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法院行政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行政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行政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档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重要依据,是法院工作的真实记录。
二、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行政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院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院行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三)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四)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提高全院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行政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人民法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二)人民法院各部门的工作总结、报告、请示、报告等。
(三)人民法院与外部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
(四)人民法院各类会议记录、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七条行政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登记、编号、编制目录。
(三)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确保档案库房安全、整洁、干燥。
(二)采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安全。
(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一)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二)对档案利用者进行登记,明确利用目的、期限。
(三)提供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满足法院工作需要。
五、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
法院 档案管理制度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保护司法权益和公民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法院档案管理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法院档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三、档案管理的目标1. 建立健全法院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形成科学有效的档案管理体系,确保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进行;2. 加强对法院档案的采集、保护、利用、公开工作,保护司法权益和公民权益;3. 改进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创新档案管理方式,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4. 推动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与科技信息化相结合,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
四、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1. 法院档案室:负责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执行;2. 档案管理委员会:由法院院领导牵头,与相关部门负责人、档案室主任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计划、政策、规章和指导意见,组织档案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
五、档案管理的职责1. 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和规定,组织、监督实施;2. 统一管理法院各部门、法庭、办公室的档案;3. 负责法院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4. 及时回收更新无效档案,保持档案库清晰齐全;5. 组织档案的编目工作,做好档案信息的检索工作;6. 负责档案的公开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7. 加强档案管理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8. 对不遵守档案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和警告,并记录在案。
六、档案管理的制度1. 档案采集:法院各部门、法庭、办公室应按照规定采集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 档案整理:法院档案室应对采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建立便于档案管理的机构、目录和编目;3. 档案保管:法院档案室应建立档案室,统一保管法院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性;4. 档案利用:依法有权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可向法院档案室提出档案利用申请,法院档案室应按照规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5. 档案公开:法院档案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需要公开的档案进行公开,保护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6. 档案检索:法院档案室应建立档案检索系统,为相关人员提供档案检索服务。
关于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的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关于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的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第一篇:关于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的工作汇报人民法院档案是国家的重要档案资源,是国家民主和法治建设缩影的一部分,它真实地记录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活动,同时又为实行审判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因此档案管理工作是法院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做好法院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法院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便捷化,使人民法院档案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笔者就如何做好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谈几点浅见。
一、抓好规范化,夯实基础人民法院档案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抓好各类档案规范化是保证档案管理质量的基础,是实现档案保管利用价值的最大化、档案完整化、档案检索便捷化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规范化上应做到把好“三关”。
(一)把好“收集关”,基础材料规范化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审判一线人员要严格树立“对历史负责”的高度责任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要求,认真细致、按时保质地收集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准确反映整个诉讼活动等工作的全过程,使整个法院档案形成链条式的材料体系,准确完整,从根本上提高档案质量。
(二)抓好“整理关”,科学立卷规范化法院综合档案室的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档案工作的督查和指导,职能业务部门要加强与档案业务部门的沟通与交流,齐心协力抓好档案基础建设,制定统一、科学的档案整理方案,增强诉讼档案规范建设的可操作性,提高诉讼档案建设的整体水平。
要把法院系统档案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真正实现基层法院档案的规范化。
(三)强化“考核关”,促进档案规范化针对近年来基层法院书记员新招人员较多,在业务能力上参差不齐,在档案管理上时有问题发生。
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一、加强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审判、侦查、公诉服务,为当事人服务。
二、组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立卷归档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除本院院长外,任何单位、人员借阅卷宗必须填写借卷单并经办公室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四、本院党组成员借阅案卷的,应当办理借阅手续。
五、办案人员因办案需要借阅案卷时,须本人亲自借阅。
委托其他人员借阅的,需要填写委托借阅书。
六、案卷必须由正式干警借阅,临时工作人员(包括合同法警)不得借阅。
七、其他单位借、查案卷的,按照上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办理。
八、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原则上不得借、查阅。
必须办理的,需要经院长批准。
九、律师或当事人等查阅诉讼案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法院指定场所阅看本案案卷。
如需要摘抄、复制的,应在档案管理人员监督下在指定地点进行。
十、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借阅期限及时归还。
不按时归还的,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催还。
案卷被还回时,如发现被拆及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进行调查。
十一、本院办案人员在县内办案需要携带已归档案卷的,应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出县办案需要携带案卷的,必须经院长批准。
携带案卷办案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严防遗失、被盗及泄密。
十二、阅卷时不得吸烟,防止烧损案卷。
十三、档案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需要超过一个月的,由本案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延长至三个月。
仍需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十四、各中层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及借阅人员违。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档及时、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法院院长是档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档案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形成的档案负责,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做到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排列、装订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九条诉讼档案整理应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第十条文书档案整理应包括文件、报告、请示、批复、会议纪要等。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整理应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
第十二条基建档案整理应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合同、验收报告等。
第十三条声像档案整理应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
第十四条电子档案整理应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五条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保管要求,采取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档案查阅应实行登记制度,查阅人需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查阅登记表。
第十七条档案复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档案外借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九条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档案销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的原则。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范文法院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提高办案效率及保障审判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法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案卷、卷内文件、上访信访材料、电子档案等相关事项。
第二章档案的定义和分类第三条档案包括案卷和卷内文件、上访信访材料以及电子档案。
第四条案卷是指组织在案卷封皮上核定归整的一套卷内文件,是审判、执行、公证、仲裁等诉讼活动的主要载体。
第五条案卷的归类分为民事、刑事、行政、劳动等类别,具体按照法院业务和管理需要确定。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责任和权限第六条所有法院在档案管理工作中,都必须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第七条法院院长是本院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统一地领导档案管理工作。
院长可以指定一名副院长或主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院档案的管理、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九条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类案卷和卷内文件。
第十条案卷的整理工作应当符合法院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并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案卷的整理工作应当由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档案人员进行,确保整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案卷整理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确认整理结果是否符合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档案的保存和保管第十三条档案保管室应当具有专门设立的场所,保证档案的安全、清洁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制度和保管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档案保管室应当划定保管区域,进行分类存储,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编号,便于查找和取阅。
第十六条档案保管室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修整,并记录档案的保管状况。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和删除第十七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依法、实事求是、保密和公开的原则,依据需要提供相关档案查询和复制服务。
法庭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庭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法庭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法庭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二)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四)有效性原则:提高档案的利用率,为法庭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法庭档案的收集范围:(一)各类案件卷宗、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及其附件;(二)法庭内部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统计报表等文书档案;(三)法庭工作人员的考勤、奖惩、培训等人事档案;(四)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五条法庭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档案收集要齐全,不得遗漏;(二)档案整理要有序,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等排列;(三)档案装订要规范,使用统一规格的档案盒;(四)档案编号要清晰,便于查找和管理。
三、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法庭档案的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虫、防鼠;(二)档案存放要整齐,不得随意堆放、损坏;(三)档案查阅要登记,严格控制档案外借;(四)档案销毁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七条法庭档案的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复制、泄露档案内容;(二)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坏;(三)档案利用者应将档案及时归还,不得逾期不还。
四、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法庭档案的鉴定:(一)鉴定档案应当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利用价值和保管条件进行;(二)鉴定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三)鉴定结果应当经法庭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诉讼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2.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标准,对诉讼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
3. 完整性原则:确保诉讼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销毁、篡改、伪造档案。
4.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5. 利用性原则:充分发挥诉讼档案的作用,为审判工作、科研、教学、执法检查等提供便利。
三、管理职责1.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档案处,负责全国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2. 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档案科,负责本辖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3. 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4. 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5. 档案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审判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以及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档案管理内容1.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文书等。
2. 声相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
3. 其他材料:包括法院内部文件、会议记录、诉讼档案目录、档案统计报表等。
五、档案管理程序1. 收集:按照规定收集诉讼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形成档案卷宗。
3. 保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4. 鉴定: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5. 统计:定期对档案进行统计,掌握档案数量、结构、保管状况等。
6. 提供利用:按照规定,为审判工作、科研、教学、执法检查等提供档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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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案件卷宗归档,保障审(执)结案件卷宗保管安全,准确掌握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情况,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院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立卷归档
第一条本院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会议记录诉讼卷宗、报表、照片、会计帐表和各种音像资料等均应立卷归档。
第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诉讼卷宗,必须齐全完整,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否则,档案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条诉讼、执行、保全及其它案件卷宗应当于结案一个月内归档;各种党政文件留存一式三份,于次年第一季度归档;会计帐表由财会部门保存一年后,编造清册,于第三年第一季度归档;基建资料、图纸等有关材料应于工程完工后一年内归档。
逾期,档案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对各业务部门已办结的各类诉讼、执行、保全及其它案件卷宗每月归档情况,院档案室将在次月初予以通报。
第五条对归档质量不符合规定,经检查后又不改正以及私自留存卷宗或重要文件者按院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档案借阅
第六条本院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外借。
本院各部门因案件审理需要调借卷宗材料的,须凭调卷单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外单位借调卷宗和档案材料,除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外,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七条有关单位查阅档案,须持有关介绍信、委托书,填写《查阅登记表》,经过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八条查阅档案材料严禁涂改、圈点、划线、折叠、污染、拆卷或插取文件,违者罚款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查阅档案材料应在指定范围内查阅,不得翻阅无关材料和私自摘录涉及国家机密方面的内容,诉讼卷宗摘抄范围,仅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及结论性材料。
各类案件卷宗
内卷原则上一律不许阅借,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存档、查阅的卷宗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院各部门借阅诉讼卷宗档案一般应为三个月一超期仍需利用时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复印或抄阅档案卷宗材料应在档案室办理,不得将卷宗带出复印和抄阅。
第三章档案保密
第十三条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它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档案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机密内容。
第十五条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第十六条.任何人无正当手续不得摘抄复制档案文件。
第四章档案保管
第十七条档案的保管,应坚持“以防为主,防治兼施”的原则。
第十八条严禁在库房内或周围存放易燃、易爆、易腐物品,对不易随卷的物证,拍照附卷保存。
第十九条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登记和档案数量的统计工作,随时掌握档案的流动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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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经常检查库房温度情况,定期进行通风换气,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虫鼠、防光照工作。
第二十一条档案要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排列、存放。
第五章档案销毁
第二十二条档案保管期限届满,由主管领导、审判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提出销毁或保留意见。
第二十三条确定销毁的诉讼档案,应把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类别、宗号的顺序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鉴定小组编造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报告,院长批准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市档案局备案,档案管理人员和指定的监销人员共同销毁,并在销毁册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按文书档案的要求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须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存档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