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与筹划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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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答案

一、单选题

1. A

2. C

3. B

4. D 解析:现代企业具有生存权、发展权、自主权和自保权,其中自保权就包含了企业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纳税关系到企业的重大利益,享受法律的保护并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的正当权利。

二、多选题 1. ABCD 2. BCD 3. ABD 4. ABCD 5. ABCD

三、判断题

1. 错解析: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应是纳税主体。但在特殊或特定情况下,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

2. 对

3. 错解析:避税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的“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是一种合法行为。

4. 错解析:税负转嫁是纳税人通过价格的调整与变动,将应纳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的过程。因此税负转嫁不适用于所得税,只适用于流转税。

四.筹划题

第二章答案

一、单选题

1. C

2. A

3. A

4. C

二、多选题

1. AB

2. ABC 解析:大型机器设备、电力、热力三项属于有型动产范围,应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在增值税范围之内。

3. AB 解析:生产免税产品没有销项税,不能抵扣进项税。装修办公室属于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转售给其他企业、用于对外投资的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也需要计算销项税。

4. CD 解析:进口货物适用税率为17%或13%,与纳税人规模无关。

5. BC 解析: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劳务,不涉及其他。

6. ACD

7.ABCD

三、判断题

1. 错解析:增值税只就增值额征税,如果相同税率的商品的最终售价相同,其总税负就必然相同,而与其经过多少个流转环节无关。

2. 对

3. 错解析:2009年1月1日实施增值税转型,我国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4. 错解析: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如果投资给其他单位,应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5. 错解析:只对工业企业使用,商业企业不适用这个政策。

四、计算题

1.(1)当期销项税额=

[480*150+(50+60)*300+120000+14*450*(1+10%)]*17%+(69000+1130/1.13)*13%

=[72000+33000+120000+6390]*17%+9100=231930*17%+9100=39428.1+9100

=48528.1(元)

(2)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5200*(1-25%)+13600+800*7%+6870 =11400+13600+56+6870=31926(元)

(3)本月应纳增值税=48528.1-31926=16602.1(元)

2.(1)计算当期全部可抵扣进项税

=(40-20*3/4)*(17%-13%)=1万元

免抵退税不能免征和抵扣税额=40×(17%-13%)=1.6(万元)

(2)计算应纳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17++1.7+0.91+0.88=20.49(万元)

销项税额=7÷(1+17%)×17%+60×17%=11.22(万元)

应纳税额=11.22-(20.49-1)-2=-10.27(万元)

(3)计算企业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额=(40-20*3/4)×13%=3.25(万元)

(4)比大小确定当期应退和应抵免的税款

11.27>3.25;应退税款3.2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退税额=0

下期留抵税额=10.27-3.25=7.02(万元)

3.(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的售价为70元

增值税=70÷(1+17%)×17%-60÷(1+17%)×17%=1.45(元)

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

增值税:

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

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

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1.74=7.55(元)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30÷(1-20%)×20%=7.5(元)

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

[100÷(1+17%)+30÷(1+17%)-60÷(1+17%)-18÷(1+17%)]×25%=11.11(元) (3)购物满100元返回现金30元

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17%-60÷(1+17%)×17%=5.81(元)

个人所得税:7.5元(计算同上)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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