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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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通关单

出境货物通关单

为了规范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通关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验,后报关”。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章、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而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

报关时需要提交的单据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

手册"。

报关时一般应该提供如下单据:

(1)出口货物报关单

报关单是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查验、征税和统计的基本单据。目前使用的出口报关单有四种:普通报关单(白色),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报关单(浅绿色), "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粉红色)和"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黄色)。适合于不同贸易方式和需要。

(2)出口许可证

经国家正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出口不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可免领出口许可证。如出口超出其经营范围的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应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

(3)装货单或运单

装货单(Shipping Order)是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通知船方装货的凭证(非海运方式即为运单) ,海关查验放行后,在装货单或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报关人凭以装运货物出口。

(4)发票

发票是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重要依据,故发票必须载明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允许使用简式发票。

(5)装箱单

它是对发票内容的补充,说明货物的具体规格数量。如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或散装货物,可免交。

(6)出口收汇核销单

它是由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单证,海关办妥结关于续后,在其上盖章,出口单位凭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结汇核销。

(7)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交验的贸易合同、产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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