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示范物流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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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流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南宁市物流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南宁市物流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我市物流项目用地未形成规范物流仓储用地管理体系,在实际过程中存在对物流用地的定义较为宽泛,未明确物流用地的含义、未明确物流用地附属设施的配比比例;对物流用地的准入、出让程序、用地条件等未作规定;缺乏对物流用地的供后监管措施和联动机制的问题。

为此,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南宁市物流用地公开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办〔2014〕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征求政府规章文件清理意见的通知》要求,为了适应当前经济环境和物流用地发展趋势,同时也为了强化物流用地在供地和供后监管的问题,市国土资源局建议对《南宁市物流用地公开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本《办法》在原《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针对的仍是南宁市区内的物流用地的公开出让管理。

(一)制定依据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南府发〔2012〕104号);(南府发〔2013〕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32号)。

(二)修正内容为提高行政效能,加快物流项目落地,加强供后监管,拟对《暂行办法》作出下列修改:1.对原《办法》第三条中市商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职责及表述进行调整,其余部门职责不变。

2.原《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为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精神,单个物流用地项目原则上不能超过 200 亩,对于超过200亩的用的需进行集约节约用地评估。

3.原《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考虑到现代物流业发展迅速,拟放宽至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20%(原为15%);4.原《办法》第六条修改为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审查意见明确物流用地类型及准入条件,同时修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内容的表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30•【字号】桂政发[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29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自治区人大九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重点建设南宁、玉林、梧州、贺州、桂林等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沿海、桂中、右江河谷、贵港、桂西北等现代农业实验区。

”为了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第一条在确保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

集中统一整治土地所需的基础设施投资政府可予以适当补助,土地集中整治后每年租金所得按承包土地面积归原承包农民所有,以后租金增加也全部归原承包者所得。

第二条在示范园区兴办的企业,其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作为临时用地办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及时给予办理。

二、实行投资倾斜政策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示范园区的投资力度。

“十五”期间,自治区将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自治区水利、交通、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推广、农机、科技等部门在安排各自掌握的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性基金时,要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示范园区的建设。

有关地、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投入示范园区建设。

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

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

附件1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4〕17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引领,以机制体制创新为动力,以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为目标,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特色兴区”为原则,以“品种优、品质好、市场广、效益高、群众乐”为标准。

第三条深入推进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逐步实现每个涉农县(市、区)都有一个自治区级或市级示范区。

各市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建设并认定市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达到自治区建设要求并申报自治区考评通过的,可认定为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将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支持政策,积极协调统筹推进,促进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具体由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示范区建设任务。

各地要明确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逐步形成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工作体系.第六条在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中,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全区示范区建设,组织实施上级有关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决定;(二)拟订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和星级评定标准,由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三)组织自治区级示范区申报、考评,提出考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四)对示范区实行星级动态管理,对获得“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称号的示范区,每两年考核一次,提出考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达不到三星级以上标准的取消其称号;(五)落实示范区奖励资金,制订对示范区的奖励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南府办[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10年,南宁市被商务部确定“全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其示范内容为:城市统一配送、电子商务物流、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

为进一步加快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物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现代流通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南宁市物流整体水平的提升,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8〕53号)和《广西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的契机,充分利用我市的区位、交通和产业优势,以积极发展城市统一配送、电子商务物流、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为切入点,加快发展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物流业,建立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推动物流社会化,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服务,以物流服务促进其他产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物流服务保障。

二、主要目标根据《南宁市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建设规划(2008-2020年)》,结合我市物流示范城市示范内容,优先发展城市统一配送、电子商务物流、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

计划用3-5年时间,初步构建服务本市、辐射西南、对接东盟的现代物流体系;培育和引进一批服务水平高、国内竞争力强的现代物流龙头企业,进一步提升产业能级,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的物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城市统一配送,建立完善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扶持传统物流企业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和推广,使流通领域现代化物流运行质量、控制能力和效益得到提高;加快完成南宁保税物流中心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力争实现向综合保税区转型过渡,促进我市国际物流与保税物流跨越式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我区物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我区物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我区物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桂政办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我区物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实施《广西物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我区物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改革创新,降低物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进一步清理、归并和精简物流领域审批事项,降低物流业投资门槛,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在投资准入、政府扶持、用地用能、信贷政策、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全面推行“六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物流企业总部获得有关经营资质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依法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经营资质。

已依法获得铁路、道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以及无车承运、无船承运、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资质或者国际货运代理备案的企业,可独立开展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多式联运经营活动,或者联合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组织开展多式联运经营活动,不得对其增设新的行政审批事项。

进一步简化公路货运车辆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营运证申办、年审手续,逐步实现部门“一站式”办理和区内异地办理。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工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地税局、物价局、政管办、国税局等)(二)建立更具竞争活力的物流市场新秩序。

2.在交通运输行业资格培训,口岸检验检疫和监管场所查验、吊装移位、仓储,港口环境应急、船方锚泊、信息服务、拖船、装卸以及其他服务方面破除垄断,培育和鼓励发展相关企业,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或其他方式变相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严禁政府部门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推动服务成本下降和服务质量提升。

物流园区管理制度

物流园区管理制度

物流园区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物流园区作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集中、集成、集约等特点,对于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物流园区的正常运营,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物流园区管理体系1. 组织结构物流园区应设立管理委员会,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协会代表组成,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协调工作、解决问题等。

2. 责任分工(1)政府部门应负责监管、协调和服务工作,为物流园区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2)园区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物流园区的正常运营。

(3)专业协会应发挥行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为物流园区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三、物流园区规划建设1. 土地利用物流园区应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统筹规划并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率,并按照相关规定保证环境安全。

2. 建筑设计物流园区建筑设计应符合功能需求,考虑到交通流线、货物搬运、仓储设备等因素,提高物流效率。

3. 配套设施物流园区应配备完善的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仓储设备、信息系统等,以满足物流企业的需求。

四、物流园区运营管理1. 货物进出管理进出园区的货物应进行准确、规范的登记和核对,确保货物安全。

同时,应建立货物追踪系统,保证货物流转的透明度。

2. 交通管理物流园区应制定交通管理制度,规范车辆进出、停车和行驶等行为,确保交通有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 设备设施维护物流园区应建立设备设施巡检制度,对仓储设备、信息系统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安全管理物流园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提供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五、物流园区服务支持1. 政策支持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物流园区的发展,提供税收减免、资金扶持等支持措施。

2. 信息共享物流园区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合作,提高物流效率。

3. 培训服务物流园区应提供培训服务,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安全培训等,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规则

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规则

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规则1. 引言广西作为中国的重要农业产地和旅游目的地之一,工农业旅游的发展对于推动当地经济和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旨在提出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规则,以保证评定工作的公平性和专业性,为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指导。

2. 评定标准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进行评定:2.1 工农业特色示范点的工农业特色是评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过考察示范点的农业生产模式、农产品质量、农产品加工技术等方面,评定示范点对当地农业发展的贡献程度。

2.2 旅游资源丰富度示范点的旅游资源丰富度也是评定的关键指标之一。

评估示范点的自然景观、民俗文化、休闲娱乐设施等方面,看其是否具备吸引游客的特色资源。

2.3 经济效益示范点的经济效益是评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通过评估示范点的收入、利润以及对当地经济的贡献度等方面,判断其经济效益是否良好。

2.4 景区管理示范点的管理质量是评定的关键考察要点之一。

评估示范点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设施维护等方面,判断景区管理是否规范。

3. 评定程序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采用以下评定程序进行:3.1 申请阶段示范点管理者向评定机构提交正式的申请,包括示范点的基本情况、特色介绍、经济数据等资料。

3.2 资格审查评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示范点是否符合评定要求。

3.3 现场考察评定机构组织专家对示范点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工农业特色、旅游资源、经济效益、管理情况等。

3.4 综合评定评定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的结果,对示范点进行综合评定,给出评定等级或分数。

3.5 结果公示评定机构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评议和监督。

3.6 后续跟进评定机构对评定结果进行跟踪和监测,定期对示范点进行复评,以确保其持续符合评定标准。

4. 评定结果的影响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结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政策扶持评定为示范点的农业企业或旅游景区将享受到相关政策的扶持和优惠,如税收减免、资金支持、宣传推广等。

物流园区规章制度范本

物流园区规章制度范本

物流园区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流园区的管理秩序,保障园区内企业的正常运营,加强园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物流园区的管理机构是负责物流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物流园区内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物流园区的规章制度,维护园区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物流园区的规章制度是物流园区内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准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物流园区管理机构有权对物流园区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和处罚。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的修订由物流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并向园区内的各单位和个人公布。

第二章物流企业环境规定第七条物流企业在园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许可证件。

第八条物流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园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如发现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物流园区管理机构,并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九条物流企业应当加强噪音、振动、污水等环境污染的防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园区及周边居民的影响。

第十条物流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园区的消防安全。

第三章园区交通管理第十一条物流园区内的交通应当按照交通法规进行管理,严禁超速、闯红灯、逆行、占用非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物流园区内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保持规定的车距和安全间隔,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物流园区内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泊车位、人行道等禁停区。

第十四条物流园区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车辆和行人进行处罚,并扣留机动车辆。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十五条物流园区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防范设施,如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安全门禁等,确保园区内的安全。

第十六条物流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排查隐患。

第十七条物流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园区内的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物流园区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相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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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示范物流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的通知》(国发〔〕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经贸〔〕号)精神,根据《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开展示范工程”的要求,加快建设培育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运转高效的示范物流园区,带动和促进全区物流业资源优化配置和集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示范物流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示范物流园区是根据《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要求建设运营,能够发挥集散、存储、中转、加工、配送和信息咨询等综合服务功能,对全区物流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物流园区。

第四条广西示范物流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当地示范物流园区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报示范物流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市物流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乡总体规划、交通设施规划,运作管理模式先进,综合服务水平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二)符合《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五类物流园区,即:货运枢纽型物流园区、生产服务型物流园区、商贸服务型物流园区、口岸服务型物流园区和综合服务型物流园区。

(三)具有明确的园区管理机构或开发建设主体,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标准化等机构和管理制度,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全面的服务。

(四)具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物流园区总体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准确,投融资与开发、招商策略明晰,业态特色鲜明,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功能齐备,能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配套的物流服务。

(五)园区有明确的规划范围(其中物流功能性用地面积占总面积以上),园区边界清晰,已经聚集了相当数量的物流企业,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园区运营效率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显著。

(六)物流园区实际占地面积在亩以上,投资强度在万元亩以上,园区物流强度至少达到万吨(平方公里·年),其中空港类型园区物流强度至少达到万吨(平方公里·年)。

(七)营业时间在年以上,年物流营业收入合计在亿元以上(不包括企业货物销售等其他收入),年利税总额在万元以上。

(八)园区选址应符合产业布局要求,具有明显交通优势,
其中货运枢纽型和综合服务型物流园区至少有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有效衔接,能够实现多式联运,园区内外集疏运条件能够满足长远发展需要。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不同类型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还须符合相关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条申报示范物流园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园区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的请示文件;
(二)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的申请报告;
(三)《广西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表》(见附件);
(四)园区建设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园区及入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及仓储设施完工证明复印件,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园区章程、发展规划;
(七)园区及入驻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八)其它证明园区发展状况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申报认定程序
(一)示范物流园区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示范物流园区申报工作。

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向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广西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成广西示范物流园区评审委员会,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论证等形式,对各地申报的物流园区进行评审,形成示范物流园区推荐名单。

(四)示范物流园区推荐名单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对认定的示范物流园区授牌。

第八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解决示范物流园区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对示范物流园区运营情况跟踪监测,建立完善考核管理机制。

第九条示范物流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次。

已认定的示范物流园区须按相关要求,于每年月底前将园区考核材料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示范物流园区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于下一个考核年度完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撤销示范物流园区资格。

第十条示范物流园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一)园区发展方向出现本质变化,已经不再以物流功能为主;
(二)园区用地超出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或发生违法用地行为;
(三)规划建设工作严重滞后;
(四)不按规定报送园区考核材料;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具体考核管理规则见附件。

第十一条示范物流园区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号)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广西建成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若干税收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桂地税发〔〕号)等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支持示范园区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物流新技术推广应用、物流信息化和标准化、物流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
(三)优先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园区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西示范物流园区申报条件
附件
货运枢纽型示范物流园区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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