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方案(3篇)

第1篇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广大业主的需求,提高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和效率,现对某住宅小区室内装饰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本次招标旨在选择具有良好资质、技术力量雄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二、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住宅小区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
2. 室内装修材料、设备、配件的采购。
3. 室内装饰工程的验收、保修等服务。
三、招标内容1. 设计要求:- 设计风格应符合业主的个性化需求,同时兼顾实用性和美观性。
- 设计方案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设计图纸应完整、清晰,便于施工和监理。
2. 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 施工现场应文明施工,做到整洁有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材料要求:- 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质量可靠。
- 材料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材料质量。
4. 监理要求:-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确保监理质量。
- 监理工作应全程参与,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四、招标方式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五、招标文件1.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 投标须知- 投标书- 合同范本- 相关附件2. 招标文件发放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六、投标要求1. 投标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 具有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
- 近三年内完成过类似规模的室内装饰工程,并取得良好的业绩。
-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
2.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书-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资质证书复印件- 业绩证明材料- 质量保证措施- 工程报价七、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监理单位、专家等组成。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5280db90722192e4536f6db.png)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装饰装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装饰设计总纲领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装饰工程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00]107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凡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装饰面积达5000m以上(含5000m’)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以下室内装饰工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一)省重点、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外商独资企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室内装饰装修项目。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
招标项目所属单位不得违犯规定限制、排斥本地区和本部门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投标活动不受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室内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省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政策、法规,制定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管理和监督办法;(2)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3)指导各地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4)总结交流各地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经验,为各地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部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部的所有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施工承包、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工程部招投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标委员会成员由工程部领导班子成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工程部的招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招标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六条工程部在招标前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准确、完整,不得存在歧义或遗漏,确保所有招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和参与投标。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编制,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技术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共同负责,确保招标文件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招标委员会审批,并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招标人。
第三章投标评审第十一条投标评审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投标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当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投标评审结果由招标委员会审批,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投标人。
第四章中标合同签订第十六条中标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签订,并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中标合同签订前,应当对中标人的资质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第十八条中标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第十九条中标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上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各市(地)建委、省级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资格审核:重点审核招标人、投标人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条件审定:申请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是否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四)监督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五)监督规范有形市场的服务;(六)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浅析装饰装修招投标造价控制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浅析装饰装修招投标造价控制的问题与解决办法摘要:对于工程装饰装修施工而言,其在建筑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其施工质量会对建筑工程的使用效果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且其施工成本占据工程总造价的大约20%,为了降低整个工程的造价,也要加强对该施工环节造价的控制。
在具体的造价管控中,建筑企业需要对装饰装修招投标造价进行严格管控,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采用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借此提高该阶段造价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减少成本支出,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装饰装修;招投标;造价控制引言:就实际情况来看,装饰装修招投标,通常处在工程施工图绘制完且通过审核后,而参加招投标活动,则是施工企业承接相关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初步环节,若想在这一环节对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则需要结合项目的设计施工图,编制出合理的工程报价,在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尽可能的降低造价。
不过,在招投标的造价控制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这就需要相关施工企业加以重视,并且要结合实际有效应对相关问题,保障该阶段的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一、装饰装修招投标造价控制中的问题分析(一)招标文件与实际不符相关建设单位在针对装饰装修工程,开展相应的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时,通常都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而该机构在对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时,一般会直接套用类型相对应的招标文件模板,与此同时,相关编制、执行、实施等人员会进行分工落实。
不过,就实际情况来看,一些编制人员并不理解建设项目要如何开展、运作,在项目中标之后,也不参与相应的商务谈判、合同草拟及签订等多项活动,可以说,不少编制人员在对相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时,在一定程度上与实际相脱离,最终会对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产生不良影响[1]。
另外,部分建设单位的主管人员,对于招标文件的重视度比较低,也因此对于招标文件的审核与把控力度不足,这也会影响到招标文件的科学性,对于文件及草拟合同中的一些约束条款也没有进行合理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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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第三章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促进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装饰装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湖北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均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负责区域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六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分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招标投标和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两个价段进行;简易和小型装饰装修工程可根据招标方的需要直接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
第七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向建设、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第九条招标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组织招标。
第十条装饰装修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二)已经办理报建登记手续;(三)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四)已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五)应批准的室外装饰方案应有批准机关的批件;(六)招标所需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方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地点、性质(新建、扩建、改建)、规模、总投资、有关工程建设的设计用纸和资料、土建安装施工单位及形象进度要求;(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招标的范围和内容、标准以及装饰装修方案设计时限、投标单位设计资质的要求等;(三)设计方案设计要求:包括总的设计思想要求,功能分区及使用效果要求,对装饰装修格调、标准、光照、色彩的要求,主要材料、设施使用、投资控制要求,及满足温度、噪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四)对方案设计效果图、平面图和中标后施工图的深度和份数的要求;(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办法;(六)投标预备会、现场踏勘以及投标、开标、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七)对方案中标方在施工投标中的优惠及方案设计费,对未中标方的方案设计补偿费标准;(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现场踏勘。
投标预备会应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场情况等提出的问题。
解答的主要内容,应以纪要或补充文件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纪要或补充文件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授标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装饰设计资质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等;(二)近二年来装饰装修的主要业绩。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须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授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授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标书,标明投标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二)方案设计综合说明,包括设计构思、功能分区、方案特点、装饰装修风格、平面布局、整体效果、设施配备等;(三)方案设计主要图纸(平、立、剖)及效果图;(四)选用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产地、规格、品牌、价格和小样;(五)施工图的设计周期;(六)投资估算;(七)授权委托书、装饰装修设计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材料;(八)近二年的主要装饰装修业绩和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点。
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招标单位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出具收条,做好接收时间、送标方等记录,并妥善保管。
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启封。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向招标单位缴纳的有关费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其评标组织成员的确定,评、定标办法的确定,按照省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开标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
由招标单位主持,向到会的投标单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组织成员名单,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当众启封并检验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宣布有效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代表不得缺席开标会议。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作为弃权处理。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盖章的;(二)未加盖授标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三)逾期送达的;(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评标活动应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评标的一般程度如下:(一)根据评标办法,进行方案评审;(二)评标组成员根据评审情况,独自对各设计方案作出最佳、可行、基本可行和不可行的表决、并对各方案的优缺点作出书面陈述,阐明表决理由;(三)评标组成员对各投标单位方案进行投票,最佳、可行、基本可行、不可行的要求标准及分值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按分值的高低进行排序,最佳方案的投标方即为中标方;(四)评标组成员对中标单位方案进行讨论,提出改进意见,由方案中标单位负责修政。
并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
第二十三条招标单位根据评标组提交的评标报告,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方案中标单位应根据评标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编制施工图,提供实物工程量,明确主要装饰材料的产地、品牌、型号。
第二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方签订合同,领取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文件的审查与发送,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标底编审要求,投标文件密封、标志、盖章与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评标办法的选定,评标组成员的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等,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投标单位投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方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联系人姓名等有关文件资料。
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相应的安全证书、取费证书、项目经理证书以及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拟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等。
招标单位应对申请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投标方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质量、工期及合同履约情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经营管理水平等。
经审查合格的申请投标单位,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书,标明投标价格、工期、自报质量和其它优惠条件;(二)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书、资信证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申请投标的境外、省外企业须持有省建委出具的《境外企业入川经营建筑业专用介绍信》和有关的证照(原件);(三)预算书,以及总价汇总表;(四)投标书辅助资料表;(五)需要甲方供应的材料用量;(六)投标单位主要加工设备、安装设备和检测设备明细表;(七)本工程主要材料及配件的产地、规格和品牌,并提供小样;(八)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图等;(九)近二年来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复印件);(十)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建筑幕墙施工招标,除上述要求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结构安全验算书;(二)主要粘结材料的相容性测试报告、打胶保养记录和自检报告;(三)授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还应说明各类试验的过程、时间及所处工程阶段,并及时提供试验报告;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一道参与试验。
第二十九条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必须使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GF-96-0206)。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草案须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正式签订的施工合同须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按《湖北省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