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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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按照与劳务派遣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工作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将劳务派遣工作者派遣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支付报酬,并承担主要劳动条件。

劳务派遣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工作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________1.依法设立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2.具备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专业人员。

3.有与劳动行政部门建立劳务派遣工作者管理信息系统的能力。

4.有与用工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能力。

第二章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基本权益和义务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基本权益包括:________1.享受与用工单位的员工同等待遇。

2.享受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享受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待遇。

4.享受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的各项服务。

5.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基本义务包括:________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

2.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

3.保护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4.保守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________1.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基本信息。

2.用工单位名称和地质。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岗位和岗位要求。

5.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6.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

7.违约责任。

8.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劳务派遣机构的责任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责任:________1.为劳务派遣工作者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

2.履行与劳务派遣工作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3.及时为劳务派遣工作者支付劳动报酬。

4.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

5.定期对劳务派遣工作者进行岗位评估、考核和奖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法规对比分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法规对比分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法规对比分析《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对比分析一、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的就业形式,逐渐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深度解读,并以此为基础对劳务派遣相关法规进行对比分析。

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1、第一章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背景、目的以及适用范围和原则。

2、第二章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本章详细阐述了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以及所需的资质许可和管理要求。

3、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本章重点探讨了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程序、内容和解除方式,并对劳务派遣期限和劳动报酬进行了规定。

4、第四章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本章主要解读了雇主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方式,包括劳务派遣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卫生保护等。

5、第五章劳务派遣监督和执法本章详细介绍了劳务派遣监督和执法的机构和职责,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三、劳务派遣法规对比分析本章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与相关法律进行对比分析,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以探讨不同法规在劳务派遣方面的异同点和补充关系。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2、相关法律法规的摘要和。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企业按照法定程序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将企业所在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2、雇主:指需求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3、劳务派遣企业:指从事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4、劳务派遣合同:指劳务派遣企业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由国务院部委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的运作,保护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促进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内容。

一、劳务派遣的定义和范围1.1 劳务派遣的定义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自己招聘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

1.2 劳务派遣的范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包括一般劳务派遣和特殊劳务派遣两种形式。

一般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非定向性工作;特殊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特定岗位或特定项目的工作。

二、劳务派遣的申请和审批程序2.1 劳务派遣机构的申请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机构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包括劳务派遣业务申请、人员资质审核等。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机构的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人员组成等。

2.2 劳务派遣合同的审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的内容包括合同的合法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等。

审批通过后,合同方可生效。

2.3 劳务派遣机构的备案登记劳务派遣机构在完成申请和审批后,还需要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是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其合规运营。

三、劳务派遣的权益保障3.1 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工人享有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待遇和权益,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有责任保障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

3.2 劳务派遣工人的培训和职业发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劳务派遣机构为劳务派遣工人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竞争力。

同时,用工单位也应为劳务派遣工人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3.3 劳务派遣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共同负责劳务派遣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工作。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无删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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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一、引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指国家劳动部门对于劳务派遣行业的管理和规范所制定的法规。

该规定的颁布对于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逐条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规。

二、解读第一条该条规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据该条规定,本规定旨在规范劳务派遣行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该规定适用于我国在境内进行的劳务派遣活动。

第二条该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定义。

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并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该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基本原则。

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自愿选择、合法合规的原则,并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第四条该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的经营许可。

据该条规定,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用人单位,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第五条该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包括派遣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和工资待遇等内容,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六条该条规定了劳务派遣期限和薪酬保障。

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并应当按照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同时,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工人的工资标准。

第七条该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工资支付。

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拖欠。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务派遣工资支付的监督机制。

第八条该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保护。

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劳务派遣工人的工资支付、劳动保险、医疗保险等权益。

第九条该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人的职业培训。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法规对比分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法规对比分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法规对比分析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对比分析一、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雇佣关系,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将自己拥有的劳务派遣工作者派遣到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劳动。

为了规范和保护劳务派遣工作者的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行深度解读,并与其他劳务派遣法规进行对比分析。

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9月30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共有六章六十三条。

下面将重点解读其中的几个重要条款:1.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定义、目的和适用范围。

其中,劳务派遣被定义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委托人的需要,派遣自己的劳务派遣工作者到自己招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劳动。

该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的本质和目的,有助于准确定义劳务派遣的法律地位。

2. 第三章:注重保护派遣工作者的权益第三章规定了对派遣工作者权益的保护。

其中,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派遣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并将派遣工作者的社会保险待遇与委托单位员工保持一致。

此外,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为派遣工作者提供工作和生活必需的条件等。

这些规定为派遣工作者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 第四章:劳务派遣的限制第四章规定了劳务派遣的限制条件。

其中,明确规定了派遣工作者不得从事具有排挤性质的工作,不得与委托单位员工存在配备岗位、薪酬福利等方面的不合理差别等。

此外,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季节性、临时性、备案性工作为由,滥用劳务派遣制度。

这些限制条件的设立有助于避免劳务派遣的滥用和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三、与其他劳务派遣法规对比分析1. 与《劳动合同法》对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务派遣工作者权益方面有所重叠,但也存在差异。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工作需满足条件,且派遣工作者与委托单位之间应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则未明确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只规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和适用条款。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等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协商一致对用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派遣的行为。

2. 劳务派遣企业:指经劳动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3. 用工单位:指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单位。

4.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指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劳务派遣企业的条件和义务第四条许可条件劳务派遣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1. 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2. 具备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3. 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4. 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5. 有劳务派遣业务风险管理制度;6. 有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的网站或公众号。

第五条信息报告和备案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下信息,并办理备案手续:1. 企业登记注册信息;2. 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主要负责人等情况;3. 劳务派遣业务信息,包括派遣工作人员的详细信息、派遣用工单位的信息等;4. 劳务派遣企业网站或公众号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劳务派遣企业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报酬等条款。

劳务派遣协议应写明派遣工作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注明劳务派遣期限。

第三章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2. 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 受到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4. 离职后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由国务院部委制定的一项重要规章,旨在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内容。

一、劳务派遣的定义和范围1.1 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招用的劳动者派遣给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1.2 劳务派遣的范围:劳务派遣适合于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劳务派遣机构借用劳动者,并将其派遣给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情况。

二、劳务派遣的主体和权利义务2.1 劳务派遣机构的主体:劳务派遣机构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2.2 劳务派遣机构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3 派遣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派遣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劳务费用,并提供与用工单位相同或者相近的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待遇。

三、劳务派遣的合同与解除3.1 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作内容。

3.2 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经双方商议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3 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商议一致、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劳务派遣期满等情况解除。

四、劳务派遣的管理与监督4.1 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备案登记,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2 劳务派遣的监督: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督,及时处理劳务派遣中的纠纷和问题,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4.3 劳务派遣的评价与奖惩:对于履行良好的劳务派遣机构,可以赋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对于违法违规的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和惩罚。

五、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5.1 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行为,劳务派遣机构和派遣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详解劳务派遣新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详解劳务派遣新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详解劳务派遣新规)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1. 背景介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我国劳动法中对劳务派遣制度的具体规定,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行详细解读,旨在企业和劳动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制度。

2. 劳务派遣的定义解释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点,劳务派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 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明确劳务派遣适用的行业和岗位,并介绍与其他劳动形式的区别。

4. 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详细介绍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程序,包括派遣期限、岗位职责等。

5. 劳务派遣用工期限限制解释劳务派遣的用工期限限制,包括连续用工期限、累计用工期限等规定。

6. 劳务派遣工资待遇介绍劳务派遣工人的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等,并解释与受派遣单位员工的工资待遇差异。

7. 劳务派遣的劳动保护详细讲解劳务派遣工人的劳动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8. 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的责任明确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分工,包括安全保障、劳动纠纷解决等。

附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人员需求,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行为。

2. 派遣期限:劳务派遣期限与派遣岗位的特点有关,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 连续用工期限:同一劳务派遣工人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6个月。

4. 累计用工期限:同一劳务派遣工人在同一用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个月。

5. 基本工资:劳务派遣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确定,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6. 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工人应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

二、详解劳务派遣新规1. 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规范劳务派遣行业,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就业的有序发展,我国新颁布了劳务派遣新规。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新规的相关内容进行详解,以便企业和劳动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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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制定法律依据,属于套话,无实质意义。

但我国涉及规范劳务派遣关系的主要依据确实只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两个。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重点强调企业、合伙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

但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或编外员工的情况并不适用,也就是说实践中很多国家机关、未转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劳务派遣不受三性、10%比例限制,该条款给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该类主体留下了一定操作空间。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解读: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一改原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的说法,因为有“一般”就有“二般”,故将“一般”改为“只能”,避免了某些单位钻空子的空间,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标准也做了较原规定更细致、更具有实操性、可量化的界定,但对于辅助性岗位的认定问题仍较为模糊,导致了辅助性岗位成为实践中最容易被滥用和钻空子的薄弱环节、真空环节。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适用的“三性”岗位,尤其是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规定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单位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即不符合辅助性岗位的要求,单位将面临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的风险。

当然,鉴于实践中相当多数的工会或职代会并未产生实际作用,单位单方的意见仍占据主流。

对于经过合理判断为非辅助性岗位或明显应界定为主营性岗位的情况下,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了以上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是否合法?有待法律的进一步解释,这也给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提供了一定操作空间。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特别规定了劳务派遣所占用工总量的比例,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这是本规定中最为社会关注、最受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期待、也是劳务派遣规定中最大的亮点条款。

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解读: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

该条款严格限制了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滥用劳务派遣工的情形。

当然,从法条表述上看,统计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对于传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不排除通过设立多个关联公司、新设立公司、集团公司在多个子公司之间统一分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主体,在保证使用劳务派遣工总量不变的情形下,从而达到控制比例的目的。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该条款基本上是《劳动合同法》原条款的简单重复,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写与不写一个样。

本条款依然回避了实践中很多HR、劳务派遣工关心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争议话题。

劳务派遣工在派遣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或2008年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工是否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依然是个谜。

本律师观点,劳务派遣公司同样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解读:本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如果是第二个或第三个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可要小心了,是不能与派遣工再约定试用期的,否则即为违法,且约定的试用期无效。

这就要用工单位在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特别注意喽,并不是你们公司第一次使用的这个人,就一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解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必备的条款内容,注意该规定表述的是“应当”,也就是必须的意思哦!根据规定调整、完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也是重要工作之一哦。

之前见过或修订过很多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并无“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条款,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范本合同更要认真审核哦!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本条规定也无太多新意,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法定义务,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在给用工单位提供服务以及保障劳务派遣员工权利时,应当做到的事项,可不是只收取个“人头费”、用自己的“公章”签个合同就万事大吉这么简单啦!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工资的支付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而非用工单位。

即便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支付工资,也应该完善手续,明确系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向派遣工支付工资,同时在与派遣工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增加的一个表述是“不得歧视劳务派遣员工”,说明实践中劳务派遣工“被歧视”的现象确实很多。

该条款再次强调了尽管劳务派遣工并非用工单位的员工,但用工单位依然对派遣工承担的法定义务,而非只当甩手掌柜。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解读: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特点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分立,即给用工单位干活还不是用工单位的人。

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经常会发生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踢皮球的现象。

本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其实该条款即使不写,实践中也是这么执行的。

简单说,就是劳务派遣公司做事,用工单位出钱。

几乎没有劳务派遣公司大包大揽承担所有费用的,均规定手续劳务派遣公司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之外的部分,依法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因存在违法等情形致使派遣许可证被吊销、注销的,原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然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即允许派遣公司在该种特殊情形下的无资质运营,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用工单位持续用工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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