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黑建规范〔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黑建规范〔2020〕10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就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期中价款结算(即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包括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工程价款结算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期中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一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主要依据。
对此,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惩戒等手段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本地区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价款结算,并把期中结算价款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价款的一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黑建规范〔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2〕3号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为深入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推进我省“数字工地”建设,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办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7月1日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办法一、为提升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互联网+监管服务”模式,推动监管方式数字化转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测服务平台”)是指综合运用移动终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对施工现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实施监测与服务的信息平台。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纳入监测服务平台管理。
监测服务平台由系统软件、外接采集设备(视频、环境监测、测量、传感器等设备)、数据上传设备(服务器、交换机、光缆、网卡等网络设备)、服务终端(计算机、手机等手持终端)等组成。
四、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坚持统一标准、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的原则,推动市场与现场联动,施工管理与消防审验融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新建住宅品质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功能建设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新建住宅品质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功能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黑建审〔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新建住宅品质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功能建设的通知黑建审〔2020〕4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局,相关归口各单位:为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调研讲话精神,不断改善提升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全省新建住宅品质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功能建设,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筹建设管理,确保配套设施同步建设(一)强化顶层设计。
充分发挥城市设计在住宅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城市整体设计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要求,配建教育、医疗卫生、养老、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依据居住人口规模,合理确定10分钟和15分钟生活圈的规划建设内容。
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项目,要在科学评估周边既有设施基础上按需配建。
住宅分期建设时,应当有相应的可供过渡使用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必须配建过渡性生活垃圾转运设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参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结合地方实际,统筹细化和完善新建住宅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建设内容和形式,优先实施排水防涝、雨污分流设施建设。
建设单位在报审新建住宅工程施工图时,应同时报审上述配套工程的施工图。
设计单位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实际需求,按规划条件和相应标准规范,同步进行新建住宅和配套工程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根据项目详细规划和提出的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对住宅的配套工程一并进行施工图审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黑建规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素质,更好的发挥工程监理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现将加强工程监理工作意见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一)工程监理招标。
加强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和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非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务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及人员条件的监理企业,并到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备案手续。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应根据工程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工作期限以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应符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见附件),且满足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监理目标控制要求。
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工程监理企业,但可在聘用单位不同项目兼职,项目总监可在聘用单位所承担的同一城市且不超过3项的监理工程项目兼职,同时应增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能兼职;其他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承担的同一城市且不超过2项的监理工程项目兼职。
外省监理单位在我省从事监理工作,其人员配备应符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分别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授权,代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工程实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之总和。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安全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林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
负责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五条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下级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考核,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包括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业绩考核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考核,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纳入年度层级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条市(地)、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二)按以下规定配备工作人员:1、市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8人,县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4人,其中安全监督人员应占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2、每名安全监督人员监督工作量不大于20万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或不大于2亿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安全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应合理设置,其中,市级安全监督机构应配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气工程、机械工程等专业监督人员,县级安全监督机构应配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气工程等专业监督人员。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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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0]44号)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各市城乡规划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规划(建设)局,各规划编制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国家《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统一容积率计算标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规范城乡规划审批程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参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类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的计算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黑建建[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7]22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3月16日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提高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政府《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实施办法。
市(行署、省农垦或森工总局)、县(市、区、农垦分局或林管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依法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工程项目设置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只负责一个项目的监理安全生产工作,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的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只能由同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兼任。
前款中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是指含有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
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以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确定。
第四条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配置人数为:(一)住宅小区工程外的一等工程设置2人。
(二)住宅小区工程外的二等工程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工程设置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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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5.04
•【字号】黑建规范〔2018〕6号
•【施行日期】2018.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
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建规范〔2018〕6号
各市(地)住建系统归口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站):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建系统行政监督行为,提高行政监督效能,推动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优化住建系统营商环境,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现正式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市(地)住建系统归口单位要将本办法转发至本辖区内的县级住建系统归口各单位,并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4日。