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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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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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根据您的要求,以下是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招用的劳动者派遣给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工人的就业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条件和限制第四条劳务派遣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二)劳务派遣的工作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要求;(三)劳务派遣工人的个人意愿必须经过充分征求和尊重;(四)劳务派遣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不低于用人单位本单位相同岗位工人的水平。

第五条劳务派遣的时限不得超过两年,但经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劳务派遣:(一)劳务派遣工人从事危害人身、人体健康的工作;(二)劳务派遣工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三)劳务派遣工人从事与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不一致的工作。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工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用。

第三章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保护第八条劳务派遣工人享有与用人单位本单位员工相同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人享有劳动合同签订和变更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务派遣工人进行不公平的待遇。

第十条劳务派遣工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的合理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工人有权参加工会组织并享受工会组织的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劳务派遣行为应当接受政府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发现劳务派遣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有权享受举报保护。

第十四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依法追究其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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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2014-01-26 19:37: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有6人参与分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4年1月24 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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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照约定将其所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并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单位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用工单位是指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招聘、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工资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不得超过两年。

经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享受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待遇,包括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受到损害,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机制,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和机会。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并按时足额支付;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劳务派遣单位保证工资的支付。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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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部分劳动力临时调派给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按需派遣给用户使用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适用于以下情况:1.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短期、临时或者循环性劳动力的;2.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范围变动,需要将与生产经营不相适应的劳动力转移的;3.用工单位需要解决因劳动力短缺或者劳动力资源分配不合理而导致的用工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

第四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派遣给用户使用的劳动者。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受用工单位与相关劳动者相同的劳动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与所需劳动力数量、技能、用工期限相适应的生产经营需要;2.具备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3.具备为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的能力;4.具备保障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受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待遇的能力。

第七条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2.具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派遣工作人员的能力;3.具备为派遣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的能力;4.具备保障派遣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合同管理第八条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动者的派遣岗位、派遣期限、派遣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应当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工资、工时、保险待遇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劳务派遣的劳动保护第十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劳动待遇,包括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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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等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协商一致对用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派遣的行为。

2. 劳务派遣企业:指经劳动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3. 用工单位:指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单位。

4.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指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劳务派遣企业的条件和义务第四条许可条件劳务派遣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1. 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2. 具备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3. 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4. 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5. 有劳务派遣业务风险管理制度;6. 有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的网站或公众号。

第五条信息报告和备案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下信息,并办理备案手续:1. 企业登记注册信息;2. 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主要负责人等情况;3. 劳务派遣业务信息,包括派遣工作人员的详细信息、派遣用工单位的信息等;4. 劳务派遣企业网站或公众号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劳务派遣企业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报酬等条款。

劳务派遣协议应写明派遣工作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注明劳务派遣期限。

第三章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2. 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 受到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4. 离职后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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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受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派遣用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将自有劳动者派遣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管理和指导,并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和资格认定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资质,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定资金;(二)拥有相应的场所、设施和管理人员;(三)有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信誉;(四)具备与从事劳务派遣相适应的规模;(五)具备为劳派工提供消防、安全教育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劳务派遣机构申请设立时,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并进行资格认定。

第六条劳务派遣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程序与要求第七条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八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前,详细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并与被派遣劳动者确认。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合理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护,并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约定派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派遣期限届满,派遣双方可协商续签或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第四章派遣期间的权益保障第十一条派遣劳动者参加和享受用工单位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待遇,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享有同等权益。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保护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对待,不得拖欠或减少劳务报酬,不得违法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如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工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工人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在本市注册;3. 已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

第四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工作内容、派遣期限、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向劳务派遣工人提供与用工单位相等的工资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派遣工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第七条:劳务派遣工人享受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劳动保护,劳务派遣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

第八条:劳务派遣工人有权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人与用工单位就劳动争议、工资支付等事项发生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请求。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在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再次派遣该员工到同一用工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对其派遣工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劳务派遣工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可以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撤销劳务派遣许可证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派遣情况,包括派遣动态、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信息。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可以公开曝光。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派遣劳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其招聘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用,派遣单位向派遣劳务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劳务者进行合法合规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3、派遣单位应当履行派遣劳务者的工资支付义务,并承担相关的社会保险和福利责任。

:::第二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变更第五条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1、劳务派遣合同应当由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务者签订,并应当明确派遣劳务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期限等内容。

2、劳务派遣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经派遣劳务者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六条劳务派遣合同的变更1、在派遣劳务者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和派遣劳务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

2、劳务派遣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应当书面确认变更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理1、对于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办理派遣业务的许可。

2、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劳务派遣许可证。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一至附件五。

注释:1、《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劳动者从事劳动工作,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用的一种劳动形式。

3、派遣单位:是指依法经营派遣业务的单位。

4、派遣劳务者:是指受派遣单位委托进行派遣工作的劳动者。

5、用工单位:是指需要雇佣劳动者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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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据,依法处理。

劳动合同
第九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与被派遣员工在发生实际用工情况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员工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第十七条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

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

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
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

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培训,根据各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根据被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实施公司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被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记录,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社保经费、个人所得税等,次月的8号之前将上述所需资金足额划拨到公司财务账上。

应在规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之前7个工作日内与公司做好相应的衔接,保证员工的工资正常到位。

公司按照工资表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等。

被派遣员工在领取工资后,如果员工对所发工资有任何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业务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核实之后,调整到下个月内
进行结算。

被派遣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故意迟到早退或者煽动其他被派遣人员,或者旷工。

否则,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宁波XXX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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