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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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制度范文(3篇)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制度范文(3篇)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隐患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二条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组或者小组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第三章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依据与程序第三条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对重大隐患进行明确责任、限期整改,符合一定条件的重大隐患将被挂牌督办。

1.重大隐患的确定(1)重大隐患是指对生命或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隐患。

(2)对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隐患,依据行业标准及相关法规进行判定。

2.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程序(1)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

(2)相关部门接收到重大隐患报告后,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及时挂牌督办。

(3)挂牌督办后,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4)对整改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将追责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职责与义务第四条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主要职责包括:1.审核并确认重大隐患,及时进行挂牌督办;2.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重大隐患整改,并跟踪整改进展;3.对整改不合格的责任单位进行追责和处罚。

第五章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执行措施第五条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执行以下措施:1.责令立即停产停业;2.暂时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暂时限制出入境;4.暂时关闭事故隐患区域;5.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六章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追责与处罚第六条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过程中,对于不按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责任单位,采取相应的追责和处罚措施。

1.追责措施包括:集中约谈、公开曝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2.处罚措施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实施后,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隐患的监管,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八章生效日期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隐患整改责任追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确保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企业内部员工、合同工、劳务工、临时工、外包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重点针对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明确责任人,追究责任。

同时,对整改不力、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完善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企业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全面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监管部门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六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要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隐患。

第七条企业要确保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监管部门要做到公正、客观、严明执法。

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报告并挂牌督办。

第八条企业要加强对监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监管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企业要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和沟通,及时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隐患挂牌督办第十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隐患。

隐患挂牌督办是一种常态化管理方式,要将发现的隐患及时挂牌,明确责任人。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监管部门要及时登记并挂牌督办,同时通知相关责任人。

挂牌督办要注明隐患的具体位置、性质和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挂牌督办的隐患要及时传达到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人员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主动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隐患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需要延期的,责任人员要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期。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煤矿安全问题已亮起红灯。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当务之急。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

通过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全程督促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

四、制度内容1. 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煤矿发生严重事故的潜在风险或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

2. 重大事故隐患的申报和登记2.1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对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

2.2 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材料详细清单和整改方案报备。

2.3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煤矿企业。

3. 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3.1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通过审核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2 挂牌督办包括督促煤矿企业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负责人和时间节点,并将挂牌督办情况在煤矿企业公示。

3.3 挂牌督办期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定期组织检查,对煤矿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4. 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检查4.1 煤矿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应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4.2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煤矿企业整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4.3 整改工作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预警机制的建立5.1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煤矿事故隐患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系统,及时预警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3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3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煤矿安全问题已亮起红灯。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当务之急。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

通过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全程督促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

四、制度内容1. 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煤矿发生严重事故的潜在风险或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

2. 重大事故隐患的申报和登记2.1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对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

2.2 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材料详细清单和整改方案报备。

2.3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煤矿企业。

3. 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3.1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通过审核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2 挂牌督办包括督促煤矿企业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负责人和时间节点,并将挂牌督办情况在煤矿企业公示。

3.3 挂牌督办期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定期组织检查,对煤矿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4. 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检查4.1 煤矿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应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4.2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煤矿企业整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4.3 整改工作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预警机制的建立5.1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煤矿事故隐患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系统,及时预警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制度范文(4篇)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制度范文(4篇)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概述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重大隐患的监管和整治工作,加强事故的防范和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工地等。

第三条定义(一)重大隐患:指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的隐患。

(二)挂牌督办:指将重大隐患列入监管部门重点关注、强制整改的范围,并对相关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章挂牌督办程序第四条挂牌督办发起(一)监管部门或者社会群体可以发起挂牌督办程序。

(二)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提出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要求。

第五条申报提请(一)监管部门发现重大隐患后,应当及时填写《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申请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提请。

(二)申请表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 重大隐患的具体情况和影响范围;2. 对应的整改要求和期限;3. 进一步跟踪检查的计划和措施。

第六条确认挂牌督办(一)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确认是否挂牌督办。

(二)确认挂牌督办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通知申请单位和负责监管的下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挂牌督办范围(一)确认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应当按照规定挂有督办牌,并将相关信息公示于单位内部和相关部门。

(二)公示信息应包括:1. 重大隐患的具体情况和影响范围;2. 列入挂牌督办的整改要求和期限;3. 进一步跟踪检查的计划和措施。

第三章挂牌督办措施第八条督促检查(一)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挂牌督办要求,对相关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和整改。

(二)督促检查应当包括现场检查、问题确认和整改指导等环节。

第九条紧急避险(一)发现存在紧急危险的情况时,督办部门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安全措施的及时实施。

(二)紧急避险措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临时封闭(一)对于重大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督办部门有权进行临时封闭。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6篇)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6篇)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由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确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进行。

各县(市)区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

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

涉及到跨县(市)区和多个部门的、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威胁严重情况特别紧急的重大隐患,可报请市安委办挂牌督办。

第五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单位摘牌。

第六条对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跟踪督办。

对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及时销号处理,对不认真整改的予以警示通报。

第七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八条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四篇)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四篇)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____《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项目部应当对一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____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1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

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

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5篇)

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5篇)

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总则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____《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____《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西南分公司所属各项目工程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项目部应当对一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____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____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____、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

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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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
牌督办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607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

Supervision system for listing hidden dangers in production safety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
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

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第九条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

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条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县安委会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五条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九条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条县政府人民政府将对各乡镇、各部门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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