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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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8•【文号】银监办发[2009]284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4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是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农村银行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

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督促指导辖内农村银行机构做好此项工作,在农村银行机构完成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试分类工作后,对其开展情况和分类结果进行检查指导。

二、农村银行机构要认真学习《指引》,成立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标准严格、操作规范、认定准确。

要在银监局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实施细则,做好培训,并组织对2009年9月末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进行十级试分类。

三、自2009年四季度开始,农村银行机构按季开展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工作,填报《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统计表》。

各银监局负责审核、汇总,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后,于每个季度后第一个月的20日前报送银监会合作部,报送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顺延天数与法定节假日时间一致。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水平,加强对公司类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司类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及其他规章,制定本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引言概述: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用来评估和分类贷款风险的一种指导性文件。

通过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进行准确分类,银行可以更好地管理和控制风险,确保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背景和意义,并分析其在贷款业务中的应用。

一、风险分类的背景1.1 金融风险的概念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贷款业务作为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1.2 风险分类的必要性风险分类是评估和管理风险的基础,通过将不同风险进行分类,可以更好地识别和量化风险,为金融机构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依据。

对于贷款业务而言,风险分类可以帮助银行识别高风险贷款,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1.3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出台为了规范贷款风险分类工作,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于X年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该指引为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了明确的风险分类标准和操作指南。

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内容2.1 风险分类标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明确了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主要包括贷款的偿还能力、担保方式、行业特点等因素。

根据这些标准,银行可以将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等不同风险等级。

2.2 风险分类操作指南指引还提供了详细的风险分类操作指南,包括贷款风险评估方法、贷款分类的时间要求、风险分类的报告要求等。

这些指南帮助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判断贷款风险,并及时报告和公示。

2.3 风险分类结果的应用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通过对不同风险等级的贷款进行分类,银行可以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加强风险监控、提高贷款审查标准、加大拨备金准备等措施,从而降低贷款风险。

三、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意义3.1 降低风险损失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实施可以帮助银行和金融机构更好地识别和管理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银监发(2006)23号

银监发(2006)2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2006年3月22日)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严格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尽快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指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管理办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管理办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7•【文号】银监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引言概述:贷款风险是银行和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评估贷款风险,金融监管机构通常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本文将详细介绍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内容和作用。

一、风险分类的目的1.1 风险分类的概念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根据贷款的违约概率和损失潜力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类别。

这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理解和管理贷款风险。

1.2 风险分类的目的风险分类的主要目的是帮助金融机构识别和评估不同风险类别的贷款,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通过风险分类,金融机构可以更准确地定价贷款,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政策。

1.3 风险分类的重要性风险分类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通过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类别,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了解其贷款组合的风险分布,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从而降低贷款违约和损失的风险。

二、风险分类的方法2.1 定性方法定性方法是一种常用的风险分类方法,它基于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级和还款能力等因素来判断贷款的风险类别。

这种方法通常由金融机构内部的信用评级机构负责进行。

2.2 定量方法定量方法是另一种常用的风险分类方法,它基于统计模型和风险指标来评估贷款的风险。

这种方法通常需要大量的数据和专业的风险模型来支持。

2.3 综合方法综合方法是将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相结合的一种风险分类方法。

通过综合考虑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级和统计模型等因素,金融机构可以更全面地评估贷款的风险。

三、风险分类的影响3.1 贷款定价风险分类对贷款定价有重要影响。

风险较高的贷款通常需要支付更高的利率,以补偿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

而风险较低的贷款则可以享受较低的利率。

3.2 风险准备金风险分类也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政策产生影响。

根据风险分类结果,金融机构需要为不同风险类别的贷款设定不同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以应对可能的违约和损失。

3.3 风险监管风险分类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风险分类结果来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引言概述: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是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的重要工具。

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担保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可以将借款人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从而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贷款风险。

本文将从六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内容和意义。

正文内容:1. 风险分类的背景和意义1.1 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1.2 还款能力的评估1.3 担保情况的评估2. 贷款风险分类的原则和方法2.1 风险等级划分原则2.2 评估指标和权重的确定2.3 风险分类的方法和流程3. 风险分类的具体指引3.1 优质借款人的分类标准3.2 中等风险借款人的分类标准3.3 高风险借款人的分类标准4. 风险分类的应用和效果4.1 风险分类对贷款审批的影响4.2 风险分类对贷款利率的影响4.3 风险分类对贷款担保要求的影响5. 风险分类的监管要求和控制措施5.1 风险分类的监管要求5.2 风险分类的控制措施5.3 风险分类的监测和评估6.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局限和改进6.1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局限性6.2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改进方向6.3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未来发展趋势总结: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作为金融机构管理贷款风险的重要工具,对于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可以将借款人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然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未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数据分析的应用,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将更加精准和有效,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风险管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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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5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二○○七年七月三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

对农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

第九条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十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第十二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
机构。

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本指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本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贷款分类及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贷款损失。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贷款分类方法、程序、结果及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社。

政策性银行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引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发布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引相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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