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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9日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调整优化我市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重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20〕38号)、《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493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要求全力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公网发〔2020〕74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三条市、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人才引进、救助人员和收养弃婴、退役军人安置受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上述类型人员落户工作。

第四条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关于明确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在职人员户口迁移有关工作的通知》(山安通〔2019〕3号)有关规定办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宁政规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日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可以将申请人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

第四条积分落户遵循区域统筹、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落户资格确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落户办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

市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征信、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第六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全市落户条件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全市落户条件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全市落户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绍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全市落户条件的通知绍政办发〔2024〕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才和劳动力资源有序流入,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放宽城镇地区落户条件通知如下:一、放宽居住落户在本市城镇地区经常居住,所居住房屋为本人合法产权住宅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该房屋坐落地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放宽租赁落户在全市范围内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本市城镇地区所居住房屋为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法住宅用房,且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无合法产权住宅的人员,可以申请在租赁住房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住房未设立家庭户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以申请在租赁住房处登记常住户口。

三、放宽投靠落户放宽市内迁入的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四、放宽人才落户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20年以内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意愿来本市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家庭户亲友处。

五、放宽就业落户在本市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无合法产权住宅的人员,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实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在本市城镇地区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持有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可以在居住地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青公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公发〔2019〕19号各区(市)公安(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一次办好”改革,优化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营造优良招才引智环境。

现就人才在青落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落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新区(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

(一)高层次人才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27号)的人员。

(二)学历人才1.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2.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

(三)技术技能人才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2.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3.有接收单位,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4.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5.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6.有接收单位,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有接收单位,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鲁政办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0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针对农村籍大学生,探索省内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对省内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大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实际,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济南、青岛市要加快取消市区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问题。

二、切实保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和成员备案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推进县、乡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全覆盖,健全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各类产权规范有序流转,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三、健全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强化经济发达地区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长政办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1日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畅通人才落户通道,创造良好的人才政策环境,推进长治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23号)和《长治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17〕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新引进人才落户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的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落户。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第三条畅通高层次人才落户通道。

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自愿申报、优化流程、规范有序、一次办结”的原则,为人才落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办理条件符合《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23号)中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根据本人意愿,依次在实际居住地、指定设立的人才服务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二)所需材料1、市委人才办出具的《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评定表》;2、入户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佛府办[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引进人才落户工作,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佛发〔201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对象和落户方式第一条引进人才的对象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2、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各类技能型人才;3、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我市纳税大户、大企业、大集团所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4、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5、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核准,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企事业单位经考核合格,且专业技能、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发展方向一致,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

第二条引进人才的落户方式1、以用人单位产权的住房(含集体宿舍)单独设立家庭户;2、市、区、镇(街)、村(居)和工业园区设立的人才集体专户;3、用人单位集体户;4、城镇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二、建立引进人才落户公共服务体系第三条全面设立人才集体户网络。

市、区、镇(街)、村(居)和工业园区均须设立人才集体户,形成市、区、镇(街)、村(居)“四级保障”的集体户网络。

第四条放宽企业设立集体户的条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5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5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优化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吸引更多的各类人才来甬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宁波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宽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我市社会保险,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

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在市区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镇(街道)满2年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在我市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材料,按照“一房一户”原则,可申请落户房屋所在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户口已在市区城镇地区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二、放开投资创业落户条件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就业创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税款或缴纳我市社会保险,并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户口已在市区城镇地区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户口登记在宁波市区的退休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内城镇地区内无合法稳定住所,且退休前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在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放宽人才落户条件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甬人才发〔2018〕5号)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可随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允许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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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买房落户实施时间: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7月1日之前以及2016年12月31日以后网签备案者不享受此次落户优惠政策)
西安购房落户条件:
在西安市行政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

注意:购买非70年公寓及其他商业不能享受此次落户政策。

西安买房落户办理流程:
首先,与您现住所所在派出所户籍科(室)联系,打电话或者当面咨询,说明情况,领取一张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需要材料的名录,然后根据所需不同材料积极准备,资料准备齐全后,在迁入派出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西安买房落户办理所需材料:
1.个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要亲笔签名落款;
2.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买卖网签备案记录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4.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下人员不再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的,要审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用人单位产权人申请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以及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申请的,要审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7.省、市等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原件;
8.《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9.入住小区开具的物业入住证明;
10.配偶在原籍区、县及就业部门开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明。

在本市有工作的随迁配偶可以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和本人在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原件后,不再出具原籍区、县及就业部门开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明。

西安买房落户办理要多长时间?
1.凡是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各类户口以及群众申请分户、立户、更改民族成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内勤民警应按规定当场办理。

2.受理各类户口办结时限,根据法规规定,凡申请办理各类户口,一级受理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二级受理办结时限为40个工作日、三级受理办结时限为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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