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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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目录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1)

第一章 导论 (2)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2)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2)

第二章 欧盟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4)

第一节 欧盟发展历史上的主要条约 (5)

第二节 欧洲内部市场法 (6)

第三节 内部市场的对外法律(欧洲对外经济法) (10)

第四节 国际内部市场法 (12)

第五节 课程相关法律文件查询 (14)

第三章 欧盟经济法的参与人 (15)

第一节 立法和执法机构 (15)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适用对象(Adressaten) (19)

第四章 欧盟经济宪法性质的法律依据 (21)

第一节 欧盟的经济模式 (21)

第二节 竞争、调控和补贴 (22)

第三节 实体法上的原则(市场自由) (24)

第五章 欧盟反垄断法 (30)

第一节 概论 (30)

第二节 Art. 101 TFEU (33)

第三节 《欧盟运行方式条约》第 102条 (37)

第四节 欧盟并购监管 (43)

第六章 欧盟反倾销法 (45)

第一节 相关法律规定 (45)

第二节 构成要件 (46)

第三节 一般程序 (48)

第四节 反倾销措施的审查 (50)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一、 中欧贸易和人员交流的繁荣

欧盟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一大技术引进来源地和第二大进口市场。中国则保持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二大出口市场地位。2011年1-6月,我国与欧盟的进出口累计额达到2658.9亿美元,据海关总署7月10日发布的数据,中国2011年上半年外贸进出口总额达17036.7亿美元,即与欧盟贸易占我国对外贸易的15.6%。中国在欧留学生达20万人,欧盟在华留学生也将近2万人。每年欧盟赴华游客约150万人次,赴欧中国公民也达100万人次。

二、 中欧经济摩擦时有发生

贸易:商务部驻意大利经商处的预警信息表明,欧盟正准备通过高关税的方式对抗来自“中国的廉价商品”。搜狐资讯:《欧盟拟用高关税抵制中国商品》。知识产权:根据2010年7月欧委会发布的2009年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报告,中国仍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在所查获的侵权产品中所占比重为64%。在欧洲委员会2007年的《欧中贸易和投资政策》工作报告中,中国已被指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

三、 借鉴

最成功的区域性合作组织。欧盟已从1957年建立时,6个成员国并主要是经济领域合作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展为今天拥有27个成员国,合作领域包括政治、经济、外交等区域性超国家组织。利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欧盟内部市场,如欧盟反垄断法等。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欧盟经济法是指与欧盟共同市场运行有关的公司、私人、组织和程序法的统称。内容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了所有为促进欧盟共同市场效率增长或与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形式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为统一和协调成员国内及制定欧盟法,通过立法和判决形成的、外部和内部的欧盟共同市场法。《欧洲原子能公约》也包含了相关特殊领域的欧盟经济法。基于欧盟条例和指令而“被欧盟化的”成员国国内法,既是欧盟也是国内经济法的一部分。因此,欧盟经济法不仅包括原生的欧盟法,还包括被转化的欧盟法。

和公法上有关“欧盟法”的阐述不同,“欧盟经济法”的概念的重点不在于组织和干预法,而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借助私法工具而进行的物资、服务和信息的交换。它是有关市场的框架性条件,在此(市场)通过交易参加人(国家、公司、雇员、商业代理人、消费

者、发明人、著作权人、普通民众等),物资、服务和信息得以提供和需求(即交易)。它是有关基本领域如资本、劳动、原材料、能源和信息的法律。这些框架性条件涉及市场和计划经济的机制(即有关市场准入、竞争、调控和权利保护的法律)。它们对于成员国来讲,从目的的角度来看是具有约束力的。

私法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建立。没有以有效竞争为前提条件的运行中的市场,合同法将成为形式上的法律。在市场失灵和权力平衡的情况下,必须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相对应的调控,以保证合同法有效实施的条件。由此同样存在“干预性质的”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信息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它们反映了有关具有财产价值地位的支配权力的合理分配属于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从私法角度系统论述欧盟经济法律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公法的进路使相关的见解时常局限于权力和组织问题。由此使市场和专业结构被忽视,并且在私法部分领域的变化被严重的低估。例如:欧盟法院Francovich [1991] ECR I-5357案,案件本身是关于针对意大利国家的直接损害赔偿请求,起诉原因在于意大利没有转化一个欧盟有关雇员保护的指令。仅从国家责任请求权的公法视野来衡量(该案中的请求权)显然过于狭隘。因为建立安全装置的义务,对于处于竞争状态的雇主来说,意味着提高了生产成本并导致产品价格的上涨,所以该案的核心问题同样还在于欧盟范围内的竞争条件的协调。规避建立安全装置的雇主,其产品成本更低并因此拥有竞争优势。

一、 欧盟内部市场(internal market)

欧盟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建立一个欧盟成员国间的内部市场,相应的立法行为就是针对实现内部市场和保障其有效运行。自里斯本条约生效起,内部市场的概念替代了之前相近的“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

内部市场的界限分为地理的和实体的界限两个方面。从地理的角度讲,内部市场由成员国的疆域共同组成。从实体的角度讲,内部市场包含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流动自由。相关法律规定应以开放的、拥有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为基础,法规的形式取决于欧盟和成员国间的权力分配。在实现内部市场的经济政策目标时,必须尊重欧盟的基本价值,其被规定在《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欧洲人权公约》和TEU第2和6条中。

准确地讲:欧盟经济法的是与民商事活动有关的内部市场法。不是所有的内部市场法都是经济法。鸟类保护指令[1979] OJ L 103/1虽属内部市场法,但不是经济法,而是自然和环境保护法。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涉及所有可交易的货物和服务。虽然公共机构在履行主权权力时的活动对于实施计划和市场经济的原则具有影响,但其很少涉及私的经济法,例如有关协调不同政策的程序规定。另外,将欧盟经济法局限在欧盟机构颁布的法律范围的观点是不准确的,如果成员国国内经济法显示了欧盟内部市场的关联性,同样应将其计算在内。

二、 相关的公司、个人、组织和程序法

其中公司法包括有关公司活动的法律上的框架条件,如公司法上组织形式;消除独立和非独立劳动或建立分支机构的障碍。个人法包括个人的经济地位的法律分配,如妇女、雇员、商事代理、发明人、著作权人,和有关平衡市场缺陷或社会歧视(消费者)。组织法涉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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