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移交涉税刑事犯罪案件法律监督的建议
关于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几点建议

检察院工作的几点建议一、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不仅要增强监督意识,还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更加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在当前更应重视加强公安立案监督和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把监督与查办司法、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结合起来,以维护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1、防止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公安机关超越权限,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这些行为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还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
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又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应拓宽民主渠道,及时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并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2、加强对法院执行不力的监督。
执行权有“主动性”和“单向性”等特征,信息不对称,当事人制约不了,所以只能以“权力制权力”。
“执行难”固然有难克服的客观因素,但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消极现象仍然突出。
检察机关应当变被动为主动,采取定期询访或个案专访的形式,对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进行督察,督促执行的及时到位。
并及时行使监督意见、暂缓执行建议、检察建议等权力。
二、拓宽预防犯罪的范围。
目前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范围主要是预防职务犯罪。
但随着社会变革和物质繁荣的同时,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变成了一大突出的社会问题。
检察机关能否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主动与中小学校联系,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青少年热爱生活,明辨是非,遵纪守法。
从而达到保护青少年并减少其犯罪的目的。
三、加强队伍建设,更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理想信念、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三项教育活动。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存在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存在问题及对策张兴武【摘要】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规范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01年7月4日国务院颁行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这一行政法规的出台、实施,对于打击、遏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然而,时至今日,行政机关在办理的涉嫌犯罪案件中却仍然较为普遍地存在着该移送司法机关而未移送的现象。
因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问题进行了一番探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transfer suspected criminal cases to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a timely and standardized manner,on July 4,2001,the State Council enacted the "provisions of transferring suspected criminal cases by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The introduc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combating and curbing the crime of destructing the order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the crime of obstructing the order of social administration and other crimes.However,there is still generally the phenomenon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should but didn't transfer the suspected criminal cases.Thus,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explore the problems of transferring suspected criminal cases by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2页(P34-35)【关键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问题分析;对策研究【作者】张兴武【作者单位】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16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312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规范地移送由其先行管辖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2001年7月4日经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成。
因而,找出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的重点、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对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三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监督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检察机关的社会普知度仍然不高。
检察机关被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对这一点,实践中却并不为全体公民所知晓。
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税警协作问题及应对策略分析

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税警协作问题及应对策略分析胡丽蓉【摘要】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nd society, as a common and prominent crime type in economic field, tax related crimes present a highrisk trend in recent years.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current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combat against tax related criminal activities practically and effectively and stop the rapid increase of tax related crime. It is one of the key links to strengthen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pubhc security organs and the tax agencies.%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作为经济领域犯罪中一种常见且突出的犯罪类型,涉税犯罪近年来呈现出高发趋势。
如何切实、有效地打击涉税犯罪活动,根本遏制涉税犯罪案件的发展是当前公安机关着重解决的重要问题。
而加强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则是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00)002【总页数】2页(P35-36)【关键词】涉税犯罪案件;税警协作;问题与应对策略分析【作者】胡丽蓉【作者单位】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16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23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涉税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行政与刑事的衔接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涉税案件中行政与刑事的衔接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涉税案件的特点及行刑衔接的必要性涉税案件通常涉及到国家税收、企业利润以及个人财产等多个方面,具有涉及范围广、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
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将行政与刑事处理方式有效地衔接起来,对于保障税收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当前涉税案件行刑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税收法制建设上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涉税案件的行政与刑事衔接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如,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配合不够紧密,导致一些涉税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同时,对于一些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涉税案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往往存在意见分歧,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
四、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的改进措施(一)加强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为解决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应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方式,加强两机关在税收征管、涉税犯罪打击等方面的合作,确保行政与刑事处理方式的顺畅衔接。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使涉税案件的行刑衔接更加规范,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包括明确行政与刑事处理的界限、规范涉税案件的移送程序等,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为提高涉税案件的行刑衔接效率,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的培训。
通过定期开展培训、组织学习等活动,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处理涉税案件。
五、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涉税案件为例,该案涉及企业偷税漏税问题。
在处理该案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通过信息共享、联合调查等方式,迅速查清了企业的偷税漏税事实。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是指在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处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时,如何有效地实现两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协同以及案件的移送等问题。
涉税犯罪案件涉及税收法律法规,涉及到经济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需要行政和刑事两方面的合力才能有效地打击和预防。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涉税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现状当前,我国在处理涉税案件时,虽然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法律上已有明确的职责划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两机关之间信息传递不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处理。
其次,工作协同机制不健全,使得两机关在处理涉税案件时存在衔接不畅、配合不力等问题。
最后,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导致一些涉税犯罪行为无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成因分析造成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南;二是两机关之间的沟通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三是司法实践中对涉税犯罪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两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存在分歧;四是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影响了案件的处理效果。
四、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的改进措施针对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两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通过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涉税案件时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两机关之间的衔接顺畅。
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建立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两机关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共享,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
3. 统一涉税犯罪的认定标准。
通过制定统一的涉税犯罪认定标准,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涉税犯罪的认定依据和方法,减少两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的分歧。
4. 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使其能够更好地处理涉税案件。
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适用,不起诉的问题与对策分

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适用,不起诉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董斌林小龙摘要: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的状况不甚理想,不起诉权的价值未在此类案件办理中得到充分的发挥。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要树立正确的不起诉适用理念,提高释法说理能力,构建良性监检关系,在依法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不起诉的同时,也要完善监督体系,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
关键词:刑行交叉行政检察监督行政处罚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的第18条规定“监察委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从字面上看,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只能作起诉决定而无权作不起诉决定。
2018年正式通过的监察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其中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在内容上增加了“依法审查”的规定,并在第47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有不起诉权。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作了详细规定,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较以往呈骤降趋势并持续在低位徘徊。
一、不起诉权在办理监察机关移送案件中的意义不起诉权是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设计,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权,有利于减少诉累、教育和感化犯罪嫌疑人以及缓解社会矛盾。
(一)依法行使不起诉权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司法责任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改革项目均提倡检察机关要敢用、善用不起诉权。
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没有必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有助于缓解日益增加的刑事案件办理压力,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去,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这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
(二)依法行使不起诉权有利于发挥检察主导责任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01〕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1.12.03【实施日期】2001.12.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日高检发释字[2001]4号印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登记,并指派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初步审查。
二、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移送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三日内报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一)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二)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三)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转本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
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办理的案件,可以先由控告检察部门进行必须的调查。
三、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报经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行移送。
四、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当审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上述材料和证据。
五、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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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移交涉税刑事犯罪案件法律监督的建议
【摘要】近年来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在逐步增长,但税务执法机关对移送涉税刑事案件并不积极,移送涉税刑事案件没有立法层面的法律可依,使得涉税刑事案件的移交无论在法律文件规定上,还是程序上都不完备,影响了税务机关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涉税刑事案件,应通过完善立法、推广建立个性化检税信息软件系统共享平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税行政执法案件等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移交涉税刑事犯罪案件法律监督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通过与税务机关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税务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但目前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现状仍不容乐观,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监督没有充分发挥实效。
一、从法律法规、实施细则上对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环节进行完善
1.将目前的法规、规定上升至法律层面,制定对各执法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
可以将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等法律文件中的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比较成熟的规定上升为立法位阶较高的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根据举报、控告或者办案中发现的线索,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存在以罚代刑、不移送刑事案件等问题时,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案件有关材料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可以要求其依法移交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和执行。
2.将税务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法定化。
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关于移送涉税刑事犯罪案件实施细则》,应当将移送程序法定化,明确移送负责部门、案件范围、移送手续,对移送的具体条件、移送的时间、移送的证据材料等作出规定。
明确税务机关对发现的涉税犯罪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可以联合税务机关稽查局,建立由稽查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组成的涉税犯罪案件办公室,专门负责调查涉税犯罪案件。
二、因地制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个性化信息软件系统共享平台
1.推广个性化信息软件系统共享平台。
2005年2月,浦东新区检察院成功开发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行政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并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信息联网,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沟通交流,共同探讨,对案件流程进行跟踪监督。
进入信息共享平台的案件包括三类:
已经达到刑事犯罪追诉标准的案件、接近犯罪追诉标准的案件的案件,行政机关认为情节严重的或对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虑的案件。
信息共享平台是司法实践部门在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过程中进行的探索取得的新举措。
2.互设信息联络员,提高信息联络员税务业务水平。
联络员的具体职责是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有关案件查处的信息资料,调查了解本部门在移送案件环节方面存在的问题。
联络员可以在税务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设立,在检察机关设立检方信息联络员负责对税务执法信息共享软件平台的案件进行甄别、审查。
在税务执法部门设立信息联络员,使责任到位,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目前,既具备丰富的税法知识和税务稽查工作经验,又精通法制工作的人才少的现状难以满足信息联络员的素质要求,这就需要检税两家共同合作,对信息联络员共同开展业务培训,经过系统的稽查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信息联络员的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信息联络员的作用。
三、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2004年3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中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跟踪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
对于公安机关未及时受理或者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或者立案侦查;对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案件,要加强督促,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结案件。
”这一规则提出了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规定,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结案件,针对的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并非针对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监督。
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通过提前介入税务执法机关移送刑事犯罪案件工作,对税务机关重大、疑难税务执法案件提供法律指导并适时引导侦查,为执法人员准确地对案件进行定性提供指导,也可以发挥检察机关证据固定方面的优势,强化证据收集和监督成果,从而提高案件进入公诉程序之后的办案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执法机关不同于刑事犯罪,检察院的介入必须准确把握“度”,不能干预税务执法机关正常业务,对税务执法机关进行不恰当的司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