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二、安全责任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企业法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负总责,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管理机构或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具备独立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备、工具、资料等。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包括特种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规定等内容,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三、安全管理措施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教育。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维修保养人员,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要求,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监督检查1.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要求整改。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向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日常经营中,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五、处罚措施六、附则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员工、客户、供应商等公布安全管理规定,提高广大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知晓度。
以上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希望能够对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提供帮助,有效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特种设备的范围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叉车、起重机械等。
第二条设备科对特种设备的台账、实物、分布、安装、拆卸、取证及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设备科必须将本单位特种设备单独建立台账,并有专人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验收由设备科牵头,生产部、安环部和技术部参与,共同办理验收手续。
特种设备验收时需具备生产厂家提供的设计图纸、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改造、维修,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方可进行相应的作业。
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后必须进行相应的试验,验收合格并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运行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后30日内,施工单位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设备管理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部门申请检验,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再投入运行。
第十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监管。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规则,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依法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使用规程使用特种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使用特种设备的技术水平和安全防护意识。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管理第八条特种设备按照其使用特性、危险性、专业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分类,分为高压容器、压力管道、锅炉、起重机械、起重运输车辆、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几类。
第九条高压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应当申请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并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起重机械、起重运输车辆、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应当经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装验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书,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规程操作特种设备,不得擅自改变、违规使用特种设备。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故障、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维修等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第五条生产许可生产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特种设备。
第六条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
第七条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和维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和维护,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环保。
第三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维修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格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格,并按照资格范围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条检验、检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检验、检测规定,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维修规定特种设备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维修资格,并按照维修资格范围进行维修。
第四章事故处理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统计和分析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计和分析特种设备事故,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特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特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殊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设备是指在特定环境中起特定作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燃气设施等。
第三条特殊设备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规范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监督检查和使用。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第四条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制造,确保特殊设备具备安全可靠的功能。
第五条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对特殊设备的计算、选材、制造工艺和质量控制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特殊设备符合标准规定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严格按照设计制造单位提供的安装要求进行安装,并进行必要的试运行和调试,确保特殊设备的安装质量。
第七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制造单位提供的安装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做好工程质量验收。
第八条设计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改造维修和检验第九条特殊设备的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设计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特殊设备的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负责进行,维修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维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一条特殊设备的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周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特殊设备的检验应当包括安全附件、设备本体、控制系统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设计制造单位、安装单位、维修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特殊设备的改造、维修和检验工作的质量可控。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地方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对问题单位进行纠正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务院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特种设备的范围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二使用与管理第三条必须要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
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四条新增或新安装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之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明显的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条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六条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之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八条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管理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必须委托取得这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九条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转。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共留底存档备查。
第十条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采取科学、规范、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当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依法规范实施安全检验、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制造第七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保证其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设计、制造,保证其设计定型文件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
第十条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安全要求纳入设计和制造中。
第十一条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有关部位、系统进行技术评审和试验研究,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进行标识,提供技术资料,使使用单位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等要求。
第十三条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等环节进行记录,并保存一定时间。
第三章安装改造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装、改造。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五篇)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维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规章、国家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等手段,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科学合理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促进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应加强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选择和购买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选择特种设备时,应根据自身需要和工艺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的产品。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购买特种设备时,应与供应商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并签订购销合同。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了解特种设备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和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设备管理人员经过合格培训,并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书。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并及时记录和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管理台账,记录特种设备的基本信息、安全使用情况和检验维修记录等。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和操作流程,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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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专业检验单位监检合格 后,再交付使用。
操作人员在进入特种设备内部进行工作前,严格按相关安全规 范以及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经上级领导审批后方可进 入操作并组织人员做好监护工作。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 必须取得相应的证书,持证上岗,具体参照《教育、培训管理 控制程序》执行。
4.4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表1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目录
序号
设备种类
检验周期
外部检 验
一般每年一次。
1
锅炉
内部检 验
一般每2年一次。
水压试 验
一般每6年一次。
年度检 验
每年至少一次。
2
压力 容器
固定式
首检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 全面检 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
验 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 为3级,每3年至少一次。
采购部门必须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验收人员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的相关文件,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 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2 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由归口部门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 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
安全阀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 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7 8
主要安全附 件及安全保
护装置
压力表
防坠安 全器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装设在锅炉上的 压力表应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
每二年应进行安全器动作速度校验一 次
9
限速器
每二年应进行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一 次
10
防坠安 每二年应进行安全器动作速度校验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所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特种设备:指国务院、劳动部规定的,需要由劳动部门及其认可的
有资格的检验单位依法进行监察、检验并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设 备,目前包括承压设备、起重设备和叉车。 2.2 承压设备: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 管道。 2.3 起重机械: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固定式与移动式起重机、电动 葫芦升降机、电梯、架空索道等。 2.4 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 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 业、起重机械作业、锅炉司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其他符合标准 编译的作业。 3 职责 3.1 综合部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备 案、使用监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 证培训。 3.2 供应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委外维修、检测等委外联系工作。 3.3 各使用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配合 归口部门对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 4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4.1 特种设备的采购、验收管理
水压试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
验
进行一次。
在线检 验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3
压力 管道
工业管道
首检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 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检验 全面检 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 验 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 期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 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
4
电梯
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5
厂内机动车辆
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归口部门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帐以及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各使用 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 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 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 改造技术资料。
全器
次
注1: 本公司工业管道的检验根据公司大修安排进行周期检验。
5 其他 5.1 特种设备维修、巡检等记录,应予以保留,保留期限按相关《记录
控制程序》执行。 5.2 特种设备校验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的检查、监督。 6 附则 6.1 本规定由综合部制定,经总经理助理审核、总经理比准后实施。 6.2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综合部负责修订。 6.3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归口部门应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送检和自检计划,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 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坚持“不合格, 不使用”的原则,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各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实行巡检制,并作好巡 检记录、日常维修记录及设备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 者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闲置或停用的,归口部门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部门办理相应的停用手续,重新使用时,应当及时办理 相应备案后再使用。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 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 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3 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