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2〕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机构【发文字号】税总发[2013]2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3.03.04【实施日期】2013.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63号,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试行)》(以下简称《框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结合实际,科学制定评价标准。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以《框架》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各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的具体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既要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别是基层创建对象的实际和特点,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又要具有一定的示范导向,体现先进性和激励性。
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自主确定的分值在具体分值配置上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科学合理,彰显公正。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于5月底前将评价标准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备案后组织实施创建试点工作。
二、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本省税务系统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试点工作。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对申报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实地评估,对《框架》确定评价标准进一步细化,制定详细的评分规则,明确具体的扣分和加分标准,确保评价标准的要求真正得到落实,切实保证创建效果,发挥示范单位在推进基层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注意总结,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对创建试点工作及时进行总结评估,研究解决创建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方案和创建评价标准,改进创建工作方法,提升创建工作水平。
《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新修订的〘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1 —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以下简称初任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初任培训质量和效果,提高新录用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任培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考核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突出适应性和实用性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的初任培训,培养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合格公务员。
— 2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初任培训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指导下,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地方税务局可按地方人事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公共知识初任培训,并由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组织实施税务专业知识初任培训。
第四条税务总局负责税务系统初任培训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监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和协调服务等;负责初任培训基本教材的编发和更新;负责组织实施税务总局机关初任培训。
第五条省税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确定年度参加初任培训人员,会同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培训质量,管理参加初任培训人员个人培训档案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24•【文号】国税发[2003]126号•【施行日期】2003.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总局(人事司)。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基层税务部门是指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稽查等)和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单位。
加强基层建设是新时期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是加强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为了把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1.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层税务部门真正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坚强集体,为增加国家税收,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基层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组织税收收入是税收工作的中心,是改革、发展、稳定的物质基础。
基层建设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要求,确保基层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促进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
(2)以人为本,强化管理。
基层建设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着眼于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工作制度和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近期税务系统几起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通报

三是个别干部法纪观念淡薄。极少数干部放松主观世界改造,逐渐由思想蜕变、道德堕落而 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特别是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不强,法纪意识淡 薄,不能坚守应有的法纪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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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近期税务系统几起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通报
【标 签】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12﹞73号 【发文日期】2012-10-24 【实施时间】2012-10-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上述4起事件的发生,有诸多原因,暴露了个别税务干部在道德修养、法纪观念等方面严重 缺失,也暴露了部分税务机关在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是疏于管理、淡化责任。一些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抓干部队伍建设的责任意识不强,“一岗 双责”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比较突出。管理监督 不严格,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二)强化对干部的管理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深入开展作风纪律整顿,着力解决少数干部宗旨 意识淡薄、法制和纪律观念松弛等问题,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要不 断完善和严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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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汲取上述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 督,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综合素质,努力维护税务部门良好形象。 (一)加强思想道德和法纪教育 各级税务机关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税务干部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育。要深入 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引导税务干部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加强社 会公德、职业道 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养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和道德修养。要切实加强法纪教育,组 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党纪政纪规定,不断 增强法纪意识,做到学法、知 法、懂法、守法。要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围绕近期税务干部违法违纪事件,组织干部深入讨 论和对照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 整改。广大税务干部要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 税的神圣使命,恪守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做到守纪律、重品行、 作表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6.29•【文号】国税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提升全国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促进全国税务系统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十二五”时期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根据《规划》要求,通过创建活动,树立依法行政典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基层税务机关规范执法,进而带动提升全国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为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组织领导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负责创建工作的决策部署、评价标准框架的构建、工作指导、示范单位的审核认定和授予称号,以及示范单位经验和作法的宣传和推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创建工作,负责创建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候选示范单位的评估审查(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同时负责示范单位自主申报的初步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收规范性 文件 目录的通知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发布 已 失效或 废止 的税 收规 范性 文件 目录 的通 知
国税 发 [066 20 12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 、 地方税务局 ,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 根据 《 国务院关 f印发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 的通知 》 国发 [0 4 OO ) ( 20 ] l 号 的要 求, 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一 F: 全文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o件 9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 国税发[ 9 5 l1 ) . 《 ( 19 ] O 号 。 2《 .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 旧税 制计算 申报货物或应税 劳务 税额 的规定 》 的通知 ( 国税发 [ 93 1 19 ] 5 2号 ) 3《 . 国家 税务总局关 f实行增 值税 的企业期初存 货已征税款 的处理意 见的通 知 》 国税 ( 发 [ 9 4] 6 19 0 0号 1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修订唇的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 税申报 办法 > 的通知 》 国税 ( 发 [ 9 5] 9 19 16号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 充和修改 值税 r 增 ・ 般纳税 人纳税 申报办 法 的通知 》 国税 函 ( 发 [95 60 ) 19 ] 7 号 6《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 检 查清理增值 税一 般纳税人的通知 》 国税发 [ 97 0 8 ) : 一 ( 19 ] 3 号 。 7 《国家 税 务总局 关 于修订 增值 税一 般纳 税人 纳税 申报办 法 ) 的通 知 》( . 国税 发 [99 09 ) 19 ] 2 号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 [ 99] 3 19 19号 ) 一 9《 .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 货已征税 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 0 0 20 ]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2〕14号

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4号作者:王丽加入时间:2012-2-21浏览次数:4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12〕14号发布日期:2012-0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提高税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强化内部监控制约机制,规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税收个案批复,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
第三条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个案批复均适用本规程。
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许可、审批事项,不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
第四条税收个案拟明确的事项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税收个案批复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作出。
下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以上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名义作出的税收个案批复。
第六条办理税收个案批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注重内部分工制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税收个案批复:(一)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的;(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三)对其他类似情形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显失公平的。
第八条税收个案批复事项一般应由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逐级报送有权作出批复的税务机关。
上级机关交办、本机关领导批办、相关部门转办、纳税人直接提出申请,拟作出批复的,应当逐级发送至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逐级报送有权作出批复的税务机关。
必要时,拟批复机关可以补充调查核实。
第九条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应当由办公厅(室)统一负责登记、按照部门职责分发主办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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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综合行政类绩效管理岗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绩效计划确定后,除党中央、国务院及税务总局年度内新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外,原则上年度内不作调整。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在当年()A 8月31日B 10月31日C 11月30日D 12月31日答案:B。
解析:《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办法》(税总发〔2014〕2号)第十四条。
2. 《全国税务系统个人绩效管理办法》自()起施行A 2014年1月1日B 2015年1月1日C 2015年2月1日D 2015年3月1日答案:B。
解析:《全国税务系统个人绩效管理办法》(税总发〔2015〕23号)第二十五条。
3.对于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公务员,予以()。
A、辞退???B、降职????C、撤职????D、免职答案:A。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4. 下列哪项不属于绩效分析评估类型()A 月度分析B季度分析C 半年自查分析D年度自评答案:A。
解析:《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绩效分析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内国税发〔2014〕143)“根据绩效管理工作所属期限需要,各单位要建立日常分析、季度分析、半年自查分析和年度自评分析相结合的绩效分析评估报告制度。
”5. 个人绩效管理在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统筹组织开展。
A 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B 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C 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D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答案:A。
解析:《全国税务系统个人绩效管理办法》(税总发〔2015〕23号)第五条。
6. 《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办法》中规定,连续()年为优秀等次的省税务局,确定为“税务系统绩效管理示范单位”。
A 二B 三C 四D 五答案:B。
解析:《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办法》(税总发〔2014〕2号)第三十三条。
7.绩效分析评估报告的统一格式为()A《XX(单位)绩效评估分析报告》B《XX(单位)税务绩效管理分析评估报告》C《XX(单位)绩效分析评估报告》D《XX(单位)季度/年度绩效分析评估报告》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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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1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 1 —
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提升全国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促进全国税务系统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十二五”时期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根据《规划》要求,通过创建活动,树立依法行政典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基层税务机关规范执法,进而带动提升全国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为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组织领导
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负责创建工作的决策部署、评价标准框架的构建、工作指导、示范单位的审核认定和授予称号,以及示范单位经验和作法的宣传和推广。
— 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创建工作,负责创建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候选示范单位的评估审查(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同时负责示范单位自主申报的初步审核)。
各省辖市税务局具体落实省税务局有关创建工作安排,负责示范单位自主申报的初步审核。
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的组织落实工作,具体工作由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三、创建对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争创对象是:县(市、区)税务局和直辖市区(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县税务局)。
四、创建内容
(一)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税收执法人员资格符合规定,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
(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建立健全税收行政决策制度,明确重大税收行政决策范围,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三)加强税收制度建设。
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税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不违规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四)规范税收执法。
依法履行征收管理权,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权,公平公正处罚;依法履行税务检查权,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依法履行强制执行权,注重纳税人合法
— 3 —
权益保护。
(五)优化纳税服务。
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税法遵从度;规范纳税咨询,推进专业化咨询服务;优化办税业务流程,提高纳税服务效率;强化权益保护,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全面推进办税公开,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
(六)强化执法监督。
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切实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效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积极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七)化解矛盾纠纷。
健全纠纷防范和化解机制,加强涉税矛盾和纠纷的信访工作,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积极探索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方法。
五、评价标准
各省税务局以《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经向税务总局报送备案后实施。
《框架》由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框架》由依法行政基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创新创优成果和社会评价三部分组成。
其中,依法行政基础工作标准项采取扣分制,推进依法行政创新创优成果项和社会评价项采取加分制。
评估后基础工作总分值低于一定分值的,不得评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六、实施步骤
— 4 —
根据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分为三步实施:
第一阶段(2012年-2013年年底:各省试点阶段):各省税务局根据本《方案》, 制定本省示范单位创建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适用于本省的评价标准,在本省税务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14年:总局试实施阶段):总局根据《方案》,在各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评价标准,从各省推荐的依法行政候选示范单位中择优评定出“全国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命名和表彰。
第三阶段(2014年以后年度:正式推行阶段):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每年评选表彰全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七、具体程序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由县税务局自主申报,经所属省辖市税务局初步审核,报省税务局综合评估,确定候选示范单位,报经税务总局审核认定后,向全国税务系统通报。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由税务总局授予称号。
(一)自主申报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按年度申报和确认。
申报期为每年的3月份。
申报单位应当填写《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同时,按照各省税务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上报创建工作
— 5 —
自我评价报告和有关资料,详细说明本单位前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现状、开展创建工作优势、创建具体措施和创建效果等情况。
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1.税务干部因重大涉税违纪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违法行政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组织评估
省辖市税务局对申报单位的自主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于3月底前向省税务局递交申报申请。
省税务局对申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同意申报申请的,应当对照各省税务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省税务局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有关资料、实地走访、与税务人员座谈、随机测试(面试或笔试)、向纳税人听取意见、信函问卷等方式进行评估。
省税务局结合本省创建情况,于5月底前向税务总局推荐候选单位。
税务总局根据各省税务局评估情况及推荐意见,全面审查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差额审核确认。
(三)结果公示
— 6 —
税务总局对拟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申报单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公示。
同时,申报单位把拟被授予称号的情况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15日。
税务总局组织对公示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授予称号
税务总局根据综合评价及公示情况,作出是否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决定,并采取适当方式对示范单位创建结果进行公布。
八、结果运用
(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的评定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县税务局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被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县税务局,其上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绩效考核办法或者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给予相应的加分或奖励。
九、后续管理
税务总局或者省税务局对被授予称号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不定期复评抽查,对在被授予称号后存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
十、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任务艰巨。
各级税务机关一定
— 7 —
要站在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认识和把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创建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大《纲要》和《意见》实施力度,切实执行《规划》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形成“一把手”亲自过问,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工作有方案,落实有计划,创建有成效。
创建工作中,要在系统内广泛宣传动员,将创建目标、基本要求、主要内容等进行详细解读,确保全体税务人员充分知情,广泛参与。
(三)创新方法,务求实效。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引入竞争机制,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创新创建工作方法,加强社会各界监督,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创建环境,务求创建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四)典型引路,全面推进。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先进作法进行深入宣传并加强交流学习,及时总结并推广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以点带面,以点促面,从而全面提高全国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7月4日封发
校对: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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