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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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劳务派遣管理规定(3篇)

单位对劳务派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所有情况,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管理、考核、奖惩、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用工。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符合本单位的工作岗位要求。

第七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应当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考察,确保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使用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等。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表现较差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本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对待。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薪酬、福利、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公司要求,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公司文化、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培训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章使用与考核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确保其工作量与正式员工相当。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考核期内,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假期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第五章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等原因,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其退回。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工义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劳动者的意愿和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保险等。

第六条用工单位不得因劳务派遣人员的性别、年龄、国籍、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其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匹配的岗位,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与派遣岗位不符的工作。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九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选择和推荐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定期收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意见,及时与用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劳动派遣合同模板2. 劳动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2. 用工单位:指接受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3. 劳务派遣企业:指以从事劳务派遣为经营目的,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规章制度可以涵盖各个领域,如政府行政管理、教育机构、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体育比赛、交通运输等。

下面给大家分享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规定

一、员工纪律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文明礼仪,扶老助幼,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崇尚学习,勤于思考,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2、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准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每天一般提前5-10分钟到岗,做好准备工作;3、提倡员工间树立团结协作、互学赶帮、劳动竞赛、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岗位技能的培训学习、技术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努力提高服务技能;4、工作时间内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办私事、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进行打扑克、下棋等游戏活动.各科室间人员不得随意串岗、漏岗,以免影响工作;5、工作中员工与员工之间,下级与上级之间因工作发生矛盾纠纷,因本着相互体谅、构建和谐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解决,不得越级,更不可将亲属、朋友及社会不法分子招来取闹威胁对方和领导,一旦发生此类事件,以自动终止劳务关系处理,造成后果,自负法律责任;6、爱护公物,呵护单位形象,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工作场所做到窗明几净,墙面无污迹、地面无脏污痰迹,物品放置合理有序;7、强化安全意识,树立防盗防火,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思想,确保用人单位安全二、劳务派遣管理1、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双方签字确认以保障双方利益,对于单方面违约的行为,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公司行政部有权对员工的资料进行核实,考查,派遣员工必须保证其所持身份、健康、学历、职级等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假冒、过期等情况而又未提前与公司有关部门说明的,公司有权对其按照员工手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3、派遣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调遣,派遣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4、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保险等福利报酬由公司统一结算、发放.5、派遣员工不得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私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与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劳动协议,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6、派遣员工档案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7、派遣员工有责任配合公司行政部或督导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核查和管理.8、坚决拥护公司形象和利益,时刻保持公司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和个人素质文化.9、派遣每个员工都有为公司做正面宣传的义务,且必须正确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各项情况及管理结构体系.10、派遣员工因身体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满之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11、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必须自觉维护用人单位与公司的形象,对于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作出合理处罚.如后果严重或有损用人单位和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2、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司行政部及督导人员监督、整理与考核.13、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因为派遣员工自身因素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自身身体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4、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公司和用人单位及派遣员工三方协商解决.三、考勤制度1、上下班时间执行行政部作息时间的通知.2、实行上班签到制度.员工上班前必须到指定处签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他人代理签到,否则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每人每次处罚50元.因公外出或确有合理原因,不能及时签到,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请假,否则视为迟到或旷工.3、考勤表由综合科专人负责统计,每月日将统计结果报主任签字后,作为发放员工工资、奖金的重要依据.4、违反考勤制度的情形和处理1迟到:晚于上班时间签到的,且未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合理原因的,视为迟到;超过上班时间60分钟的,视为旷工半天;超过半天的,视为旷工一天.2早退:早于用人单位规定下班时间下班,且未经部门、科室相关负责人批准的,视为早退.提前下班时间60分钟含以上,视为旷工半天.3脱岗: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工作的,视为脱岗.脱岗时间超过60分钟含,视为旷工半天.4旷工:除上述迟到、早退和脱岗的情形,按旷工处理外,凡以下情形,均按旷工处理:〈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4〉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5〉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缺勤.5处理办法以用人单位实际管理办法为主导〈1〉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2〉旷工半天,扣发一日工资;〈3〉旷工一日,扣发两倍日工资〈4〉连续旷工3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均予开除.5、加班费:双休日、法定节日或遇紧急任务需要安排加班,由相关部门科室通知,记录加班考勤,加班费当月累计,与当月工资一齐发放.双休日加班费=日工资2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日工资3加班天数6、病假:员工因病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须本人填写请假单,出具相关医院证明,由科室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须向单位出具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填写请假单由科室相关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主任审批;请假条统一交综合科备案.〈1〉病假一天,扣元,病假全月工资为派遣公司所在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全年累计病假12天以上不含12天,年终奖按天数扣除;〈3〉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法解除劳务关系.7、事假:员工事假需持本人书面说明申请,经逐级批准后,方可休息.员工请假半天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员工连续请假三天以上,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主任审批;请假条统一交综合科备案.〈1〉当月事假3天内含,扣20元/天;〈2〉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扣除工资20元/天3天﹢累计事假天数-3天日工资;〈3〉全年累计事假10天以上含,年终奖下浮10%;〈4〉全年累计事假15天以上含,年终奖下浮20%;〈5〉以此类推,累计事假每增加5天,年终奖下浮10个百分点.8、婚假:员工婚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婚假为10天;符合法定年龄、领取结婚登记证的婚假3天,凭结婚登记证和本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婚假期间工资不变.9、产假流产、保胎、哺乳、计划生育手术女职工生育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法定年龄,领取生育证,享受顺产假90天、难产另加15天休假;符合晚育年龄生育享受产假98天男性员工享受7天陪护假,需提交结婚证、双方身份证、生育证、医院证明、书面申请,难产另加15天休假.女职工产假、男职工胡产假期间,工资不变,不享受任何奖金.育龄女职工保胎由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后一次性休息,视作病假处理,工资按病假期间支付;女职工哺乳期一年内自哺乳期课享受工作日内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工资、奖金不变.所有休假都必须由甲级医院开具证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接受人工流产含药流的已婚女职工凭手术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说明书享受30天休息假工资不变,不享受任何奖金.已婚女职工未经节育措施意外怀孕流产的,做病假处理.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10、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丧假;外戚直系亲属配偶的父母及自己的隔代祖辈死亡,可享受1天丧假.请假手续按程序办理.11、工伤:凡在工作期间非主观责任因素含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安全和交通事故,由综合办公室劳动保障调查、确定,出具书面材料,经领导集体讨论通过,上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安全鉴定,作出工伤决定,享受工伤待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公司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应包括:(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龄、学历、技能等基本条件;(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四)具备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程序如下:(一)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公司需求提出招聘计划;(二)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行面试、体检等环节;(三)劳务派遣公司根据面试、体检结果,向公司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四)公司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录用人员;(五)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障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公司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二)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三)享有休息、休假等权利;(四)享有职业培训、晋升等机会。

第八条公司应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劳务派遣人员身份而歧视、排斥或降低其待遇。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培训与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工资、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解聘与终止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以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务派遣协议:(一)劳务派遣人员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二)劳务派遣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务派遣人员违法、违纪,造成公司损失;(四)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或终止协议。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有员工派到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作,受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原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支付报酬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人员通常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劳务派遣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其权益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法律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当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员工相同或相近的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权益,派遣期满后有权要求正式录用。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制度为了有效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包括招聘、派遣、培训、考核、待遇等方面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约定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通常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协议中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派遣期限、工资待遇、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安排用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

岗位安排应符合劳动法规定,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安全和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结语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劳务派遣人员合同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人员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合同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劳务派遣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的工作、福利、权益保障等事宜。

第三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务派遣协议第四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派遣单位的基本信息、用工单位的基本信息、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信息;2. 派遣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3. 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4. 派遣协议的期限、解除和终止条件;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 违约责任。

第五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务派遣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2. 派遣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3. 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4. 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和终止条件;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 违约责任。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但根据国家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章薪酬待遇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应当参照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薪酬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带薪年假、病假、事假等。

第五章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组织应当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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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派遣与管理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
(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
(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
(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人员资质;
(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
(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
(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安排;
(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送;
(四)对不符合要求的派遣人员提出辞退申请,并按相关要求报人力资源部;
(五)负责通知被终止派遣人员,并监督做好相关离职交接和手续办理;
(六)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劳务派遣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条按照“严格规范、科学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每月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纪律和工作质效两项。

第十二条各部门按月将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有关协议约定,进行费用划转。

第五章离岗、辞退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应提前15天向部门提交书面离岗申请,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未履行离岗手续离开岗位的,所在部门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由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部门辞退劳务派遣人员,需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

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通知辞退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在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条件的;
(二)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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