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出租房(群租房)安全整治标准

出租房(群租房)安全整治标准
出租人应当加强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1.出租人应为每个承租人配备防烟面罩(每人1个)、报警器、手电筒、3公斤以上ABC干粉灭火器。
二、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二层居室应设墙式逃生绳索,三层或更多居室应设墙式逃生软梯。
三、出租房屋达到10间或居住10人以上的,通道、安全出口应设置紧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并安装电气线路火警系统。
四、出租人、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群租房,如居住人数超过30人,应指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出租的合法居住房屋,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2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人均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除外)。
出租房屋原结构不得擅自改变、装修隔断,出租人应按幢、层、套、间为单位将房屋出租,按原设计的房间面积为最小出租单位。
餐饮,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间,地下室,半地下室,等等,不能出租住人,没有建筑物外窗的房间也不能出租住人。
出租房屋内电线敷设应采用防火材料穿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或进行其他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出租房屋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同在一栋建筑内,即使用墙进行分隔,也绝对不允许。
第六,出租屋只能在厨房生火做饭,厨房外区域不能使用明火,居室内不能使用汽缸液化气体、煤油和酒精等燃料的灶具(炊具)。
出租房屋外窗规格应满足不低于1米高,不小于0.8米宽的要求,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障碍物妨碍逃生救援。
在出租房屋的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场所,不得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
广东 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广东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条: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条:居住出租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第四条: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
第五条:居住出租房屋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或者8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
当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6层或者6层以上。
当设置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
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第六条:除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外,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应当至少设置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一)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1、位于地上5层及5层以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2、位于地上第6层、7层,有多个单元且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任一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二)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15人的;(三)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居住人数不超过10人的。
出租屋消防标准

出租屋消防标准第一篇:出租屋消防标准(一)出租屋疏散楼梯设置: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建筑可设1 个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应为直通平屋顶的楼梯,4层以上建筑应配置必要的求生逃生器材(如安全绳、救生软梯、缓降器等)。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标准要求: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确定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上锁,疏散出口的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窗口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三)房间不应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含3层)以上的床位。
(四)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使用明火,如需生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
(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
(六)6层以上的出租屋要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室内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
(七)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电器设备不得超载运行;不得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厨房、浴室采用燃油作为燃料的,应具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九)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工业生产性质用房。
(十)认真落实物业管理规定,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篇: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标准XX街道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标准一、住宅式出租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设置工厂、仓库等。
严禁“三合一”存在。
二、要有足够的逃生出口。
原则上不能设置防盗网,设有防盗网的必须开放多个逃生口,逃生口标准不得小于1m×0.8m。
三、消防通道必须畅通。
三层以上建筑,楼梯必须直通天面,如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不得在逃生天面、消防通道上和防火间距内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堵塞(上锁)、占用消防通道。
四、厨房应独立设置,必须用不燃材料分隔,严禁将厨房设置在睡房内和通道上,并不得存放超过一瓶(15kg)的液化气。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1994年9月26日广东省人民 __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五条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 __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
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三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 __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暂住人员的治安责任:(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任何非法活动;(二)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问题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1. 消防设施的规定:
- 出租屋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灭火器、灭火器箱等。
- 消防设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
2. 火灾风险评估:
- 出租屋的房主或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火灾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3.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 出租屋必须保证有足够数量和合适位置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
4. 火灾应急预案:
- 出租屋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火灾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疏散路线,确保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和求助。
5. 消防演练:
- 出租屋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让租房者熟悉火灾应急预案和疏散路线,提高其应对火灾的能力。
6. 火灾报告和记录:
- 出租屋发生火灾或火灾风险事件时,必须立即向相关消防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7. 管理人员的责任:
- 出租屋的房主或管理人员必须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出租屋的消防设施正常运作和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8. 外部消防检查:
- 相关消防部门有权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房主或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以上是一个可能的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3年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
(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识,懂得灭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向上级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
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一、前言为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出租屋消防安全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出租屋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出租住宅、出租商业用房等。
三、消防安全设施建设要求1. 出租屋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疏散通道、消防报警器等。
灭火器应定期检测、并保持有效状态;消防水带应定期检查,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设施完好;消防报警器应安装在关键位置,并定期检测。
2. 出租屋应按照建筑消防规范的要求,安装有效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3. 出租屋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并在关键位置设置指示标识,确保房客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疏散。
四、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1.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让房客了解火灾时的自救逃生方法。
2.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正常工作。
3.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应保持出租屋的电路、煤气系统等设施的安全性,定期检测,确保不存在火灾隐患。
4.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以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
五、安全宣传教育要求1.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让房客了解火灾的防范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2.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应在合适的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标语和图标,提醒房客关注消防安全。
3.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应配备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以便房客随时学习相关知识。
六、消防安全责任和监管1.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监管,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出租屋的消防安全。
七、处罚和奖励机制1. 对于拒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出租屋业主或管理者,相关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出租房消防十个标准

出租房消防十个标准
出租房消防安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出租房的消防安全,以下是十个标准,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和注意。
首先,出租房的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不能堆放杂物或者设置障碍物,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
其次,出租房内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消防栓,并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可用。
第三,出租房内必须安装烟雾报警器,并且定期检查其电池和功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出警报。
第四,出租房内的电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不能私拉乱接,以免引发火灾。
第五,出租房内的厨房必须安装排烟设备,并且要定期清洁和检查,防止油烟积聚引发火灾。
第六,出租房内的燃气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不会发生泄漏引发火灾。
第七,出租房内的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消防标准,不能使用易燃材料,以免火灾蔓延。
第八,出租房内的逃生通道必须明确标识,并且要定期进行演练,确保住户熟悉逃生路线。
第九,出租房的业主或者物业管理方必须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和住户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出租房的消防设施和安全情况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总之,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业主、物业管理方和住户共同努力。
希望大家能够重视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做好相关的预防工作,确保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1994年9月26日广东省人民 __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
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五条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 __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
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三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
(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
(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 __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暂住人员的治安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二)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
留宿他人时,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离开前办理注销;
(三)安全使用出租屋,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四)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检举、制止。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对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治安责
任人依法履行治安责任;
(二)负责对出租屋进行治安安全检查,核发《出租房屋治安管
理许可证》,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三)及时做好对暂住人员和留宿人员的查核、登记和核发《暂
住证》工作;
(四)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十条公安人员到出租屋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一条公民有权维护出租屋的治安秩序,检举、制止出租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有权扭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民制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招用外来工较多的乡镇、管理区,应当有计划地兴建供外来职工居住的生活区,并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招用外来工三十名以上的单位,应当统一租用职工宿舍并组织好宿舍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出租屋治安管理费的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不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擅自出租房屋,不签订治安责任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对暂住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不按本规定申报登记,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登记,并依照《中华人民 _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暂住人员利用出租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 __ __、传播淫秽物品及其它色情活动,或者收购、窝藏、销售赃物,伪印各种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假冒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治安责任人不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屋出现重大不安全隐患,或者多次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吊销《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并依据《中华人民 _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 __、包庇罪犯、通风报信、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2.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3.出租屋管理规定3篇
4.小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5.出租屋管理通告
6.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3篇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