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关于《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关于《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合同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它在合同关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作用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展开研究,以期能够对该原则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在合同关系中应当诚实守信、互利互信的基本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要诚实守信,而且还要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要遵守约定和信用记录。
诚实信用原则也包含着对合同当事人言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即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谈判和履行中不得有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或者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还包括了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得利用其在合同谈判和履行中的优势地位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诈骗、胁迫或者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该平等自愿地进行交易,确保合同交易的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合同当事人的交易安全。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交易过程中要真实相对、尊重合同意志、不得违约欺诈,从而确保了合同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2. 促进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这有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交易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合同交易中的公平、公正原则,防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维护了交易秩序的稳定。
4. 规范市场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约束了合同交易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规范了市场行为,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在合同的订立阶段,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不得作出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要求当事人应当如实交代相应的信息,确保交易双方的知情权。
在合同的履行阶段,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真实相对、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交易秩序。
合同的诚信原则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要求

合同的诚信原则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要求合同的诚信原则——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要求在商务活动中,合同是各方之间约定和确认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
合同的履行与否直接关系到各方的利益与权益。
然而,有时候当事人往往出于私利、欺诈等原因,违背了合同的诚信原则,给其他合同当事人带来了损失和困扰。
因此,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要求变得极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以及它对当事人的要求。
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在商业活动中应坚守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底线。
具体来说,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维护交易秩序和法律公平性。
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石,通过合同可以使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遵守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2. 增强交易可预期性和稳定性。
诚实信用是交易信任的基础,它可以为各方提供交易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
只有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始终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够建立稳定的商业关系,促进长期合作。
3. 促进经济效率和发展。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之一。
只有在有信用保障的基础上,各方才能够更好地开展商业活动,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和解释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开诚布公、诚实守信的原则。
具体而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有以下要求:1. 订立合同时应真实披露信息。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真实地披露与合同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合同履行能力等。
这样可以保证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备对合同内容和风险的全面认知。
2. 履行合同时应诚实守信。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故意违背合同规定或者采取欺诈手段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双方应当相互信任,诚实守信,共同推动合同的有效履行。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过程中,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隐瞒、误导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实守信: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以欺骗、虚假陈述等方式误导对方当事人;
2. 良好的商业信誉:当事人在商业交往中应该积极维护自身的商业信誉,不得以恶意诽谤、诬陷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3. 协商一致: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倾听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协商解决问题,达成共识;
4. 真实信息:当事人在提供信息时应该保证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5. 公平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该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得占据对方当事人的弱势地位,进行欺压、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
6. 诚信履约: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抗拒履行、违约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当事人在商业交往中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保障商业交往的稳定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合同法履行责任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合同法履行责任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约束着各个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合同法履行责任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被深入研究。
一、引言合同法的快速发展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合同法履行责任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遵守诺言,不得采取欺诈、恶意拖延、违背约定等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合同法履行责任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研究。
二、理论层面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其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履行责任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方在履行合同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相对的弹性和灵活性,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合同关系。
2. 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强调了其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充分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之一。
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机构,在解决纠纷时,均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三、实践层面1.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它不仅适用于买卖、租赁等常见的合同类型,也适用于金融、保险等特殊领域的合同。
无论是商业合同还是劳动合同,诚实信用原则都应得到保护和遵守。
2. 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力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保持真实、诚信的态度,不得做出损害对方的行为。
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律将予以追责和惩罚。
四、问题与解决1. 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定问题在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定常常存在困难。
如何确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行为以及评判标准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涵,需要法律界和学界的共同努力。
2. 诚实信用原则与利益平衡的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旨在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
合同法中的契约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中的契约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是民商事活动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有效履行依赖于契约精神,其中最核心的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中的契约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实践应用。
一、契约精神的概念和内涵契约精神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和变更合同过程中应秉持诚实、信用的态度和行为。
契约精神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用原则:诚实守信是契约精神的核心要素。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持真实、准确的陈述和承诺,不得有虚假和欺诈行为。
2. 信赖原则:契约精神要求各方依靠对方的诚信进行合同交易。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互相信任,依赖对方的表示和承诺,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双方的互信关系。
3. 合作原则:契约精神倡导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作精神,通过互相协商、妥协和合作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
当事人应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对方的权益,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
二、契约精神的重要性和作用契约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交易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1. 维护市场秩序:契约精神的存在和实践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不当竞争和市场失序现象的发生。
当事人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推动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良性发展。
2. 促进公平公正:契约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够促使各方在交易中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强势当事人的滥用和欺压,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交易效率:契约精神的实践有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
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坚持信用原则,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顺利进行和效果。
三、契约精神的实践应用契约精神的实践应用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环节,它要求各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时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下是几个契约精神实践应用的示例:1. 诚实守信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虚假和欺诈行为。
合同法 诚实守信原则

合同法诚实守信原则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和社会稳定。
而诚实守信原则作为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诚实守信原则的内涵和作用、诚实守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诚实守信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石之一,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
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本着真实、守信的态度,互信互谅、相互合作。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实提供信息。
信息对于合同的成立至关重要,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导致对方误判形势,从而影响最终的合同结果。
因此,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成立。
第二,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恪守诺言。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文件,双方应当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违约、毁约,否则将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合同双方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推诿、不得违约,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三,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合同的解释和变更过程中保持友好合作关系。
在实践中,合同的解释和变更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解释和变更合同条款时充分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避免出现占便宜、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促进双方的友好合作。
其次,诚实守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应用非常广泛。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原则适用于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过程。
无论是购买销售合同、租赁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承揽合同,在合同法的约束下,都应当贯彻诚实守信原则。
同时,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领域,诚实守信原则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诚实守信原则的应用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
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的体现,而道德则是人们内心最深处的行为准则。
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恰恰将法律和道德有机结合起来,既对合同双方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又鼓励合同双方根据自身的道德认知,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
论新《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

论新《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诚实、诚信”是我国《合同法》的核心价值,而诚信的尊重和彰显,更是新修订的《合同法》所坚持的根本价值准则。
新修订的《合同法》中,以“诚信原则”为中心,融入了制度化约束与道德法律教育,以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中表现出的诚信行为,确保有效合同的利益有效实现,以促进合同安全有序的发展。
首先,新的《合同法》对于当事人的诚信责任,明确取消以“精神与过失”为界,而是采用应征“当事人诚信责任”的相对主义理念,规定当事人应尽到合同履行中必须尊重、保证、履行如实信息义务,以避免当事人法律关系中产生偏差因素,促使他们在合同履行中投入更多精力。
其次,《合同法》对双方表现出的“诚信履行”,都将予以有效保障。
双方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若发生意外情况时,双方并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不能兑现的情况,但是,《合同法》则规定,按照合同内容及当事人免责情况,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应尽的义务,予以友好的沟通与赔偿来处理,受到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内容的当事人则享有免责权利,从而维持双方的诚实行为实践,推动当事人之间明确可行的和解中道。
另外,新修改的《合同法》还专门规定,当事人相互之间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以诚信为基础,承担责任,相互尊重,遵守诚信原则。
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合同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如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双方当事人应负责任,双方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戒。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双方当事人要诚实守信,在合同履行中应当正确实施,维护双方的民事权益,促进公平、正义合同履行,以推动各类合同一定程度上贯彻有效合同的利益最大化。
综上所述,新版《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历经反复论证的屹立不倒,得到了充分的明确安排、具体的规范约束,无疑地为善良当事人的诚实守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而有效地落实双方当事人的诚实守信理念,避免任何坏的影响,以推动合同履行的有序发展。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
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分为“诚实”和“信用”两个方面。
“诚实”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真实、客观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得有虚假的表示。
例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
“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有背信弃义的行为。
例如,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它不仅适用于合同法,也适用于物权法、侵权法等领域。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诚实守信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
在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物权变动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侵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有逃避赔偿责任的行为。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
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仅适用于合同法,也适用于物权法、侵权法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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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大陆法国家,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它被称为“善意原则”。
之后,大陆法国家的民法都先后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我国,《民法通则》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也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
王泽鉴教授认为,诚实作用实际上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法域。
诚实作用原则之所以被各国立法所为基本原则,是有其原因的。
首先,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
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
有的学者因此指出,成文法制度中法律漏洞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性状态,其特点在于违反计划性和不圆满性。
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
通过对当事人提出诚实信用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订立一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受到损害。
其次,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
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法律由权利本位走向社会本位,与“诚实信用”所蕴涵的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不谋而合,从而法律获得长足发展。
德国法院依靠诚信原则解决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因经济、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而产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更是提高了诚信原则的地位。
第三,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
法律由严峻走向衡平,并吸收一定道德因素是法律进化中的普遍现象。
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确立,反映了观念和道德向法律的渗透。
法律仅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一旦与其目的不合便应进行调整。
法律只是对人们的基本要求,仅此是难以维持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的,必须以对人们提出更高道德要求作为补充,才能构成理想的交易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我国合同法将其确认为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
我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历来崇尚诚实信用的道德伦理观念,诚实信用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
“信者,言之实也(朱熹注)”。
在我国商业习惯中,也历来将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作为重要的商业道德。
我国合同法确认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我国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习惯在法律上的确认,对于弘扬道德观念、规范交易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确认交易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循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形成交易关系的正常秩序。
只有在交易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的观念时,合同才能得到严守。
甚至在合同本身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是诚实守信的商人也会努力消除合同的缺陷、诚实地履行合同。
反之,即使合同规定得再完备,而交易当事人是非诚实守信的,合同也难以被严守。
第三,原则的功能随着交易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诚信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具有衡平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
尤其是考虑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
来,社会经济生活变化很快,许多法律规则已不符合现实的经济情况,如果采纳诚信原则,使法官依据诚信原则补充法律漏洞,也不失为完善法律的一条途径。
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具体体现和要求是:
第一,合同订立阶段应遵循诚信原则。
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合同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力的附随义务。
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使他人损害,也不得透露和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密切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合同订立后到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
如果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约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存在着其他法定情况,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但在行使中止权时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三,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遵守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义务。
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者尚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第四,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义务,但也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
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契约义务。
因一方违反这种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合同的解释应遵循诚信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所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合同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
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订地的习惯等)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
此外,在合同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地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无论是实行替代性购买还是替代性销售,都应依据诚信原则进行,不得高价购买、低价变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诚信原则由于其极大的伸缩性而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但它并不是万能钥匙,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援引它。
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权利如果不加以限制,都有滥用的可能。
因此,为防止诚信原则的滥用,必须对适用加以限制。
比如对某一案件,法律有规定,但依法律规定所得结果与适用诚信原则所得结果正好相反,亦应依法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诚信原则,其理由是为维护法律的权威,禁止对现行法律的修正,防止诚信原则的滥用。
三、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辅相成
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有秩序地发展,国家有必要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正当干预。
为此,应对合同自由做出必要限制: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现代各国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是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
正如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说的“契约自由应受限制,系事理之当然。
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契约自由的历史,是契约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而促进实践契约正义的记录” 。
因此,这种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并非从根本上否定或取消合同自由,而是为了消除这一原则的缺陷,使其更好地适应发展了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
而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合同法,就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灵活阐释“自由”的具体形式,只是消除了自由的绝对性,避免了一方自由的滥用对创议自由的跟踪,使自由与平等、公正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使合同自由注重形式上的平等自由转向注重实质上的平等自由,使自由更加真实,使合同自由原则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一般认为,诚信原则具有三项功能:第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款规定,凡一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如德国民法第157条规定,契约之解释应斟酌交易上的习惯,按诚实信用原则为之。
第三,解释和补充法律,即对于法律上的明显缺陷和不足,应按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修正和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表明,其发挥作用要信赖其业以存在的法律行为和法律。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只能针对特定情形进行利益衡量,或对规定不明的予以解释,或对有漏洞的予以补充,或对某一具体义务加以扩张以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
比如在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违约而致损害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在能够控制损害的发生的情况下,就合同本身而论,他没有任何义务去采取措施,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他应当尽可能减少损害的发生,否则不能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这就是基于诚信原则而对其所负的合同义务的扩张。
因此,单纯的诚信原则并不能创设合同的全部义务或消灭合同的全部权利,只是起解释和补充法律与法律行为的作用,因此它不能取代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