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有效期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评估报告是公司或个人进行商业交易或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供的文件之一。
但是,每个评估报告都必须有一个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评估报告将不再被接受。
那么,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它的存在意义是什么?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取决于不同的情况。
例如,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3至6个月,而在其他国家则可能长达1年。
此外,如果财务状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公司被收购或宣布新的融资计划),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可能会缩短。
评估报告的存在意义在于提供准确和及时的信息。
它取决于报告作者对当前市场趋势、财务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准确评估。
如果评估报告过时,它可能会失去准确性,并难以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
这可能会导致误导投资者或给贷方带来风险。
此外,超过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还意味着需要重新编制评估报告,这可能会耗费时间和金钱。
由于每个评估报告都需要大量的研究和分析,因此它会导致一些平台可能会延迟交易的时间或拒绝接受到期的评估报告,这可能会影响与投资者、贷方或其他参与方的合作。
因此,准确确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公司,与商业银行一起工作的投行通常可以提供有关评估报告的最新信息和错误。
对于个人,建议选择专业的评估机构编制报告,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需要注意的是,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与地址相关,如果房产物件有多个地址(例如,商业建筑或购买土地)就必须在每一个地址上重新编制一份新报告。
在某些情况下,与税务、财务、保险或其他经济因素相关的评估报告也需要在更短的时间范围内重新编制。
因此,主要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及时检查和更新。
总之,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非常关键的,它为评估的对象提供了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并帮助保护投资者和贷方免受风险。
定期检查评估报告可帮助保证其准确性,并在需要时更新。
如何看懂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有效期是多久

如何看懂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有效期是多久一、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多长时间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主要是指国有资产那块的,其他房地产、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
特需的:假设2023年9月评估资产2023年12月31日基准日的价值(多为法院确定特定日期的资产价值),有效期就不能按基准日算了,可以按报告日算有效期1年。
一般评估报告到期后最好要原评估机构从新选个基准日再出个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法定的,一般为一年,超过一年就不能使用了。
其基本原理就是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受时限影响,如果超过一年各项资产的评估价值可能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发生较大变化,因此不能继续使用此报告的评估价值了。
所以通常规定报告的有效期,以防止滥用评估报告的价值。
二、评估范围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凡是对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称为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
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凡是仅对其中一部分、其中一项资产进行评估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称为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
评估对象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是以资产为评估对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这里的资产可能包括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包括房屋建筑物和土地。
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则只是以房地产为评估对象所出具的估价报告书。
土地估价报告书:土地估价报告书是以土地为评估对象所出具的估价报告书。
三、资料详细完整评估报告:在完整评估报告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详细说明:(1)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目的的表述应当清晰、具体、不得引起误导。
(2)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并重点说明:1)评估业务承接过程和情况2)进行资产勘查、收集评估资料的过程和情况3)分析、整理评估资料的过程和情况4)选择评估方法的过程和依据、评估方法的基本原理、相关参数的选取和运用评估方法进行计算、分析、判断过程5)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车辆评估报告时间多久有效

车辆评估报告时间多久有效
车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评估报告的类型、车辆的使用情况以及评估机构的政策等。
一般而言,车辆评估报告分为两种类型:新车评估报告和二手车评估报告。
对于新车评估报告来说,有效期一般较长。
因为新车一般在购买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良好的状态,不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规定,一般新车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可以在2年到5年之间。
但是,如果车辆在此期间内发生了重大事故或损坏,需要修复或更换重要部件,那么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将被取消。
对于二手车评估报告来说,有效期就相对较短。
因为二手车在使用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里程数、维修保养状况、外观状况等。
一般而言,二手车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3个月到1年。
在此期间内,如果车辆发生了重大事故、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复或者维修保养状况发生了变化,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也会被取消。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车辆评估报告有一个大致的有效期,但车辆的实际价值可能会受到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比如,一辆二手车评估报告可能在有效期内,但由于市场上类似车型的价格下跌,车辆的实际价值可能会低于评估报告中给出的价值。
因此,当购买二手车时,建议不仅要查看车辆的评估报告,还要考虑市场
行情和实际使用情况。
总之,车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有限制的,不同类型的车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也有所不同。
购买车辆时,了解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判断车辆的实际价值,但也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

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
土地评估报告是对土地市场价值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和评估的
一份专业报告。
在土地交易、征收、抵押等行为中,土地评估报
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那么土地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多久呢?
根据国家规定,土地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在这期间内,该报告可以作为交易、抵押等土地行为的依据。
如果报告过期,
就需要重新进行评估,并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那么土地评估报告为什么要有有效期呢?一方面,土地价值是
动态变化的,那么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也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的。
如果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过长,就会导致报告反映的市场价格与实
际市场价格相差较大,从而影响土地交易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另一方面,有效期的制定也考虑到评估报告所涉及的信息变化。
比如,土地政策的调整,周边基础设施的变化,都会对土地市场
价值产生影响。
如果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过长,就会导致报告信息
和市场情况不符,从而影响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作为土地所有者或土地购买者,应该注意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
如果报告已经过期,就需要重新评估并出具新报告。
否则,在土
地交易等行为中,报告将无法作为合法依据,从而产生不必要的
风险和损失。
总之,土地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六个月。
在有效期内,报告可
以作为土地交易、抵押等行为的依据。
有效期的制定与土地市场
价值变化和信息变化有关。
土地所有者或购买者应该注意评估报
告的有效期限,以免在土地交易等行为中出现风险和损失。
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主要是指国有资产那块的,其他房地产、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
特需的:假设xx年9月评估资产xx年12月31日基准日的价值(多为法院确定特定日期的资产价值),有效期就不能按基准日算了,可以按报告日算有效期1年。
一般评估报告到期后最好要原评估机构从新选个基准日再出个新报告。
相关扩展:资产评估报告是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项目后,向委托方出具的关于项目评估过程及其结果等基本情况的具有公证性的工作报告,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具有公正性的结论报告,该报告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生效。
"简介:资产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特定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后,编制并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提交的反映其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
它是按照一定格式和内容来反映评估目的、假设、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
广义的资产评估报告还是一种工作制度。
它规定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工作之后必须按照一定程序的要求,用书面形式向委托方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评估过程和结果。
狭义的资产评估报告即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既是资产评估机构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对资产作价,就被评估资产在特定条件下价值所发表的专家意见,也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情况的总结,还是评估机构与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总则:一、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发展,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凡按现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各类资产评估项目必须遵循本规定。
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

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评估报告,一般是指评估师根据相关的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那你了解评估报告有效期吗?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多久?】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主要是指国有资产那块的,其他房地产、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
特需的:假设xx年9月评估资产xx年12月31日基准日的价值(多为法院确定特定日期的资产价值),有效期就不能按基准日算了,可以按报告日算有效期1年。
一般评估报告到期后最好要原评估机构从新选个基准日再出个新报告(基本用前面的资料,很简单的,收费不要很多的)。
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正文】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乙返还原告甲款项共计10万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中,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乙的房地产予以查封,并委托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乙的房地产进行评估。
评估公司作出估价结果报告,评估价值12万元,注明评估报告有效期自xx年6月5日至xx年6月5日止。
县人民法院于xx年1月7日委托一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
第一次拍卖流标后,县人民法院又于同年4月10日通知拍卖公司第二次拍卖。
4月26日县人民法院通知拍卖公司,因尚有租赁问题末解决,暂停拍卖。
xx年7月12日县人民法院通知拍卖公司进行第三次拍卖,8月2日拍卖以底价成交。
该评估报告标明的应用有效期为:xx年6月5日至xx年6月5日。
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委托拍卖的xx年1月7日及拍卖行为,是在该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内,应无异议。
第二次委托拍卖的时间,也在该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内。
但是,因为涉及的房地产尚有租赁问题末解决好,不宜及时交付拍卖,法院于xx年4月26日就此通知拍卖公司暂停拍卖。
法院通知拍卖公司暂停拍卖的xx年4月27日,离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的截止时间xx年6月5日只有一个月余,要想在此期间妥善解决房地产的租赁问题及及时交付拍卖,很是困难。
《评估报告》超一年有效期 能否直接用于司法拍卖

《评估报告》超一年有效期能否直接用于司法拍卖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拍卖的日益频繁,不少出席司法拍卖的人士会提问:《评估报告》超过一年就失效了,能否直接用于司法拍卖?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本次针对这个问题展开探讨。
一、《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首先需要了解的是,《评估报告》是依据评估标准完成的具有科学性、确凿性、权威性的评估意见与结论,是公正、严谨、合法、准确的评定物品估价的重要文件。
鉴于《评估报告》考虑的是物品的实物状态、市场行情、法律法规、交易环境等方面的多层面评估,因此需满足专业、权威、公正、客观等多重要求。
然而,《评估报告》并不是永久有效的,其有效期限定制是很有必要的。
根据《评估证明文件规范》的规定,对于住宅、土地、商铺等有明确行情的资产,在评估报告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对于工业、矿山、林权等资产,在评估报告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
换言之,如果从发证之日开始计算,超过一年或一年半,按照这个规定,它已经失去了其法律效力。
二、《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由此可见,除非是比较稳定的资产,否则一年或一年半的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相比已经不太可靠,因此在实际使用中需要对其效力作出特殊的约定。
在实际情况中,法院、金融机构等国家名义下的组织会对《评估报告》的迫切性作出规定约束,因此在司法拍卖中,只有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出具的报告才能被认可,否则无法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但是,在实际中,如果拍卖的物品评估报告超过期限,有些法院或拍卖机构会不同程度上通过特殊的程序,尤其是对于比较稳定的资产(如房屋、土地等)进行特殊的评估,将其价值鉴定于有关资产价格指数的变化,从而补充不足。
这也就意味着,即使《评估报告》过期,仍然可以通过重新评估、确认价格等方式取得庭审之效,并能用于司法拍卖程序之中。
三、《评估报告》的局限性然而,还应该指出的是,即使理解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范围,也应该明确该报告的局限性。
在实际中,不同评估机构的评估师水平、坐标点选择、市场调查科学性的不同,都会影响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科学性,从而导致评估结果产生偏差。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多久评估报告会失效吗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多久评估报告会失效吗在现实⽣活中房屋征收拆迁的情形是⾮常多的,⽽我国法律规定,对国有⼟地上房屋进⾏征收拆迁的,就需要对房屋价值进⾏评估,那么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怎样的,评估报告会不会失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多久,评估报告会不会失效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进⾏评估的,需出具评估报告,估价报告应⽤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起计,不得超过⼀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有效期。
超过估价报告应⽤有效期使⽤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者承担。
在估价报告应⽤有效期内使⽤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者不当使⽤的除外。
估价报告使⽤限制,应说明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途,使⽤者、使⽤期限等使⽤范围及在使⽤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时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其中的估价报告使⽤期限应⾃估价报告出具之⽇起计算,根据估价⽬的和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变化程度确定,不宜超过⼀年。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 估价报告应⽤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起计,不得超过⼀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有效期。
超过估价报告应⽤有效期使⽤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者承担。
在估价报告应⽤有效期内使⽤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者不当使⽤的除外。
房屋拆迁评估的流程是怎样的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关于被拆迁房屋的的市场价值进⾏评估,评估流程⼀般如下:(1)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
专业评估机构的⼯作⼈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作。
(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
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
(3)评估⼈员进⾏现场勘查。
就是指评估⼈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现场测定。
(4)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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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有效期对民事执行程序拍卖行为的约束力作者:利志刚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性质、效力及对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拍卖行为的影响,法律、行政法规并无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进行拍卖的执行行为经常发生,各地法院认识也极不统一、颇多争议。
有的认为,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就不能再被采用交付拍卖,超期拍卖成交应为无效。
有的认为,执行法院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已委托拍卖公司对外进行拍卖,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并不影响拍卖程序的继续进行。
笔者从事法院执行工作多年,结合自己的执行案例,对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性质、效力进行分析、探讨。
一、委托拍卖应当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应用评估报告的时间界限,属区间概念。
在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该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上述指导意见为部门规章,其对估价报告有效期效力的界定是使用估价报告应当在估价报告有效期内,否则估价机构不对使用估价报告出现的问题负法律责任。
该部门规章虽不适用于法院执行程序,但却有参考价值。
在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评估是拍卖的必经程序,评估报告的意义,在于为强制拍卖确定拍卖保留价提供参考依据,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即是采用评估报告的行为,因此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时间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
那么,如何认定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时间?首先,应区分民事执行程序中广义拍卖和狭义拍卖、委托拍卖和拍卖的概念。
广义拍卖是指从裁定拍卖(开始)到拍卖结束的整个过程,包括确定拍卖保留价、委托拍卖、拍卖实施、拍卖成交或抵债、变卖等;狭义拍卖专指拍卖实施行为。
委托拍卖和拍卖(狭义,下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委托拍卖的时间是签订委托合同或者出具拍卖委托书的时间;拍卖是拍卖公告所确定的拍卖实施的时间。
两者在时间节点有先后顺序。
其次,法院进行评估、拍卖虽属司法强制措施,但法院委托拍卖行为本质仍是民事行为。
法院同时作为民事行为主体,应区分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行为的内外表现形式。
执行合议庭合议采用评估报告的估价作为拍卖保留价及审批流程是法院内部程序,尚不发生民事行为的效力;对外则是以拍卖委托书或委托拍卖合同的形式体现,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内部行为)并委托拍卖(对外行为)才发生民事行为的效力。
因此,从民事行为的成立及生效而言,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时间是法院委托拍卖的时间即法院出具拍卖委托书或者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的时间。
在此可以归纳为:民事执行拍卖程序,法院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采用评估报告,即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委托拍卖。
上述理解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华旅汽车运输公司出租车牌照持有人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的复函》一致。
该复函认为:“在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并自动失效的情况下,法院未经重新评估,执行合议庭合议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委托拍卖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鉴于该批出租车牌照的拍定价格大幅度高于原评估价格且已经公开拍卖完毕,可予以维持。
”最高院上述复函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其仅仅界定确定拍卖保留价及委托拍卖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并没有包括拍卖。
目前对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是否影响拍卖作了规定的仅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08)48号‟。
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标的物已委托拍卖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拍卖程序的继续进行”。
上述规定与笔者理解也是一致的,即如果委托拍卖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拍卖程序的继续进行,即使拍卖时已过评估报告有效期,亦不影响拍卖的效力。
二、委托拍卖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不影响拍卖效力标的物已委托拍卖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拍卖程序的继续进行,不影响拍卖的效力。
如果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后法院才委托拍卖,其后的拍卖行为效力该如何认定?有的观点认为,评估价值是拍卖参照的价格,评估价值无效或者失去效力时,拍卖公司参照这一价值来定价,就是无效的,由此得出拍卖无效的结论。
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
按司法解释规定,第一次拍卖评估报告价格即为拍卖保留价,但经过依法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委托拍卖(即法院采用评估报告)后,原评估程序的评估报告估价的性质、概念即转变为拍卖程序的拍卖保留价。
两者价格虽同一,但因其分处在评估和拍卖两个程序而具有不同的定义。
拍卖机构是依据法院确定的拍卖保留价进行拍卖,“拍卖公司参照无效价值定价,拍卖无效”的观点混淆了评估报告估值与拍卖保留价两个概念,是对司法拍卖程序的错误解读。
况且,评估报告的估值,仅仅是对评估标的市场价值的估计,其估值是否准确并为市场接受,最终须由拍卖程序确定。
只要拍卖过程公开透明,评估报告估值有效与否,不影响拍卖结果的公正。
此外,上文提到的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规定“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该部门规章只是界定“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其没有也无权对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规定,只是法院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采用评估报告进行委托拍卖,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法院承担。
拍卖的效力争论由来已久并与执行拍卖的性质相关。
执行拍卖的性质有所谓私法说、公法说和折中说,但现在多采公法说,即执行拍卖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的强制处分行为。
执行拍卖作为公权力的公法行为,具有高度公信力,买受人自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定书)生效即时、原始取得。
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实施的拍卖行为,虽具有民事买卖行为特征,但执行拍卖不属于法律行为(见物权法第28条规定)不能适用民事法律法规及拍卖法确认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即处分他人之物基于善意仍可取得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行为无效的情形。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买受人基于善意取得物权,原物权人不得请求返还,举重以明轻,执行拍卖的买受人(拍定人)基于对法院公信力的信任,当然更加无疑问地取得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
这并非民事行为上的善意取得,而是基于公法及公信力的要求。
至于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后的拍卖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或不当自可探讨,但绝非属于无效情形。
如拍卖行为本身公开、透明,没有买受人恶意串通或拍卖人自己竞买等情形,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无权因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要求确认拍卖无效,否则将损害拍卖和执行程序公信力和安定性,损害拍定人和执行债权人利益。
笔者执行的案件遇到此类情形。
被执行人陈XX因欠款纠纷,法院对其所有的坪山、平湖两处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评估现值分别为300万元和550万元,评估报告中注明:“其评估结论有效期限为1年,即自至2009年5月7日至2010年5月6日止”。
2009年9月20日法院委托交易中心拍卖坪山不动产,拍卖保留价300万元。
2010年1月15日,第一次拍卖未成交。
法院下调拍卖保留价至240万元通知交易中心继续拍卖。
2010年6月22日第二次拍卖再次流拍。
2010年8月10日,法院裁定将上述执行标的以240万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2009年7月30日,法院摇珠选定广东XX 拍卖公司为平湖不动产的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550万元。
因各种原因,2010年7月23日,广东XX拍卖公司才对平湖不动产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陈X以665万元竞得。
其后,被执行人以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为由对上述标的的抵债、拍卖行为提出异议。
在异议审查过程中,部分意见认为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抵债、拍卖程序有瑕疵,应当撤销拍卖。
对此,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本案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日期是2010年5月6日。
坪山不动产委托拍卖(2009年9月20日)及首次拍卖(2010年1月15日)均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之前。
第二次拍卖(2010年6月22日)及裁定抵债已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平湖不动产委托拍卖(2009年7月30日)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首次拍卖(2010年7月23日)已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
因此,本案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委托拍卖均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并无违反法定程序;其后的拍卖实施、抵债行为,均是依据拍卖保留价而非评估报告估价,评估报告估价有效与否,对拍卖结果无实质影响。
被执行人称拍卖、抵债裁定依据过期评估报告,系混淆了广义拍卖、狭义拍卖以及委托拍卖的概念,忽略了评估报告估价与拍卖保留价的区别,其理由不能成立。
三、超过有效期委托拍卖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不影响拍卖的效力,但评估报告有效期也不是可有可无,在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并自动失效的情况下,法院未经重新评估,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委托拍卖的行为,仍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由此导致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损害,应赋予当事人救济途径,甚至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比如,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两次流拍的动产和三次流拍的不动产经变卖仍不成交的,债权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应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在此情况下,若法院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委托拍卖,有可能因市场波动,原评估报告估值太高导致流拍,此时应赋予申请执行人申请重新评估、拍卖的权利,而不能简单的解除标的物查封,退还被执行人。
结论: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委托拍卖。
标的物已委托拍卖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拍卖程序的继续进行,不影响拍卖的效力。
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委托拍卖的,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但不因此导致拍卖行为无效;若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应赋予当事人救济途径,甚至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