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完善对策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优化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然而,尽管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或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
例如,对于新兴的网络消费、金融消费等领域,相关法律的跟进相对滞后,导致消费者在遭遇问题时难以有效维权。
2、监管执法力度不足部分监管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的现象。
一些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查处,违法成本较低,使得一些不良商家敢于铤而走险,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维权渠道复杂、繁琐的问题。
例如,投诉处理流程冗长,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些调解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不足,导致调解结果难以令消费者满意。
4、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许多消费者对自身的权益缺乏足够的了解,在消费过程中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也不清楚如何正确维权。
这使得他们在遭遇侵权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5、消费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经营者往往掌握更多的产品或服务信息,而消费者难以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
6、经营者诚信缺失一些经营者为追求短期利益,不惜采取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例如,夸大产品功效、隐瞒产品缺陷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优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填补法律空白,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更明确、更完善的法律依据。
特别是针对新兴消费领域,应及时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
2、加强监管执法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仅可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也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然而,在实践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1、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目前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保护了消费者的各项权益。
2、消费者保护组织不断壮大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组织不断壮大,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各地消费者协会等。
这些组织通过开展消费指导、维权代理、咨询服务等活动,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3、消费者意识逐步增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消费者的意识逐步增强,消费者更加注重自我保护。
消费者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获得更多的信息,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1、立法不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虽然逐步完善,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例如,针对电商平台、共享经济等新型业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
2、消费者保护组织不足尽管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在不断壮大,但还是存在数量不足、规模不够大等问题。
一些地区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基础薄弱,难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有力的保护。
3、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由于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高昂的成本,许多消费者因此选择放弃维权。
此外,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也存在诸多难度和不公。
4、有效执行难度大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消费者投诉、维权、仲裁等机制,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执行难度大、效果不佳等问题。
一些行业缺乏监管,不少消费者因此受到侵害。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和建议1、加强立法、完善法规我国应加强立法,完善法规,尤其需要针对新型业态的消费者权益进行规范和保护。
此外,应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消费者保护组织建设我国需要加强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建设,提高其影响力和服务水平。
保险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险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在现代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风险保障,还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产品复杂性等因素,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保险产品时常常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
因此,保险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1. 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对保险行业的经营、销售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出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了诸多的法律保障。
2. 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督,执法检查和处罚措施得以实施,有力遏制了少数违规企业的不正当行为。
监管部门还对保险合同、费率水平等方面进行监管,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能够得到真实、准确的信息。
3. 保险公司主动加强内部管理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主动加强内部管理。
他们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加强了对销售行为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部分保险公司还推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提供咨询和争议解决等专业服务,进一步提升了消费者的满意度。
二、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1. 信息不对称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导致大多数消费者对其了解不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消费者常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和保险产品的适用性,容易受到误导和欺骗。
2. 销售行为不规范一些保险销售人员为了完成业绩指标,存在夸大保险产品利益、隐瞒保险责任等不规范行为。
这种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
3. 理赔流程繁琐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繁琐、审批速度慢,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和困扰。
部分消费者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往往无法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
三、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1. 加强消费者教育在保险消费者教育方面,需要加大力度推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改进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改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购买力的不断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它涉及到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其中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仍有不完善之处,比如在消费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程序、消费者信息公开制度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还有待提高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但是在实施方面仍有一些问题。
比如,部分企业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在维权方面仍存在一些困难。
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方面,还有待加强,许多消费者并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3.公共监督力度亟需加强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持市场秩序,公共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共监督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包括监管部门的人员数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需要提高,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管职能,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改进的方向1.加强消费者权益维权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并加强消费者权益维权的渠道和方式。
这包括建立更为高效的维权机制和渠道,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成功率,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受到有效制约。
2.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此,应加快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同时,在标准制定和宣传教育方面,加强对企业和消费者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加强公共监督力度公共监督是保持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存在的困难和建议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近年来,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自身权益,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维权途径也更加多元化,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一)法律法规不完善1.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漏洞。
例如,对于一些新兴的消费领域,如互联网消费、金融消费等,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无法及时有效地规范市场行为。
2. 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也有待加强。
一些不法商家往往会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责任,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也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监管力度不足1. 消费市场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
2. 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行政执法和事后处罚,缺乏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的有效措施。
此外,监管资源的不足也限制了监管的覆盖面和效果。
(三)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1. 部分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不足,不了解自己在消费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维护这些权利。
例如,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注重查看合同条款、保留相关证据,导致在维权时处于被动地位。
2. 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较高也是一个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整改报告范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整改报告范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整改报告近年来,我国消费者市场不断扩大,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加。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并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整改和改进。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 缺乏有效监管。
一些商家为了谋取暴利,采取欺诈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低质量商品或服务,而监管部门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法商家逍遥法外。
2. 售后服务不到位。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或者需要售后服务,有些商家推诿责任,甚至不提供售后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了困扰。
3. 消费者权益意识不强。
一些消费者对自己的权益不够重视,对商家的不良行为未能及时举报,导致一些商家仍然可以继续违法违规经营。
二、整改措施1. 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商家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市场的监控,发现一些不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起到震慑作用。
2. 完善法律法规。
政府应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商家的处罚措施,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从而减少违法情况的发生。
3. 提高消费者权益意识。
政府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自己权益的重视程度,鼓励消费者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形成良好的消费环境。
三、整改效果通过上述整改措施的实施,我相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将会取得明显效果。
一方面,可以减少不法商家的存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个干净、有保障的消费环境;可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让他们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更加主动地参与到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整改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希望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可以为我国的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加清朗、公正的消费环墶。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我国加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与国际接轨。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各级政府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民间组织也积极参与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为消费者提供咨询、维权等服务。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往往忽视法律法规的约束,侵害消费者权益。
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法规时也存在不力的情况,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一些消费者在面对侵权行为时,由于缺乏维权知识和经验,往往难以维权。
同时,一些商家也会采取各种手段阻挠消费者维权,使得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消费者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容易被商家诱导和欺骗。
同时,一些消费者也存在消费观念不健康的情况,过度追求物质享受,忽视自身权益的保护。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政府应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商家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同时,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
消保工作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消保工作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消费保护工作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消保工作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给消保工作者带来了挑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建议,以推动消费保护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一、困难和存在的问题:1.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在消费市场中,消费者通常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地位。
一方面,大多数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信息掌握不足,难以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商家通过广告宣传、虚假宣传等手段往往会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受损失。
2.维权渠道不畅通: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往往面临维权渠道不畅通的问题。
一些消费者不清楚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不知道如何维权;另一些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部门之间协调不及时、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致无法及时解决问题。
3.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一些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凭借自己的力量去维权,但由于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放弃维权,从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4.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频发: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采取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这种情况在一些行业尤为突出,对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意见建议:1.加强消费者教育:通过开展消费者权益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维权意识,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增强消费者对虚假宣传的警惕性,从而降低消费者遭受不公平交易的风险。
2.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完善消费者维权渠道,建立起多部门联动、协调高效的维权机制,提高维权效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维权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其维权能力和水平。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者,维护消费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完善对策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在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推动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但同时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这表明必须不断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入WTO和网络经济的兴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又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本文试在剖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一些建议,如重新界定消费者概念、扩充消费者权利、扩大赔偿范围等,以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所裨益,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首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
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这主要表现在:1、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
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 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
1960 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0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援助不发迗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
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对准确定义消费者概念的思考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重要的主体,给消费者下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对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分重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这里采用“为了需要”的构词形式给消费者下定义,所以传统理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本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这就产生了一个疑义,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其他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属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应不应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个误区“知假买假”者常因主观要件不符而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从而忽视了对“制假售假”者的打击力度,这对于处在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来说是相当不利的。
如何定义消费者的概念呢?我认为,应当从立法宗旨和现实需要两个层面来考虑。
保护消费者权益,制裁欺诈售假行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近年来,市场上假冒伪劣横行,叫消费者防不胜防,让执法者力不从心,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强烈要求用“重典” 来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对消费者的外延作扩大性解释是十分必要的。
为了解决上述理论问题,有的学者提出对消费者作如下定义:“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种定义虽然有了些进步,但仍会给不法经营者以规避法律、逃避制裁的口实。
也有的学者主张借鉴国际标准化组织下的定义:“为了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但这种定义又失之过宽,因为个人目的有很多,从消费的角度来讲,既有生活消费,也有生产消费,而为了生产消费的目的,其实是经营者对经营者的合同关系,理应用《合同法》来规制,不应违反公平原则,对其中一方给予法律上的特别保护。
还有的学者提出对消费者作出这样一个定义:消费者是以非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我赞成后面的这一观点。
这就排除了生产消费的目的,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全部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如可以把商品房消费、医疗服务消费、交通旅游消费、金融保险服务消费等新兴领域中的消费者也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中,这样就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1、加入WTO后要求我们必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入WTO之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之间的距离又拉近了一步。
经济全球化正逐步向我们走来。
经济全球化的特点是阻碍生产力要素在各国自由流通的各种壁垒将逐步取消。
经济全球化意味着商品和服务将在各个国家之间加速流通,商品和服务的种类、数量将大大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权扩大了,这无疑将会给消费者带来实惠。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者世界经济的挑战。
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成为市场监管的两大课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与完善,对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的意义。
2.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合法化、规范化、扩展化。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紧密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专门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
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
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
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
1 963年尼克松总统又补充了“索取赔偿的权利”。
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另外于XX年1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消费者权利,如:获得有关知识权、商家承诺视同约定权。
目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我国重点突出消费者以下的权利:选择权。
选择权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基本保证。
公平交易权。
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安全权。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一是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
二是财产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知情权。
知情权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避免因盲目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法律保障。
索赔权。
索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权,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经营者的赔偿,既是对消费者的适当补偿,同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开创性地设立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受尊重权应突出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坚决制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其的保护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
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3、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发展对其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
任何一部法律从制定、修改到完善直至废除,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规律。
纵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演进历程,不难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尖锐而出现的,是与法律保护人权的历史进程同步的。
由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5年前颁布实施的,当时正值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制定该法的时候,有很多问题考虑得不甚周详,规定得也不很具体,因此今天适用起来在许多场合已是不太适应,甚至是无能为力。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立法不完善。
如在实体法中,对该法适用范围的界定模糊,以致产生了“知假买假”是否受该法保护的疑问; 没有规定“召回”制度,对存在潜在危险的严重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应的对策;有关间接损失的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失赔偿几乎没有涉及,等等。
如在程序法中,没有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消费者在举证方面明显处于弱势;现行的消费纠纷解决方式耗时费力成本高,对普遍存在的小额消费纠纷没有建立一个好的投诉解决机制,等等。
其二,体系不健全。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绝不局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部法律,而是一个由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相互配套的法律体系。
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立法的宗旨之一,凡是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都应当接受该宗旨和原则的约束和指引,不得与之相冲突。
然而,现行的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门起草的,其中就包含着不少违背公平原则、维护垄断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如《电力法》、《邮政法》等等。
因此,有必要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同时,抓紧清理和废除那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文件,从而在整个法律体系上构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权利保护范围过窄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衡,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
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还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当消费者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