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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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

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人工资支付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人工资支付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人工资支付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单位名称: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位名称: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丙方(开户银行):银行名称: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工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人工资支付专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的管理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工资专户设立1、乙方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存储甲方拨付的工人工资专项资金,专户账号为:_____ 。

2、工资专户仅用于支付本项目工人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将工人工资款项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不得拖欠。

2、有权监督乙方和丙方对工资专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如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整改。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负责收集、核实工人身份信息和工资数据,并及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使用工资专户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3、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保存相关资料,以备甲方和有关部门检查。

四、丙方权利与义务1、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工资专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2、确保工资专户资金安全,按照乙方提供的工资表,及时将工资款项发放至工人个人银行账户。

3、定期向甲方和乙方提供工资专户资金收支情况报表。

五、工资支付流程1、乙方根据工人考勤和工作量等情况,编制工人工资表,并经工人本人签字确认。

2、乙方将签字确认后的工资表提交甲方审核。

3、甲方审核无误后,将相应的工资款项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

4、丙方收到甲方拨付的款项后,按照乙方提供的工资表,在_____个工作日内将工资发放至工人个人银行账户。

中信银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

中信银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工程项目。

为保证项目中农民工工资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乙方须在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

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三条账户的使用方法应不违背人民银行相关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条丙方在账户审核通过并正常开户后为乙方出具《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办讫凭证》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责任(一)协助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监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监管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监管资金的流向信息。

第三章资金监管应提供的材料第六条乙方每月向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清单》须有乙方开户单位印章、项目经理印章(签字)及甲方单位印章、项目经理印章(签字)。

以上印章和签字随本协议在银行备案。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第七条监管资金存入乙方须在每月8日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报与丙方,乙方对清单的真实性负责。

甲方(或乙方)每月8日需将农民工工资款项存入专户。

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监管职责。

第八条监管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在发工资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提供办卡资料以方便丙方完成制卡工作。

每月8日前,乙方负责把按第六条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通过丙方为其提供的加密工具生成工资数据盘,确保工资数据的完整性与保密性,并将数据盘信息及与工资总金额相符的转账支票提供给丙方。

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附件1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全面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等文件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户制度】施工企业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总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并在厦门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劳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该劳务企业应在厦门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劳务企业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企业和施工总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以及与以上除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外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第四条【工资发放方式】建筑企业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与工资有关的事项。

其中,支付形式必须采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至农民工个人账户.第五条【实名制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各方应按《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厦建筑〔2016〕130号)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7〕47号)的要求落实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和办理就业登记。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

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和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青建工〔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青建工〔2022〕46号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健全根治欠薪工作长效机制。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10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管理在我省行政区划内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开展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和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代发工资业务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代发工资银行服务承诺书》,并完成银行专户代发系统和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管理系统”)的对接调试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列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工资银行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便于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选择。

对存在未履行《代发工资银行服务承诺书》《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违约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违约办理农民工银行卡;无故延误农民工工资入账;监管不力造成账户资金被挪用;未按月向省管理系统推送专用账户资金情况和代发工资信息等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经查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其移出代发工资银行名录,终止其已代发工资项目的代发工作,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和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

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范本)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范本)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范本)第一条为规范我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

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办、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订立等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撤销、人工费(工资款)拨付时间和比例(数额),以及未按期拨付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

已开工的— 1 —工程建设项目,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立工资专户事宜。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XX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附件1)。

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XX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有关信息。

第七条工资专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开立企业网银、通兑等业务,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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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资金管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丙方(专户银行):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建设领域内务工的农民工执行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工资工作的
通知》要求,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
乙双方委托丙方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
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
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白愿接受
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工资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
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白动用工资专户资金。

第二条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资料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工资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每月将工资专户对账单报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地址:)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
查;
(三)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丙方在三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四)定期前往项目工地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含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农民工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资料。

第三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甲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及时入账。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乙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表、代发数据资料按丙方通用代发格式报丙方,由丙方从工资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工资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工资专户的撤销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无异议后, 甲方出具〈〈农民工工资款资金转出申请表》(见附件3)。

丙方收到证明后,及时按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

工资专户余额由丙方划至施工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条本协议经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项目完工后,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一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
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任何一方遭到不
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米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托管
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
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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