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地进郑企业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21•【字号】郑建文[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郑建文〔2010〕120号)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行为,落实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0〕246号)精神,凡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程,将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结合行业管理进行行政处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下列处罚(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建议财政部门暂停其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三)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批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情节严重的,按照资质管理权限,降低或吊销资质。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学习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0〕246号)精神,迅速在本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主动上报并接受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改正,完善相关建设手续。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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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各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执法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执法范围和责任,严格执法权限,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制度,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内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现将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严格依委托权限执法按照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委内部执法单位(市城建监察支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市政质量监督站)受我委委托的建设行政执法单位(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郑东新区管委会)和市内五区建设局职责分工明确如下:(一)市内五区建设局(中原、惠济、金水、二七、管城)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各类违法建设活动(特别是城中村违法建设)。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受阻案件各城区政府组织综合执法,不允许解决不了不报告。
(二)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受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查处本辖区内所有违法建设活动。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地进郑企业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地进郑企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0.08•【字号】郑建[2003]67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地进郑企业管理的通知(郑建[2003]67号)外地进郑、在郑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在郑经营活动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未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未经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进行资质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中介机构(含部、省属企业)。
二、凡拟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监理及中介机构,须到郑州市建委进行告知登记,以便接受行业管理。
进行告知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二) 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三) 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企业信用情况证明;(四) 企业法人对来郑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委托书。
三、郑州市建委对进郑告知登记的外地施工、监理及中介机构发放《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企业凭《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四、企业中标或签订施工承发(分)包合同后5日内,应持下列资料到市建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一)《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二)工程承包合同;(三)项目负责人的岗位证书和资格证书、项目经济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人员的上岗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承接该工程的履约担保证明文件。
五、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每完成一项工程,应将工程情况填入《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工程一览表中。
六、未取得《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的企业,不得在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的通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企业:现将《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1日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揽业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5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70号)文件精神,制定《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乙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而在我市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郑企业)。
第三条进郑企业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登记制度,并纳入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郑企业办理登记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持下列材料(所有证书等资料均查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尚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办理:(一)《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1,可在郑州勘察设计信息网(网址:)直接下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乙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三)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各专业所需人员见附件2),并与企业有正式人事劳动关系的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本人签字字样及上述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四)实行注册制度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注册执业人员应到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签名;(五)依法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合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西迁入郑大企业工人社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西迁入郑大企业工人社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郑政办[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西迁入郑大企业工人社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2〕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西迁入郑大企业工人社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郑州市西迁入郑大企业工人社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大型企业向中西部迁移,是产业转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型企业迁移在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推进企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同时也形成了少则万人、多则几十万的工人集聚区,出现了社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社会管理体制不顺,社区服务难度加大等问题。
为加强西迁入郑大企业员工的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维护企业生产队伍稳定,实现企业正常良性运转,发挥企业对我市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结合调研情况,对西迁入郑大企业工人社会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抓住中原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大机遇,围绕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区、全国重要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最佳宜居环境城市的战略定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
以郑州都市区建设为载体,按照“提速度、破瓶颈、抓统筹、上档次”的要求,从有利于我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轻企业负担的实际出发,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加强保障、属地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新迁驻企业员工的社会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克服当前遇到的困难,扶持企业更快更好发展,为企业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二、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积极探索、创新西迁入郑大企业员工管理模式,完善制度,加强服务管理,确保企业生产队伍稳定,确保企业正常良性运转。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郑政办〔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4〕14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14日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现代化河南建设和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贡献法治力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3〕1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行动纲要(2017—2035年)的通知》(郑政〔2017〕4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郑政〔2021〕12号)等相关文件,推动建设法律服务产业集聚高地,结合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背景当前,郑州市正处于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提质进位、迈上新征程的关键时期,肩负着“当好国家队、提升国际化、引领现代化河南建设”职责使命,面临国家实施“十四五”规划、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黄河国家战略等重要机遇期。
“法治强”是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近年来,上海、厦门、深圳、成都、重庆等城市积极探索中央法务区建设,搭建高端平台载体,有序引导法律服务相关产业和资源汇聚,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重大战略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显著效应。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推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郑建[2009]68号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推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郑建[2009]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419ee39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db.png)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推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推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郑建〔2009〕68号)各县(市)、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郑州航空港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总体安排和部署,应对经济危机对我市建筑业的影响,进一步加快和推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我市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逐步加深,房地产市场投资风险增加,我市建筑业下行压力逐步加大,今年第一季度全市建筑业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与去年同比都呈现下降趋势,建筑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
建筑业是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对我市“扩内需、保增长”将起到至关重要作用,因此,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行动,采取措施,齐心协力,奋力拼搏,应对好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我市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深入开展做好企业服务年活动按照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明确责任,扎实工作,深入开展做好企业服务年活动。
通过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进一步更新服务观念,优化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形式,努力降低金融危机给我市建筑业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建设主管部门效能建设得到深化,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有效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提升企业的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综合实力,确保2009年全市建筑业生产总值增长10%以上。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属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资产损失核销制度1、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制定完善本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建立切实可行的资产损失责任认定追究制度和资产损失的防范机制。
2、市属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核销,除实物性资产损失外,原则上只能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来完成。
3、为保证年度财务决算等工作,市国资委接受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核销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至11月,企业一年内申报资产损失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4、企业申报核销的实物性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移交至郑州国有闲置资产调剂中心,统一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进行变现处理。
具体程序如下:(1)企业以正式文件并附相关资料进行申报;(2)市国资委审核确认为资产损失后,向郑州国有闲置资产调剂中心签发《资产核销通知书》;(3)企业与郑州国有闲置资产调剂中心签订《核销资产移交协议》,企业对移交的资产,应继续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仓储、保管、运输、清理等服务。
(4)郑州国有闲置资产调剂中心应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对移交资产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采取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变现。
市国资委批复计入损益的,变现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返还企业,企业做为残值入帐;市国资委批复核减权益的,变现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国有部分上缴市财政局,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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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地进郑企业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建[2003]67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10.08
【实施日期】2003.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地进郑企业管理的通知
(郑建[2003]67号)
外地进郑、在郑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在郑经营活动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未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未经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进行资质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中介机构(含部、省属企业)。
二、凡拟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监理及中介机构,须到郑州市建委进行
告知登记,以便接受行业管理。
进行告知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二) 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三) 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企业信用情况证明;
(四) 企业法人对来郑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委托书。
三、郑州市建委对进郑告知登记的外地施工、监理及中介机构发放《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企业凭《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