征兵工作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2024征兵的要求和条件。

一、志愿者类别1. 征集入伍新兵:年龄在18至22周岁之间的中国公民,健康状况良好,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

他们将接受为期一年的基本军事训练,接受国防教育培训,并将进入军队正式服役。

2. 专业兵种招募: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的人员可以报考专业兵种。

他们将接受更加深入的军事训练和专业技能培训,并在相应的军种或兵种中发挥专业特长和技能。

3. 学生军校招生:年满16周岁至20周岁的高中毕业生可以通过学生军校选拔录取。

他们将接受为期四年的军事理论与实践教育,完成相应的学科学习并获得本科学位。

二、体格健康要求参加征兵的人员需体格健康,并符合国家体格测试标准。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体格健康要求:1. 身高:男性应具有1.60米以上的身高,女性应具有1.55米以上的身高。

2. 视力:裸眼视力不低于5.0(或6.0矫正视力),色觉正常。

3.听力:听力正常,可以辨别声源的方位和距离。

4. 四肢功能:四肢功能完好,能进行正常的肢体协调运动。

5. 心脏和肺功能:心脏和肺功能正常,无影响体格活动的疾病。

三、政治条件参加征兵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忠诚于祖国和人民。

1. 具有合法的国籍身份证件,无犯罪记录。

2. 具备正确的思想品德,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征兵有关规定的行为。

3. 在政治理论学习方面,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正确表达自己的观点。

四、学历要求征兵工作对于不同层次的学历有不同的要求。

1. 入伍新兵:初中及以上学历。

2. 专业兵种招募:高中及以上学历。

3. 学生军校招生:高中毕业生。

五、招募方向和需求根据国家军事建设的需要,2024年的征兵工作将会重点招募以下方向的人员:1. 空军:目前空军力量的建设是军事优先发展的重点。

因此,对于热爱航空事业,有志于成为空军飞行员或技术人员的人员,有着更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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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09.25
【实施日期】1996.09.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

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和国家的专门规定实施。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公民和接兵部队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自治区的公民,不分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和本条例服兵役。

每年征集新兵的数量、范围、对象、时间和要求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下达的征兵命令执行。

各单位必须承担上级下达的征集兵员任务,完成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四条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兵期间应当成立征兵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征兵办公室。

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劳动、财政、教育、交通、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征兵办公室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兵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
(二)拟订兵役登记、宣传教育、兵员分配、被装发放、新兵交接和运输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保证新兵政治、身体、年龄、文化条件的措施,确保新兵质量;
(四)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征兵工作;
(五)做好征兵全过程的安全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六)负责承办征兵工作其他事宜。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卫生、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征兵工作的需
要。

征兵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有征兵任务的基层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对检举揭发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逃避服兵役行为有功者,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兵役登记和报名应征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或者经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的单位,承办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第十条承办兵役登记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对进行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发给《兵役登记证》。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为应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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