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相关问题研究
合同法案例详细研究(全版)

合同法案例详细研究(全版)引言合同法是商业交易中的基石,它规范了个人和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档将详细研究一系列合同法案例,以深入理解合同法的应用和解释。
案例一:违约责任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100吨钢材,交付日期为2023年5月1日。
然而,由于生产延误,甲公司在5月15日才交付了货物。
乙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甲公司赔偿。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迟延交付货物,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则甲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甲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案例结果经过调解,甲公司同意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迟延交付导致的额外费用。
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案例背景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建立一家新的科技公司。
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丙公司发现丁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已经严重负债,担心丁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14条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尽管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负债,但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在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
根据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案例结果经过调查,丁公司确实存在财务问题。
双方决定重新协商合同条款,并增加了对丁公司的约束措施,以确保丁公司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三:合同的解除案例背景戊公司与庚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戊公司租赁庚公司的办公室。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建筑工程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基础工程。
在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合同法律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首先,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和要素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合同要素应当齐备。
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建筑工程合同是以口头形式成立的,这就给了合同的解释和效力带来一定的困扰。
另外,建筑工程合同中的要素也需要建设者和业主双方共同确认和遵守,否则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其次,建筑工程合同履行中的价格问题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通常会约定工程的施工价格和支付方式。
然而,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工程价格的确定常常会引发争议。
例如,在工程施工中,如果发生了增项或者变更项目,就会涉及到工程价格的调整。
此外,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也可能成为纠纷的焦点,如定金、分期付款等方式均需要合同明确规定。
再次,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工期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工期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一项重要约定,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完成和交付。
如果工期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就可能产生滞期罚款、赔偿等问题。
而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各种原因,工期常常会发生变化。
因此,建筑工程合同需要对工期变更和相应责任做出明确约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最后,建筑工程合同中的质量问题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寿命,因此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双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返工或者赔偿。
同时,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可能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进行确认,加大了解决纠纷的难度。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合同法律问题涉及到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和要素、价格问题、工期问题和质量问题等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设者和业主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中若干问题的思考8篇

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中若干问题的思考8篇篇1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合同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民法典合同编作为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就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思考,并探讨相关合同协议的要点。
二、合同编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自愿原则: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强制缔约。
3. 公平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4.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三、合同编的主要制度1. 要约与承诺制度:明确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规范缔约过程。
2.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制度:规定合同的成立要件、效力范围及无效情形。
3. 合同的履行制度:规定合同的履行原则、履行方式和履行责任。
4.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制度:明确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5. 违约责任制度:明确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和赔偿原则。
1. 电子合同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的应用日益广泛,应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证据规则及安全保障措施。
2. 格式条款问题:格式条款在合同中广泛应用,应明确格式条款的认定、效力判断及解释规则,防止格式条款滥用。
3. 合同解释问题:合同解释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手段,应明确合同解释的原则、方法及程序,确保合同解释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分担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风险应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应明确风险分担的原则和制度。
五、合同协议的要点1.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
2. 合同的标的:明确合同的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等。
3. 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
4.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标准等。
合同法研究热点问题

合同法研究热点问题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交往和社会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合同法面临着许多热点问题。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研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
一、合同法下的电子合同问题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合同成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然而,由于电子合同具有一些特殊性,如身份验证、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一直存在争议。
合同法是否可以适用于电子合同,如何解决电子合同形成和效力认定等问题,亟待进行深入研究。
二、合同法下的消费者权益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合同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法律工具,其效力和适用范围备受关注。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已相对完善,但在实践中,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仍面临信息不对称、强制交易等问题。
如何进一步完善合同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前研究的重要问题。
三、合同法下的诚实信用原则问题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但在实践中其内涵和适用范围存在许多争议。
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借助信息不对称等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损害对方权益的搭售行为、故意隐瞒信息等。
如何在合同法中更好地体现和保护诚实信用原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合同法下的网络侵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问题在合同法中越来越凸显。
例如,网上买卖合同中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合同中的侵权行为等,都需要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与传统合同相比,网络合同的特殊性给侵权责任的认定带来了很多困难,因此对网络侵权问题的研究势在必行。
五、合同法下的跨境合同问题全球化时代,跨境合同的签订和争议解决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商业习惯不同,跨境合同的适用法律、合同效力认定、争议解决等问题都需要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进行研究。
未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合同法研究将更多地围绕着跨境合同问题展开。
总之,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领域广泛且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中的对等原则研究

合同法中的对等原则研究在商业社会中,合同是人们进行交易的重要手段,它规范了交易双方之间的权益关系。
而合同法中的对等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本文将探讨对等原则在合同法中的意义和适用,以及其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
一、对等原则的意义和适用对等原则,也被称为等价原则,指的是合同双方在交易中应当各自给出对等的对价。
这是合同成立和履行的基础,保障了合同双方在交易中的平等地位。
对等原则从经济角度来看,体现了交易的公平性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因为只有当交易双方获得等价的回报时,才能保证交易的可行性和持续性。
对等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它要求合同的对价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可能的和有明确标的的。
合同双方的对价必须具备合法性,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对价也必须是可能的,即能够实现的,不能是虚假的或者无法履行的。
还有,对价必须有明确的标的,即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主体性。
二、对等原则的适用范围对等原则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
在合同订立中,对等原则要求交易双方在协商中平等自愿地提供对价。
它保证了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性和自主性,避免了不平等的约束和强制。
在合同履行中,对等原则要求合同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要求各方做到对价与履行的对等。
对等原则还适用于合同中的补偿事宜。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等原则要求受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这既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受损方的保护。
同时,对等原则也规定了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不得过于严重或不适当,以免影响合同的平衡和合理性。
三、对等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对等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自由意志原则等合同法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和影响。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在协商和履行中应保持诚实、信用和善意,与对等原则相辅相成。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利益的平等分配,也与对等原则一脉相承。
自由意志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自主选择,而对等原则保证了各方在选择过程中的平等和公正。
合同法的历史演变与比较研究

合同法的历史演变与比较研究合同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人们之间的交易行为,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演变,合同法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本文将对合同法的历史演变进行比较研究,探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合同法制度方面的异同。
一、合同法的起源合同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社会。
在古代,人们已经开始进行交易和合作,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公平,人们逐渐形成了一些基本的交易规则。
例如,古代罗马的“契约”制度就是合同法的雏形,它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近代合同法的发展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合同法逐渐成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在欧洲,18世纪的启蒙运动为合同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启蒙思想家们强调个人自由和契约精神,提出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法国的《民法典》和英国的《合同法》等法律文件相继出台,确立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三、合同法的比较研究1. 法律体系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这也导致了合同法的差异。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法主要以法典的形式存在,注重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而在英美法系中,合同法主要以普通法的形式存在,注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图和行为。
2. 合同法的原则差异合同法的原则也存在差异。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法注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强调合同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而在英美法系中,合同法注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强调契约自由的原则。
3. 合同法的制度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合同法制度也存在差异。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法的主要制度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
而在英美法系中,合同法的主要制度包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救济等方面。
四、合同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合同法逐渐趋同。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人们需要一个统一的合同法规则来解决跨国交易中的争议。
因此,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律界正在努力推动国际合同法的发展,以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和稳定。
总结:合同法的历史演变与比较研究是一个复杂而有意义的课题。
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刘雄刚随着市场经济开展及劳动者法制意识的增强,劳动合同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作为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合同之一。
本文以劳动合同法为出发点,探讨了劳动合同在签订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劳动法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关系稳定调整起到重要作用。
201*年是我国劳动争议集中爆发的一年。
从北京市的统计情况看,1——9月,该市劳动争议部门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2954件,同比增长103.8%;同期,该市各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2140件,同比上升89.7%。
因此,掌握劳动合同根本知识,保障劳动者及时维权,依法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点1、劳动合同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特点主要指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客体具有单一性;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个体经济组织,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3)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效劳活动的组织。
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电子合同法中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电子合同法中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合同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却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
本文将就电子合同法中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影响因素。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认定在讨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电子合同在法律上与传统的纸质合同享有同样的地位。
然而,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存在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认证问题。
电子合同的认证机制与纸质合同存在差异,因此需要确定电子合同的有效认证方式。
其次是证据问题。
纸质合同通常是通过书面形式来证明其合法性,而电子合同的证明方式则更为复杂。
因此,在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中,有效的认证和证据保全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二、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保障机制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
首先,我国出台的《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合同的认证与证据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电子签名的种类、效力以及证明方式等,为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提供了保障。
除此之外,我国还修订了《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制定、表达和生效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强调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合同的自动生效机制等,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相关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以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例如,电子商务平台必须要求用户在进行交易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建立信用评价和争议解决机制等,以确保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有效执行。
三、影响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因素除了法律保障机制外,还有一些因素会影响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首先是技术因素。
由于电子合同的认证和证据保全依赖于电子技术,因此电子合同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将直接受到技术因素的制约。
另外,人们对于电子合同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也会影响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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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相关问题研究合同法相关问题研究合同法分则条文数量多,分则是总则里一般规定的具体化,总则的一般规定了解了,分则里的问题就比较简单,对分则进行掌握时,应重点掌握分则里针对某种具体类型的合同法律涉及的特别规定。
合同法分则在进行法律学习适用是有规律的,下面我们着重谈一下分则里所规定的十五大类合同。
一、适用《合同法》分则具体规定所应把握的规律(一)十五类合同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归纳。
我们在进行法律学习适用和时有哪些规律要注意的问题。
大家看合同法分则里规定了这么多类型的合同,不外乎总体上对应着两种类型的交易,一种是移转财产的交易,另一种是提供服务的交易。
就移转财产的合同而言,哪些合同是移转财产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移转财产的合同,是商品类的贸易。
还有一种合同是提供服务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开发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这是服务类贸易所对应的合同。
移转财产合同哪个合同最典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确立了所有的移转财产的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提供服务的典型合同是承揽合同。
所以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合同法分则里的核心合同,其它的都是两合同的变形。
处理别的合同纠纷时,找不到法律适用的规则,可以在这两个合同里找。
你可以引用两个合同里面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去进行纠纷的处理。
分则里的合同还可以再分六类合同,第一类是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
第二类是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包括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但这个地方的使用权与用益物权的使用权是不一样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人大常委会的民法建议稿里用益物权包括土地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典权、林地利益权,另外把矿业权、取水权等也作为用益物权,这不太合适,现在草案里把它放在用益物权中,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是债务性质的使用权,这是不一样的。
第三类是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提供服务完成工作任务的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建设合同和运输合同。
第四类是技术合同,因为技术合同的标的物比较特殊,是无形的技术。
第五类是以特定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第六类是以当事人特定的社会技能提供服务,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我们把分则里的合同再分为六类是因为六类合同里面每一类合同里都有一个合同,这个合同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二)十五类合同适用的一般规则。
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大家看如果是供用水电器的热力合同,水电器的所有权什么时候移转,我们从合同法第10条找不到答案,因为第9章买卖合同已经规定了,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完成移转,包括输油管道也是一样,什么时候输油管的油所有权发生移转,那就看输油管道的接口,哪个是甲方的,哪个是乙方的,而从甲方的输油管道进入乙方的输油管道,那就完成交付了,所有权既发生移转。
所以供用电水汽热力、赠与合同里说找不到相应规则的,就从买卖合同里面找。
包括存款合同也是这样。
在民法典起草时,规定了存款合同,现在有个问题,我们存在银行里的钱是谁的?有的法院法官认为存到银行的钱,所有权是存款人的,这次民法典专家建议稿规定存款合同款项交给银行后,所有权是银行的,存款人只不过对银行有债权,我们对货币享有所有权,你对货币本身有所有权是没有异议的,但每一笔货币背后都有一个债权,有国家信用保障它,是一个效力比较强的债务,所以货币所有权是一种债权,钱给你了你就是该钱的所有权人。
第二类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里,租赁合同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既然租赁合同确立了这一类合同的一般规则,那么,在法律适用时就可以对照使用例如,融资合同里面合同法没有规定承租人是否可以随意改租,是否可以进行改善或增设它物,如果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类似案件,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把租赁物转租了,出租人怎么办,融资合同里找不到答案,可以从租赁合同里找。
租赁合同里224条第2款说得很清楚,承租人没有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这是非法转租,非法转租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只不过出租人有权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
从这一点上说融资合同上没有这一规则,那就从租赁合同讲,改善或者增设它物,我们就从租赁合同找。
第三类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提供服务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
什么合同确立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承揽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和运输合同中找不到解决问题答案时,就从承揽合同里面找。
我们法院要建一幢楼,后来我们认为不必要的,我们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里面没有写,难道我们不想要这幢楼了,承包方就非要建起来给我们不行,不是这样的,用承揽合同规定,承揽合同说得很清楚,定作人是有任意解除权的,如果赔偿损失,可以解除合同。
在这个里面建设工程合同照此办理,所以合同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已经告诉我们了,运输合同也是如此,运输合同中旅客和拖运人享有任意解决权,我订一个合同,让你把一批货从东营运到北京,但后来我不需要了,你运去有何意义?其他找不到相应规则的都可以从承揽合同里面找。
第四类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单独成一章,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在法律未作特定规定时适用第18章第1节一般规定的法律规则。
第五类以特定场所提供服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合同法第395条告诉我们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类以当事人特定的社会技术技能提供服务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
哪个合同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423条说得很清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如何寻找合适的规则。
把分则15大合同分成六类是为了体现法律适用的规律,使法官处理合同纠纷时有一个找法的规律。
我们以居间合同为例,居间合同只有四个条文,四个条文怎么能解决居间合同的纠纷?现在法官面对居间合同纠纷,纠纷的事项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当中有特别约定,法官处理居间合同的规则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但是愿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法官处理纠纷的依据是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也没有对居间合同纠纷的事项达成协议,法官要对双方订立的居间合同进行体系解释,根据合同的有关条件,居间合同纠纷双方按什么条件解决,法官通过体系解释无法得到一个清楚的解释结论,就考察居间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存在居间合同的特殊交易习惯,按特殊交易习惯处理。
如果法官经过审查发现谁都不能证明有交易习惯存在,就看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对居间纠纷有无规定,有规定的话,是一个任意性规范,是处理居间合同的裁判规则,结果打开合同法找不到居间合同的任意性规范,在居间合同里找不到,从上位合同里面找,谁是它的上位合同,以当事人特定社会技能提供服务完成一般工作任务的合同,委托合同里是上位合同,居间合同里面找不着就从委托合同里面找,委托合同找不着,就找委托合同的上位合同,提供服务的合同—承揽合同确立这一类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从承揽合同里找,但没有找到,居间合同纠纷是关于居间合同的有偿性所产生的纠纷,买卖合同里面有一个174条,其他有偿合同法律有规定按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我们从买卖合同里面找,结果还找不着。
就从合同法总则里面找,从合同法总则所涉及的一般规则找,还找不着。
从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制度的规定里找,也没有找着。
就需要法官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法律漏洞的填补,需要法官造法,法官根据民法的原则,创造法律来解决双方的居间合同。
法官至少要经过以上这些步骤。
好多有名合同纠纷处理把这些步骤都经过了才能找到处理纠纷的依据,这是法官重要的一项专业技能。
如果不能运用这些技能,有些纠纷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如果是无名合同,合同法上奉行合同自由原则,我们举一个例子,目前旅游合同,现在的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还有通信服务合同,法官遇到这些无名合同纠纷,无名合同的处理也要经过一个找法的过程,我们要找到处理无名纠纷裁判规范,有约定的按约定。
之前有些法院的法官遇到无名合同纠纷,不是去看双方在合同里面约定了什么内容,首先是对号,到底是什么纠纷,最后对不上,这是重大疑难案件。
对不上号不要紧,当事人约定很清楚,当事人约定就是处理纠纷的裁判的规范,有时当事人的规定比法律规定还清楚。
比如这次民法典起草专家建议稿里的建设工程运营合同、BOT合同,先建、然后经营,经营完后移转权利,现在许多大型工程都是这么建的,BOT合同书有好几百页,尽管是无名合同,合同书约定得清楚,合同书的条款是处理纠纷的条款,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协议补充,可以进行体系解释,体系解释还不行的看有无交易习惯,处理合同纠纷的习惯,如果没有,就要涉及到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你要看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上哪个合同与此最相似,找到了最相类似的就可以适用。
如果找到类似的合同,类似合同里对无名合同的事项也没有作规定,后边的步骤,与有名合同相似,找最相类似的合同的上位合同是什么,上位合同里面还找不到,就从总则里面找,从民事行为规定里面找,还找不着就需要法官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填补法律漏洞。
处理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的纠纷与我们的划分是有很大关系的,而且在找法的过程中有关合同类型划分对于帮助法官找法是很有帮助的。
无论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对法律的适用,依照对合同的划分来进行相应的寻找。
从合同法第19章到23章规定了15大类合同,我们就选比较重要的合同介绍,最重要的是买卖合同。
还有相对比较重要的是承揽合同,我们对分则部分相关内容的介绍准备以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作为重点内容来进行,其他的合同涉及的有关问题,附带的介绍。
二、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问题买卖合同的概念本身是很简单的,从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它是出卖人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与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一个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概念里,我们可以看到,首先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然后有买卖的内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这些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都会涉及到有争议的问题。
(一)买卖合同的无权处分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的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是出卖人有权处分这样的财产。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订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既非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又非标的物的处分权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样。
据我了解,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对这种合同的效力所进行的认定,存在有比较大的差异,有些法官,把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作为绝对无效的合同来对待。
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既然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说了,出卖的标的物应当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是出卖人有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