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鑫尊宝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C款)条款
臻享传家十鑫尊宝万能型c款示例

臻享传家十鑫尊宝万能型c示例1. 介绍臻享传家十鑫尊宝万能型c是一种理财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以实现财富增值和传承。
本文将介绍臻享传家十鑫尊宝万能型c的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并提供示例,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选择这种理财产品。
2. 特点臻享传家十鑫尊宝万能型c具有以下特点:•多样化的投资组合:臻享传家十鑫尊宝万能型c通过将资金投资于不同的金融工具和市场,实现投资组合的多样化。
这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并提高整体回报率。
•灵活的资金调整: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个人需求随时调整资金配置。
这种灵活性使得投资者能够及时把握投资机会和应对风险。
•长期投资:臻享传家十鑫尊宝万能型c适合长期投资,以实现财富的增值和传承。
长期投资可以平滑市场波动,并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机会。
3. 投资策略臻享传家十鑫尊宝万能型c的投资策略基于以下原则:•分散投资:通过将资金投资于不同的资产类别和行业,降低投资风险。
这种分散投资策略可以平衡不同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提高整体回报率。
•长期持有:臻享传家十鑫尊宝万能型c的投资策略注重长期持有,以实现稳定的财富增值。
长期持有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并避免频繁调整投资组合带来的风险。
•主动管理:臻享传家十鑫尊宝万能型c采取主动管理策略,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市场,选择具有潜力的投资标的。
主动管理可以帮助投资者把握投资机会,并优化投资组合。
4. 风险控制臻享传家十鑫尊宝万能型c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风险评估:投资者在购买臻享传家十鑫尊宝万能型c之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这有助于确保投资者能够承受潜在的投资风险。
•资产配置:臻享传家十鑫尊宝万能型c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
资产配置的原则是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别和市场情况,确定合适的资金分配比例。
•风险监控:臻享传家十鑫尊宝万能型c通过定期监控投资组合的风险指标,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资金配置,以应对市场风险和变化。
国寿鑫耀至尊家庭理财市场需求理财模型百宝箱行动指引30页

稳定的现金
科学的财富规划
财富创造
财富曲线
财富管理 资产配置
财富消耗 品质养老
财富积累及消耗图
财富传承
策略
40岁
注重收益
创业/资本市场
60岁
80岁
注重风险控制
注重生活质量、医疗
股票、基金、投连险、寿险、房地产、企业、
2.5%
146 178 206 251 291 321 364
4.5%
191 271 353 502 654 780 972
6%
232 370 525 837 1187 1499 2005
5%
204 301 403 596 799 971 1239
50岁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万
一张图看懂鑫耀至尊的理财模型
财富增值期
领取期
目前实际派发 5%复利增值
62岁 40岁
时,4账5岁户大1万元0约累1万元0计达1万元0到21万元000万1万元0元,1万元之0 后1万元每0 年1万 元领0 取1万元10 0万1万元0元,可61保50用60额5%于0 养老补
50岁 充1万0、用1万0于旅1万0游基1万0金,1万0活多1万0久领1万0多久1万0,未1万0来还1万0能传承200万!
安排,请问:现在有什么工具能创造与生命等长的现金流?
3 家庭理财的百宝箱
存款搬家、资金过桥 左口袋低息单利定期存款搬到右口袋高息复利活期存款
左口袋放到鑫耀至尊 左口袋掏到右口袋
鑫耀至尊掏到右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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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鑫尊产品小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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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它流动性好,收益性好, 安全性好。超级金鑫尊,业 内首创,收益裂变,返本还 收益,收益超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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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禄鑫尊产品积极应对监管规定的新要求,18周岁 前身故返还所交保费,拓宽了少儿市场的可保范围; 同时,若选择75岁领取祝寿金的话,60岁的老人也可 办理,满足了中老年市场的保险需求,是目前市场上 投保范围最宽的产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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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终身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2)国债和国 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
福禄鑫尊至尊豪华版产品亮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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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尊”产品条款解析国寿最新

我们的必备技能——鑫尊销售话术
➢ 邀约新产品发布会话术 ➢ 递送拜访工具开拓新客户话术 ➢ 产品说明话术 ➢ 产品促成话术
“福禄鑫尊”销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着重强调分红产品的安全性、稳健性 ▪强调福禄鑫尊收益最稳定、终身分红,能跑赢通胀 ▪告诉客户对晚年生活要未雨绸缪,福禄鑫尊是晚年养老的必要补充 ▪强调福禄鑫尊是家庭理财的一个渠道,投资时间越长,收益越高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挺进世界500强已经十年,并且三地上市,投资渠 道宽,回报稳定,信誉好,长期收益有保障
福禄鑫尊
回顾市场
过往主导市场的产品特点 鑫尊产品特点
• 养老市场 ➢ 特点:
➢ 特点:
1.不还本
1. 定期还本(55/60/65/70/75)
2.前期没收益
2.前期有收益(基本保额×(15%+ 3% × n次))
3.到期领取养老金(保证10年/20年)3.到期领取本金后收益至终身
4.没有身故保障
4.有身故保障
至90岁 低等红利计算:145578元 红利累 中等红利计算:582313元
积: 高等红利计算:1019048元
一年后疾病身故保障:所交保费 意外或一年后疾病身故:所交保险费 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60周岁及以后每年领取2736元,直至终身
特殊生存金:60岁前,每3年领取1000元,共计9000元
1、快速返本、本金安全;
2、规避风险、稳健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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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升养老品质,老年生活无
忧;
4、为子女创业补充资金,实现
资产规划;
5、实现财富合理转移,保证富
过三代。
特色:快速返本 稳健理财
盛世尊享条款解读

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第八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转入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转入保险费 指自指定保险合同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红利(仅适用于指定保险合同为分红型保险)。转 入保险费的交纳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追加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调整交纳追加保险费的规定,投保人申请追加保险费须符合申请当时本公司的规
研发的产品 3. 为巩固国寿龙头老大地位的碾
压同业的产品。
五年现价 20年返本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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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额返还
医疗报销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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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领取 100%
六个
100
身价保障 100万
满期领取100%
五年交费免一年 缴费满期领保费100%
保险责任
1、特别生存金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第一个和第二个年生效对应 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分别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七个保单年度的首个年生效对 应日,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 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年金。
五年现价100%
本金超灵活
交费结束即可变现100%
超快回本
五年交费,第六年回本!
20年返本100%
20年本金翻番 确定返本100%
保险责任
33
0.97
34
1.04
35
1.11
36
1.20
37
1.29
38
1.40
39
1.52
40
1.65
女性 0.34 0.36 0.37 0.40 0.42 0.45 0.49 0.53 0.58 0.63 0.69
鑫尊宝组合计划(门诊+医疗+养老)5-22

投保年龄:28天—60周岁;缴费期间:10年;身体状况:健康基本保额保险期间交费期5537终身10年10000080周岁20年075周岁10年周岁5周岁周岁癌症康复金:(首次30天)2万,最多5次(需生存)现金价值:9458元生存金:三年一次(至鑫尊返本前), 鑫尊基本保额*15%、18%...30%(最高)特别生存金:三年一次(至鑫尊返本前):鑫尊首期保费*2%分红:每年公司可分配.盈余的70%金账户演示至603585癌症确诊金:10万元263658生存金:返还保费后,每年鑫尊基本保额*10%门诊癌症 保障全面 有病防病 无病养老16790现金价值:10473元金账户演示至75岁祝寿金:75周岁10万元分红:每年公司可分配盈余70%金账户演示至70岁33922现金价值:91304元161826注:本计划仅供公司内部培训使用,不得外传;上述演示数据均来源于公司国寿E家系统,详细数据以正式合同为准;红利金额仅为演示,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以红利通知单为准;金账户结算利率演示,低等2.5%、中等4.5%、高等6.0%,实际以每月公布为准。
返本付息 储备养老 日日计息 月月复利门急诊基金转入(中等红利中等金账户)金账户演示至85岁3585#N/A金账户演示至55注:(中等红利中等金账户)演示一般意外: 0万元客运交通或自驾意外: 0万元自然灾害意外: 0万元航空意外: 0万元身故保险金:保费的105%或现价高者特定癌症:再赔3万元轻症癌症: 赔3万元(最高10万)豁免保费:确诊免缴保费满期金:返还保费 135800元(至80周岁)鑫尊身故保险金:最高10.5万元注:(中等红利中等金账户)演示演示年龄增幅金账户演示至50意外0鑫尊10000防癌6790例:55周岁鑫尊先生(约定福寿金返还:75周岁) 单位:元产品名称年缴保费合计保费(年)国寿鑫尊保(门诊+医疗+养老)组合计划日计息月复利投保要求投保示例防癌基金(至80周岁){门诊基金(鑫尊返本前){日计息月复利{意外身故(至75周岁){养老基金(鑫尊返本后)非意外身故(至终身)+进入{进入{中国人寿“鑫尊保”组合计划相关条款说明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简称:鑫尊)一、生存保险金:三年一次,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国寿鑫年金保险第四年现金价值表

国寿鑫年金保险第四年现金价值表【原创版】目录一、国寿鑫年金保险第四年现金价值表概述二、第四年现金价值表的详细内容三、第四年现金价值表的解读和分析四、结论和建议正文一、国寿鑫年金保险第四年现金价值表概述国寿鑫年金保险是一款由我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年金保险产品。
这款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收益稳定,风险低,适合于长期投资和养老规划。
第四年现金价值表是这款产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详细列出了客户在购买该产品第四年的现金价值。
二、第四年现金价值表的详细内容根据提供的文本,我们得知国寿鑫年金保险第四年的现金价值表如下:1.保险金额:10 万元2.累计交费:4 万元3.累计现金价值:3.8 万元4.保障期限:至被保险人 70 周岁5.年金领取方式:年领6.年金领取金额:8000 元三、第四年现金价值表的解读和分析从上述现金价值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购买国寿鑫年金保险第四年的现金价值为 3.8 万元,这意味着如果此时选择退保,可以拿到 3.8 万元的现金价值。
同时,该保险的保障期限至被保险人 70 周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年金领取金额为 8000 元。
从投资角度来看,购买国寿鑫年金保险第四年的现金价值收益率为(3.8-4)/4= -5%,这意味着该产品的投资收益并不高。
然而,考虑到该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收益稳定,风险低,适合于长期投资和养老规划,因此,我们不能仅从短期收益角度来看待该产品。
四、结论和建议总的来说,国寿鑫年金保险是一款适合长期投资和养老规划的保险产品。
虽然从短期来看,其收益率并不高,但考虑到其收益稳定,风险低,适合于养老规划的特点,仍值得消费者考虑购买。
人保寿险鑫泰年金保险(C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示例: 李先生,40 岁,为自己购买了人保寿险鑫泰年金保险(C 款),10 年期,一次性交纳保
费 10 万元,获得的利益如下: 1.年金:自保单生效第 4 年起,每年年末领取 2000 元年金。
2.满期保险金:李先生 50 岁时,可领取满期保险金 127310 元,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 付身故保险金。
人保寿险鑫泰年金保险(C 款)
产品简介 人保寿险鑫泰年金保险(C 款)是人保寿险推出的固定收益保险产品,投保满三年之后
每年领取年金,既保证客户长期收益,又兼顾短期利益的保险理财计划。
产品特色 满期领取,收益增值 年金给付,回报稳定 长期短期,利益保证 银行保险,双重服务
产品要素 保险期间:10 年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投保年龄:出生满 28 日至 70 周岁
权益提示 为了给您提供周到的售后服务,购买时,请您认真填写您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购买时,请注意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犹豫期及退保: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 15 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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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尊宝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C款)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尊宝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八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五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男性被保险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不得早于60 周岁;女性被保险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不得早于55 周岁。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养老年金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养老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养老年金。
自养老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养老年金,给付比例由养老年金受益人在申请时与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申请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养老年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养老年金;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
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必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二、转入保险费指自指定保险合同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红利(仅适用于指定保险合同为分红型保险)。
转入保险费的交纳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追加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调整交纳追加保险费的规定,投保人申请追加保险费须符合申请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第九条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
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一、投保人交付的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如有保单持续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四、养老年金受益人申请养老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十条初始费用的收取对于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本公司在扣除初始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对于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为2%。
对于转入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为2%。
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为2%。
第十一条保单持续奖励一、首次给付的保单持续奖励。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发放首次给付的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
首次给付的保单持续奖励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保单年度内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
二、首次给付之后的保单持续奖励。
自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发放首次给付之后的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
首次给付之后的保单持续奖励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个人账户不予结算利息。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借款及借款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给付条件,由养老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借款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借款及借款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
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九条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