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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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工义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劳动者的意愿和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保险等。

第六条用工单位不得因劳务派遣人员的性别、年龄、国籍、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其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匹配的岗位,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与派遣岗位不符的工作。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九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选择和推荐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定期收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意见,及时与用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劳动派遣合同模板2. 劳动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2. 用工单位:指接受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3. 劳务派遣企业:指以从事劳务派遣为经营目的,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照约定将其所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并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单位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用工单位是指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招聘、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工资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不得超过两年。

经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享受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待遇,包括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受到损害,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机制,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和机会。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并按时足额支付;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劳务派遣单位保证工资的支付。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部分劳动力临时调派给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按需派遣给用户使用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适用于以下情况:1.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短期、临时或者循环性劳动力的;2.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范围变动,需要将与生产经营不相适应的劳动力转移的;3.用工单位需要解决因劳动力短缺或者劳动力资源分配不合理而导致的用工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

第四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派遣给用户使用的劳动者。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受用工单位与相关劳动者相同的劳动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与所需劳动力数量、技能、用工期限相适应的生产经营需要;2.具备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3.具备为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的能力;4.具备保障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受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待遇的能力。

第七条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2.具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派遣工作人员的能力;3.具备为派遣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的能力;4.具备保障派遣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合同管理第八条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动者的派遣岗位、派遣期限、派遣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应当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工资、工时、保险待遇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劳务派遣的劳动保护第十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劳动待遇,包括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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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九章奖惩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派遣员工录用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等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协商一致对用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派遣的行为。

2. 劳务派遣企业:指经劳动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3. 用工单位:指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单位。

4.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指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劳务派遣企业的条件和义务第四条许可条件劳务派遣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1. 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2. 具备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3. 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4. 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5. 有劳务派遣业务风险管理制度;6. 有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的网站或公众号。

第五条信息报告和备案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下信息,并办理备案手续:1. 企业登记注册信息;2. 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主要负责人等情况;3. 劳务派遣业务信息,包括派遣工作人员的详细信息、派遣用工单位的信息等;4. 劳务派遣企业网站或公众号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劳务派遣企业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报酬等条款。

劳务派遣协议应写明派遣工作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注明劳务派遣期限。

第三章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2. 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 受到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4. 离职后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福利待遇。

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用工,系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及各所属基层企业(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

参考材料第五条集团公司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国资委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负责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三)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办法,研究制定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审核所属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和定员;三)负责审批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四)负责对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搜检和指导。

第七条基层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隶属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办法、施行细则;二)负责申报本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目录及其定员人数;三)负责编制、申报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参考材料四)负责协调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并与其签订岗位协议;五)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六)负责施行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七)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负责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的业绩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兑现。

企业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防范劳动用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公司各级用工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有关工作的劳动者。

第五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基本原则:(一)规范岗位。

结合企业实际明确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范围,细化各类岗位层级,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岗位认定程序,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符合“三性”岗位要求。

(二)严控比例。

调整用工策略,优化用工结构,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10%比例要求。

(三)依法合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依法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用工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代管单位、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人资部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劳动用工政策研究,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二)审核下达公司各单位申报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三)指导监督公司各单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和公司相关规定,落实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规范本单位劳务派遣适用岗位。

(三)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的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

(四)负责分解公司批准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逐级下达至所属用工单位。

(五)指导监督所属用工单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六)负责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资质审核与备案管理,并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优选机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一)2024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一)2024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一)一、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形式,它将劳动力供应方与劳动力需求方进行有组织的对接,实现灵活就业和用工管理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的经营活动,保护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权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一)被制定。

二、定义与适用范围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由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桥梁进行的劳动人事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中介,将劳动力供应给用工单位,双方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权责。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务派遣行业的企业和劳务派遣从业人员。

三、劳务派遣的条件与限制1.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注册,并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 劳务派遣需满足以下条件:(1) 劳务派遣公司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经营场所,能够履行劳务派遣协议;(2) 劳务派遣公司具备良好的信誉,未曾发生过不法行为;(3) 劳务派遣公司在组织和管理劳务派遣过程中,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劳务派遣的限制:(1) 禁止将劳务派遣用于违法犯罪活动;(2) 禁止将劳务派遣用于替代企业现有员工岗位;(3) 禁止将劳务派遣用于超出合理范围的工时安排;(4) 禁止将劳务派遣用于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四、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过程中的重要文件,用于明确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双方的权责。

1. 派遣岗位:详细描述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2. 派遣期限:明确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固定期限或不固定期限。

3.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 权责明确:明确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包括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工作环境安全等方面。

五、劳动关系的确认与终止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动关系的确认与终止是重要环节,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1. 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共同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及其形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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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九章奖惩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派遣员工录用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

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公司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内容)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第一条派遣员工的人事及劳动关系隶属于公司,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由公司负责。

第二条派遣员工应认真学习由公司编制的《派遣员工手册》。

公司将手册发放应做到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

用工单位可监督公司发放手册并督促公司向派遣员工宣传。

?第三条派遣期限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确定。

第四条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员工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

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1、派遣期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2、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派遣员工的党、团关系由公司负责(也可通过协商由用工单位负责)。

公司(或用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员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

为增强派遣员工集体荣誉感,用工单位在组织相关活动时,也可将派遣员工纳入范围。

第六条派遣员工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管理。

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格管理、妥善保存。

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一条公司负责对派遣员工进入入职培训(《派遣员工手册》、社会保险政策、公司及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宣讲等),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条用工单位与公司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对派遣员工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三条派遣员工各种假期规定及请销假程序由用工单位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并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制定,并应抄公司备案。

第四条派遣员工均可参加用工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争先创优评选和参加各级各类技术比赛、技能比赛等活动。

对获得比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应将资料抄公司备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一条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员工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工资标准,会同公司合理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列明。

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

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银行转帐的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以《劳动合同》约定日期为准(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第四条用工单位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派遣员工福利费为:冬季取暖费、夏季降温费、丧葬补助费、当地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残疾人基金。

上述福利费中个人应当缴纳的个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上述福利费用中已由公司或用工单位上级向有关机构统一缴纳且缴纳范围包括用工单位在内时,用工单位不再承担。

第五条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员工提供符合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派遣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不定期安排派遣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

第六条派遣员工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用工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单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行制定,并抄公司备案。

第七条用工单位按照单位整体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员工按正常机制调整。

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一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员工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公司社会保部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员工送往工伤治疗医院进行治疗。

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由用工单位垫付(对参加了团体保险的派遣员工,由公司负责牵头会同保险公司完成权益确认签订)。

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公司负责(鉴定费由用工单位承担)。

派遣员工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公司,垫付款可用于冲抵劳务派遣服务费)外,根据“受益归责原则”的规定:即“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

派遣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三条为分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为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尘、辐射等危险作业岗位的派遣员工,按照分类参加的原则,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

缴费和赔付办法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用工单位向公司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费后,若因公司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用工单位向公司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公司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员工不按规定流程办理离职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五条派遣员工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公司负责办理。

第七章绩效管理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派遣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用工单位负责对派遣员工实行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与薪酬直接挂钩,用工单位将考核结果在《广西宏业投资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员工费用构成表》中体现,由公司劳资部在发放薪酬时予以执行。

第二条绩效考核一般分为试用期考核、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及专项考核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绩效考核一般应当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安全生产、超值贡献、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

具体考核指标由各用工单位自行量化确定,公司予以协助并提供一定义务咨询支持。

第四条绩效考核等级一般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原则上,90分以上为优秀,76分——89分为良好,61分——75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五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派遣员工培训与开发、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职位晋升、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对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应与其沟通,帮助其改进工作。

对连续三次考核不称职的,用工单位对其进行一定期限离岗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重新上岗;上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重新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按前述岗位管理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在新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履行派遣员工退回手续,退回到本公司。

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一条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员工退回公司,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劳资部,公司劳资部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一)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派遣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派遣员工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派遣员工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派遣员工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公司,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公司劳资部:(一)派遣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工单位对因此而退回的派遣人员除支付经济补偿外,对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还应另行承担);(二)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员工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经用工单位、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劳务关系的;(四)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的条件不复存在。

第三条派遣员工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派遣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公司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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