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应当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购置、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可以纳入公务用车范围:(一)无纳税人个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注册的车辆;(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向上级报备并纳入公务用车范围的车辆。
第六条公务用车应当标明单位名称、车辆类型和车牌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购置和配备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应当依法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的数量和规格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务用车可以报废:(一)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务用车使用寿命年限;(二)重大事故或损坏,经评估不宜修复;(三)不再需要使用的。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年检和维修等费用应当由机关、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保养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的登记和档案,及时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需要和效益。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出行申请和审批制度,详细记录公务用车的使用事由、目的、路线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须经批准,并在公务出行当天办理车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天,特殊情况下可以酌情延长,但需尽量减少使用时间。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范围行驶。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有效的驾驶证件,且须持有本单位颁发的公务用车驾驶证。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公车使用效率,保障行政工作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公务车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公务用车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种类型。
第四条:公车的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规定,不得以私人目的使用。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该坚持节约用车、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公车采购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在采购公车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采购程序进行。
第七条:机动公车的采购应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以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非机动公车的采购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类型和规格。
第八条:公车的采购数量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预算来确保合理用车。
第九条:公车采购过程应当注重公开、公平、公正,避免以任何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
第三章:公车配备和使用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公车,在处理公务时尽量采取多人合乘方式,减少用车数量。
第十一条:公车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公车档案,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保养,并按照规定进行年检。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循轮换制度,确保每辆车合理使用,不得出现长期停用或者私下调配的情况。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权应严格限制在批准使用期限和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和区域。
第十四条:公车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填写用车申请、使用登记等相关资料,并严禁私自借用、调动或转借公车。
第十五条:公车使用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确保安全行车。
第十六条:公车在非工作时间应停放在指定场所,不得私自停放在个人住所或者非指定场所。
第四章:公车维修和报废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车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公车进行维修和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公车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并按照维修程序进行维修,不得以私人方式维修。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范本(2篇)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维护单位形象和车辆安全,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所有的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和企业经营车辆。
第三条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应坚持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遵循“The Right Car、The Right Way、The Right Time、The Right Place”的管理理念,推行规范、安全、高效的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应注重监督和制度执行,建立健全规范的车辆使用流程,确保车辆使用符合国家和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设立车辆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车辆管理工作,明确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车辆使用档案,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购车手续、维修保养记录、事故处理等信息,确保车辆的管理运行和安全性。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车辆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二章车辆购置、登记和使用第八条事业单位购置车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应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
第九条事业单位购车资金应依法用国家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或其他合法途径,严禁违规使用公款购车。
第十条事业单位购车应通过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进行,确保购车过程公开、公平、透明。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购车应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购车合同,规定车辆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购车后,应及时办理车辆登记、牌照、保险等手续,确保车辆合法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车辆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禁止挂靠、出借或私自调配车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车辆的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能够熟练操作车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车辆必须定期进行车辆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车辆的日常维护费用由车辆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严禁将维修费用转嫁给使用部门。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三篇)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车辆使用的监督和控制,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资金购置或租赁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需要,所购置或租赁的用于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坚持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效果的最大化。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防止滥用、浪费、虚报、奢侈和享乐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细致的制度,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实行常态化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车辆的购置与使用第七条购置公务用车应符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需要,经过科学的决策和合理的选型。
第八条购置公务用车的资金应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财政部门的预算审批和车辆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九条购置公务用车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购置公务用车应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选择能够满足公务需要,价格合理的品牌和型号。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循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不能违反交通法规和相关运行规定。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尽量减少个人乘坐,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共享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按照公务需要规范开展,不得私自使用或出借给他人,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不得超速行驶,不得滥用特权权力。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加油等费用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销,不得违规私自报销。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具备一定的行车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明确。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应定期对用车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细则全文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细则全文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提高用车效率和经济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使用的所有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以规范、高效、清廉为原则,注重资源合理利用,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章车辆购置第四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车辆需求申请,并按照预算计划合理安排车辆购置。
第五条购置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选择品牌应以经济实用、安全可靠为原则。
第六条购置车辆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询价采购,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所购车辆应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包括行驶证、车辆合格证等,并进行保险购买。
第三章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第八条公务用车的利用应以服务工作为目标,禁止私人开车、搭载家属等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务用车使用应按照工作需要进行合理安排,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时间。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各项交通法规行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定。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章用车费用管理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将用车费用纳入预算,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审核和执行。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保险费用、油料费用、维修费用等应由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使用期间的加油费用应按规定的标准报销,不得存在乱报、浪费、挪用等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定期召开会议,对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应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及时向各事业单位发布。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公务用车司机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节约、实用、安全、环保的原则,合理配置和使用公务用车,提高公务出行效率。
第四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操作、透明公开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第五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根据机关单位的业务需要、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购买、维修、报废等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七条公务用车应统一标识,便于识别和管理。
第八条公务用车实行实名制管理,明确用车人员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公务用车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条公务用车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不得私用或借用给个人。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损坏或其他问题,应立即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和调度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由机关单位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统一调度,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原则上不跨地区使用,特殊情况需跨地区使用的,应报上级机关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不得用于无关事项的考察、调研、培训等活动。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在使用过程中,如需临时增加用车需求,应向机关单位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申请。
第四章公务用车的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应定期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务用车采购、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厉行节约原则。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三)规范管理原则。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
(四)责任追究原则。
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公务用车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公务用车分为以下几类:(一)领导干部用车。
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一定级别以上的工作人员的公务用车。
(二)公务用车。
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公务用车。
(三)特种车辆。
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第五条公务用车标准:(一)领导干部用车。
按照职务级别、工作性质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公务用车车型、排量和价格标准。
(二)公务用车。
按照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公务用车车型、排量和价格标准。
(三)特种车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
第三章公务用车采购和配备第六条公务用车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实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七条公务用车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确因工作需要,无其他交通工具替代。
(二)符合公务用车标准。
(三)不得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第八条公务用车配备程序:(一)单位提出公务用车配备申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公路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单位用于办理公务、调研督导、机要通信、突发事件应对、通勤服务等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中小型客车等.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节能高效”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局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局属各单位负责各自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并明确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公务用车管理职责明确。
第五条全局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
第六条实行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公务车辆外出时必须持有派车单。
局机关公务车辆审批程序为:各部门出差需使用公务车辆时,必须填写《***局机关公务用车申请单》,由科室负责人、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局后勤服务中心统一派车。
多个科室同时去同一个地点出差时,要合并乘车,降低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各单位要控制和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出差办理公务,应当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严格落实公务车辆定点停放制度。
除公务活动时段外,所有公务车辆应当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停放至指定地点的,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车辆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许可,车辆不得在规定地点以外停放过夜。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等工作需要外,其他公务车辆应封存停驶。
第八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一)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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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全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公路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就是指各单位用于办理公务、调研督导、机要通信、突发事件应对、通勤服务等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中小型客车等。
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节能高效”与“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局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局属各单位负责各自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并明确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公务用车管理职责明确。
第五条全局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
第六条实行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履
行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公务车辆外出时必须持有派车单。
局机关公务车辆审批程序为:各部门出差需使用公务车辆时,必须填写《***局机关公务用车申请单》,由科室负责人、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局后勤服务中心统一派车。
多个科室同时去同一个地点出差时,要合并乘车,降低公务车辆运行成本。
各单位要控制与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出差办理公务,应当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严格落实公务车辆定点停放制度。
除公务活动时段外,所有公务车辆应当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
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停放至指定地点的,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车辆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许可,车辆不得在规定地点以外停放过夜。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等工作需要外,其她公务车辆应封存停驶。
第八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
(一)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
(二)严禁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三)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以及有业务联系单位、个人的车辆。
(四)严禁接受企业与个人赠送的车辆。
(五)严禁为领导干部配备专车。
(六)严禁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务车辆。
(七)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十)严禁公务用车套用其她号牌、遮挡号牌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实行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单车核算与定期公示制度,严格车辆燃油、维修、保险等的管理,降低运行成本。
(一)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政府集中采购与定点维修、定点保险与定点加油制度。
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在定点维修、保险与加油,如车辆在单位所在地区域外发生故障需维修或者加油的,须报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维修与加油,随车人员签字确认。
(二)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维修审批制度。
局后勤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要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公务用车审批流程,严格车辆维修管理,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开支或夹带其她费用。
(三)严格公务车辆运行信息登记与公示制度。
局后勤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要健全完善公务用车运行情况台账,驾驶员必须认真填写每月行车记录,车辆管理员要认真核实并记录车辆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维修、费用等信息,每月进行公示。
第十条各单位要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与管理;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要全面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公务车辆按照规定应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十二条建立公务车辆监控平台,为公务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车辆状态,记录车辆行驶轨迹,统计车辆里程,做到公务用车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落实驾驶员行车安全责任。
驾驶员未经派车私自出车、私自将车辆交由她人驾驶、酒后驾车以及违规驾驶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驾驶员如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除根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
第十四条局办公室、财务科、审计科、安全科等科室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要依职责,切实加强对全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应依法接受上级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局属各单位要按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细则。
局属各单位因公务用车不足需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报请白银公路管理局同意,并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