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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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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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8467-88 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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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程序,强化煤矿安全生
产监管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检查中责令停产停建以及自行
安排停产停建3天以上10天以内煤矿(或其他需由办矿主体企业验收的情形)的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第二章复产复建领导组
第三条集团公司成立煤矿复产复建领导组
组长: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集团公司其他分管煤炭产业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成员:安监局、总调度室、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
基本建设部、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中心、地质与防治水中心、技术中心、培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常务副局长兼任,负责领导组的日常事务,并向领导组汇报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各涉煤二级公司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并报集团公司复产复建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具体负责复产复建验收相关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复产复建领导组职责
领导组主要负责煤矿复产复建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安
排对通过二级公司复产复建验收的矿井进行现场抽验。
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业监管、专业验收、专
业签字、专业负责”的原则参与审查二级公司上
报的验收资料、参与对已通过验收矿井的现场抽验工作。
第三章复产复建验收标准
第五条集团公司煤矿复产复建验收执行山西省煤炭厅制定的煤矿
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见附件)。(参见晋政办发[2016]12 号、晋煤安发[2016]98号)
各二级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公司实际,对煤矿复产复建验
收条件制定补充性规定。
第四章复产复建整顿验收程序
第六条集团公司煤矿复产复建整顿验收程序
1、需复产复建的煤矿,首先制定复产复建验收整顿实施方案,报请
二级公司批复。二级公司同意整顿方案后,必须在批复文件中明确整顿工作量、整顿时限、井下作业人数和作业范围等。
2、煤矿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进行全面整顿,
同时严格按照复产
复建验收基本条件逐项自检,并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矿井各项安全条件必须全部符合相关规定。煤矿自检合格后,向二级公司提出复产复建
验收申请。
3、二级公司接到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申请后,组织本级复产复建领导
组各成员部门组成验收组对煤矿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时严格执行复产复建验收标准,逐项签字把关。验收合格后由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签
字,并下达同意复产复建通知书。煤矿接到复产复建通知书后方可组织生产建设。
4、二级公司验收结束后,将复产复建验收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附表
1、2、3,二级公司同意煤矿整顿方案的批文,煤矿提请的验收申请,二级公司下达的复产复建通知书)报集团公司复产复建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5、集团公司复产复建领导组负责对二级公司已同
意复产复建的矿井
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有不合格矿井,该二级公司已同意复产复建的煤矿全部停产整顿,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第五章复产复建验收要求
第七条复产复建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
收程序。集团公司复产复建领导组对二级公司验收程序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二级公司组织复产复建验收、集团公司组织复产复建抽查
时依照专业职责分工,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验收标准严格把关。二级公司在验收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煤矿必须全部整
改完毕,否则不予复产复建批复。集团公司在抽查中发现煤矿有一项不符合验收标准,则该矿抽查不合格。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