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企业外设机构、场所的行为是否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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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行为的认定

对经营行为的认定

对经营行为的认定
经营行为认定是指对于某个经营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或者不正当行为的判断和确认。

在商业社会中,经营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还能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经营行为认定的标准和方法多种多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进行经营行为认定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为的主体。

经营行为通常是由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所进行的,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认定。

此外,还需要考虑行为的目的和手段。

如果经营行为的目的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进行经营活动,那么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或者不正当行为。

另外,还需要考虑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如果经营行为给社会、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造成了损失或不良影响,也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或者不正当行为。

在进行经营行为认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口头证据、物证等,不能以偏概全或者凭主观臆断进行判断。

其次,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凭空臆造标准和规定。

最后,要注重公正和公平,不能因个人喜好或者特定利益而武断认定。

经营行为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进行判断。

只有在合理、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认定,才能保护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
认定标准和方法,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

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经营行为认定更加科学、准确、公正,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持内地营业执照在深圳设点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15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

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三、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在其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1、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域内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也可以按设立分支机构办理。

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的,该企业法人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在其营业执照上标明经营场所具体地址。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查处。

2、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外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登记程序向该场所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查处。

对经营行为的认定

对经营行为的认定

对经营行为的认定1.引言1.1 概述经营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体经过策划、组织、实施和控制,以达到从事商业活动的目的的一系列行动和举措。

它是企业日常运作的核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和长远发展。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营行为不仅是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行为,也是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经营行为的目的是通过经营活动获取利润,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进行市场分析、产品研发、生产制造、销售推广等一系列动作,以适应市场需求和变化。

经营行为的核心是企业的经营决策。

企业需要根据市场环境、竞争对手、消费者需求等各种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经营策略和计划。

同时,在实施经营行为的过程中,企业还需要合理配置资源,控制成本,提高效率,以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

对经营行为的认定非常重要,它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性、道德性以及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在法律上,经营行为的认定可以涉及合同法、劳动法、规章制度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商业道德上,经营行为的认定涉及到企业的社会责任、诚信经营等方面。

总之,经营行为是企业运作的基础和核心,对企业经营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对经营行为的准确认定对于企业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需要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研究和监管,提高对经营行为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推动企业健康有序的经营。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旨在对经营行为的认定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的目的和结构。

首先,会对经营行为的定义进行阐述,明确经营行为的范围和内涵。

接着,会逐一介绍经营行为的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认识经营行为。

正文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包括经营行为的定义以及其要点的阐述。

在2.1节中,将详细介绍经营行为的定义,包括其内涵和边界。

2.2节和2.3节将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经营行为的要点进行阐述,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经营行为的本质和特点。

结论部分将对本文进行总结和归纳,回顾对经营行为的认定进行了什么样的阐述和分析。

公司经营范围详解

公司经营范围详解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司经营范围详解企业营业执照上都有经营范围,这些业务内容不是随便写的,需符合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一、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认知1、经营范围字数限制工商营业执照的版面有限,因此,对于经营范围的字数有一定要求,一般要求在100个字左右。

2、允许跨行业人们往往以为公司经营范围要与企业名称一致,其实不然。

企业经营业务可以超出企业名称的行业属性。

例如,上海天尚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除了可以做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广告策划等服务类业务,经营范围上还可以有产品销售或者进出口业务。

也就是说,公司经营范围可以跨多个行业。

3、可以增加或较少经营范围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在以后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经营范围,需办理公司变更手续。

4、外资企业经营范围的特殊性由于中国对于外资企业仍采取审批制度,对应某些行业的产品或服务是有一定限制的。

因此,外资企业经营某些行业的产品或服务,审批要更为严格。

例如,经营农产品、资源类产品需要到中国商务部审批。

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可以参考《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5、特殊行业的产品或服务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来说,普通的产品销售或咨询服务可以直接由工商局受理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但是,属于前置审批项目的产品或服务需要先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方可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例如,经营食品零售的需先到卫生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危险品贸易的需先到安监局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酒类销售的需先到酒类专卖局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

二、《公司法》对企业经营范围的规定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扶持和规范企业经营活动,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实行统一的制度,依法统一登记、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第三条企业经营范围是指企业依法从事的经济活动内容的集合和限定,是企业注册登记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企业经营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予以登记。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分为主营业务范围和辅助经营业务范围两个部分。

第六条主营业务范围是指企业主要从事的经济活动内容,应当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特征。

第七条辅助经营业务范围是指企业从事的与主营业务相关并兼营的经济活动内容。

第八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应当明确详细、科学合理,并在企业营业执照上予以标注。

第九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分为一般登记和特殊登记两种形式。

第十条企业依法改变或者增加经营范围的,应当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登记。

第二章一般登记第十一条企业的一般登记范围包括主营业务范围和辅助经营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一般登记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二)企业基本情况表;(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明;(五)企业设址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经济性质和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主营业务范围,并列明业务范围内的具体项目。

第十四条辅助经营业务范围应当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应当明确禁止的经营活动,即不得从事的经济活动内容。

第十六条企业经营范围禁止性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应当突出经济活动的行业特点,便于实施行业监管。

第十八条一般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上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企业依法从事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可在办理一般登记时申请纳入辅助经营业务范围。

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与异地经营之实务界定与处理

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与异地经营之实务界定与处理

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与异地经营之实务界定与处理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与异地经营之实务界定与处理作者‖黄璞琳‖首先,何谓经营行为?现行法律法规中,未见对“经营行为”的明确定义。

一般来讲,贸易行为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从事职业性买卖活动的行为,或者因职业性买卖活动直接或者间接产生的行为,包括促销、为销售而储存、承诺销售等行为。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将“经营者”界定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类似地,可考虑将“经营行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从事职业性商品生产、商品买卖、服务提供的行为,以及因前述职业性营利活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行为(包括促销、为销售而储存或展示商品、承诺销售等行为)。

‖其次,何谓无证无照经营?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工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无照经营是指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证经营,则是指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证件,擅自从事相关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

这里的“证”,是指相对于营业执照的许可审批证件,包括工商营业登记前置许可证件,也包括工商营业登记后置许可证件。

目前,工商营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得到较大控制,大量地改为工商登记后置许可。

无照经营与无证经营,经常会大量交叉,存在单纯无照经营(仅需办照无需办证,如从事服装零售等)、既无照也无证经营、有照无证经营、有证但无照经营等情形。

‖第三,对无照经营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查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授权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适用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第一款,设定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第二款,则明确了转致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要是专项行业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无照经营行为,另设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如《文物保护法》、《拍卖法》、《邮政法》、《旅游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将“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与无照经营行为一道进行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标题: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索引号:2019-1563506560148 主题分类:行政法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所属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司成文日期:2017年08月06日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保理商销售理财产品、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如何判断是否有效?(银保监会205号文后首例)

保理商销售理财产品、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如何判断是否有效?(银保监会205号文后首例)裁判要旨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叙作商业保理业务,不得通过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商业保理企业通过销售保理理财产品进行募集资金的行为属于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案情简介一、2018年7月27日,胡某英(认购人)与速锦公司(发行人)、西控公司(受托管理人)签订《“稳控安享”系列产品认购协议》,约定胡某英认购速锦公司发行的“速锦保理收益权5号”系列资产,认购金额60万元,若速锦公司未向胡某英按时足额偿付或溢价回购资产,胡某英有权追索。

二、同日,胡某英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速锦公司支付资金60万元。

三、2018年8月18日,速锦公司向胡某英出具《确认函》,确认胡某英所认购的产品已完成募集、正式成立,产品业绩基准为8%/年,实际起息日为认购资金到账日次工作日起计息。

四、2018年9月7日、10月8日、11月7日,速锦公司分3次共向胡某英支付利息12624.66元。

其余收益和本金未偿付。

遂成讼。

五、一审过程中,胡某英与速锦公司确认胡某英持有“速锦保理收益权5号”系列资产的实际存续期为178天,产品实际收益为年利率8%。

六、无锡惠山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约定期限已届满,速锦公司应向胡某英支付本金和收益。

速锦公司以事实不清、遗漏必要第三人为由上诉。

七、无锡中院立案前,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八、无锡中院二审认为,上述通知规定,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将其特定保理业务作为资产产品对外募集资金,并以此作为其保理资金的来源。

速锦公司将保理业务作为理财产品对外发售、募集资金的行为属非法金融行为,认购协议无效,遂撤销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速锦公司以其保理业务作为理财产品对外销售、募集资金的行为是否有效?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第一,银保监会对商业保理监管的新规定。

广州注册的公司可以在外地用吗

广州注册的公司可以在外地用吗?注册的公司可以在外地用吗?答案是:不可以的。

在现代社会法律对于商业行为的方方面面都有着严格规定,在企业注册时就必须说清楚经营地区,经营时间等等,如果实际经营情况不同的情况严重时是构成犯罪的,顾名思义异地经营主要就是指企业注册经营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违法与否则要看具体情况。

那么在我国公司法中是如何规定异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公司法异地经营的规定是什么:异地经营要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或成立分支机构,否则属于违法经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答复,可以明确以下管理要求:(1)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个,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场所设点经营的,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注册。

(2)依公司登记管理之规定设立的公司,如在住所以外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在当地申请分公司登记。

对于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如一些未作公司制度改制的国有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点经营,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外设点经营,应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在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设点经营的,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所在城市区域外设点经营的,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3)以公司名义异地经营,但未设点的,无需办理登记,不以“无照经营”论。

如果是公司或其他性质的企业民地经营,需要办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如果不办理将按《公司法》(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非公司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实际上可以看出异地经营不违法,但有的时候需要办理相关证件才行。

对于异地经营的异地,是以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和所在城市(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确定的。

对于“经营”标准的界定,以“设点经营”作为认定标准;对于公司和非公司的企业法人要求也略有不同。

企业经营活动定义_概述及解释说明

企业经营活动定义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企业经营活动是指企业为了实现盈利和增长的目标,进行各种商业运作和管理决策的过程。

这些活动包括生产、销售、采购、资金运作、人力资源管理等多个方面。

它是企业维持正常运转并获取利润的核心活动,对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在第2部分将定义和介绍企业经营活动,并解释其范围和内容,以及目标和意义。

接着,在第3部分将概述与解释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环境因素、流程要素,以及经营策略与决策过程。

在第4部分中,我们将进一步探讨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性,包括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与竞争优势之间的关系及作用机制分析,以及相关的政府监管和社会责任问题。

最后,在第5部分中,我们将总结文章并提供一些关于未来发展的思考。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企业经营活动的定义、概述和重要性。

通过对其各个方面的介绍和分析,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内涵和外延,认识到其在企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并能够掌握相应的决策策略和管理方法。

同时,本文也旨在为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些启示和思考,促进企业经营活动的科学与有效实施。

2. 企业经营活动的定义2.1 定义介绍企业经营活动是指一家组织或实体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利用其资源、能力和技术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生产、销售和分配的一系列行为。

它包括了企业所有的经济活动和管理决策,旨在获取利润并提供价值。

2.2 经营范围和内容企业经营活动的范围广泛,涉及到生产、供应链、销售、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多个方面。

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与加工、产品设计与开发、市场调研与推广、销售渠道管理、客户关系维护以及财务预算和资金管理等。

2.3 经营活动的目标和意义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盈利,并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来满足消费者需求。

同时,它也有助于实现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加强竞争优势,提高产品质量与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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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企业外设机构、场所的行为是否经营行为
黄璞琳
网友问题:
一、某外省公司来我市开展煤炭业务。

该公司持有他们当地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煤炭经营许可证,在我市买煤销往他们省的一电厂。

该公司在我市以其公司名义开设了帐户,并设有专人和办公场所。

请问该公司是否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应当在我市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能否以无照经营对其进行查处?
二、如何认定公司在异地从事的是经营活动还是非经营活动?我们常说的“经营活动”概念,在法律上是否有明确或约定俗成的解释?如,一外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公司,在另一省的某市有一固定场所,作为在该市销售公司产品的中转、分拨站,但均以公司的名义向客户中转、分拨所销售的产品,是否属经营行为?是否需要办理分公司登记?
笔者看法:
有关如何界定企业在其住所外设立场所或机构所从事的活动,是经营行为还是非经营行为的问题,目前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上,还未见明确的说法。

不过,建议参考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交水发[1999]第534号)。

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为派出公司在华相关业务提供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业务。

常驻代表机构的下列行为为非法,应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一)从事揽货并接受订舱;(二)开设经营性帐户收取运费或经营性收费;(三)签发其公司海运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四)代表其境外公司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五)在我境内开具其境外公司票据。


参考此文件,个人认为:
企业所设办事机构可以从事的非经营活动,应当是仅限于提供本企业相关业务咨询和宣传、联络客户、了解市场以及为本企业内部机构和人员提供联络等辅助服务,以及其他与营利性交易无直接关系的事务。

如果是承揽业务、签订本企业营业项目的交易合同(包括本企业产品销售合同、原材料燃料和设备采购合同、营业商品采购合同等)及其履约行为(包括收购、接收营业商品、原材料燃料和设备供货商交付的货物,直接向用户、消费者及下一级经销商供应、拨付营业商品),均应认定为经营行为。

据此,网友所述的“煤炭经营公司在异地买煤并销回本地”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所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在异地向买方中转、分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也属于经营行为。

不过,从事经营活动,仅是企业异地经营需办理营业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一贯的答复和《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93号)的精神,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到异地开展经营,不一定要在异地再次办理营业执照。

按照国法函[2004]293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另行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则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那么,企业(公司)在住所外设立的经营场所,能否均认定为分支机构(分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曾答复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但这是指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那么,此条件是否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分支机
构,包括分公司?另外,是否意味着,只要未全部符合此特征的,就不能按分支机构去规范,也不能要求其办理分支机构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例如,企业法人在其住所外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企业法人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机构或场所,能否要求其按分支机构进行规范,办理分支机构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否则按无照经营进行查处?
其实,《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关“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的规定,就与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答复中所界定的分支机构特征不尽相同,并未要求分公司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以分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

实践中,也有不少分公司经授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明确:企业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在《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中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其中,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其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则应区分所设经营场所,是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域以内还是以外的不同情况,分别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和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

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文件,虽然在2006年6月23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法字[2006]119号文件废止,但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文件并未废止。

据此,个人认为:公司在其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或经营机构,无论是以公司的名义,还是以其他名义开展经营,都应办理分公司登记,否则构成无照经营。

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其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或经营机构,如果符
合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文件有关“分支机构”界定条件的(以所设经营场所或机构的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则应办理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登记,否则也构成无照经营;如果未以在住所外设立的经营场所或机构的名义,而是以该经营场所或机构所隶属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该场所或机构是设在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外的,也应当视为分支机构,按分支机构进行规范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否则构成无照经营;如果该场所或机构设在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内,在对外经营时以所隶属非公司企业法人名义进行,但该场所或机构有名称的,也应当视为分支机构,按分支机构进行规范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否则构成无照经营;如果该场所或机构设在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内,在对外经营时以所隶属非公司企业法人名义进行,且该场所或机构没有名称的,则应由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增设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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