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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发文字号】京财税[200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1【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了认真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我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1000元/月;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照我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960元/月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按下表所列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应纳税额=经营(销售)收入×适用征收率×分配比例-已缴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适用征收率不再按年换算,而以每次累计收入额依计算公式计税。

)单位:万元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征收率。

经营项目收入额占总收入1/3以上可视为主营项目。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该企业取得的经营(销售)收入,据此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京地税地[2008]202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20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略)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汇总表(略)3.分经济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略)4.分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略)二○○八年八月七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以下两税合并简称“房土税”)征管工作,摸清我市房土税税源底数,市局决定开展房土税税源清查工作。

为保证清查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工作的目标(一)摸清全市房土税税源底数,为税收征管打牢基础;(二)完善房土税税源登记,清理各种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不实等问题;(三)及时查补房土税税收征管漏洞,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二、清查工作的范围本次清查工作的范围是全市所有房土税纳税人占用的房屋、土地,主要包括房土税入库信息、税源登记信息和土地交易信息(包括企业契税完税信息和国土局的土地出、转让信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京地税票[2007]490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49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现规范化的“收支两条线”制度,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5]1427号)文件要求,我市地税系统被纳入第四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

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局非税收入项目类别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以及各类发票工本费,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及购买发票时收取。

每发生非税收入的税务所,作为一个执收单位。

二、改革步骤及要求:(一)各局将收入过渡帐户保留至2008年1月10日(暂定,具体截止时间市局另行通知)。

到期后,请及时填写《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相应收入过渡帐户中非税收入余额(含非税收入所产生的利息)一次缴入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同时于五个工作日内撤销收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为基本帐户的除外),并填写《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后收入过渡帐户撤销及非税资金划转备案情况表》(附件3),于2008年1月20日前报市地税局票证中心。

非税收入改革后所收款项则通过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方式将非税收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各局需开设的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按有关规定程序,由市财政局批复后,市局另行通知。

(二)凡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一律不再使用现行收费票据,所有非税收入收缴均需使用市财政局规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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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标 签】契税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2﹞1926号【发文日期】2002-09-23【实施时间】2002-09-23【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契税注释:契税管理规定的第三条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年第187期的文件精神,结合契税在征管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

凡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的,一律适用3%的税率。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

京财税〖2001〗1511号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除别墅、度假村以外的高档住宅,每建筑平方米价格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住宅房价为基础。

上年度平均住宅房价的执行时间,从市统计局公布统计数字时间的次月起执行。

三、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重新签订购买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纳税。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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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非营利资格非营利资格,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4﹞546号【发文日期】2014-03-28【实施时间】2013-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关 1.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经本市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2.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一律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

(二)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应严格按照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凡认为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应及时提出认定申请。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经会审后,按季度发布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的名单。

(三)应报送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非营利组织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按照1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报送资料,并保证报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报告 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所提交的章程或管理制度,应与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相一致。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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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价和税费改革价和税费改革,成品油【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预﹝2008﹞2953号【发文日期】2008-12-31【实施时间】2009-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教育费附加各区(县)财政局,国家金库北京各代理支库: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与区(县)因提高消费税税额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划转中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按照当日入库“成品油消费税”金额的1.8%,将市级国库增值税收入划入中央国库;按照当日入库“成品油消费税”金额的1.8%,将所在区(县)国库增值税收入划入中央国库。

划转使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增值税划出”(101010152)科目。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当日入库“成品油消费税”金额的1.035%,将市级国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划入中央国库;按照当日入库“成品油消费税”金额的5.865%,将所在区(县)国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划入中央国库。

划转使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划出”(1010922)科目。

三、教育费附加收入按照不日入库“成品油消费税”金额的1.5%,将市级国库教育费附加收入划入中央国库;按照当日入库“成品油消费税”金额的1.5%,将所在区(县)国库教育费附加收入划入中央国库。

划转使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教育费附加收入划出”(103020302)科目。

四、上述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划转手续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部门具体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为做好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入库工作,加强成品油消费税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现就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预算管理方式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10.13•【字号】京财税[2000]1718号•【施行日期】200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在最近税收征管过程中,反映出许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政策和征管问题。

为保证三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无原值房产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对于企业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且属1995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仍按(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规定房屋估价标准执行;1995年(含1995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企业自建房暂按下列房屋估价标准执行:钢结构、钢混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砖混结构按每平米1100元计算;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按每平米500元计算。

对于企业外购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以上房价是按余值计算的,均不再减除30%。

城市房地产税比照此规定办理。

二、关于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确定问题。

纳税人出租房屋,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租金收入,是指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所有收入,不包括能够单独计算,并上交有关部门的水、电费用等。

三、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确定问题根据(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的规定精神,对于制冷供暖系统、消防系统、监视系统、电子防盗系统、闭路电视和有线电视系统等设施,应一并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国家储备商品【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4﹞708号【发文日期】2014-04-16【实施时间】2014-04-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并附北京市执行该项政策的单位名单(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承储粮油企业(91家) 1、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 2、北京市东北郊粮食收储库 3、北京市大红门粮食收储库 4、北京市天维康油脂调销中心 5、北京市西南郊粮食收储库 6、北京古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艾森绿宝油脂有限公司 8、北京佐竹精麦面粉有限公司 9、北京锦绣大地玉泉路粮油经营有限公司 10、北京京粮物流有限公司 11、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2、北京冰灯米业有限公司 13、北京东粮北谷粮油有限公司 14、北京柏年德康商业有限公司 15、北京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16、北京大磨坊面粉有限公司 17、北京金玉通惠商贸有限公司 18、北京朝批裕利商贸有限公司 19、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20、北京市通州粮食收储库 21、北京市通州区粮油贸易公司供应站 22、北京市古船粮食调销中心 23、北京汇香淳米业有限公司 24、北京金秋睡丰贸易有限公司 25、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 26、北京大兴北藏村粮食收储库 27、北京大兴魏善庄粮食收储库 28、北京大兴礼贤粮食收储库 29、北京大兴青云店粮食收储库 30、北京大兴安定粮食收储库 31、北京大辛庄粮食购销站 32、北京大兴定福庄粮食收储库 33、北京大兴采育粮食收储库 34、北京市南郊粮食收储库 35、益海嘉里(北京)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36、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库 37、北京市房山窦店粮食收储库 38、北京市房山南观粮食收储库 39、北京市房山石楼粮食收储库 40、北京门头沟石门营粮食收储库 41、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 42、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三家店粮库 43、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杨坨粮库 44、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斋堂粮库 45、北京宏远利军粮油供应站 46、北京市京都金谷粮食购销库 47、北京市顺义粮食收储库 48、北京市顺义上辇粮食收储库 49、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粮食收储库 50、北京市顺义王各庄粮食收储库 51、北京市顺义杨镇粮食收储库 52、北京市顺义铁匠营粮食收储库 53、北京市顺义大孙各庄粮食收储库 54、北京市京都卫士粮油供应站 55、北京龙盛众望早餐有限公司 56、北京市张辛粮食储备库 57、北京市同盛茂米业有限公司 58、北京中美食品有限公司 59、北京顺鑫鑫悦面粉有限公司 60、北京市北郎中面粉厂 61、北京红九面业有限公司 62、北京市昌平南口粮食购销站 63、北京市南口面粉厂 64、北京市昌平粮食收储库 65、北京市禾谷源粮油供应站 66、北京市昌平沙河粮食收储库 67、北京市昌平后牛坊粮食收储库 68、北京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69、北京市西北郊粮食收储库 70、北京古船米业有限公司 71、北京七河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72、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 73、北京市怀柔庙城粮食收储库 74、北京市怀柔杨宋粮食收储库 75、北京市怀柔北房粮食收储库 76、北京市怀柔河防口粮食收储库 77、北京市怀柔城关粮食购销站 78、北京市怀柔桥梓粮食收储库 79、北京市怀柔东黄粱粮食收储库 80、北京市平谷官庄粮食收储库 81、北京市粮安粮食收储库 82、北京市平谷山东庄粮食收储库 83、北京市平谷北杨桥粮食收储库 84、北京宝益粮食储备库 85、北京市密云溪翁庄粮食收储库 86、北京市高岭粮食收储库 87、北京市西田各庄粮食收储库 88、北京市密云沙河粮食购销站 89、北京市延庆粮食收储库 90、北京市隆庆夏都军粮供应站 91、北京京都银龙食品有限公司 二、承储糖企业(2家) 1、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垡头仓库 2、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怀柔仓库 三、承储肉企业(26家) 1、西郊食品冷冻厂 2、西南郊食品冷冻厂 3、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冷库 4、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 5、北京市怀柔肉联厂 6、北京二商大红门南郊冷冻厂 7、北京市昌平区种猪场 8、北京安定猪选育有限公司 9、北京长红亮生猪养殖基地 10、北京汇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1、北京市下营百合原种猪场 12、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公司 13、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 14、北京金维畜牧有限公司 15、北京金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 17、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小店畜禽良种场 18、北京鲲鹏食品集团公司太平养猪场 19、北京华都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 20、北京长城丹玉畜产有限公司 21、北京中育种猪养殖中心南口种猪场 22、北京市菜蔬公司冷库 23、北京二商大红门通州冷冻厂 24、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 25、北京燕都立民屠宰有限公司26、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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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
二批)的通知
【标 签】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10﹞1183号
【发文日期】2011-05-26
【实施时间】2011-05-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2、北京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3、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4、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5、北京精瑞住宅科技基金会
6、凯风公益基金会
7、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9、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
10、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11、北京市希望公益基金会
12、中远慈善基金会
13、中国图书馆学会
14、北京和平发展基金会
15、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16、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7、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18、人保慈善基金会
19、北京SMC教育基金会
20、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
21、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22、北京光彩教育基金会
23、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24、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25、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26、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27、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28、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29、北京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协会
30、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31、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32、中国铸造协会
33、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
34、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
35、中国石油化工信息学会
36、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
39、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
40、中国家用电器协会
41、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
42、中国流行色协会
43、中国自行车协会
44、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
45、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46、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47、北京脑血管病防治协会
48、北京文化用品行业协会
49、中国真空学会
50、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
51、中国标准化协会
52、中国价格协会
53、中国铁道财务会计学会
54、中国电工技术学会
55、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
56、中国畜牧业协会
57、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58、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59、中国图书评论学会
60、中国林业机械协会
61、北京药师协会
62、中国纪实文学研究会
63、北京铁道物资流通协会
64、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65、中国地方铁路协会
66、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67、中国电子学会
68、中国动物园协会
69、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
70、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71、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
72、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74、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
75、中国市长协会
76、中国医院协会
77、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
78、中国财政学会
79、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80、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81、中国城市规划学会
82、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83、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84、中国电子装备技术开发协会
85、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86、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
87、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
88、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
89、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
90、中国公园协会
91、中国硅酸盐学会
92、中国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93、中国国防科技工业新闻工作者协会
94、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95、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96、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
97、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
98、中国技术市场协会
99、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
100、中国建设会计学会
101、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102、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103、中国建筑防水协会
104、中国建筑砌块协会
105、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
106、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
107、中国科技成果管理研究会
108、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110、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
111、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
112、中国企业联合会
113、中国气象学会
114、中国砂石协会
115、中国石材工业协会
116、中国石灰协会
117、中国水泥协会
118、中国铁道企业管理协会
119、中国铁道学会
120、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121、中国钨业协会
122、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123、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124、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125、中国财务公司协会
126、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127、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128、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129、中国演出家协会
130、中国冶金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131、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132、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133、中国质量协会
134、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135、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136、北京景山教育基金会
137、北京市美疆助学基金会
138、北京市孤独症儿童健康协会
北京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1、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2、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
5、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6、中国航天基金会
7、北京卓越企业家成长研究基金会
8、心平公益基金会
9、中国锻压协会
10、中国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
11、北京健康管理协会
12、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13、北京粉体技术协会
14、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
15、中国建筑业协会
16、北京市惠民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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