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教程文件
单位对劳务派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所有情况,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管理、考核、奖惩、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用工。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符合本单位的工作岗位要求。
第七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应当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考察,确保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使用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等。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表现较差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本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对待。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工义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劳动者的意愿和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保险等。
第六条用工单位不得因劳务派遣人员的性别、年龄、国籍、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其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匹配的岗位,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与派遣岗位不符的工作。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九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选择和推荐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定期收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意见,及时与用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劳动派遣合同模板2. 劳动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2. 用工单位:指接受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3. 劳务派遣企业:指以从事劳务派遣为经营目的,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
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招用条件第九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管理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以下简称“派遣工”)以及劳务派遣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与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工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由派遣单位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向派遣工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四条劳务派遣管理员是负责劳务派遣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二)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工的档案管理制度;(三)监督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四)处理劳务派遣过程中的争议和投诉;(五)其他与劳务派遣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派遣单位管理第六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四)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五)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一)派遣工的派遣岗位、数量、期限;(二)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三)派遣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派遣工的劳动争议处理;(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派遣单位应当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与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一致。
第九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工的工资。
第十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工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派遣工的基本情况、工作表现、工资福利待遇等进行登记。
第三章用工单位管理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单位人员管理,规范劳务派遣业务,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所有派遣员工。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派遣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二章招聘与入职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程序和标准。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任何应聘者。
第六条被录用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职手续,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工作与职责第八条派遣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九条派遣员工应按照用工单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条派遣员工应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团队凝聚力。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工资。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对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作为派遣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培训与提升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鼓励派遣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为优秀员工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
第七章退出与解聘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派遣员工进行解聘。
2024版劳务派遣操作流程及管理规定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劳务派遣操作流程及管理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劳务派遣范围与岗位1.1 派遣岗位及职责1.2 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1.3 派遣员工的岗位职责第二条劳务派遣员工的基本要求2.1 派遣员工的资格条件2.2 派遣员工的招聘与选拔2.3 派遣员工的培训与考核第三条劳务派遣期限与费用3.1 派遣期限的确定3.2 派遣费用的计算与支付3.3 派遣期间的保险与福利待遇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的责任与义务4.1 派遣企业的招聘与选拔职责4.2 派遣企业的培训与管理职责4.3 派遣企业的合同与法律义务第五条接收企业的责任与义务5.1 接收企业的工作安排与指导职责5.2 接收企业的培训与管理职责5.3 接收企业的合同与法律义务第六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6.1 派遣员工的劳动权益6.2 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6.3 派遣员工的职业发展与晋升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7.3 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项处理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8.1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程序8.2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方法8.3 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与赔偿9.1 违约行为与责任9.2 赔偿金额的计算与支付9.3 违约责任的限制与免除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10.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与期限10.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与赔偿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与时间11.2 合同的变更条件与程序11.3 合同的终止条件与程序第十二条法律法规的适用12.1 合同的法律法规依据12.2 法律法规的补充与适用12.3 法律法规的更新与通知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与补充协议13.1 合同附件的名称与内容13.2 补充协议的签订与生效13.3 附件与补充协议的解释顺序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传递与保管14.2 合同的修改与替换14.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剩余物资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务派遣范围与岗位1.1 派遣岗位及职责1.2 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
劳务公司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公司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派遣服务质量,维护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派遣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派遣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派遣人员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实际需求,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应对应聘者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进行审查,确保派遣人员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要求。
第六条招聘成功后,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派遣流程与管理第七条派遣人员到达用工单位后,应尽快熟悉工作环境,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派遣人员应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如需请假、辞职或转岗,应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派遣人员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疾病,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保障与福利第十一条派遣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假、产假、病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为其缴纳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如遇工资拖欠、福利待遇不兑现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反映,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解决。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十四条派遣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将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劳务派遣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派遣人员及用工单位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派遣、考核、解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派遣人员的素质和派遣工作的质量。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招聘1.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2. 招聘过程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所有应聘者进行公平、公正的选拔。
3. 招聘过程中,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条件、技能水平、综合素质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五条培训1. 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
2. 公司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和技能要求,定期组织在岗培训,提高派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派遣与工作第六条派遣1.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将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2. 派遣过程中,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工作管理1. 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2. 劳务派遣人员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3. 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公司有权解除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考核与解雇第八条考核1.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2. 考核结果作为派遣人员工资、晋升、解雇等依据。
第九条解雇1. 劳务派遣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3)因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4)其他依法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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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
定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更好的树立和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和声誉,发展并巩固公司对外劳务输出市场,明确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
根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劳务派遣人员各项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3. 2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公司按照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到电厂,从事合同约定内容相关工作的公司员工。
3. 3 公司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雇用、借用的人员。
4 规定和程序
4.1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
4.1.1劳务派遣人员由项目部统一管理。
项目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检查指导、业绩考核、住宿、交通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劳动纪律等管理工作。
4.1.2 劳务派遣人员的轮换、调整由公司人劳部管理。
各分公司、个人不得私自调动、调换。
所派遣人数、人员的健康状况、资质、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必须满足合同约定要求。
4.2 劳务派遣人员制度、纪律管理
4.2.1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必须认真遵守、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电厂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以及《项目部管理制度》(见附件)。
4.2.2 劳务派遣人员应自觉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义务。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有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享有定期休假权利。
4.2.3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执行电厂的劳动纪律、作息时间。
如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务派遣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
4.2.4 劳务派遣人员正常情况下请病假、事假,按电厂的规定履行请消假手续。
未办理请消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擅离职守者,项目部发现后,将按公司、项目部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4.2.5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满70天(以向项目部报到之日算起)可以休探亲假,假期为20天(路途往返时间包括在内)。
请销假手续按上条规定执行,同时还要向项目部履行请销假手续。
4.2.6因特殊情况定期轮换人员,在得到人劳部、项目部批准同意后,必须在接替人员到厂办理完入厂手续并告知电厂以及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后,两人才可以对面交接工作任务、资料、工器具、宿舍及其它需要交接的事项,否则按违纪行为交公司人劳部处理。
4.2.7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由项目部按公司规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4.3 劳务派遣人员的退出
4.3.1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原单位:
4.3.1.1 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条件的;
4.3.1.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或者电厂规章制度的;
4.3.1.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满一个月仍不能正常上岗工作的;
4.3.1.4 没有能力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3.1.5 严重失职或违反安全规程造成事故,对电厂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3.1.6 不服从电厂工作分配的;
4.3.1.7 违反《项目部管理制度》(见附件)规定,不履行请销假手续和轮换要求,擅自离岗的;
4.3.1.8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1.9 其他原因被电厂投诉情况属实的。
5 未尽事宜
本规定未尽事宜,公司另有文件规定的,按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 解释权
本规定解释权归项目部。
7附件
《项目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