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设项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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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重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0.8-1.2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计费额
收费基价
00
50
2.70
0
100
4.90
1
200
9.0
2
500
20.9
3
1,000
38.8
4
3,000
103.8
5
5,000
163.9
6
8,000
249.6
7
10,000
304.8
8
20,000
566.8
行业
调整系数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化、化工、钢铁
1.3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1.2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1.0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0.8
5、建材、交通(公路)、铁路、市政公用工程
0.7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9
40,000
1,054.0
10
60,000
1,515.2
11
80,000
1,960.1
12
100,000
2,393.4
13
200,000
4,450.8
14
400,000
8,276.7
15
600,000
11,897.5
16
800,000
15,391.4Biblioteka 171,000,000
18,793.8
重庆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重庆监理收费标准-渝价【2000】352号文

重庆监理收费标准-渝价【2000】352号文

重庆监理收费标准-渝价【2000】352号文重庆市物价局文件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渝价 [2000] 352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计委、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委、部、署、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重庆市物价局。

附: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二OOO年六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建设工程中介收费通知抄送:国家计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重庆市物价局办公室2000年6月23日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委、部、署、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收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提供工程建设方面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评估、项目经济评价、工程项目概算、预结(决)算、标底的编制审核、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有关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分工管理目录及收费指导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按不超过收费指导标准签订合同协商议定。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报建程序与行政事业收费规定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报建程序与行政事业收费规定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前期工程报建程序与行政事业收费规定重庆市房地产开发的报建程序与行政事业收费根据不同的开发项目和不同的投资主体,有一些细小的区别。

现就一般开发项目的主要报建程序与行政事业收费作如下说明:第一部分前期工程报建程序一、申办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核划规划红线图)(一)、办理部门:市规划局或渝中区规划局(二)、联系方式:1、渝中区规划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8号2、渝中区规划局电话:63777543(三)、需提供的图文资料1、建设业主的申请报告。

内容:建设理由、位置、功能、规模、投资金额及建设时序等;2、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

(由渝中区规划分局根据报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所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3、由重庆市勘察质量监督站监章的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蓝图)一式二份;4、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出具土地权属证明文件;5、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出具开发建设单位的工商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6、两家以上联建业主应出具有效联建协议或合同书;7、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二、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一)、办理部门:市计委或渝中区计委。

(二)、联系方式:电话:63819878(三)、办理内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和投资许可证办理。

1、项目建议书审批(1)、申报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建设前,应首先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区级主管部门,再由区级主管部门报送区计委审批。

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和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区计委申报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编制。

(2)、项目建议书的基本内容①、项目法人或项目单位情况简介;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③、项目建设拟选地址、占地面积、拆迁标准;④、项目拟建总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标准;⑤、项目进度安排设想;⑥、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项目资本金及其来源;⑦、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估算。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2012]46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2012]46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建〔2012〕469号)
主城各区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市交易中心,市建管站、市招标办: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462号),现将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分配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收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类项目交易服务费作为市和区的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和人头经费。

二、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类项目按中标额的2.8‰收取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后,市管工程按1.05‰、0.7‰、1.05‰的比例分配至市建管站、市招标办和市交易中心。

主城各区和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区管工程扣除交易中心的服务成本后,按工程中标额的
1.3‰返还各区城乡建委及开发区建设局作为所属机构的工作经费和人头经费。

三、调整后的办法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结束——。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说明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说明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说明一.费用定额说明:(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与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和《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和有关部门均应执行。

(三)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概预算、拨付工程款、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招投标技术文件及编制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

(四)本定额以工程类别划分计费标准。

对于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未能涵盖的项目和未划分工程类别的特殊建筑,须报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有关技术资料确定工程类别。

二.费用定额适用范围(一)土建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包括各类房屋建筑、构筑物,一个单位工程平整场地后土石方挖方总量在三千立方米以内的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金属结构制安、建筑物装饰等。

(二)市政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的道路(含厂区、生活区、小区)、桥涵、隧道、堤防、附属构筑物及适用于市政工程的排水、给水、燃气管道、路灯等安装工程。

(三)土石方工程适用于竖向布置的场地平整、机场、水池、人工湖、运动场、油库、路基、给排水、燃气管道的土石方工程(以上工程均不论土石方数量多少)等,以及单位工程平整场地后挖方总量在三千立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

(四)签证记工、签证机械及零星借工签证记工、签证机械系指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范围内,少量无法套用定额须经建设单位签证的用工及机械台班。

零星借工系指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借用工人,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零星用工。

三.工程费内容: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

1.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渝价[2010]69号

渝价[2010]69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渝建价发[2010]4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物价局文件渝价[2010]69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渝价[2006]49号)执行以来,对规范行业的收费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但从收费实践来看,渝价[2006]49号的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会同建委等部门做了专题调研,并对部分地方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按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方式计费(见附表1、2)。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主要服务工作内容。

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对违反规定者,价格主管部门定依法查处。

四、加强动态管理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跟踪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的收费监管,每年将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作为下次调整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价[2009]37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价[2009]37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二○○九年二月一日渝价〔2009〕37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根据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对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按中标额的2.8‰收取。

其中工程招标方(发包人)按中标额的0.75‰缴纳,工程中标方(承包人)按中标额的2.05‰缴纳。

二、服务内容:(一)建设工程交易过程咨询和计算机网络以及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服务;(二)工程施工前期踏勘、施工现场、施工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企业诚信服务;(三)招投标咨询、招投标形式、协调招投标活动纠纷等服务。

三、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依法设有建设工程服务中心(所)的,其取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原则上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内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确需突破本通知标准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另文向我局申报。

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次年一月将上年度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报市物价局(房价处)备案,必要时我局将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四、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效期两年。

原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6]135号)及(渝价[2008]126号)同时废止。

渝办发〔2005〕48号

渝办发〔2005〕48号

第九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专项用于规划工作经费以及仪器、设备的购置、规划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新技术开发、应用及其他必要开支的费用。
第十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计算方法收取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对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由财政、物价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 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余区县(自治县、市)由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建筑工程规划综合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建筑工程住宅部分,一般按住宅2元/平方米,旅游度假村、别墅等3.5元/平方米;非住宅部分(写字楼、星级宾馆、商业用房等)4.5元/平方米。
第六条 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的生产性经营性工程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教育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民政部门办的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市政设施;三峡移民、防震、抗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免收规划综合费。
大专院校(中专)教学用房、学生宿舍以及经济适用房住宅、危旧房改造拆除按面积减半征收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按预算(或概算)投资额的1‰计算。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方式。用地规划时,按总建筑面积的40%收取,建设工程方案规划确定时,再收取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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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6,000元/亩;二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5,000元/亩;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4,000元/亩;②安置补偿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人;③青苗补偿费:一类标准1,100~1,760元/亩;二类标准990~1,650元/亩;三类标准880~1,540元/亩;④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1.2征用林地补偿费所涉及项目包括: 林地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按林地所在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支付(临时征占用林在一年以内的按1―1.5倍支付)四、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单位向林木及附着物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支付。

具体标准如下:(1)用材林的幼龄林每株5元(按乔木树种株数计),已成林的按成林面积和成林时间每亩每年另加200元的抚育保护补偿;(2)用材林的中、近熟林按主伐期标准出材量(每亩10―15立方米),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3)用材林的成过熟林按实际出材量, 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4)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 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的幼林地、中近熟林、成过熟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2倍计算;(5)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胜地林以及自然保护区林等特种用途林的幼龄林、中近熟林、成过熟林各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3倍计算;(6)灌木林、薪炭林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中近熟林林木补偿费标准下限的50%计算;(7)竹林、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或按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2 倍计算;(8)苗圃地按每亩4000―8000元计算;(9)植物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计算,其他附着物按实际造价计算。

③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④森林植被恢复费(1)有林地每平方米2元,每亩1334元;(2)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4元,每亩2668元;(3)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元,每亩667元。

使用人林木及附着物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对应的林业主管部门川价字非(1993)4号1.3房屋拆迁补偿费所涉及项目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补偿渝价[2001]119号政府令[2001]第113号渝府发[2002]92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529号渝国土房管发[2004]574号1.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费所涉及项目以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按实际成交价格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价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费土地使用者土地出让者渝府发[2004]43号渝府发[2002]79号渝价[2001]346号2.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由工程承包人招标及支付予承包商相关工程费.工程总概算 费率(%)1000以下 1.51001—5000 1.25001—10000 1.010001—50000 0.850001—100000 0.5100001—200000 0.2200000以上 0.1财建[2004]300号4.2建设项目代建服务费所涉及项目项目总投资 控制费率(%)1000以下 21001-5000 25001-10000 110001-50000 0.850001-100000 0.5100001-200000 0.2200000以上 0.1使用单位代建单位渝财建[2003]71号业主商定4.3前期工作咨询费所涉及项目估算投资额标准咨询评估项目 1000以下 1000-3000 3000-1亿 1亿-5亿 5亿-10亿 10亿-50亿 50亿以上编制项目建议书 1.5-2.5 2.5-6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编制可研报告 3-5 5-12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评估项目建议书 0.8-1.5 1.5-4 4-8 8-12 12-15 15-17 17-20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5-2 2-5 5-10 10-15 15-20 20-25 25-35建设单位工程咨询机构渝价[2000]352号业主商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指导价4.4环境影响评价费所涉及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计价格(2002)125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指导价4.5水土保持评价费所涉及项目建设单位重庆市水务局渝价〔2002〕578号4.6勘察设计费所涉及项目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计价格[2002]10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附表1服务类型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政府指导价4.9工程造价咨询费所涉及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基数 (‰)≤100万元 ≤500万元 ≤1000万元 ≤5000万元 ≤1亿元 >1亿元1 投资估算 投资额 1.0 0.8 0.6 0.4 0.2 0.12 可行性经济评价 投资额 2.5 2.3 2.0 1.7 1.5 1.33 编制工程设计概算 投资额 1.5 1.3 1.2 1.0 0.8 0.64 编制工程预算(钢筋按定额含量) 工程造价 3.0 2.8 2.5 2.2 2.0 1.55 编制竣工结算(钢筋按定额含量) 工程造价 3.5 3.2 3.0 2.7 2.5 2.06 编制工程标底(钢筋按定额含量) 工程造价 3.2 3.0 2.7 2.4 2.2 1.77 编制工程量清单 工程造价 4.0 3.8 3.2 2.8 2.5 2.08 审核概算 送审工程造价 1.6 1.4 1.3 1.1 0.9 0.79 审核预算、标底 送审工程造价 3.6 3.4 3.0 2.8 2.6 2.410 审核竣工结算 送审工程造价 3.6 3.4 3.0 2.7 2.5 2.011 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 元/T 1212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投资额 13 11 9.0 4.48 5.36 3.24(1)图纸经济比选咨询 投资额 1.4 1.3 1.1 0.08 0.06 0.04(2)合同造价条款咨询 投资额 2.4 2.0 1.7 1.1 0.6 0.2(3)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索赔款审核 投资额 7.0 5.6 4.2 3.6 3.0 1.8(4)材料、设备价咨询、参加材料设备评标 投资额 2.2 2.1 2.0 1.9 1.7 1.213 工程造价争议鉴 鉴定标的(%) 2-3委托人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川价发[2005]248号业主商定.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临理服务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个》确定,,收包人和川价函[2007]169号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基准价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序号 计费额 收费基价1 500 16.52 1000 30.13 3000 78.14 5000 120.85 8000 181.06 10000 218.67 20000 393.48 40000 708.29 60000 991.410 80000 1255.811 100000 1507.012 200000 2712.513 400000 4882.614 600000 6835.615 800000 8658.416 1000000 10390.1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深价(2001)70号行政事业性收费4.11临时占用绿地费所涉及项目营业性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1.00元,建设或其它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0.50元.建设单位市绿化管理部门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价;行政事业性收费4.18临时用地租赁费所涉及项目按实际租赁费用计算建设单位收租单位4.2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所涉及项目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地区域 30元/m2;二类地区域 25元/m2;三类地区域 15元/m2。

建设单位重庆市人防办渝价[2004]32号行政事业性收费4.21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所涉及项目按房款的3%的比例缴纳购房人4.22竣工测绘费用整个项目测绘工程产品合同价格可在《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0%。

建设单位测绘机构国测财字(2002)3号4.28防雷检测费所涉及项目1.建(构)筑物按每套防雷设施收取检测费45元。

2. 检测中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整改后需重新检测,免收检测费。

3.经批准同意自检的单位,被抽检数不超过其防雷设施总数的10%4.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每年进行的检测,按检测费标准的50%收取。

新建成的建(构)筑物按实际检测的防雷装置套数收取。

建设单位市防雷服务中心渝价[2001]402号渝价[2004]737号4.29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整个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划面积缴纳:1档: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2档: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3档: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建设单位市规划局渝府发[2007]148号4.30放线费整个项目每栋建筑物:2594.32元/件(4个点)建设单位勘测规划设计室国测财字〔2002〕3号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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