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项目及其解释
什么是BOT

什么是BOT
什么是BOT?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
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种⽅式。
中国⼀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与私⼈企业(项⽬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的私⼈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户收取费⽤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政府对这⼀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的私⼈企业将该基础设施⽆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BOT投资作为⼀种新的融资⽅式,同其它融资⽅式相⽐,有其⾃⾝的法律特点:
(1)从权利转移看:政府只是通过与项⽬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合同),将公路建设的经营权交给项⽬公司,项⽬公司则在经营⼀定的时期后将其转交给当地政府。
(2)从责任范围来看:政府依据签订的协议(合同),通过经济活动的⽅式将设计、融资、建设、经营、维护公共设施的责任转移给项⽬公司。
(3)从项⽬的资⾦来看:采⽤BOT融资的项⽬所需要的资⾦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或国内投资者通过融资、贷款解决。
政府不提供担保资⾦,但可适当贷款或参股,共同投资。
(4)从参与主体来看:政府与项⽬公司作为主要主体通过合同达成合作意向,项⽬公司分别通过贷款合同、经营合同、建筑合同、设计合同与银⾏、经营承包商、建筑商、⼯程设计机构达成有关贷款、经营、建设、设计⽅⾯的合作意向。
BOT项目

政 府
BOT 财 团
确定目标
项目包装 招 标
投
标
获取专营权 融 资
项目设计与建设 项目运营 获取收入
(特许期结束后)
接受项目 转让项目
二、BOT项目的基本形式 1.BOT。BOT,即前面介绍的含义。政府授予项目公司 建设新项目的特许权协议时通常采取此种方式。 2.BOO(Build-Own-Operate,建设一拥有一运营) BOO是指私营部门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 某项基础设施。但是,并不在一定时期后将该项目移交给 政府部门。 3.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设一拥有一 运营一移交)。 BOOT与BOT的主要区别:①所有权区别,BOT方式项 目建成后,私人只拥有所建成项目的经营权,BOOT方式 私人在项目建成后的规定期限内既有经营权,也有所有权; ②时间上的区别,采取BOT方式,从项目建成到移交给政 府这一段时间一般比采用BOOT方式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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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BOT项目的参与方 采用BOT模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涉及到参与方,包括 东道国政府、发起人或股东、贷款人、供应商、保险 公司、运营公司、承包商和产品购买商等。主要参与 方在BOT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下:
1.东道国政府
东道国政府是BOT项目的最终拥有者。
它的职责是:颁布支持BOT项目的政策和措施;确 定BOT项目的执行程序以及对项目的选定;授予特许 权协议;对项目进行宏观管理;接受项目公司在特许 期满时移交的项目。
五、BOT项目在我国的应用 广西来宾电厂B厂 我国第一个国家正式批准的 BOT 试点项目。1995 年5月8日,国家计委批准了第一个BOT试点项目广西 来宾b电厂。广西来宾电厂 B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来 宾县。装机规模为 72 万千瓦, 安装两台 36 千瓦的进口 燃煤机组。该项目总投资为 6.16 亿美元, 其中总投资 的25%, 即 1.54 亿美元为股东投资, 两个发起人按照 60:40 的比例向项目公司出资, 具体出资比例为法国电 力国际占 60%, 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公司占 40%, 出资额 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的 75% 通过有限追索 的项目融资方式筹措。我国各级政府、 金融机构和非 金融机构不为该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BOT介绍

PPP模式介绍PPP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1、BOT是建设-运营-移交,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
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2、委托运营(O&M),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方式。
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
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3、管理合同MC(Management Contract,MC),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
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
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运营-移交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4、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由BOT方式演变而来,二者区别主要是BOO方式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
5、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
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6、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是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改扩建内容的项目运作方式。
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BOT方式有如下几种(1)BOT即,建设-运营-移交,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发展起来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主要适用于竞争性不强的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如公路、桥梁、自来水厂、发电厂等。
BOT项目浅析和解读

BOT项目的特点 ➢ 以城市基础设施为主要投资领域
公司代表:江南水务(601199)、永清环保(300187)、维尔利( 300190)、海诺尔环保(被否)、国祯环保(已预披露)。
BOT项目的特点
➢ 资金规模要求高
BOT项目需要企业垫付大量的营运资金,比如向客户开具投标保 函、履约保函,以及在设备采购及施工环节垫付资金等,因此对企业 的资金规模要求较高。如今,投资规模较大的BOT项目仅仅依靠留存 收益和银行贷款融资已经很难满足相关领域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正 因如此,拓展直接融资渠道、优化财务结构显得尤为重要。有的上市 公 司 更 是 将 BOT 项 目 作 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申 报 上 市 , 如 万 邦 达 ( 300055),足以体现BOT项目对资金规模的需求之大。
EPC+C与BOT的最主要区别是:在 BOT 模式下,服务商以自有 资金进行工程投资建设,拥有特许期限内相关资产的所有权,特许 期结束后,该所有权转至业主,带有融资性质。而在 EPC+C 模式下 ,服务商全程都不拥有工程相关资产所有权,仅依所提供的服务收 取费用。
EPC+C 模式的盈利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 EPC 阶段的盈利,第 二部分是 C 阶段的盈利,即在服务期限内,每一年的运营管理收入 与运营管理成本的差额。
BOT项目在我国的发展 第二阶段(2000s—今): 以“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为契机,民营BOT项目大力发展
➢ 《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设部,2002.12) ➢ 《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3) ➢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2005.2)
BOT项目在我国的发展
bot项目是什么.doc

bot项目是什么
bot项目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那么bot项目是什么,bot项目有哪些演变形式呢,在此下面为你带来bbot项目是什么的相关介绍以供参考。
bot项目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
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bot项目有哪些演变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1、boo即建设—拥有—经营,
项目一旦建成,项目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只是购买项目服务
2、boot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项目公司对所建项目设施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
3、blt即建设—租赁—转让
项目完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租给第三者,以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资和运营收益,以后再行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以上是下面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关于“bot项目是什么”等建筑相关的知识,。
工程中BOT什么意思

工程中BOT什么意思1、基础设施特许权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
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
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以上所述是狭义的BOT概念。
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
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
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
“建设-经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
2、BOT的历史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
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 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
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
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
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
bot项目模式是指什么

bot项目模式是指什么bot项目模式,即指机器人项目的设计框架和开发模式。
机器人项目一直以来都是人工智能领域最受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而bot项目模式则是该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机器人项目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和功能。
从智能对话机器人到自主导航机器人,从工业生产机器人到医疗辅助机器人,每种机器人项目都有其独特的需求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需求和挑战,人们提出了各种bot项目模式,以指导机器人项目的设计和实施。
一个完整的bot项目模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定义阶段:在这个阶段,确定机器人项目的目标和范围。
这包括确定机器人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用户群等。
通过明确项目的定义,可以有效地指导后续的开发工作。
2. 系统设计阶段:在这个阶段,设计系统的总体架构和各个模块之间的关系。
这包括确定机器人的硬件配置、软件功能、算法设计等。
通过系统设计,可以确保机器人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可扩展性。
3. 硬件开发阶段:在这个阶段,进行机器人的硬件开发工作。
这包括选择合适的传感器、执行器以及其他硬件组件,并进行相关的装配和调试工作。
在硬件开发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机器人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要求。
4. 软件开发阶段:在这个阶段,进行机器人的软件开发工作。
这包括设计和实现机器人的控制算法、感知模块、决策模块等。
同时,还需要进行软件的测试和调试工作,确保机器人的功能和性能达到预期。
5. 集成和测试阶段:在这个阶段,将硬件和软件进行集成,并进行系统级的测试工作。
这包括验证机器人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工作、是否满足项目需求等。
通过集成和测试,可以发现和解决机器人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高机器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6. 部署和运维阶段:在这个阶段,将机器人项目部署到实际的使用环境中,并进行后续的维护工作。
这包括培训机器人的操作人员、解决机器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
通过合理的部署和运维,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机器人的作用和效益。
BOT项目模式什么意思

BOT项目模式什么意思(一)BOT的含义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其字面含义为建设—运营—移交,是指政府将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针对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依托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以项目收益偿还贷款、获取回报,特许期满将项目设施无偿交给政府,这是一种以特许经营为基础进行项目融资的投资建设方式。
对政府而言,通过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将民间资本引入了基础设施建设,减轻了财政负担,同时大大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速度。
对项目投资人而言,基础设施等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长、投资量大,但收益稳定,受市场变化影响较小,是一种很好的投资获利渠道。
另外,BOT 方式不仅能够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投资模式的改变还可使基础设施的经营效率大大提高,使社会公众直接获益。
因此,BOT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政府的欢迎,在国际上日渐流行,成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筹集资金的融资手段之一。
(二)BOT的特点1、BOT的要件特征典型的BOT融资模式是:通过投标或谈判选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投资人(项目主办人),并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投资人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项目投资人投入一定数量的资本金后,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特许经营期满,项目设施无条件交给政府。
在它的运作过程中,通常有以下几个条件:1)以项目为基础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通常以投资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2)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政府通常以法规或协议等法律文件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项目公司。
3)项目特许经营权有明确的期限,特许期满,项目设施无偿转为政府所有。
2、BOT的风险特征BOT项目跨越时间较长,涉及的因素较多,有一定的风险,主要风险可分为三类:1)商业风险:完工风险(如工期延误、成本超支)、市场风险(如收入低于预计、经营成本上升)、金融风险(如利率上升)、税收变化等,2)政治风险:政府法律政策变化、政府承诺不兑现等;3)不可抗力风险: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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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
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
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此项目结果往往比较复杂。
为了实现这种复杂的结构,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
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
在实际BOT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
由于BOT项目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
BOT模式的理论依据是:发展基础设施项目是政府的义务,但是政府没有财力做;即使政府有财力,政府直接投资和经营项目往往效率低下;虽然可以将项目交给私人投资者建设和运营,但项目具有公益事业的性质,最终的财产所有权应由政府代表公众拥有;政府负责项目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不管项目多么私营化,公共服务的价格须由政府确定。
可见,BOT项目既鼓励了私人投资,又保留了政府的最终控制权,可以较好地实现投资人、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很适合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关于BOT 的理论和核心结构BOT模式的理论依据是:发展基础设施项目是政府的义务,但是政府没有财力做;即使政府有财力,政府直接投资和经营项目往往效率低下;虽然可以将项目交给私人投资者建设和运营,但项目具有公益事业的性质,最终的财产所有权应由政府代表公众拥有;政府负责项目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不管项目多么私营化,公共服务的价格须由政府确定。
可见,BOT项目既鼓励了私人投资,又保留了政府的最终控制权,可以较好地实现投资人、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很适合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既然BOT项目源自政府的财力不足,一个BOT项目要想获得成功,核心是要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即按照BOT模式进行项目的投资和融资。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计划投资、政府投资与BOT项目投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前者靠的是政府计划资金和财政拨款,后者则基本上需要向市场要资金,即投资人的自有股本金加上投资人向银行的融资借贷。
其次,我们必须了解BOT项目融资与普通借贷融资之间的差别。
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对BOT项目采取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
所谓有限追索项目融资,即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权益为抵押或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一种融资和法律结构,这种结构非常适合那些投资额大、回收期长、收益不高但十分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
项目公司在其股东投入股本金后,可以将项目资产和公司权益抵押和质押给银行,从银行获得贷款。
前国家计委试点的外商投资基础设施BOT项目,以及这几年有影响的外商投资的BOT项目,都采用了有限追索项目融资结构,并为国际金融市场认可,取得了成功。
目前,国内银行也在开始学习和引进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
对BOT项目采用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是符合这类项目的内在特性的。
对基础设施这类投资额大、利润低但稳定、回收期长的项目,任何人都不会完全以股本金投资的方式来运作,因为从商业盈利和资金成本的角度看这样作是不划算的,违反商业惯例和市场法则。
如果强行要求投资人全部以股本金投资,一种可能是只有少量资金雄厚的大腕够格,将大量潜在投资人挡在门外,降低竞争度;另一种可能是投资人暗地里东凑西借,变相借款冒充股本金,而这将给项目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进而给政府和公众带来风险。
如果不采用项目融资,投资人只好借助股东贷款的融资方式,这同样会对项目造成潜在风险。
因为其一,不管投资人有多强的实力,都有可能出现经营不善、资金紧缺、资金链断裂、银行下调信贷额度、撤回贷款的风险。
一旦母公司出现问题,资金链断掉,作为子公司的项目公司会立即陷入危机。
其二,任何投资人的资金实力都不是无限的,它可能使用股东贷款的方式做了几个项目后,就无法从银行贷到款了,因为它的信贷额度或资产抵押可能已经用尽了。
在这种情况下,或者它不再参加此类项目,守住已有项目,不再扩张,而这是违反市场生存竞争法则的;或者为获得项目不惜违规贷款,例如双重或超额抵押质押骗取贷款,从而危及母公司财务状况,并埋下危及项目公司的伏笔;或者被迫急于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脱身去做更具商业价值的项目,使得项目运营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受到影响。
因此,可以说BOT项目的核心是可行的财务和融资结构,最大的风险是融资风险。
建设企业怎样分析BOT项目的适合度到底哪些BOT项目适合建设企业参与?建设企业需要首先了解一个BOT项目的投融资结构,才能对其风险做出恰当的分析和判断,把握好商机。
如果一个BOT项目使用世界银行贷款或者外国政府贷款,那么它同时会有我国政府财政配套资金或其他财政保障,其资金相对来讲比较落实,而且招投标的规则公开透明,比较严谨。
这类项目比较适合建设企业通过常规的工程投标和承包方式参与,且风险较低。
但正因为其属于常规投标,风险低,竞争十分激烈。
如果一个BOT项目由社会投资人作为主要投资方,政府基本不给或只给少量配套资金,那么它就存在融资风险。
建设企业应懂得,投资人的股本金不足以完成工程建设,只有银行融资贷款才能支持项目建设所需的巨额投资资金。
所以,建设企业需要十分谨慎地分析这类项目实现融资的可能性、方法和融资来源。
例如,如果投资人采用的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有限追索项目融资,并由资信度高的银行贷款,这类项目资金的保证程度将较高,融资的风险将较低。
反之,如果投资人采用股东贷款或抵押的方式进行融资,或者需要发行企业债权融资,这类项目资金的保证程度将较低,不排除资金链断裂,后续资金不足的风险。
建设企业可以积极参与前一类BOT项目,但对后一类项目需要慎之又慎。
这是因为,股东贷款获得的资金在法律上很难锁定在项目上,投资人可能挪用,造成建设资金不足;在股东贷款或抵押的情况下,银行对项目本身的可融资度审查不严,可能出现入不敷出的亏本项目,此时投资人会通过拖欠工程款把亏欠转嫁给建设企业。
更有甚者,如果投资人自己融资困难,可能以许诺承揽工程为条件,迫使建设企业带资建设,从而把融资的责任和风险转嫁给建设企业。
这类项目已经背离了BOT项目的基本理论和核心结构,可以说是假BOT,风险是最大的。
因为投资人除了投入少量股本金外,融资和建设的风险全都转给了建设企业。
即便项目建成了,如果项目的收益不如预期,投资人仍有可能不偿还工程款,导致建设企业对银行欠债或者占用自己的信贷资源,无法进一步拓展业务。
所以,建设企业应当积极参加那些资金来源有保障的BOT项目,避开不规范或假BOT项目。
建设企业参与BOT项目的切入点和方式建设企业参与项目的常规方式是参加工程投标和承包工程。
除了以上提到的使用国际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的BOT项目仍可沿用这种方式外,对于使用社会投资的BOT项目,建设企业需要按照市场的需求改变经营思路和方式,找准切入点,才能抓住商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判断切入点的要诀是找准市场定位。
BOT项目对建设企业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定位。
多数BOT项目是投资人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建设企业,属于间接参与。
少数超大型项目或国外的项目是政府需要建设企业作为投资人和建设运营商直接承揽项目,属于直接参与。
还有某些BOT项目,介于间接和直接之间。
对于间接参与型的BOT项目,投资人负责投融资乃至运营,但需要建设企业承揽和完成工程建设。
但是,与常规的建设项目不同,投资人在拿到项目前,首先需要建设企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才能提高其竞标能力,赢得BOT项目。
这是因为投资人在竞标BOT项目时,需要向政府提交完整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方案,并将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财务模型制定好。
由于建设期占用的资金量最大,风险也最大,投资人需要对工程造价和工期进行精确测算,才能将建设费用和时间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而这恰恰是建设企业的专长。
如果建设企业在投资人制定投标方案时就与之合作,帮助投资人准确把握工程造价和工期,不但可以在第一时间就了解项目,为日后参加工程投标做好充分准备,而且可以在客观上形成投资人对该建设企业的依赖,增大中选的机会。
可以说,在BOT项目的早期阶段,投资人更需要建设企业的帮助,建设企业介入BOT项目的时间较之常规项目有可能大大提前。
而且,在这个阶段所有潜在投资人(除了投资人自己是建设企业以外)都需要这类帮助,为了扩大中选的机会,建设企业不妨考虑与多家潜在投资人合作。
建设企业提前介入BOT项目将大大增加其获得工程合同的机会,但也存在风险。
因为在投资人投标的阶段,尚不知自己能否中标,虽需要建设企业的帮助,但不想付出代价。
我们的建设企业基于传统观念,也较看重日后能有机会承揽工程,对前期的工作多作为帮忙和联络感情对待,不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曾有一家建设企业,在参与国内著名的外商投资BOT项目时为外国投资人提供了大量帮助,使其掌握了国内工程造价信息,在竞标时报出了最有竞争力的价格,并最终中标。
但该建设企业未与投资人签署任何协议,投资人在中标后将其甩掉,把工程包给了另一家公司。
如果该建设企业懂得所谓“帮助”的价值,把它视为“服务”并签署相关协议约束投资人,日后就不会吃这种哑巴亏。
即便投资人变卦,企业也可以凭借服务协议主张自己的权益。
某些BOT项目有可能采用一次性招投标方式,即在投资人中标后由其指定建设承包商,不另外进行工程招标。
我国的BOT 试点项目广西来宾B电厂和成都第六水厂,以及国外的许多BOT项目,都采用这种一次性招投标方式。
对这类BOT项目,建设企业可以考虑以联合体成员的身份直接参与投标,并在中标后直接承揽建设工程。
这种方式较前一种在参与时间上更加提前,参与的程度也更深,可以看作是从间接参与向直接参与过渡的类型。
虽然参与这类项目使得建设企业一旦中标就可以承包工程,但是也有一些不利之处。
首先,建设企业无法背靠多家投资人,谁中标就跟谁,只能跟着一家联合体走,如果该联合体落选,将无缘项目。
其次,建设企业需要有一定的投资能力,日后有能力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参与部分投资。
最后,建设企业的退出可能受限,因为一般政府对BOT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都有时间和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