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主体(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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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PPT课件

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Subjec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的主体:
(1)基本主体:自然人、法人
(2)特殊主体:国家与国际组织
❖ 国际私法研究主体的特殊角度:
1、 自然人国籍与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
2、 法人国籍与住所的确定及外国法人的认许制 度
3、 国家(国际组织)及其财产的豁免
(4)选择住所必须具备行为能力(保证主观
2021/3/12 意思的真实)。
10
❖ 住所与居所、惯常居所概念辨析
1、住所(Domicile: sole permanent home ) 2、居所(Residence: usually means bodily
presence as an inhabitant in a given place.) 3、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持续一段时
A住所地法;
B居所地法
2021C/3/法12 院地法(住所、居所不能确定时)
6
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一般原则
内外冲突: 内国国籍优先
积极冲突
a. 后取得国籍优先
的解决
b.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
外外冲突 籍优先
c. 与当事人有最密切
国籍冲突
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
的解决
a.当事人的住所地
消极冲突 b.当事人的居所(无住所时)
C以自然人的意思选择的住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2、消极冲突:
惯常居所或习惯居所;
曾存在过的最后住所为住所;
现在的所在地
2021/3/12
4、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2021/3/12
1
Subjec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的主体:
(1)基本主体:自然人、法人
(2)特殊主体:国家与国际组织
❖ 国际私法研究主体的特殊角度:
1、 自然人国籍与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
2、 法人国籍与住所的确定及外国法人的认许制 度
3、 国家(国际组织)及其财产的豁免
(4)选择住所必须具备行为能力(保证主观
2021/3/12 意思的真实)。
10
❖ 住所与居所、惯常居所概念辨析
1、住所(Domicile: sole permanent home ) 2、居所(Residence: usually means bodily
presence as an inhabitant in a given place.) 3、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持续一段时
A住所地法;
B居所地法
2021C/3/法12 院地法(住所、居所不能确定时)
6
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一般原则
内外冲突: 内国国籍优先
积极冲突
a. 后取得国籍优先
的解决
b.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
外外冲突 籍优先
c. 与当事人有最密切
国籍冲突
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
的解决
a.当事人的住所地
消极冲突 b.当事人的居所(无住所时)
C以自然人的意思选择的住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2、消极冲突:
惯常居所或习惯居所;
曾存在过的最后住所为住所;
现在的所在地
2021/3/12
4、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2021/3/12
1
国际私法PPT第6章

二、自然人的住所
【参考结论】 本案涉及到遗产的继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 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属法定继承,被继承人 遗留的遗产为货币,即动产,因此应适用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刘汉源1949年去台湾后, 定居在台湾,其住所亦在台湾。虽然被继承人于 1994年7月15日回祖国大陆探亲,并于1995年2月 8日在祖国大陆死亡,但其住所地仍在台湾而不是 祖国大陆。所以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我国台湾地 区的法律而非祖国大陆法律。 15
16
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和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 个概念。
17
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 (1)权利能力的开始 【案例】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妇女与一个住 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非法同居,生下一个没有生 命力的婴儿并很快死去,但他的父亲却死于他死 之前,并在死前留下一个遗嘱把他的财产遗赠这 个即将出生的婴儿。如果依《法国民法典》第 906条第3款,可以否定这个婴儿取得这笔财产的 权利,但是如果依英国法,由于英国法无此种限 制,他则可以取得这笔财产。 (2)权利能力的终止。 18
二、自然人的住所
3.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原则大体与解决国籍 的积极冲突相似: (1) 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 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他们取得的先后; (2) 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 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 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 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 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 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 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地视为住所。
第四章国际私法的主体-PPT课件

该《意见》第181条仅规定:“无国籍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 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国 籍消极冲突) 《国籍法》第6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 国籍。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 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经申请 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3)外国人享有优惠待遇仅限于在条约或国内立 法中所规定的几个有限的领域内。 3、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区别(见教材)
普遍优惠待遇
1、含义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 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1974年第29届联大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 正式确立了普惠制。
2、特点: (1) 普遍的 (2) 非歧视的 (3) 非互惠的
最惠国待遇
1、含义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在贸易、投资、 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第 三国(最惠国)享受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一种待遇制度。
2、特点 (1)最惠国待遇的依据常常是一项双边或多 边条约的规定。 (2)受惠国取得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 惠待遇,无需向施惠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即最惠国待遇条款具有自动适用性。 (3)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 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目前一般实行的是 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5、例外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如互免入境 签证、减免边贸关税)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 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 与优惠。(例如,欧洲联盟成员国间互相享有的 特权与优惠。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间的各种优惠) (5)发达国家给予特定的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国际法主体》课件

跨国公司的特点: 具有全球性、多元 性、复杂性等特点, 其经营活动涉及多 个国家和地区,受 到不同国家或地区 的法律、政策、文 化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 位:跨国公司作为 国际法主体,具有 独立的法律地位, 可以独立地参与国 际经济活动和国际 争端的解决。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 任:跨国公司作为 国际社会的重要成 员,应该承担相应 的社会责任,遵守 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保护环境,促进可 持续发展。
国家豁免权与外交保护
添加标题
国家豁免权的概念和 原则
添加标题
国家豁免权的来源和 历史发展
添加标题
国家豁免权与外交保 护的关系
添加标题
国家豁免权在国际法 中的地位和作用
添加标题
外交保护的概念和原 则
添加标题
外交保护的历史发展 和现状
添加标题
外交保护与国家豁免 权的区别和联系
添加标题
外交保护在国际法中 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国家
国际组织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政府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其他实体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
国家的构成要件
人口:国家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人口 领土:国家必须拥有固定的领土 政府:国家必须有一个中央政府 主权:国家必须拥有独立的主权
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主权:国家拥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 高权力
跨国公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组织的权利:参与国际事务、制定规则、采取行动等 国际组织的义务:遵守国际法、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等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和作用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国际私法主体PPT课件

有效成立
属人法
(2)对于依外国法有效成立的外国法
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是法
人,并允许其在内国活动
内国法
2020/7/23
32
外国法人的认许方式何程序
特别认许程序 一般认许程序
概括认许程序
2020/7/23
33
我国法律规定
1980年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2条:“外国企业确实
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 国法。”
“本公约所称住所者,除以他人之住所或以
某公共团体之所在地为住所者外,即为其习 惯居所地。”
2020/7/23
21
三、我国关于自然人住所的规定
▪ 1、《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 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020/7/23
14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第一,生来便无国籍 1、原因 第二,丧失原有国籍
第三,国籍无法查明 2、解决办法
住所地国 居所地国 法院地法
2020/7/23
15
我国国籍冲突之规定
(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 承认双重国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 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 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 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 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 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 律。
▪ 4、你认为,列国根据本国法律允许诺特波姆入 籍的行为对危地马拉是否有法律效力?理由是什 么?
▪ 5、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2020/7/23
《国际私法的主体》课件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概念
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组成的政府间组织,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特 定的目标。
国际组织的分类
国际组织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 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参与国际法律关系,享有特 定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与国际组织的豁免权
01
02
03
住所的定义
住所是指自然人或其家庭 成员习惯性居住的地点。
住所的确定方式
通常根据个人意愿、家庭 关系、社会生活等因素确 定住所。
住所的重要性
住所是国际私法中确定管 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重要依 据之一,也是个人财产权 益保护的重要因素。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法人住所的重要性
法人住所是确定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也是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的依据之一。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 2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
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受到其经营范围、资格条件、章程规定等因素的 限制。
3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通常根据法人的国籍、住所或实际控制地等因素 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04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
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拥有主权的政治地域统一体 。
国家的构成要素
人口、领土、政权和主权是国家的构成要素,其中,主权 是最重要的要素。
国家的分类
国家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按照领土面 积可以分为大国和和小国,按照政治制度可以分为社会主 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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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丧失
2020/8/1
9
原始取得
国 籍 取 得 的 原 因
继受取得
2020/8/1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 国内法的原因
国际法的原因
归化 婚姻
收养 领土割让 国家合并
10
国 籍 丧 失 的 原 因
2020/8/1
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
申请出籍 选择
婚姻 收养 被剥夺 入籍
11
(一)国籍的冲突
国籍积极冲突:采血统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出生地主义
国家所生子女双重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采出生地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血统主义国家
所生子女无国籍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2020/8/1
12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
1、同时有外国和内国籍时:内国国籍 优先(例奥地利)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 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成为列支敦士登的国民。根据德国法律,本国人取得外 国国籍,其德国国籍即同时丧失。1939年12月1日,诺
特波姆持列国护照,在苏黎世的危地马拉总领事馆办理 签证,1940年初重返危地马拉继续经营其事业。1941年, 危地马拉参与二战并对徳宣战。1943年,危地马拉把诺
特波姆作为敌侨逮捕和驱逐到美国。到美国后,美国又
2020/8/1
16
二、自然人的住所
▪ 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 所。
居所
住所 构成 因素
身素:居住的事实
久住 的事实
无久住 的意思
心素:久住的意思
有身素 无心素
2020/8/1
17
住所的分类
原始住所:出生住所(籍贯)
选择住所:自主住所
法定住所:
2020/8/1
18
(四)住所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 1.积极冲突的解决
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 国法。”
“本公约所称住所者,除以他人之住所或以
某公共团体之所在地为住所者外,即为其习 惯居所地。”
2020/8/1
21
▪ 4、你认为,列国根据本国法律允许诺特波姆入 籍的行为对危地马拉是否有法律效力?理由是什 么?
▪ 5、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2020/8/1
5
提纲
▪ 一、自然人;
▪ 二、法人
▪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
▪ 四、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2020/8/1
6
国际私 法主体
主要主体
特殊主体
自然人
2020/8/1
2020/8/1
14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第一,生来便无国籍 1、原因 第二,丧失原有国籍
第三,国籍无法查明 2、解决办法
住所地国 居所地国 法院地法
2020/8/1
15
我国国籍冲突之规定
(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 承认双重国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 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 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 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 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 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 律。
把他作为敌侨拘留。危地马拉查封了他的财产并加以冻 结。二战结束后,1946年,诺特波姆在美国获释后,曾
请求返回危地马拉,但被拒绝,他遂回到列支敦士登定 居。
2020/8/1
3
▪ 1949年5月25日,危地马拉颁布一项法令,宣布 没收所有具有曾与危地马拉作战的国家的国籍的 个人或公司、或在1938年10月7日以前具有这些 国家的国籍而后来又取得另一国国籍的个人或公 司在危地马拉的财产。根据这项法律,诺特波姆 的财产被没收了。诺特波姆于是请求列支敦士登 以其国籍国的身份为他行使外交保护。列国于 1951年12月17日向国际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 危地马拉违反国际法侵害其国民诺特波姆的人身 及其财产,要求危地马拉给予赔偿。
(1)依当事人的意思选择住所 (2)依当事人的本国法来确定 (3)依法院地法确定 (4)依据具体案情确定
2020/8/1
19
2.消极冲突的解决
以其居所为住所
如其于数国均有居所,则依 最后居所地法
如连居所也没有,则以 现在所在地为住所
2020/8/1
20
惯常居所地
1955年《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 约》.doc; 第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
2、均为外国籍
2020/8/1
②按国籍取得 在先者优先 先后来确定
在后者优先
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 切 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 13
导入案例解决
▪ 1、诺特波姆最初国籍是德国;是原始取得;
▪ 2、继受取得--传来取得;国内法的原因 (婚姻、收养、归化等)+国际法的原因 (领土割让或合并等)可取得新国籍
▪ 3、国籍的积极冲突,解决如前述。
2020/8/1
2
▪ 1939年10月9日,诺特波姆去列国瓦杜兹探望他的兄弟
时,他申请加入列国国籍。按照列国国籍法的规定,外 国人须住满3年才可以申请入籍,但可以缴纳一定金额货 币减免,诺特波姆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毛伦公社, 12500法郎给列国,获得居住年限的减免。当年10月20
日,列公国政府给他签发了正式国籍证,诺特波姆正式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7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 一、自然人的国籍
▪ 自然人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 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 国际公法上的意义; 对国家的效忠义务
外交保护
▪ 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判断涉外民事关系依据
连接因素:管辖权和准据法
2020/8/1
8
国籍的取得
原始取得 1.取得
继受取得
自愿丧失 2.丧失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1
导入案例:诺特波姆案(列支敦士登 诉危地马拉案 国际法院,1955)
▪ 案情:诺特波姆于1881年9月16日生于汉 堡,以出生地主义取得德国国籍。1905年 去危地马拉经商,定居该国,并把危地马 拉作为其商业活动中心,拥有商业、银行 和农场等数种事业。他与德国一直在事业 上有联系并常因事去德国,他有兄弟多人, 有在德国,有在危地马拉,也有一个在列 支敦士登。1931年,他曾数次到列国去探 望他的兄弟。
2020/8/1
4
思考
▪ 1.本案中,诺特波姆的最初国籍是哪国?这种 取得国籍的方式叫什么?
▪ 2、诺特波姆后来向列国请求入境的行为,在国 际法上又叫什么?其后来取得的国籍在法律上如 何称谓?除了入籍外,何种情况下也可取得新国 籍?
▪ 3.本案中,如果诺特波姆入籍成功,同时德国 法律无上述案例中的规定,会导致什么冲突?如 何解决这些冲突?
2020/8/1
9
原始取得
国 籍 取 得 的 原 因
继受取得
2020/8/1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 国内法的原因
国际法的原因
归化 婚姻
收养 领土割让 国家合并
10
国 籍 丧 失 的 原 因
2020/8/1
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
申请出籍 选择
婚姻 收养 被剥夺 入籍
11
(一)国籍的冲突
国籍积极冲突:采血统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出生地主义
国家所生子女双重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采出生地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血统主义国家
所生子女无国籍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2020/8/1
12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
1、同时有外国和内国籍时:内国国籍 优先(例奥地利)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 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成为列支敦士登的国民。根据德国法律,本国人取得外 国国籍,其德国国籍即同时丧失。1939年12月1日,诺
特波姆持列国护照,在苏黎世的危地马拉总领事馆办理 签证,1940年初重返危地马拉继续经营其事业。1941年, 危地马拉参与二战并对徳宣战。1943年,危地马拉把诺
特波姆作为敌侨逮捕和驱逐到美国。到美国后,美国又
2020/8/1
16
二、自然人的住所
▪ 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 所。
居所
住所 构成 因素
身素:居住的事实
久住 的事实
无久住 的意思
心素:久住的意思
有身素 无心素
2020/8/1
17
住所的分类
原始住所:出生住所(籍贯)
选择住所:自主住所
法定住所:
2020/8/1
18
(四)住所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 1.积极冲突的解决
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 国法。”
“本公约所称住所者,除以他人之住所或以
某公共团体之所在地为住所者外,即为其习 惯居所地。”
2020/8/1
21
▪ 4、你认为,列国根据本国法律允许诺特波姆入 籍的行为对危地马拉是否有法律效力?理由是什 么?
▪ 5、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2020/8/1
5
提纲
▪ 一、自然人;
▪ 二、法人
▪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
▪ 四、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2020/8/1
6
国际私 法主体
主要主体
特殊主体
自然人
2020/8/1
2020/8/1
14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第一,生来便无国籍 1、原因 第二,丧失原有国籍
第三,国籍无法查明 2、解决办法
住所地国 居所地国 法院地法
2020/8/1
15
我国国籍冲突之规定
(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 承认双重国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 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 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 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 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 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 律。
把他作为敌侨拘留。危地马拉查封了他的财产并加以冻 结。二战结束后,1946年,诺特波姆在美国获释后,曾
请求返回危地马拉,但被拒绝,他遂回到列支敦士登定 居。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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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5月25日,危地马拉颁布一项法令,宣布 没收所有具有曾与危地马拉作战的国家的国籍的 个人或公司、或在1938年10月7日以前具有这些 国家的国籍而后来又取得另一国国籍的个人或公 司在危地马拉的财产。根据这项法律,诺特波姆 的财产被没收了。诺特波姆于是请求列支敦士登 以其国籍国的身份为他行使外交保护。列国于 1951年12月17日向国际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 危地马拉违反国际法侵害其国民诺特波姆的人身 及其财产,要求危地马拉给予赔偿。
(1)依当事人的意思选择住所 (2)依当事人的本国法来确定 (3)依法院地法确定 (4)依据具体案情确定
2020/8/1
19
2.消极冲突的解决
以其居所为住所
如其于数国均有居所,则依 最后居所地法
如连居所也没有,则以 现在所在地为住所
2020/8/1
20
惯常居所地
1955年《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 约》.doc; 第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
2、均为外国籍
2020/8/1
②按国籍取得 在先者优先 先后来确定
在后者优先
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 切 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 13
导入案例解决
▪ 1、诺特波姆最初国籍是德国;是原始取得;
▪ 2、继受取得--传来取得;国内法的原因 (婚姻、收养、归化等)+国际法的原因 (领土割让或合并等)可取得新国籍
▪ 3、国籍的积极冲突,解决如前述。
2020/8/1
2
▪ 1939年10月9日,诺特波姆去列国瓦杜兹探望他的兄弟
时,他申请加入列国国籍。按照列国国籍法的规定,外 国人须住满3年才可以申请入籍,但可以缴纳一定金额货 币减免,诺特波姆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毛伦公社, 12500法郎给列国,获得居住年限的减免。当年10月20
日,列公国政府给他签发了正式国籍证,诺特波姆正式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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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
▪ 一、自然人的国籍
▪ 自然人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 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 国际公法上的意义; 对国家的效忠义务
外交保护
▪ 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判断涉外民事关系依据
连接因素:管辖权和准据法
2020/8/1
8
国籍的取得
原始取得 1.取得
继受取得
自愿丧失 2.丧失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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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案例:诺特波姆案(列支敦士登 诉危地马拉案 国际法院,1955)
▪ 案情:诺特波姆于1881年9月16日生于汉 堡,以出生地主义取得德国国籍。1905年 去危地马拉经商,定居该国,并把危地马 拉作为其商业活动中心,拥有商业、银行 和农场等数种事业。他与德国一直在事业 上有联系并常因事去德国,他有兄弟多人, 有在德国,有在危地马拉,也有一个在列 支敦士登。1931年,他曾数次到列国去探 望他的兄弟。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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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 1.本案中,诺特波姆的最初国籍是哪国?这种 取得国籍的方式叫什么?
▪ 2、诺特波姆后来向列国请求入境的行为,在国 际法上又叫什么?其后来取得的国籍在法律上如 何称谓?除了入籍外,何种情况下也可取得新国 籍?
▪ 3.本案中,如果诺特波姆入籍成功,同时德国 法律无上述案例中的规定,会导致什么冲突?如 何解决这些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