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9新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根据您的要求,以下是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招用的劳动者派遣给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工人的就业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条件和限制第四条劳务派遣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二)劳务派遣的工作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要求;(三)劳务派遣工人的个人意愿必须经过充分征求和尊重;(四)劳务派遣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不低于用人单位本单位相同岗位工人的水平。
第五条劳务派遣的时限不得超过两年,但经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劳务派遣:(一)劳务派遣工人从事危害人身、人体健康的工作;(二)劳务派遣工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三)劳务派遣工人从事与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不一致的工作。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工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用。
第三章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保护第八条劳务派遣工人享有与用人单位本单位员工相同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人享有劳动合同签订和变更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务派遣工人进行不公平的待遇。
第十条劳务派遣工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的合理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工人有权参加工会组织并享受工会组织的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劳务派遣行为应当接受政府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发现劳务派遣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有权享受举报保护。
第十四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依法追究其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部分劳动力临时调派给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按需派遣给用户使用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适用于以下情况:1.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短期、临时或者循环性劳动力的;2.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范围变动,需要将与生产经营不相适应的劳动力转移的;3.用工单位需要解决因劳动力短缺或者劳动力资源分配不合理而导致的用工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
第四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派遣给用户使用的劳动者。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受用工单位与相关劳动者相同的劳动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与所需劳动力数量、技能、用工期限相适应的生产经营需要;2.具备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3.具备为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的能力;4.具备保障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受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待遇的能力。
第七条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2.具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派遣工作人员的能力;3.具备为派遣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的能力;4.具备保障派遣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合同管理第八条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动者的派遣岗位、派遣期限、派遣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应当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工资、工时、保险待遇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劳务派遣的劳动保护第十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劳动待遇,包括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9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9
随着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
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
国家为此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加以完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9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怎么发?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
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受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派遣用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将自有劳动者派遣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管理和指导,并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和资格认定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资质,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定资金;(二)拥有相应的场所、设施和管理人员;(三)有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信誉;(四)具备与从事劳务派遣相适应的规模;(五)具备为劳派工提供消防、安全教育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劳务派遣机构申请设立时,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并进行资格认定。
第六条劳务派遣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程序与要求第七条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八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前,详细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并与被派遣劳动者确认。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合理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护,并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约定派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派遣期限届满,派遣双方可协商续签或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第四章派遣期间的权益保障第十一条派遣劳动者参加和享受用工单位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待遇,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享有同等权益。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保护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对待,不得拖欠或减少劳务报酬,不得违法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如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工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工人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在本市注册;3. 已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
第四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工作内容、派遣期限、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向劳务派遣工人提供与用工单位相等的工资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派遣工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第七条:劳务派遣工人享受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劳动保护,劳务派遣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
第八条:劳务派遣工人有权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人与用工单位就劳动争议、工资支付等事项发生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请求。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在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再次派遣该员工到同一用工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对其派遣工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劳务派遣工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可以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撤销劳务派遣许可证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派遣情况,包括派遣动态、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信息。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可以公开曝光。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务派遣对象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并由用工单位按照合同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报酬的一种就业形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有序、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劳务派遣适用对象包括具备劳动能力、年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定的经营资格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和经营能力;(三)有与劳务派遣对象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能力;(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五)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劳务派遣对象提供劳动者岗位介绍和职业培训,并确保提供的劳动岗位安全无害;(二)与劳务派遣对象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按照合同向劳务派遣对象支付合理报酬;(四)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安全卫生等相关义务;(五)确保劳务派遣对象享有与用工单位相同或相近的待遇和权益;(六)建立劳务派遣工作记录和档案,提供必要的劳动信息。
...附件:1.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2.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样本3. 劳务派遣对象的岗位介绍和职业培训记录表4. 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记录和档案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务派遣对象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并由用工单位按照合同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报酬的一种就业形式。
2. 劳务派遣单位:具备法定的经营资格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或组织,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3. 劳务派遣对象:具备劳动能力、年满18周岁的劳动者。
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确保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劳务派遣新规定2019

劳务派遣新规定2019《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原名为《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共7章、29条内容,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劳务派遣是一种全新的用工方式,能够及时的解决用工单位对职工的需求,同时也能优化用人单位的劳动分配。
关于劳务派遣,我国制定了专门的规定,即劳务派遣新规定,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劳务派遣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023年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2023年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经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使用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务派遣人员派遣到劳务使用单位从事工作的一种就业形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进行注册。
未经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的劳务派遣管理。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益,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第七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劳务派遣人员基本信息;2.劳务派遣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3.劳务派遣期限和工作时间安排;4.劳务派遣报酬和福利待遇;5.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6.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和协商解决办法。
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使用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交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并在人员变动、合同解除等情况下及时调整合同。
第十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履行。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福利,劳务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务使用单位工作期间,享受与劳务使用单位同岗位员工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不得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孕产状态、宗教信仰等原因受到歧视,劳务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其平等就业和工作权益。
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劳务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事故,提供必要的紧急救治并赔偿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9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
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
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
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
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
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
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
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
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
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
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
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
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
、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
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
、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
双方经协商
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
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
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
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
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
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
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被
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
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
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
济补偿。
第五章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
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
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
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
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
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
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
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
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
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
,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但是,《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
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
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
新用被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