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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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派遣与管理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人员资质;(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安排;(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送;(四)对不符合要求的派遣人员提出辞退申请,并按相关要求报人力资源部;(五)负责通知被终止派遣人员,并监督做好相关离职交接和手续办理;(六)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劳务派遣的其他事宜.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条按照“严格规范、科学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每月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劳务派遣员工积分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员工积分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用工机制改革,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完善员工激励制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积分管理目的1.积分管理以建立员工选拔、使用、评价、培养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机制为目标,引导劳务派遣员工个人职业发展方向与公司持续发展战略相一致。

2.积分管理将员工在工作成长中的表现与其职业生涯紧密联系在一起,鼓励劳务派遣员工岗位成才。

3.积分管理旨在完善员工激励机制,积分结果运用于:(1)员工职业规划-晋升;(2)员工福利-积分奖励。

二、积分管理原则1.标准化原则:全部员工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化评价项目,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评价。

2.量化评价原则:每一评价要素都被赋予一定的分值,用数字来精确地反映员工的综合素质。

3.客观原则:以绩效、技能、学识等员工客观素质的表现形式作为评价项目,使积分更能客观反映员工的素质现状。

4.公开公正原则:评价流程、评价方法和评价项目公司内公开,清晰透明。

5.绩效导向原则:综合评价在兼顾员工综合素质考核的基础上,坚持以绩效为导向,绩效成绩权重占绝对比重(60%),引导员工为公司发展多做贡献。

三、积分管理范围试用期满在岗的全部劳务派遣员工。

四、评价组织为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成立评价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价办法的制定、执行和评价结果的确定等事宜。

组长: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成员:人力资源部、市场经营部、网络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等相关部门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评价工作组织、评价结果汇总分析、激励的兑现以及对各部门评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政策咨询等。

各单位、部门分别成立考评工作组负责本部门考评工作的实施,收集考评所需资料、计算积分、汇总上报积分结果等。

五、评价周期以自然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次年一季度公布上年度评价结果。

六、积分评价体系(一)积分体系的相关概念1.积分体系:是由一组能较完整地表现评价要求的评价项目所组成的考核系统,是进行评价工作的基础,也是保证评价结果准确、合理的重要因素。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护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用工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以及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条关键概念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将自己招募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和责任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书,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劳务派遣机构的责任1.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业培训等事宜。

3.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合法用工的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4.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管理,确保用工单位合法用工,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义务和权益第六条用工单位的义务1.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的劳动力规模和薪资要求,合理安排和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和报酬。

2. 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3. 用工单位应当配合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用工合同签订和相关手续办理。

第七条用工单位的权益1. 用工单位有权要求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符合需求的劳务派遣人员。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有权要求重新派遣或索赔。

2. 用工单位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的评估和指导。

第四章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和保护第八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1.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获得与用工单位直接聘用劳动者相同的待遇和福利。

2.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和权益。

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1.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保护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以劳动者为核心,由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权益,严禁对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进行歧视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记录和保存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权益,并享受与工种、岗位相适应的待遇和福利。

第二章劳务派遣企业的条件和责任第六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50倍;(二)具备与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管理人员;(三)有与劳务派遣活动相适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权益和待遇;(二)按照约定支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报酬,并承担与派遣工作参与者劳动权益有关的责任;(三)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和保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给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四)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依法与劳务派遣企业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待遇;(二)对派遣工作参与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安全、健康;(三)按照约定支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报酬,并承担与派遣工作参与者劳动权益有关的责任;(四)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劳动关系解决和纠纷处理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以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为准。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

第三条劳务派遣用工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二、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与管理第四条本单位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并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劳务派遣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等事项。

第六条本单位应定期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情况、服务质量、劳动用工管理等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予以更换。

三、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与录用第七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要求和条件。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符合岗位要求。

第九条被派遣劳动者被录用后,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副本提交本单位备案。

四、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

本单位应监督劳务派遣单位的支付情况,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条件,确保其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一、概述劳务派遣是指一个企事业单位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将部分或全部劳动力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一种形式。

为了规范和统一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国于2014年发布了《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二、劳务派遣的定义根据《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劳务派遣是指一个企事业单位(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供应单位)提出用工需求,经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筛选、培训后,由供应单位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进行劳动活动,劳务派遣公司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和管理服务的一种用工形式。

三、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明确,劳务派遣适用于以下情况:1. 临时性用工需求:用工单位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力需求,但不需要与劳动者建立长期雇佣关系。

2. 替代性用工需求:用工单位因劳动者的缺勤、请假等原因,暂时需要替代性劳动力。

3. 辅助性用工需求:用工单位需要辅助性劳动力完成某项特定任务。

4. 其他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情形。

四、劳务派遣的权益保障根据《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劳务派遣制度的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1. 一切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劳务派遣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要求,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劳动权益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2. 用工单位应诚信履行用工责任。

用工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费用,并按照派遣劳动者的实际表现,积极评价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质量,为其提供晋升、培训等机会。

3. 劳务派遣工作要严格按照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违法违规。

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合同的约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得歧视、虐待劳动者。

五、劳务派遣的管理要求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需按照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注册登记:劳务派遣公司须按照法定程序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合于在劳务派遣关系下的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包括劳务派遣的组织与管理、权益保障和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务派遣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

...第五章劳务派遣的权益保障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待遇,包括薪资福利、工作时间、休假等权益。

用工单位不得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歧视。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用工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职业安全与健康保护。

用工单位应提供符合安全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职业危害防护,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九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对于不按照规定办理劳务派遣手续、未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等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附件:1. 劳务派遣合同模板2. 劳务派遣人员薪资福利方案示例3. 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4. 劳务派遣人员职业环境检查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行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取得合理的报酬和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维护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解决之法律。

2. 劳务派遣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国家规定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并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

扬州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扬州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扬州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劳务派遣(输出)服务制度一、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积极开展失业人员、失业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重点做好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及双下岗、双失业职工的劳动力派遣(输出)工作。

二、开展劳动力余缺调剂和区内的劳务协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劳动力派遣(输出)工作。

三、积极做好劳动力派遣输出、输入人员的档案保管和管理。

四、准确及时上报各类就业统计报表。

五、按政策规定,做好劳务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收取工作。

六、按国家劳动政策的有关规定,与使用劳务工单位签订劳务协作协议。

七、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八、对使用劳务人员单位及劳务工进行常规管理、考核,并处理相关事宜。

劳务企业主要工作职责劳务派遣是指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外地)劳动力,为其他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辅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

其主要工作职责:一、受用工单位委托,组织招工并向其派遣员工。

二、发放职工工资,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三、与用工单位共同调解有关劳动争议。

四、与用工单位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协助用工单位做好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建立劳务派遣职工档案,健全各类基础业务台帐和资料规范整理。

七、准确及时上报各类就业统计报表。

扬州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帮助部分用工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据《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务型企业促进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意见》(苏劳社[2000]72号)和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外地)劳动力,为其他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辅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劳务企业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受用工单位委托,组织招工并向其派遣员工;(二)发放职工工资,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三)与用工单位共同调解有关劳动争议;(四)与用工单位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五)协助用工单位做好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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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增强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与某某各集团、机关各部室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二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某某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五条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
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一切劳资纠纷,均由用工使用单位负责处理。

第八条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由用工单位负担并及时发放。

第九条被派遣员工社保经费(企业负担部分和代扣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等,由用工单位负责将上述资金按月足额划拨到菏泽天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务账户。

第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务派遣员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辞职和退返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劳务派遣员工所在单位应及时督促离岗员工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移交,并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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