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背景下,为适应新的法律环境,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解释二旨在细化和完善民法典中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进一步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解释二首先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
根据解释二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解释二对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的无效性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解释二,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这一规定旨在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护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解释二还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责任分配作出了规定。
解释二规定,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确认定合同无效的后果,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解释二还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修复费用等诉求的处理方式。
在责任分配方面,解释二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公正审理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解释二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提高审判效率。
解释二的确立,有助于明确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保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是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解释二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民法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以下几点: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例如,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
同中规定的工程建设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限制,这些条款
都是无效的。
二、违反公序良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
了公序良俗的原则,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例如,合同中规定的
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求违法行为,或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存
在严重的违反道德风尚的行为,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
三、欺诈、胁迫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条款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达成的,那
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例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对业主进行威胁,迫使业主签订合同,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基本原则。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基本原则,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例如,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可以随意更改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可以随意更改工程建设要求,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承包商和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得欺诈、胁迫对方,同时也要遵守合同约定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1.1 合同主体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情形,以规范双方在建筑工程承包活动中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1.12 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情形包括: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6.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
7.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在起诉前仍未取得的除外。
8.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9.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10.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完整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15)3号【生效日期】2015年3月16日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哪些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何认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审理期间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如何认定转包?转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转包:(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二)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由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采购的;(三)劳务分包企业承包的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全部工程,劳务分包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四)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 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一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二)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施工中取得资质,按有效处理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以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民法典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建设⼯程合同⽆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有什么规定我们知道建设⼯程的时候是要签订相关的合同的,这样的话才有⼀定的保障。
但是有的时候会出现合同⽆效且验收不合格的情况,那么关于民法典的建设⼯程合同⽆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建设⼯程合同⽆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有什么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三条建设⼯程施⼯合同⽆效,但是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
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可以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修复后的建设⼯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对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效合同是指已成⽴,但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始不发⽣法律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百四⼗四条【⽆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四⼗六条【虚假表⽰与隐藏⾏为的效⼒】⾏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五⼗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的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为⽆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五⼗四条【恶意串通的】⾏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建设⼯程施⼯合同⽆效,但是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法有两种,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判断,所以说⼯程实施是没有那么容易的。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及后果认定为⽆效的情形有:1、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等等。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后果有:1、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性,不因合同⽆效⽽失去其效⼒;等等。
关于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及后果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建设⼯程施⼯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认定为⽆效:1、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3、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
”4、当承包⼈在建设⼯程竣⼯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合同按有效处理。
5、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为⽆效。
6、法律未明确规定建设⼯程合同⽆效的其他情形7、未采⽤书⾯形式订⽴的建设⼯程合同,如果⼀⽅已履⾏主要义务,另⼀⽅予以接受,则合同仍然成⽴有效。
除此之外,⾮书⾯形式订⽴的建设⼯程合同是⽆效的。
8、没有按国际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的建设⼯程合同是⽆效的。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后果1、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性,不因合同⽆效⽽失去其效⼒。
2、法律仅规定为承包⼈请求的应予⽀持,如果发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是否⽀持,法律并未规定。
在⼀次实际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某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请求时才予以⽀持。
3、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4、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发包⼈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的,应予⽀持;(2)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承包⼈请求⽀付⼯程价款的,不予⽀持。
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唐青林]——(2010-8-15) / 已阅14265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唐青林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是指建筑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上述合同全部无效之外,有些合同还可能只是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
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58条、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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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
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
“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
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第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法院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
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参照周*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第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第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第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第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