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论文
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一):浅谈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摘要: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是平等的男女双方就共同生活达成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契约的本质。
婚姻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既负有以权威力量保障婚姻制度底线的重任,又必须保障婚姻关系中个体的自由与安宁。
一直以来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婚姻契约观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基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契约精神在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合理导入契约精神实现中国婚姻法现代转型的有效途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契约精神;中国婚姻法;作用;现代化转型;途径引言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自由、平等等精神理念的认识逐渐加深,因此,契约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现代婚姻法的转型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将契约精神融入于婚姻法中,能够实现对婚姻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保护,进而确保人们在婚姻中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也能够平衡人与国家制度等之间的矛盾。
因此,相关人员有必要将契约精神合理导入到我国婚姻法中,实现婚姻法的现代化转型,使其既能满足个人权利的需要,又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
1契约精神在中国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1.1在结婚制度中的作用首先,从现代婚姻法的内容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订婚只是婚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关于婚约中的内容也没有强制性的实施规定,这就充分地体现了现代婚姻法对婚姻当事人个体的充分尊重,契约精神的融入实现了婚约制度上的自由与平等;其次,中国封建传统社会中一度存在着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民族不婚等规定,这些规定的存在并不是从血亲婚姻所存在的危害性着手的,而是以个人的身份特征来强行规定。
而在现代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取代了身份制度,而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是从血亲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充分体现了契约婚姻的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
1.2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作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权至上使得婚姻关系中男方掌握着家庭的所有财产,女方只是婚姻的附属品,没有地位可言。
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一):刍议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论文【内容摘要】这篇文章主要是对婚姻法中所要修改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反映出婚姻的本质和特色,我国目前实施的夫妻财产制是商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相互配合,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和个体特有的财产制度相互配合,夫妻商定财产是以夫妻契约的模式明文规定的。
【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事由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在修订婚姻法之后,我国曾有一些学者提出订正建议,就是要将法定夫妻财产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制改为区别财产制。
区别财产制确实在确保已婚妇女的独有财产权方面有着一定的作用,并表达了反对夫权的思想。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夫妻分别财产制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这样不难看出,共同财产制更加适合我国目前的婚姻情况。
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愈加利于我国社会的文化建设以及婚姻的民主建立,进一步保证婚姻中没有工作或是工资比较少的妇女的合法权益[1]。
我国在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强调,夫妻财产制度的意思是将夫妻结婚后所得财产实行共有制,这种制度使当事人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归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拥有,并可以进行管制。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妇女的权益,这样的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这种制度与当下市场经济体系下比较重视个人的权利的思想不大相符,因此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冲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除了商定财产和法律规定为个人持有的财产以外,皆是夫妻共有财产,即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
这样使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划分造成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着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夫妻共有财产也包括这部分遗产,这样会造成违背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规定,不尊重夫妻双方独自享有的财产,扰乱夫妻之间稳定的关系等情况。
有关婚姻法的论文

有关婚姻法的论文篇一:婚姻法论文婚姻法结课论文新疆财经大学法学赵洪信浅析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甄完善,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更是使得我国婚姻法走向成熟。
尽管这一制度确立时间较早,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于农村偏远地区甚至城市之中。
本文试就我国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构成、区别与联系、法律后果及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一浅析。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区别与联系法律后果审判中的注意事项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构成及存在的问题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婚姻效力。
严格来说,无效婚姻并不是特定的概念,它本身不能成为婚姻,在实质上是属于一种同居关系。
2、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四种,也就是说只有这四种才可以宣布婚姻无效。
但实际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明显的:“一刀切”与模糊的地方。
首先,第十条列举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文作者认为,如果是真心相爱的具有亲属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者是双方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愿意照顾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另一方,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对此横加阻挠呢?何况在这种普法、重法的社会,尊重人权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若是因为考虑到对后代的影响,那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不愿意生育的呢?我国婚姻法对此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另外,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了“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本文作者认为立法者对这一立法也是不够严谨,因为既然第三项既然规定了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才算是无效的婚姻,也即意味着治愈后的应属于合法的婚姻,为何第四项未有类似之规定呢?作者认为,将第四项更改为“婚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较为妥当,如此以来,即使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婚后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律对其合法性应予以认可,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案例背景某离婚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甲多次与乙沟通,但乙始终不思悔改。
2016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三、法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本案中,甲作为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对于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优先考虑甲的抚养权。
四、解决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2. 完善婚姻法相关条款,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3. 重视子女抚养权问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4. 加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质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五、结论某离婚纠纷案涉及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_家庭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_家庭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关于家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一):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的质疑与相关研究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国内与国外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主要观点以及法律规定等,对目前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提出了一定的质疑,即认为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通过暴力手段、胁迫手段以及其他手段等,对家庭其他成员的精神、身体以及性等方面的权利进行侵害的行为。
關键词:婚姻法;家庭暴力;概念;质疑;相关研究一、婚姻法中家庭暴力的主体我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中的主体一般为家庭成员,即侵害者以及被侵害者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且具有一定的倾述关系,如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配偶以及婆媳等,其中配偶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最多,且被侵害者一般为女性。
因此在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的主体的解释也沿用这样的观点。
国外的法律在界定家庭暴力中的主体时,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即注重实际的共同生活,而不仅仅是以亲属关系作为界定的必要因素。
例如英国有关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解释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个人为了支配以及控制与其曾经存在,或者仍然存在的某种亲属关系中另一人,而采取的虐待行为或者任何的暴力行为。
这种行为就包括了肉体的、情感的、心理的、经济、性的以及语言等。
因此可以看出,英国的有关法律中,家庭暴力的主体就包括了同居者、配偶、前配偶以及前同居者等。
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主体的解释与界定,其民族性很强,国外的法律界定的家庭暴力的主体,与其国家民族的文化和观点非常的符合,但是根据中国的文化传统以及道德伦理,怎很难将同居关系以及同性婚姻等,一同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
因此本文认为,婚姻法中因该将家庭成员规定为家庭暴力的主体。
二、婚姻法中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家庭暴力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即性暴力与身体暴力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并且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及身体暴力之间的内在联系也非常的难以割断。
但是针对这三种暴力,除了注重其联系之外,还应该重视它们之间存在的区别。
婚姻经典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婚姻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最普遍的法律关系之一。
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的婚姻法律案例,从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婚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婚姻解除一、引言婚姻法律关系是指婚姻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律制度作为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通过对几个经典婚姻法律案例的解析,探讨婚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二、案例一:婚姻的成立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甲乙双方均认为婚姻基础薄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甲乙双方自愿结婚,符合法定婚龄,且未违反《婚姻法》的其他规定,婚姻关系合法成立。
结论: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自愿、法定婚龄等。
本案中,甲乙双方符合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三、案例二:婚姻的效力案例背景:丙丁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丁发现丙曾与他人发生过婚外情,且丁曾与丙共同生活时,丙患有严重疾病,丙未如实告知丁。
丁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因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丙在婚姻登记前患有严重疾病,未如实告知丁,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结论:婚姻的效力受法律保护,但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本案中,丙未如实告知丁其患有严重疾病,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四、案例三:婚姻的解除案例背景:戊己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戊发现己有赌博恶习,严重影响家庭生活。
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对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判决离婚。
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

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人们把婚姻称为姻缘关系,现代人们越来越重视这一关系。
姻缘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它主宰着家庭的命运。
而家庭建设,又关系到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安定。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新婚姻法律的论文范文一:浅析新婚姻法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及意义论文摘要我国的婚姻法与人们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调整改善婚姻关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出台以后,有关法律条文在全社会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析了新婚姻法内容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与意义。
论文关键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社会影响在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和舆论。
这一部百姓口中所谓的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婚姻问题,新增设了一些条款和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调整改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
该司法解释中与房产分割部分有关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提出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就是这条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同时也从中看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改变;客观体现了新时代孕育出的现代婚姻观,并且会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推动和促进婚姻观念改变。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一)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并作出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1)首次明确规定夫妻间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2)首次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在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受到宗教、习俗和道德的约束,法律的调整作用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婚姻家庭法逐渐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在西方国家,罗马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借鉴。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以及强调家族宗法制度等。
进入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和人权保障。
例如,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
离婚自由则保障了夫妻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有权利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它要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及在财产分割、抚养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生理、心理和经济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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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论文
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姓名:邓小贱学号:110805XX
【摘要】:中国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它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婚姻的监控与管理,是一种行政许可,是对婚姻的官方承认。
现实生活中,因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使其公信力遭受质疑。
但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被撤销,当事人可依法采取补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应对措施,以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司法应对
【正文】: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社会普遍的道德观念和社会公众心理所承认的方式结合在一起,进行婚姻登记,就构成了婚姻关系。
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是一种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法律证明。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是指婚姻当事人的申请行为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程序规定所作出的结婚登记。
所以,要考量结婚登记瑕疵处理,无疑要从婚姻瑕疵的表现形式和婚姻瑕疵处理两方面进行探究。
一、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表现形式
1.没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给当事人进行了结婚登记。
中国婚
姻登记制度实行属地原则,《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而不得异地申请登记。
现实中,婚姻当事人到非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也依其申请作出了婚姻登记行为,即颁发了结婚证。
这种登记即是非管辖地登记。
2.结婚登记时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没有到场。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而现实中却屡有非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发生:第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规予以办理;第二种是“枪手”代替,婚姻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找人代替;第三种是婚姻当事人双方均未到场,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出于某种原因给其办理了结婚登记。
3.没有婚姻登记资格人员进行的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从事该活动的行政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登记人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即考试合格且取得这一资格的人员才能在该机关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但实际工作中,仍有少数婚姻登记机关安排没有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的其他人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二、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应对
1.对无管辖权登记、无婚姻登记资格人员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作为瑕疵的处理。
当事人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通过依法补
正或重新确认的程序,消除瑕疵。
其依据:《婚姻法》第8 条在2001 年修订后增设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 条作了进一步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 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亦即是,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主要取决于实质要件是否具备。
既然成立婚姻时未履行法定的登记程序,事后补办结婚登记,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确认的,婚姻效力可以溯及既往。
2.对结婚登记时婚姻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没有到场瑕疵的处理。
《婚姻法》第8 条第1 款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
此条款为强制性法律规范,也是婚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必备条件之一。
笔者认为对此种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1)虽然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到场登记,但婚姻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均有结婚登记的意思表示,并且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条件。
结婚后,双方有婚姻生活事实和实质内容,只不过在登记结婚时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到场而已。
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当事人结婚时存在此种程序瑕疵的,应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2)结婚登记当事人一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对方不同意或不知晓的情况下,采用欺骗或者其他手段获得对方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单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此类情形中,结婚登记当事人一方没有结婚登记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没有婚姻生活事实和婚姻关系实质内容。
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发现此种婚姻登记瑕疵
的,不能按离婚纠纷来解决,而应终止离婚诉讼,并告知婚姻一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结婚证,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坚持不撤销结婚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诉讼方式,由法院处理,是各国的通例。
3.对婚姻登记复议的处理。
实践中因结婚登记而可能引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主要有:第一,不予答复。
第二,拒绝登记。
第三,撤销登记,收回结婚证。
特别在新《婚姻法》规定有关可撤销婚姻之后,有关可撤销登记的案件会更多。
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是向婚姻登记机关还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之前,应该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4.对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处理。
当事人往往认为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该婚姻关系就是无效或可撤销,要求法院撤销该婚姻关系。
其实不然,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的法定职责的行为,如果结婚登记行为存在瑕疵,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而且登记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该婚姻登记被依法撤销,婚姻一经登记,即具有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不得随意改变。
一旦发证,不仅从法律上确定了双方的身份关系,而且还涉及到双方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故要防止草率撤销[7]。
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程序瑕疵是否严重且明显以及是否有利于对婚姻关系稳定的保护。
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向社会公示其夫妻关系。
不领结婚证的婚姻当事人对登记机关拒绝发证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而能因为婚姻登记还
存在某些问题,也不能因为某些问题又引起诉讼,从而否认婚姻登记的作用。
婚姻登记机关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以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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