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之: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之: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一、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的方法等。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这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给付相应对价为标准。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这是以法律是否课有规范并陚予特定名称为标准。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无效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效力未定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有: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有追认权的人依法追认后,方才具有效力。
否则,合同自始无效。
民法常考的合同类型

民法中常考的合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买卖合同:指卖方将商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2. 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承担维修责任,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3. 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并达成协议的合同。
4. 承揽合同:指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5. 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事务,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事务并收取报酬,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6. 合伙合同: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经营一项业务,按照协议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7. 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同意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8. 担保合同:指保证人承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支付担保费用,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以上合同类型在民法考试中经常出现,考生需要对其内容、特点和法律效果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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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向相对人(XX)第472 条。
XX)的意思表示旨在希望他人(XX)第473 条第1 款。
XX)XX)因此该条款无效。
间签订的合同条款,属于由当事人(XX)与当事人(XX)XX)XX)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496 条、第497 条。
某合同(XX)的当事人(XX)143 条。
XX)的内容(XX)某合同(XX)的内容(XX)某合同(XX)系当事人(XX)为了某目的(XX)某合同(XX)的当事人(XX)典》第153 条、154 条、146 条、144 条。
XX)因对行为(XX)性质、对方当事人(XX)、标的物(XX)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致使合同的内容与自己的意思不一致,并造成较大当事人 1(XX)或第三人(XX)故意告知当事人2(XX)虚假事实(XX)或故意隐瞒真实事实(XX),使当事人2(XX)因此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而作出不真实的当事人1(XX)或第三人(XX)故意预告实施危害(XX),使当事人2(XX)当事人1(XX)利用当事人2(XX)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XX),第 147 条、148 条、149 条、150 条、151 条。
XX)的当事人(XX)第145 条。
XX)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与相对人(XX)订立合同转移标的物,第597 条。
XX)XX)订立XX)XX)订立虽然第三人(XX)XX)与第三人(XX)权益,不属于恶意串通,故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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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XX)XX)作为误解方/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受损害方,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XX)可以主张行使撤销权。
/行为(XX)XX)作为误解方/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受损害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或未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合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XX)不可主张行使撤销权。
第147 条/148 条/149 条/151 条/152 条。
民法中合同编的知识点总结

民法中合同编的知识点总结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平等自愿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主要方式。
合同的主要作用在于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有以下基本要素:合意、标的、形式等。
首先,当事人必须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即合意。
其次,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合法的,有明确的标的物或者标的权。
最后,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有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只有合同中包含了上述要素,合同才能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解除、终止等四种情形。
1. 合同生效: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义务产生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定。
2. 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定的变更条件。
3. 合同解除:具有重大缺陷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
4. 合同终止:合同可以因为履行终止,也可以因为法定情形终止,终止合同的效力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终止时消失。
四、合同的效力保护合同的效力保护主要包括不得侵犯合同自由原则、不得损害合同正当权益、不得要求违法或者不道德的合同、不得抵消正当债务、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自由等。
五、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分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
1. 相对无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
2. 绝对无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定的合同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无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
六、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履行有措施1. 协商解决:当事人根据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 诉讼解决:当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包括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三部分。
通则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的定义和分类。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
2.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应当依法成立,具备法定要件才能生效。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而合同的生效则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3.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约定履行。
如果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法律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5. 合同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买卖物品、劳务或者权利义务的协议。
2.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4.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6.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7.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8.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和咨询达成的协议。
9.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0.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1.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准合同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部分内容:1.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2.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真题解析

4.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法人的是
A.公立医院
B.公办学校
C.国家机关
D.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
【解析】
A选项说法不正确,按照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法人。B选项说法不正确,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C选项说法不正确,机关法人,享有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不需要登记即可成立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属于机关法人。D选项说法正确,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本题选择D
19.出版社向读者寄送新书目录的行为属于
A.要约邀请
B.要约
C.新要约
D.承诺
【答案】A
【解析】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生活中常见的要约邀请有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招标公告、拍卖公告等。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的区别:一、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A.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B.表明经受要约
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解析
―、单项选择题:第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择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的总则主要包括合同的定义、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是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解读:
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应自愿、平等地达成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共识。
要求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此外,合同还需要具备订立要素,即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
3. 合同的效力:合同一旦成立,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的基础是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但合同的效力还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例如,有些合同需要登记或依法审批后方能生效。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履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质量进行。
当事人要求履行权利的,应当履行义务;履行义务的,享受相应的权利。
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而合同的解除则是指合同被终止或失效。
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是合同约定的条款,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违约。
总的来说,合同编总则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关键环节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具体应用时还应结合相关的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适用。
合同的分类民法典

合同的分类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 根据成立方式:
- 茶准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 默示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但根据习惯、行业惯例等可以推定存在合同关系的合同,例如餐馆就餐合同、出租车载客合同等。
2. 根据经济内容:
- 有价合同:合同中涉及到一方支付货币或以货币为单位的权益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 无价合同:合同中不存在支付货币的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义务帮助合同等。
3. 根据交易对象:
- 双边合同:合同中涉及到两个相对的当事人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 多边合同:合同中涉及到三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当事人的合同,例如借款合同、施工合同等。
4. 根据履行方式:
- 单方合同:一方当事人只需要履行合同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不需要履行任何义务的合同,例如保证合同、承诺合同等。
- 相互合同:双方当事人都需要相互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这些是合同的常见分类,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根据其他标准对合同进行进一步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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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 :民法
——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一、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的方法等。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这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给付相应对价为标准。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以
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这是以法律是否课有规范并陚予特定名称为标准。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无效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3)效力未定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有: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有追认权的人依法追认后,方才具有效力。
否则,合同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