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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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和法律相抵触。

2.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方):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3.具体行政行为: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

4.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命令: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方式。

7.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责,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8.宏观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行业和相对方进行的行政指导。

9.行政侵权责任: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0.行政赔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的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13.行政违法: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行政法学》名词解释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6.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7.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权力。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9.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11.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法的名词解释

行政法的名词解释

行政法的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行政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4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法律部门特有的,统率、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

5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P23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P246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P377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

P698行政职责: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P80 9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10中央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总称。

11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12国务院派出机关:13公务员:指依法定的方式和法定的程序任用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14行政职务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作为管理者在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

1、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组织和调控。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3、价值取向:指在民主与效率两个价值中,以民主作为首要价值,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

4、民主模式:是指在民主与效率两个价值当中,以民主作为首要价值,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

5、效率模式:指以行政效率为本位和出发点,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基础上来考虑民主问题,一旦两者发生冲突,优先考虑效率。

6、目标模式:指行政法根据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它集中体现为行政立法的宗旨及其整合规则。

7、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8、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对内外发生的关系总和。

9、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在行政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员、行管的相对方。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管向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出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组织或个人。

13、行政的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4、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决定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概念,其具体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15、行政应急性原则:在某些特殊紧急的情况下,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一般性法律相抵触的行为。

16、信赖保护原则:指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和不得反复无常。

17、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8、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以一般或不特定的事项为对象,预先制定普遍性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诉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从而作出改变行政处罚结果的判决。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以及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判决形式。
情况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予撤销,责令行政机关作其他补救措施的判决。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依照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
行政裁量: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活动时,根据法律设定的范围、限度、标准或者原则,按照其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选择处理的方式。
要件裁量:是指行政主体在设定要见方面可以自主判断的裁量,即行政主体对于成为行政行为根据的要件是否满足拥有判断决定权。
被告:是指受原告指控实施了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给予司法部就的诉讼行为。

行政法名词解释+必背法条

行政法名词解释+必背法条

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

3、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4、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职权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

5、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6、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是指处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中的行政相对人。

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特定行政相对人是指处于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中的行政相对人。

8.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

9.拘束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10.行政给付:亦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以及公民下岗、失业、低经济收入或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做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一种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行政法

名词解释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等法律文件。

其特点是以控制行政权力为核心,保障公民
权利和利益为目标,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特殊性。

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规范公共权力和保护公民权益。

它控制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公正。

与刑法、民法、商法等普通法不同,行政法的指令对象是行政机关,
强调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作为公共法的重要分支,与现代法治建设的不
断发展和完善息息相关。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信息化的发展,行政法
不断面对新的挑战和机遇,如何适应新形势,运用新技术,更好地服
务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已经成为行政法发展的重要议题。

总之,行政法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公正,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名词解释是什么

行政法名词解释是什么行政法名词解释是什么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它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范围、程序等方面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的公正、高效运行。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 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司法解释和一般处理机关的规章等。

2.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行政管理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征收、行政调查、行政审查、行政处罚等。

3.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总称。

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和社会机关等。

4. 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社会事务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的权力。

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征收权、行政裁决权等。

5.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权的具体行动和决策,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执法等。

二、行政法的分类1. 行政法的主体- 中央行政法:规范中央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 地方行政法:规范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2. 行政法的对象- 公共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管理活动。

- 专业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管理活动。

3. 行政法的性质- 行政法的强制性:行政法对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强制力,违法行政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 行政法的专属性:行政法规范行政管理活动,不适用于其他领域。

4. 行政法的内容- 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行政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依法实施行政职权的程序和方法。

三、行政法的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能随意行使。

行政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1.行政: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和过程2.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3.行政法:有关行政权的授予、行使、监督及其补救的法律规范和原则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律规范的始终,用于指导行政法律规范制定和实施,要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共同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5.合乎比例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为之并使其与行政目的均衡6.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最低限度公正的程序要求7.行政诚信原则: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依诚实信用方法为之8.行政合作原则: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运用各自的禀赋共同参与社会治理9.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确认和调整的,因行行政权力行使而形成的行政主体和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0.特别权力关系: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而行政相对人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第二章1.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组织构成,控制行政组织规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2.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相应的行政活动,以实现行政任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3.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4.公职关系:公务员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所发生的法律关系5.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第三章1.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效力: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依其外形和内容所具有的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作用力3.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自始无效外,即获得有效性推定,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之前,要求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其给予承认、尊重、支持,并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加以否定或抵抗的效力4.不可改变力:已成立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限制行政主体一方依职权随意对其改变的作用力5.执行力: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要求相对人自行履行或强制相对人履行设定义务的作用力6.不可争力: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排除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对其提起争讼的作用力7.无效:行政行为作出之时,因欠缺法定的实质要件而自始全然不发生效力的状态8.生效:行政行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开始产生形式效力9.有效: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符合法定要件而具备或视为具备实质效力的状态10.失效: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主客观原因而不产生实质效力或产生后果归于消灭11.行政裁量: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情况下,对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进行选择的权利12.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所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时限等基本要素13.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14.行政规则制定行为: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行政法律活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的行为15.行政处罚行为: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16.行政许可:行政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7.行政强制: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约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生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组织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18.行政征收: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并在给予相应补偿情况下,将非国有财产收归国有的行为19.征用: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使用非国有资产或者劳务,并给予补偿的行为20.。

行政法名词解释

1、行政: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2、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的主体、职权、行为及其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法的渊源: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指有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者习惯、判例等。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5、行政法的作用:即行政法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指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或对社会的影响。

6、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物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7、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做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8、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

9、合法行政:行政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而不能与法律发生抵触和冲突。

11、法律优位: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

12、法律保留: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的某种行政行为。

13、中央行政组织:指国家设置的担当中央行政事务,行使行政区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及下属行政机关的集合体。

14、地方组织法:设定地方制度,规范地方组织的法。

15、其他行政组织法:确认、规范和保障国家和地方组织以外的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总称。

119、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0、公务员法:a.广义的公务员法是指对公务员职务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狭义的公务员法是调整公务员范围中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部分公务员的职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1、行政职务关系:指公务员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任职于行政机关后,因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2、公务员义务:指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越是和强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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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撤销根据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原理,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具有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

以行政行为当初存在的瑕疵为理由,取消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其未作出之前状态的法律制度,称为行政行为的撤销。

以溯及既往为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宝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5.其他分类方法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 1.许可法定的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平等、民主的原则 3.合理裁量的原则4.便民、效率的原则5.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1)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2)特许程序(3)认可程序(4)核准程序(5)登记程序(6)先申请主义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取得税、费以及土地、企业等其他财产权益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产使用权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也称为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代替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空间、时限。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作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无义务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由国家给予的补偿。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和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

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作为一种特定的当事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质的共性。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也是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获得救济的范围。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它解决的是每个具体行政争议该由哪一个行政机关复议的问题。

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指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准则。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受理和审理的问题。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根据法院的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或者与诉讼标的所在地的关系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法院。

又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专属管辖。

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定管辖是指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的,称为“诉讼代理”;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诉讼代理;被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是委托代理人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执行程序概述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

执行中止行政案件的判决是指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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