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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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范本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范本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保障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特种设备是指依法批准产品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四条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实行许可制度,进出口特种设备必须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才能进行贸易活动。

第二章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许可证第五条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进出口许可证由国家特种设备监管机构颁发。

第六条申请进出口特种设备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二)从事进出口特种设备贸易的经验或专业知识;(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支付关税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能力。

第七条申请进出口特种设备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向国家特种设备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或组织机构证明文件;(二)进出口特种设备的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表;(三)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质量检测报告;(四)申请人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国家特种设备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进出口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进出口特种设备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第十条进出口特种设备许可证的注销、吊销、暂停等行为由国家特种设备监管机构负责,经过相关程序决定。

第三章进出口特种设备的检验第十一条进出口特种设备应当接受国家特种设备监管机构的检验。

第十二条进出口特种设备检验包括以下内容:(一)外观检查;(二)性能检测;(三)技术标准检验;(四)质量抽检。

第十三条进出口特种设备的检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进出口特种设备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获得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章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经营者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质量跟踪,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进口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设备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进出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单位进口的设备。

第二章进口设备的分类和管理机构第三条进口设备分为一般设备和特种设备。

一般设备是指用于生产、科研、办公等常规用途的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设备。

第四条进口设备的管理机构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相关部门。

第三章进口设备的登记和备案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进口设备前,应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平台上进行登记,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六条进口设备登记的资料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进口国家/地区、进口日期、经销商等信息。

第七条特种设备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的资料包括:特种设备设计文件、制造单位资质证书、安装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等。

第四章进口设备的检验和检测第八条进口设备在进口前,应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和检测。

第九条检验和检测的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性能、安全功能等。

第十条检验和检测合格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进口设备合格证书。

第五章进口设备的运输和安装第十一条进口设备的运输和安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设备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安装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进口设备的运输和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六章进口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在使用进口设备时,应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并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进口设备的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操作。

第七章进口设备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进口设备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进口设备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特种设备的分类:根据使用范围和特性,将特种设备分为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货运输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多个类别。

2.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准入许可:特种设备进出口必须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准入许可。

根据特种设备的类别和性质,分别由相应的部门进行准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

3.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特种设备的进出口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并经过检验检测合格。

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都需要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4.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证书和标志:进口特种设备需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进口特种设备证书,标志着特种设备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和安全要求。

出口特种设备也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获得出口特种设备证书。

5.特种设备进出口的报关和报检:特种设备进出口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的海关和质检要求,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并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

6.特种设备进出口的备案和统计:特种设备进出口情况需要进行备案,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统计。

总之,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涉及到特种设备的分类、准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证书和标志、报关报检以及备案统计等多个方面,以确保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范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进行补充。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是根据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管理范围: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范围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

2. 进出口特种设备备案:进口特种设备必须进行备案并取得备案证书,备案证书是进口特种设备进行海关报关和国内安装、使用的必要依据。

而对于出口特种设备,要符合目的国或地区的法规要求,申请出口许可证。

3. 进出口特种设备质量监督检验:进口特种设备在境内销售前必须进行质量监督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颁发相应的合格证书。

出口特种设备的质量检验则需符合目的国或地区的要求。

4. 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要求:进口特种设备必须符合中国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并按照中国的标准鉴定,如压力容器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进行鉴定。

同时,出口特种设备也需要满足目的国或地区的安全技术要求。

5. 进出口特种设备抽查、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有权对进出口特种设备进行抽查和监督检查,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符合相关标准。

总之,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质量,并遵守国际贸易法规和相关技术要求,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进出口企业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科研、技术服务和使用中,可能因其结构、材料、用途、工作环境及安全防护等方面的特别性质和条件,对人身和财产造成危害或损害的设备。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稳定,特订立以下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一、管理责任履行1.1 运营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管理岗位,并对该岗位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安全培训,确保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具备正确的操作方法。

1.2 运营单位必需为操作人员供给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1.3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责任书和安全检查记录,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落实。

1.4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遵守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操作手册。

二、特种设备操作2.1 操作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比如设备电缆、电源线缺陷,机体结构、开关操作是否正确等。

2.2 操作人员必需娴熟把握特种设备的操作手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

2.3 操作人员必需依照设备工作范围和限制操作,不得任意更改设备功能、结构和参数。

2.4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需对设备工作的环境,通风、照明等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和整改。

三、安全防护3.1 依据特种设备工作方式和操作环境的特别性质,设备四周必需设有警示标识牌,以提示人们注意安全防范。

3.2 特种设备的工作场所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应急电源等附属设施。

3.3 特种设备工作场所的进出口必需设置防护门或门锁,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3.4 操作人员应依照安全规定,穿戴工作衣、安全手套、护目镜、防护面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

四、应急处置4.1 特种设备工作人员必需对突发事故具备应急处理本领。

4.2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事先做好预案,并提前行动,适时实行应急措施削减损失。

4.3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救援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值班。

4.4 预付备用电源应在设备运行时一直处于开启状态,以保证突发事故时的供电。

五、设备维护保养5.1 特种设备在使用期间,应依照设计规范和操作手册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定期检查、测量、校准和维护和修理。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随着各种工业设备的显现,特别的设备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的紧要构成部分。

这些设备的功能越来越强大,使用范围越来越广。

随着全球化的进展,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业务已经成为了建设国际性经济贸易关系的紧要方面。

为了保护国家相关方面的利益,进出口特种设备应当有一套完整、严谨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一、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审批规定1. 核准文件。

发货单位和进口单位需在海关申报单上,单独注明特种设备和其用途及制造厂名、型号、数量、使用地点等相关信息。

申报单上需注明申报单位的全称、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等基本信息。

2. 出口先检验。

全部进口国特种设备均需在出口前经过检查。

假如没有证明文件,则必需进行验货并出具检测报告。

3. 地方常规检验。

在特别情况下,地方有权对特种设备进行常规检查。

二、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对外质量认证1. 质量检测。

在售出特种设备之前,各生产企业需负责完成质量检测工作。

售出的设备必需呈现出稳定的性能,设计结构应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家规定,并具有肯定的耐用性。

2. 现场检查。

在特别场合下,还需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此项工作必需由专门的检测机构负责。

3. 质量证明书。

进入时,还必需备有质量证明书。

这些证明在设备显现问题时将对于日后的工作意义重点。

三、进出口特种设备的报关流程1. 海关审批。

货物抵达关区后,客户需补齐全部海关所需的证件,严格依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海关查验。

“特种设备”一词的定义是全部未被归为一般商品的货品。

因此,在海关对特种设备进行查验时,需要更为谨慎,确保货物借口正确。

3. 报关单。

报关单应当依据海关的要求来精准填写。

在准备报关单时,必需认真核实全部数据,以正确地填写海关资料。

总的来说,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通过全世界各国之间的联合合作、协作,才能建立起一个更安全、更牢靠的贸易体系。

通过我们对此类设备的严格管理政策,促进了国际经济的进展,保障了民众的利益。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概述特种设备指因其结构、工艺特殊或运行状态特殊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需要特别管理的设备。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是各国重要的安全控制措施之一,为确保特种设备在进出口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本文档旨在和介绍进出口特种设备管理的国家法规和标准,以及企业在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和措施。

国家法规和标准1.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中国针对特种设备颁布的重要法规,其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在进出口特种设备过程中,特别是对于国外生产的特种设备,相关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包括质量控制、环境保护、检验检测、生产许可等方面的规定。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中国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中的监督管理法规。

其中规定了对特种设备重点部件、技术文件、检验检测等方面的监督要求。

对于采购进口的特种设备,相关企业应加强与国外企业的沟通协调,确保进口设备符合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要求,并完成相应的手续和程序。

3. 《进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规定》《进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规定》是中国海关总署颁布的专门规定,其中明确了进口特种设备的申报、检验检测、审批等方面的要求和流程。

在申报进口特种设备时,相关企业需要提交国内授权代理机构的代理委托书和授权书等文件,并在申报过程中仔细填写申请表格,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进出口特种设备管理实践针对进出口特种设备管理实践,一下是企业可能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1. 了解国外特种设备制造商的情况在采购进口特种设备之前,应广泛获得国外特种设备制造商的资质、生产情况、技术水平等方面的信息,并通过各种途径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

2. 确认特种设备符合国内标准和规范在采购进口特种设备之前,应将进口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我国标准和规范进行比对和验证,确保进口特种设备符合国内相关要求。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4篇)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进出口特种设备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一、特种设备的定义和分类特种设备是指使用特定的能源(包括压力、压缩气体、电力等)、介质(包括特殊物质、液体、气体等)或者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下,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的具体用途和特点,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包括蒸发器、换热器、反应器、储罐等。

2. 厂用锅炉类特种设备:包括电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等。

3. 大型游乐设施类特种设备:包括过山车、旋转木马、摩天轮等。

4. 安全阀类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安全阀、真空安全阀等。

5. 起重机械类特种设备:包括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

6. 动力设备类特种设备:包括发电机组、压缩机组、泵组等。

7. 焊接设备类特种设备:包括焊接机、切割机等。

二、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机构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机构主要有两个: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监督。

2. 海关:负责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和监管。

三、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审批程序特种设备的进口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申请进口资格审批:进口特种设备的单位需要向国家质监总局提交进口资格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取得进口资格。

2. 进口合同签订:进口单位与国外供应商签订进口购销合同,明确各方的权责义务。

3. 进口特种设备报关:进口单位向海关申请报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4. 进口特种设备检验:进口特种设备需要经过国家质监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5. 缴纳税款和手续费:进口单位需要向海关缴纳关税、增值税等相关税款和手续费。

6. 海关放行和清关:进口特种设备经过海关放行后,进口单位可以进行清关手续,将设备送至目的地。

进口特种设备需要经过以上程序,并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才可以进入中国市场。

四、进出口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进口特种设备的检验:进口特种设备需要经过国家质监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概述(2017.4)


法 条例 部门规章 安全技术规范 相关技术标准

法律1部 行政法规1部
规章11件
安全技术规范125个 相关标准2000多个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 1.2001年4月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 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 2.2005年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 • 3.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1-2009); • 4.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 • 5.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 D5001-2009); 6.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 7.2014年9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
• ——设备分类监管(根据风险性)
• 1.使用登记 • 分为使用登记与不使用登记(10种) • 使用登记分为使用前登记和使用后30日内登记 • 使用前登记:整机出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 瓶
• 2.监督检查(1.4.3) • 分为列入监督检查计划和不列入监督检查计划 • 对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制订监督检查计划, 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 对应登记而未登记的设备,不列入监督检查计划, 怎么办?
• 2.14条: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 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 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后,由使用单 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 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

欧盟特种设备进出口标准

欧盟特种设备进出口标准
欧盟特种设备进出口标准是指欧盟对特定类型设备的进出口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这些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气瓶等。

欧盟特种设备进出口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进出口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符合环保要求。

根据欧盟特种设备进出口标准,进口商需要确保其所进口的特种设备符合欧盟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这意味着进口商需要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测试和认证,以确保其符合欧盟的相关法规和指令。

同时,进口商还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明,如CE标志等,以证明设备的合规性。

对于出口商而言,欧盟特种设备进出口标准也是必须遵守的。

出口商需要确保其所出口的特种设备符合欧盟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以获得欧盟市场的准入。

出口商需要进行必要的测试和认证,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明,以证明设备的合规性。

欧盟特种设备进出口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障欧盟市场的安全和质量。

通过对特种设备的严格监管,欧盟能够防止低质量和不安全的设备进入市场,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

同时,这也促进了欧盟特种设备制造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为了确保欧盟特种设备进出口标准的有效执行,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了紧密的合作和协调。

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更新相关的法规和指令,同时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和机构,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认证机构(CEA),负责设备的测试和认证工作。

总之,欧盟特种设备进出口标准对于保障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遵守这些标准,进口商和出口商能够确保其设备符合欧盟的要求,获得市场准入,并为欧盟市场的安全和质量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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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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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原则:中国加入WTO后,进口要和我国的要求相一致,符合我国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出口涉及国家形象,要保证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第十五条:关于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一)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的安全监察,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埋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执行。

对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规定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其他特种设备,依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检验监督工作。

(二)进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与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一致;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投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
的检验机构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商检局《商投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检验别
73072100 不锈钢制法兰公斤 B
73072900 不锈钢制其他管于附件公斤 B
72079100 其他钢铁制法兰公斤 B
73110010 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零售包装用公斤AB
73110090 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
器,非零售包装用
84021110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台/公斤AB
8402l190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台/公斤AB
84021200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台/公斤AB
84021900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台/公斤AB
84022000 过热水锅炉台/公斤AB
84031000 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台AB
84041010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公斤AB
84041020 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公
斤AB
84042000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公斤AB
84051000 煤气发生器,乙炔发生器及类似水解气体发生器公斤AB
84811000 减压阀套/公斤 B
84812000 油压或气压传动阀套/公斤 B
84813000 止回阀套/公斤 B
84814000 安全阀或溢流阀套/公斤 B
84818010 未列名阀门套/公斤 B
故,出口特种设备不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约束,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要求进行商检,不需要在国内取制造许可证。

一、锅炉、压力容器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
(1)产品的安全管理:必须满足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如短期内不能完全执行,在征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用国际上成熟、完整的体系,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标准,但锅炉要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对用钢、结构、检验、安全附件、仪表、出厂文件等要求,压力容器要满足技术资料、铭牌、设计、用钢、制造、检验等要求。

(2)企业制造许可要求: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境外企业的鉴定
评审机构设在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3)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

我省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由省特检院承担。

3、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交外贸经营单位持此报告向产地商检机构报检。

出口设备的监检工作按照所签订的合同要求,如不需要出具监检报告,监检机构可不出具监检报告。

4、《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2006]107号):(1)对于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抽样标准抽取样品送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
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贸易关系人应持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直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须再经省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

(2)进口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也应获得总局签发的制造许可证。

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旧成套设备中属关键部件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须经当地检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出具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证明,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后,准许安装使用并办理使用登记。

5、《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
第五条一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

第十二条……承担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单
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

(不再执行,与22号令不一致)
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xx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二、压力管道
1、依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关于对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实施安全监察的意见》
2、具体条款:
(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且符合《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许可应当符合本规
则的规定。

(2)《关于对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实施安全监察的意见》(质检锅函[2004]4号):要求对境外制造单位首批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焊接钢管,燃气用聚乙烯管材、管件,阀门,膨胀节及密封元件等)按照我国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三、机电类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xx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十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
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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