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通环节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1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管理,提升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控制水平,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指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向消费者直接提供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非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是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对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销售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场所与设备管理第四条经营者应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1 —售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场所应设置在室内,距离粪坑、旱厕、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二)场所的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设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三)场所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整、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铺设至墙顶;(四)场所的天花板应平整防霉、不易积垢、易于清洁;(五)应设有食品贮存、存放和从业人员更衣等场所或设施,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六)制作工序中既有在专间内操作,又有在专间外操作的,应按照要求同时设置专间和其他食品制作场所。
第五条冷加工制作以易腐食品为主要原料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或其他应设置单间的,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专间:(一)采用封闭式独立隔间;(二)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三)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如塑钢、铝合金)制作并应能及时关闭,窗户应为封闭式;—2 —(四)专间内设有独立温度控制的空调设施、温度显示装置、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水池和冷藏设施;(五)需要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应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净水设施;(六)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 nm)应按功率≥1.5 W/m3设置,距离地面2 m以内。
商超现场制售食品管理制度

商超现场制售食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规范商超食品销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超的食品制售管理。
商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第三条商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食品管理,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商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操作技能,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档案,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对原材料、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实施全程追溯。
第六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及时发布食品风险提示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七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危机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处置,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商超的食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采购管理第九条商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管理制度,采购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照采购程序,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
第十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供应商台账,包括供应商基本信息、资质证明、合作情况等,确保供应商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商超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材料的质量把关,定期进行原材料检测,对不合格的原材料及时查封、淘汰。
第十二条商超应当对进货的食品进行严格验收,检验食品的品质和合格证明,未经检验的食品不得投放销售。
第十三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质量追溯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档案保存,确保能够追溯到原产地和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
第十四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保质期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的食品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食品的保质期,及时处理过期食品。
第三章食品存储管理第十五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存储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的食品进行分类存储,确保存放环境干净整洁,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温度管理制度,对易腐烂食品进行冷藏或冷冻保存,确保食品在适宜的温度下存储。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附件1: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环节食品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开展抽样和检验,并依据检验结论依法进行处置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抽检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和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定期抽检是指按年度抽检计划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内,对确定的食品品种进行的抽检。
不定期抽检是指针对本辖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监管执法中发现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社会舆论披露的以及问题较多、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品种,适时开展的抽检。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规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并汇总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向国务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级工商局)负责制定本省年度抽检计划,规范管理、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信息管理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
市(地、州)、县(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制定管理并实施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开展不定期抽检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等.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根据工作计划和安排负责配合在本辖区开展的抽检工作。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题库单项选择题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题库单项选择题1有关食品安全的正确表述是(B)A.经过灭菌,食品中不含有任何细菌B.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C.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一定是不安全的D.食品即使超过了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仍是安全的2.以下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C)A.食品安全标准是鼓励性标准B.食品安全标准是推荐性标准C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D.食品安全标准是自愿性标准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接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的食品销售者应当立即进行(B)A.下架B.自查C,召回D.销毁4.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O年(C)A.3B.4C.5D.65.食品销售者对食品的理化指标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A)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A.7B.10C.15D.306.食品销售者在一年内累计(B)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A.二B.三C.四D.五7.食品销售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应当(A)A.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先缴纳罚款罚金C.减少赔偿金额和罚款金额D,不予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8.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必须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的是(A)A.商场超市B,网络食品销售者C.现场制售食品者D.以上全是9.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O,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Q(B)A.采购B.售出C.食用D.销毁10.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销售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现场制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文书版)

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制度一、现场制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旳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查验原料供货商旳营业执照和相应旳许可证件, 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旳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查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旳证明文献, 并保存复印件。
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 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获得许可旳)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旳合格证明文献;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献旳食品原料, 生产者应根据食品安全原则自行检查或委托检查, 并保存检查记录;三、采购进口需法定检查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 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旳检查检疫证明;四、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旳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五、进货查验记录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生产销售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制度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每日根据生产状况建立生产台账, 在台账中需要记载所生产食品品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执行原则、配料成分。
二、有批量销售旳, 还需建立并向购买方如实开具省工商局统同样式旳《食品三合一销售台账》, 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购货人、购货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
如实记录添加剂每日在每种商品制作过程中旳使用状况, 并由生产制作人员签字承认。
四、生产加工台账、产品批量销售台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具有条件和定期检查制度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二)具有与现场制售旳食品品种、数量、规模相适应旳场合, 并与有毒、有害场合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口棚圈不得少于25米。
南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

南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南京市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为了保障市民的饮食安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全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京最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环节管理制度1.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南京市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方可生产食品。
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卫生状况等进行审查。
2. 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南京市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要求企业记录食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以便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迅速追溯来源。
3. 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度:南京市强调食品生产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企业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二、食品流通环节管理制度1. 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南京市对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要求经营者必须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食品。
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条件、设备、卫生状况等进行审查。
2. 食品经营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南京市推动食品经营者实施经营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要求经营者记录食品经营的全过程,包括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以便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迅速追溯来源。
3. 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南京市强调食品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经营者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食品销售环节管理制度1. 食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南京市实施食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要求食品销售者必须进行实名登记,确保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2. 食品销售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南京市推动食品销售者实施销售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要求销售者记录食品销售的全过程,包括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以便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迅速追溯来源。
食品零售业现场制售卫生基本要求

食品零售业现场制售卫生基本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零售业食品(包括直接入口和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场制售场所、设施、人员、制售过程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应达到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经营形式的食品现场制售,包括专门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店铺和超市、商店、市场内的食品现场制售区域;但不适用于餐饮单位的食品制作和供应、食用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和饮用水的现场制售,也不适用于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摊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DB31/410 餐饮业即食食品环节表面卫生要求卫法监发[2002]99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卫法监发[2003]180号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易腐食品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腐败变质和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
易腐食品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一般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性大于0.85。
常见的易腐食品包括生鲜或熟制的动物性食品(如畜禽肉、蛋类、水产、奶类等)、熟制的植物性食品(如煮熟的米饭、面食、豆类和蔬菜)、豆腐或其他大豆蛋白食品(干燥制品除外)、切开的弱酸类水果和瓜类等。
3.2 食品现场制售指在同一地点当场制作和销售食品的经营方式。
3.3 制作指食品现场制售中的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也包括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分切、分装等操作。
3.4 冷加工食品加热熟制后再添加各种易腐食品辅料,或对直接入口食品进行分切、分装等操作,而不再经加热处理的制作方式。
3.5 市场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现场制售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场制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现场制售行为,包括摊贩、地摊、流动摊贩等在特定时间地点从事售卖活动的商家。
第三条现场制售行为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管理制度的主要执行主体,负责对现场制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场制售行为管理第五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未经许可不得在非指定地点从事售卖活动。
第六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进行操作,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保持市场秩序,不得恶意竞争,不得侵害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售卖食品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第九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保持场地整洁。
第十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保障售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现场制售行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现场制售行为档案,对从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和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现场制售行为进行抽检,检测售卖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行为的宣传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现场制售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因违法经营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现场制售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有关从业人员的犯罪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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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流通环节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01号)、《南京市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现场制售食品安全负总责。
工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监管。
餐饮监管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餐饮服务行为的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包括:
(一)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包括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流通许可的审批和食品经营者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二)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包括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市场清查等;
(三)食品经营行为监管,包括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按照规定对经营食品进行贮存和检查、管理,及时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
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履行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等;
(四)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五)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
(六)按照有关规定预防和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七)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的配合。
第二条现场制售食品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具备基本的制售条件,不提供堂食,加工与销售为一体的食品经营行为。
餐饮监管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餐饮服务行为的监管是指,从事冷热饮品(奶茶等)、快餐、面包(烘焙烤食品)、糕点(年糕、粽子、片糕、青团、梅花糕、绿豆酥、桃酥、蛋挞等)、凉粉(凉皮)、水煮油炸食品(关东煮、油炸肉串、烤肠等)、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和湿式点心(面条、馄饨)等现做现卖食品的行为。
其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是指,从事炒货(瓜子、花生、毛栗子等)、卤制品(盐水鸭、烤鸭、烤鹅、猪头肉等)、面制品
(生面等)、鱼丸、肉丸(生制品)等现做现卖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现场制售食品生产经营,不实行许可制度,采取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出具审核意见方法。
为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受理实行“工商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联合并行审核方式。
(一)审核联办部门在接到工商注册部门开出的联核审批事项告知书后,接收人应在该告知书的留存联签注姓名和接收日期,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法予以审核。
(二)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在《现场制售食品审核意见书》有关部门意见栏,签注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三)经审核不宜批准的,应在联合审核事项告知书签注不予批准的意见、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加盖部门公章。
(四)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反馈审核结果,视为同意。
区县工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申请受理工作,并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书面告知区县餐饮监管部门联合审核事项。
区县餐饮监管部门必须明确审核机构和专项审核联办人。
第四条审核联办部门在接到工商部门开出的联合审核事项告知书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制售食品审核意见,并
将审核意见反馈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相关部门审核未通过的,由工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现场制售食品审核意见》书,审核合格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五条工商部门依据相关部门的现场制售食品审核意见,对审核合格且申请材料齐全的食品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按照具体食品类别核定。
第六条按照监管职责对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重点巡查现场制售食品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条件、食品原料采购、添加物质使用情况,并详细记录日常巡查内容。
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工商、餐饮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充分发挥检测机构法定检验和快速检测技术优势,加大对现场制售食品的抽检覆盖面,增加抽查批次和频率。
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抽检资金。
第八条建立联合监管的长效合作机制,成立由区县政府牵头,工商、餐饮监管等执法部门参与的市场联合监管,有效解决自身执法权限、人员力量、技术手段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第九条对群众投诉多、卫生环境差、基本设施不到位、管
理混乱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由所在地的街道、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